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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时间:2021-02-12 18:09:4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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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通政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实施办法

    (通政发[2004]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市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人均农用地面积低于0.1亩的村民小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崇川、港闸区依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区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以及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生活问题的解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和划转;市财政部门负责应由市负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监督保障资金的运行;公安、劳动、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由公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逐级报乡镇(街办)和区政府审核确定。统计时点为2003年10月15日。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志愿兵);

    3.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及撤组改居人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4.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寄住人员、暂住人员。

    第六条

    建立市区农用地面积数据库,由国土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农用地面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实填报,经乡镇(街办)和区政府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统计部门审定。国土部门全面完成市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后,农用地面积以更新的调查数据为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农用地的,按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2000元,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10倍计算(含精养鱼塘开挖费);

    2.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17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用的农用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

    2.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土地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186号)执行。

    第九条

    市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当将70%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的安置补助费足额划入区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将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区政府必须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足额到位后,国土部门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并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通知明确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交付土地的,区政府不得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用地单位应当在征用土地方案报省前,将所有征地费用缴至国土部门。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征用土地时,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的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从市、区土地收益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用帐户,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为:

    1.属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归谁,谁负担;

    2.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项目税收统计级次负担;

    3.属公益性项目用地的,按市、区项目分别由市、区负担。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取消原《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的试行意见》(通政发〔2000〕53号)规定的撤组预备费、乡(镇)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合并为征地补偿安置调节资金,由国土部门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5000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收取。被征地单位不得再向用地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帐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以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年度(截止当年12月31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男性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女性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三)第三年龄段为男性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国土部门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及各年龄段人员比例,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街办)审核后,由区政府确定,被征用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名单确定后,区政府应当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并报公安部门核减。名单不能及时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当。被征地农民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九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按第一年龄段人数提取的安置补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帐户。该年龄段人员,从统筹帐户中一次性领取6000元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时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年龄段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40元;第三年龄段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20元;养老金标准为每月170元。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

    第二十二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

    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的,应由本人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后,即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有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地时男40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的第二年龄段人员,就业后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可从统筹帐户中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养老年龄,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或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待遇,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并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前的技能培训纳入下岗职工就业培训体系,所需培训补助资金从社会统筹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纳入社会统筹帐户的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2004年1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按本办法执行。2004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2: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关键词:征地,高速公路,补偿安置,方案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简介: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至高速公路(简称高速)是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联络线之一,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项目。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一、征收依据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内容: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修订稿)

    高速公路(简称

    高速)是省级高速公路网规划联络线之一,也是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交通项目。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12]

    号)等法规文件。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分工

    区人民政府为

    高速

    段征地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区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协调办)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指导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线镇)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区监察、公安、交通、农业、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我区境内的征迁任务。

    三、征地范围、数量及工作步骤

    (一)征地范围及数量:

    高速公路

    段征地范围涉及

    组,

    户农户,

    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

    河镇

    组,

    户农户,

    个单位,征收土地

    亩,房屋建筑面积约

    ㎡(具体以征地范围及数量已征地红线图和实际测量为准)。

    (二)工作步骤:

    高速

    段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入户宣传动员、组建工作机构、开展前期摸底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阶段:征地准备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召开征地动员会、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方案、发布征地公告、报批方案、落实各项补偿资金等,同时做好安置点规划、选址及上报等安置前期工作。

    第三阶段:实施征地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与各被征地单位(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兑付补偿资金、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做好被征收人的生活过渡安置,拆除被征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

    第四阶段:安置阶段,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任务,做好安置规划点“三通一平”、宅基地划分等安置建设工作,确保被征收人早日安置,安居乐业。

    五、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征收土地补偿政策

    (1)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2)

    临时使用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补偿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1、补偿安置方式:实行集中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两种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产权所有人,不予集中安置。

    (2)选择集中安置的,即由政府统一规划安置点,集中安置被征收人。安置点选址由所在镇会同规划部门确定,选址要打破村组的行政区域界限。安置点用地由所在镇按征地标准补偿后予以调整,其性质仍为集体土地性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村民建房用地下达批复。集中安置点规划由区协调办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从简从快审批,凡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除。安置点“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及分配到户工作由所在镇办具体负责,搬迁户宅基地划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33㎡,并按期按点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具体办法由镇制定。

    2、被征收村民搬迁、临时过度补助标准(见附件)

    (1)被征收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费。

    (2)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村民完成搬迁之日计算,过渡期限

    为两年。

    3、相关政策规定

    (1)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的合法面积或实际测量确认面积为准。

    (2)安置对象被征地村组的农业人口。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被征收户家庭人口认定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确定。

