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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源排查汇报表格

    时间:2021-03-12 00:16:1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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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源排查汇报表格 本文关键词:危险源,排查,表格,汇报

    危险源排查汇报表格 本文简介:郑民高速郑州段TJ-3标项目危险源排查确认及防范措施危险源是在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能够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可能伴随生产某种潜在危险的物质、设施、设备及其场所,为了全面实施危险源监控及防范,切实加强对危险源点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

    危险源排查汇报表格 本文内容:

    郑民高速郑州段TJ-3标项目危险源排查确认及防范措施

    危险源是在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能够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可能伴随生产某种潜在危险的物质、设施、设备及其场所,为了全面实施危险源监控及防范,切实加强对危险源点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省交通厅《关于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开展危险源排查及确认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项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于5月28日对本项目施工区域危险源进行逐一排查和确认,针对已确认的危险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排查情况及防范措施如下:

    一、施工生产危险源排查及防范监控措施

    一、郑民高速郑州段TJ-3项目经理部施工生产危险源排查及防范措施

    序号

    分项工程

    危险源

    风险特征

    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备注

    施工便道

    驾驶员/操作员违规操作,道路交叉口标牌设置不到位,车辆或人员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鸣笛减速慢行,便道结冰湿滑

    人员伤害、机械损坏

    车辆、机械安全控制措施,交叉路口设置警示标志牌,教育驾驶员

    施工现场管理

    闲杂人员进入作业区,标识、标牌设置不到位

    人员伤害

    施工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重点部位管理不到位

    火灾或爆炸

    施工便桥

    便桥限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清、摆放不到位

    道路安全事故

    按照【2009】19号文件执行

    土方开挖和基础施工

    放坡、支护不当

    塌方、塌孔

    土方开挖及基础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路基

    高填方路段车辆、机械过于靠边行驶或交叉作业

    人员伤害、机械损坏

    施工场所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与安全技术交底

    边通车边施工路基

    夜间照明对通行车辆构成眩光,通行道路(含高速)事故,保通方案不规范保通措施落实不力,人员随意穿越通行中的高速公路

    通行道路(含高速)事故,累致施工安全事故

    控制夜间施工、控制夜间照明,规范保通方案落实保通措施

    边通车边施工桥梁

    桥梁下部、上部结构之钢筋、模板和混凝土工程施工

    供电线路或供电设备不合格,机具漏电、操作人员误操作,手持电动工具漏电

    触电伤人

    施工场所用电安全控制措施,临时用电安全控制措施

    桥梁之起重和吊装作业

    机制/机具配置不合理,操作人员操作不当,保通方案不规范保通措施落实不力,

    人员伤害、机械损坏,起重伤害,道路交通事故

    支架、架桥机、挂蓝脚手架、吊装作业安全控制措施、规范保通方案落实保通措施

    预制厂、桥梁之门架、支架、脚手架作业和挂蓝施工

    设计不合理、连接不牢固

    误用不合格部件

    坍塌伤人

    十一

    桥梁工程高空作业

    防护工程坡面砌筑

    高空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

    高空坠落

    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保通措施

    上下同时作业、抛掷物品

    落物伤人

    十二

    涵洞

    交叉路口标志牌设置不合理,不鸣笛、不减速等违章通过涵洞(通道),忽视限高、限重违章通行

    机械伤人,机械损伤

    合理设置标志牌,驾驶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遵章行车

    十三

    混凝土拌和站、料场、

    操作人员误操作、机械设备交叉作业

    机械伤人、落物伤人

    拌和站操作规程及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十四

    高温天气

    疲劳作业,劳动防护不足

    高温作业保护措施

    十五

    冬季低温天气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缺乏,煤炉类取暖通风不足

    冻伤,一氧化碳中毒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改良取暖方式

    十六

    食堂

    炊事员误操作使用霉变食品

    食物中毒

    严格落实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十七

    高墩大跨桥梁

    高空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道路安全施工实施方案不规范不完善,保通措施落实不到位,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造成机械设备及人员伤亡

    高空作业安全控制措施、保通措施

    填表人:孙党友

    审核人:

    批准人:

    填表日期:2010年5月28日

    二、危险源监控目标:

    1、危险源排查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起点和重要基础工作,检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标准,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做到“遵纪守法,预防为主;不断提高技能,实行标准作业。”实现安全发展。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深入排查治理工艺系统、基础设备、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和实行“重患必停”跟踪治理和限期整改等制度,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3、要运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切实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专项施工预案,规范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跟踪安全管理,及时排除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工作的重点要放到预防上。为保证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民高速公路(郑州段)N0.3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在整个工程中做到安全工作的“从零开始到零结束。