    (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户无条件拆除,工程埋桩放线内普查确认后,任何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

    (5)被征地范围内的村、组公用房、公共设施及其附属物,按附件规定标准一次性给与补偿。供水、供电、通讯、网络、市政、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6)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地下埋藏物均属国家所有。

    (7)特殊迁移补偿。

    高速公路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按照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决定》(

    政发[20

    ]

    号)文件要求,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按照工程设计预算核定的数量、金额,给产权单位补助。

    (8)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给与优惠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沿线镇制定;凡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完成房屋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0)

    高速路建设施工使用地方道路,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

    高速路管理处负责落实好管护和配建责任。

    (11)征地红线外因施工受到的影响户和因炮震户由沿线镇和

    高速公路管理处现场查看处理,涉及补偿安置的,依据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

    六、费用支付

    (一)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区协调办根据沿线镇上报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据实拨付补偿资金。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要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监督、管理。征地工作任务完成后,区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安全使用。

    (三)工作经费,按

    省交通厅核定的定额使用,%留区级使用,%拨付给沿线镇,区协调办依据沿线各镇办完成征地拆迁的工作量下拨。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区协调办、沿线镇要采取形式多样宣传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地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二)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良好的施工环境,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村民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首要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标准,妥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登记确认及协议签订,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征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个案处理,按相关规定纳入安置费用核算。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声明:本方案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使用,不得下载,否则本人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

    篇3: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文关键词:滦南县,旧城,安置,补偿,改造

    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文简介: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为保证我县旧城改造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一)补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二)补偿范围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附属

    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本文内容:

    滦南县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保证我县旧城改造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补偿安置对象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二)补偿范围为被拆迁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补偿标准为:

    (1)有证主房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除主房外的其他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主房所占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

    (4)地上建筑物的装饰装潢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

    置换补偿标准为:

    (1)集体宅基地平房住宅按照村民合法土地面积1:0.7的比例置换住宅楼建筑面积;国有土地平房住宅按照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1:0.8的比例置换住宅楼建筑面积。地上建筑物按照主房、倒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2)二层(含)以上独体住宅楼(包括集体宅基地及国有土地)的置换补偿采取两种方式:方式一,对居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有证主体住宅楼,一层的建筑及土地按照平房的补偿置换标准,二层以上建筑,按建筑面积的80%置换回迁楼房建筑面积;方式二,以居民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主体住宅楼的建筑面积,按1:1.25的比例置换回迁楼房建筑面积。以上两种方式由被拆迁户自主选择。地上建筑物按照主房、倒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3)国有土地多层单元式住宅楼,对居民有证楼房,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置换相同楼层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安置其他楼层时,结算层次差价)。地上其他房屋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4)国有土地多层单元式住宅楼地下室及其他住宅(含平房)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5)

    建筑物的装饰装潢及其他附属物不予补偿。

    3、关于住宅房屋补偿的其他相关规定:

    (1)居民选择的楼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所在楼盘开盘价格优惠5﹪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所在楼盘第一次开盘价格结算;少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所在楼盘第一次开盘价格结算应退还房款(扣除须缴纳的相关税费)。

    (2)置换楼房的层次调价标准在回迁楼房分配前确定。

    (3)置换楼房为完全产权。

    (4)对拆迁改造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住宅或其他房屋用于经营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用途补偿置换。但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屋,根据营业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位于一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500元;位于二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450元;位于三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位于四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350元;位于五级商业用地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二)商业房屋补偿

    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商业(不含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1)有证主房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用房与主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起的或虽未登记在一起,而实际用于经营的,均不计入房地产合估补偿范围。一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2)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除主房外的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3)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有证主房所占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剩余土地按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

    (4)地上建筑物的装饰装潢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土地征为国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四)工业企业及物流、仓储、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拆迁补偿

    拆迁区域内涉及到的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拆迁补偿实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评估作价,其中: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予以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商业房屋及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实行产权置换方式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发放;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的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发放。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每户(以3间一户为标准,根据实际间数递增或递减)4000元;实行产权置换方式的标准为每户(以3间一户为标准,根据实际间数递增或递减)每年4000元,发至正式通知回迁时,按月计算。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三、其它规定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场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为准;被拆迁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由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局认定。

    (三)被拆迁房屋正在出租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

    (四)拆迁已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户(不含工业企业及仓储、物流、加工等服务业企业),按所拆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征收的拆迁项目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不予产权置换。

    四、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规划区域内的拆迁改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奔政发[2005]18号)、《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奔政发[2007]11号)、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城区平改楼项目开发建设秩序的通知》(奔政发[2009]48号)同时废止。此前已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admin

    20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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