    郑民高速公路(郑州境段)TJ—3标项目经理部

    2010年5月28日

    篇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修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本文关键词:危险源,暂行规定,监督管理,修订,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本文简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发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5实施日期:2011-12-01点击数:24983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9日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本文内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

    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12-01

    数:

    24983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29日

    备注:

    根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9号令

    进行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本文关键词:危险源,措施,控制,方案,管理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本文简介:目录一、控制程序1二、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1(一)高处坠落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二)触电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三)物体打击类危险源控制方案2(四)机械伤害类危险源控制方案3(五)坍塌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六)化学性、物理性爆炸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七)中毒和窒息类危险源控制方案6(八)食物中毒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危险源控制措施及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 本文内容:

    一、控制程序1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1

    (一)高处坠落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

    (二)触电类危险源控制方案1

    (三)物体打击类危险源控制方案2

    (四)机械伤害类危险源控制方案3

    (五)坍塌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

    (六)化学性、物理性爆炸类危险源控制方案4

    (七)中毒和窒息类危险源控制方案6

    (八)食物中毒类危险源控制方案7

    7

    一、控制程序

    辩识办公区和工程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评价出重大危险源,针对一般危险源制定控制措施,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管理方案,针对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工程特点及进展状况,辩识出危险源125项,并评价出重大危险源34项(见清单)。生活、办公所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为火灾及食物中毒,现场的重大危险可概括为施工现场五大伤害: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以及火工品爆炸、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等。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方案

    (一)高处坠落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确保在深基坑施工、脚手架上作业等高处作业时不发生高处坠落伤害。

    2、控制措施:

    a认真判明周围环境,在基坑边等部位设防护栏,搭走道板并设警示标志;脚手架上设防护栏网、档脚板,搭走道板,设警示标志;深基坑作业时,在开挖的坑边周围设安全防护栏、爬梯并设警示标志;高处作业时,按规定设脚手架、防护栏,搭走道板、马道并设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警示区。

    b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和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

    c深基坑机械开挖作业时,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严禁带病设备作业。操作司机应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d高处作业时应明确现场指挥员,指挥员应先进行作业条件和人员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章指挥。严禁非指挥人员越位指挥。

    e高处作业人员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帽,按照设置好的作业通道进入施工现场。

    3、实施控制阶段:

    施工全过程

    (二)触电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避免发生人员触电伤亡事故

    2、控制措施:

    a施工现场供电方式应采用TN-S系统,即三相五线制。

    b施工现场配电方式应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方式。

    c临时供电线路及配电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工艺标准进行安装。

    d用电设备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

    e施工用电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f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设备、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维修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g电工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以保证其处于合格状态。检查维修人员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测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h施工用电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i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l

    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l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l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j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l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l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l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l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l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k临时供电、配电设施处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3、实施控制阶段:

    施工全过程

    (三)物体打击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对施工过程发生的料具、设备因使用或操作不当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控制,避免施工人员受到伤害。

    2、控制措施:

    a施工前由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可按《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有针对性的选择措施。

    b项目部针对本工程情况,在施工前进行危险源的识别和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由安全员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

    c对安全要求内容较多、技术较复杂的作业,如大件吊运等,除安全技术交底外,还需根据交底先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d现场一般要求:进入现场人员要戴安全帽,易发生物体打击的区段等必须设置警示牌,必要时设安全防护人员。

    e施工员、安全员要对安全交底或易发事故控制点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现象,要求相关部门、班组、人员及时更改。

    3、实施控制阶段:

    实施控制对笨重、大件物品的运输、吊装;加固;爆破、土石方装运等活动的全过程。

    4、职责及权限:

    a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策划、防止物体打击管理方案的编制和检查落实。

    b项目部技术、物资、机械设备员根据危险源编制控制方案。

    c项目部施工员负责实施落实。

    (四)机械伤害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避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2、控制措施:

    a对操作者应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日常性的教育,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b性能指示器完好,指标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机械起动前,清理好周围的障碍物,附件完整。

    c设备进场使用前,要认真检查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性能是否良好。安全附件合格、齐全。安装使用符合要求,标识清晰。

    d拆除工件要切断电源。

    3、实施控制阶段:

    整个土石方、结构施工和机械使用中

    (五)坍塌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降低坍塌可能性,避免人身事故与设备损失。

    2、管理措施:

    a技术员根据土质情况在施工前下达安全交底。

    b开工前在开挖面上方设置排水沟,排除地面积水渗透。

    c土方开挖中及时清除坡顶地面上土石负荷。

    d根据土方深度调整坡度。

    e土方开挖中设专人进行防护,发现有裂缝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有塌方倾向时,及时撤出人员设备,待险情排除后再施工。临边坡、坑洞处要设置围栏。

    f深基坑必须按安全交底做好支撑加固及上下人设施。

    g石方堆码要控制高度,周围加以遮挡,防止滑落。

    3、防治阶段控制

    a整个土石方施工阶段

    b石料的堆放、运输过程

    (六)化学性、物理性爆炸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杜绝危险化学品爆炸的发生

    2、控制措施:

    a、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搬运、使用措施

    l

    采购员、库房保管员、装卸工要具备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知识,经培训合格,方可担任工作。

    l

    严把入库关,危险化学品入库要严防跑、冒、漏现象,确认无变质,分解、助燃等方可入库。

    l

    一般库房短期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与其它一般物品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利通风、防火、搬运、隔离。

    l

    化学性质抵触,易产生反应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同一储室存放。

    l

    进入储存危险化学品库房的所有人员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仓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搬运中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控制各种机械打火。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l

    采购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不得混合装运,严禁超高超载。

    l

    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应有防火花和导除静电设施,在装卸过程中,发动机必须熄火,车辆要携带灭火器材,配备必要的防泄漏材料。

    l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城镇时,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规定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最大限度减少危险机率。

    l

    使用中应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尽快使用完毕,对已开封暂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重新密封保存,储存地点要选择在阴凉通风处,单独安全存放,做标识。

    l

    使用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性能等数据,说明书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严格操作每一道关。

    b

    电、气焊(氧焊、乙炔混合爆炸)防爆措施

    l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焊割作业点三者间应当分别保持10米安全距离,场地窄小时最低不得小于5米。

    l

    作业点必须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悬挂明显的禁火标志,并将周围易燃物品清理干净。

    l

    氧气瓶及附件、软管、阀、表、齐全有效,不得沾染油污。

    l

    氧气瓶不可强光爆晒、不可倒置,开放氧气阀门动作要缓慢,随时观察压力表是否正常。

    l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l

    氧气管和乙炔管不可互换,同时要防止破损漏气。

    l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作业完毕后应当确认周围安全无误方可离去。

    c产生可爆物质的密闭环境中作业措施

    l

    施工场所周围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任何人员不准携带火种,严禁吸烟,不准穿铁钉鞋,不准穿化纤衣裤,不准砸敲。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l

    产生可爆物质的密闭环境一律视为禁火区。如短时间内需动火,电气焊等必须申办动火许可证,动火有关责任人必须履行职责,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l

    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设置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l

    设立专职人员监控,配备通讯报警装置,灭火器材,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l

    在产生可爆物质密闭环境中作业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者。

    l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d液化石油气泄漏(遇明火)防爆防火措施

    l

    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配备防泄漏填塞材料,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处理排除,断绝气源。

    l

    进行泄漏分隔,防止气体蔓延,个别液化石油气容器一时排除不了,应果断将泄露的液化石油气搬移至安全地点。

    l

    在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应采取紧急止漏措施,切断四周火源,断绝交通,设立警戒区,进入现场的人员严禁携带和使用不防爆的手机、手电等。

    3、实施控制阶段:

    全过程。

    (七)中毒和窒息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避免发生人员中毒和窒息事故

    2、控制措施:

    a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下进行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和专业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作业。

    对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要进行测定,其数据作为采取防护措施的依据。

    b对地下窨井内作业、爆破施工、装饰工程等施工环境中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的工程项目,施工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l

    设置通风排气设施,使工作场所保持空气流通。

    l

    对于装饰工程所用材料,应尽可能使用无毒低毒环保产品。

    l

    在无通风设施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配戴防毒用具或供氧设施,如活性炭口罩、防毒面具等。

    l

    对于密闭工作场所,有苯及其他有毒物质发生源的地方,应采用密闭设备对毒源进行隔离,并进行局部抽风排毒,避免施工人员呼吸有毒气体。

    c施工过程应设置监护员,随时与操作人员保持联系。

    d在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处设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e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中毒或窒息现象,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3、实施控制阶段:

    施工全过程

    (八)食物中毒类危险源控制方案

    1、目标:

    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2、控制措施:

    a凡从事食堂饮食人员,要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并经防疫部门体检,持有防疫部门《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b购买肉、禽、粮食、熟食等食品以及食盐等调味品,要到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销点购买。

    c生熟食品隔离存放、隔离操作。

    d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厨房必须具有硬化地面和防尘、防蝇、防鼠条件。

    f固定住地或临时住地、生活区自营食品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办《卫生许可证》,按卫生标准完善设施。

    g灭鼠药等有毒药物要与食品保持绝对隔离,要有专人保管并负责投放与回收。

    3、实施控制阶段: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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