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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1-03-24 12:19:2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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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职业道德,中小学教师,违反,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程序解除处分。

    第五章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间内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评选(评审)。已经被评为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的,由授予的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教师受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中小学校对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部门应当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2月9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4日。

    篇2: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考核,财务,内控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节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摘自《永2004财(规)字第04002号》定义:当前环境下,财务内控制度执行、评估、检查的量化管理标准,是对《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第一节

    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摘自《永2004财(规)字第04002

    号》

    定义:

    当前环境下,财务内控制度执行、评估、检查的量化管理标准,是对《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可操作性的补充,发挥财务内控制度的作用。

    目的:

    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强财务工作的量化考核,严肃财务内控制度,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意识。

    实施范围:财务会计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岗位

    执行时间:2004年2月1日

    执行部门:财务管理中心

    则:

    1、项目诠释:“处罚明细”规定了员工不作为或作为的处罚点,就是建立在授权、限制接触和记录基础上的义务,以事权考核责任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岗位/适用岗位”包括直接作业当事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主管,直接主管不明确的由部门主管负责;“适用部门”是指与处罚细则相关的各个部门,岗位名称不统一的,以实际当事人岗位为准。

    2、考核标准:

    A、公司制度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方法;

    B、财务系统罚款与扣分并行,罚款作为经济处罚,扣分一个季度累计一次,作为本岗或本部门工作质量的评价依据,提供给上级主管作为考核部门主管的参考。具体操作办法以《财务处罚制度》和《财务人员激励制度》为准。

    3、操作程序:

    A、

    填写检查记录表或处罚通知,经当事人签字.

    B、

    内控实施处罚决定,财务系统岗位由财务总监批准,非财务系统由财务总监签批内控处罚意见后,报总裁办。

    C、

    财务管理中心内控部、专员以及其他岗位在执行财务作业时,发现违反《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表》的行为,出具内控处罚通知单,报上级主管同时交内控部备案。

    4、考核的应用:此细则可以作为检查考评的标准,也可以分解为分公司财务管理手段,每半年更新一次,使之成为财务内控考核完整手册.

    5、考核资料:中心内控部对考核资料进行整理,按照岗位和部门归档。

    6、具体内容见《财务内控制度考核实施细则》

    篇3: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doc

    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doc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doc

    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doc 本文简介: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使规范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管理文件指的是由本公司(工厂)规范化管理委员会签发对全公司系统的管理和动作进行规定和描述的指导性文件,规范管理文件一经正式签发实施,即具有强制作用,各级管理人员必

    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doc 本文内容:

    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使规范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管理文件指的是由本公司(工厂)规范化管理委员会签发对全公司系统的管理和动作进行规定和描述的指导性文件,规范管理文件一经正式签发实施,即具有强制作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性质分为四类:

    1.基本规定

    2.作业流程

    3.报表图表

    4.CI规范

    第四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层级分为三级:

    1.总公司颁发

    2.二级公司颁发

    3.三级公司颁发

    第五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业务领域分为八类:

    1.组织规程类

    2.人事管理类

    3.行政管理类

    4.财务管理类

    5.发展规划类

    6.业务管理类

    7.信息统计类

    8.生产技术类

    第六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保密程度分为三类:

    1.G类(General),即通用类,对保密性无要求.

    2.S类(Secret),即机密类,限制在公司部门经理(含下属企业经理)以上和相关工作人员范围内。

    3.T类(Top

    Secret),即绝密类,限制在公司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范围内。

    第七条

    规范管理文件的编号统一规定如下:

    1.密级代号

    G---表示通用性

    S---表示机密性

    T---表示绝密性

    2.层级代码

    00---表示由总公司颁发

    1X---表示分公司颁发

    2X---表示分公司颁发

    3X---表示分公司颁发

    5X-9X(备用)

    上述两数字中的后一位用于区别三级公司。

    3.规范管理文件类型代码

    用一位数字加以区别

    (1)表示基本制度类

    (2)表示作业流程类

    (3)表示图表报表类

    (4)表示规范类

    4.规范管理文件的业务类别代码

    用一位数字加以区别

    (1)表示组织规程类

    (2)表示人事管理类

    (3)表示行政管理类

    (4)表示财务管理类

    (5)表示发展规划类

    (6)表示业务管理类

    (7)表示信息统计类

    (8)表示生产技术类

    (五)另以三位数字用于流水号

    (六)规范管理文件的编号统一由一个字母和7位数构成(见下表)

    表19-1

    规范管理文件编号表

    △△

    △△△

    密级码

    层级码

    业务类码

    流水号

    第八条

    为便于印发与整理归档,除少数图表之外,所有规范管理文件均以A4纸为标准尺寸,并冠以“×××管理文件”文头,其正页和续页的格式均以本“规定”的样式为准。

    第九条

    规范管理文件的制定程序如下:

    1.由各业务线相关人员拟稿;

    2.由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修改;

    3.由规范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4.由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编号、存入电脑、制定标准格式;

    5.由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实施。

    各下属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件,主要由各企业负责人把关,但必须报总公司规范管理小组审核、编号、存档并以标准格式制定后颁布实施。

    第十条

    已签发实施的所有规范管理文件,若在执行中发现有重复、遗漏、矛盾处或已不适应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以至废除,其程序与上述第九条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在制定和实施规范管理文件过程中,若有关部门或企业对有关条款所持意见不同或解释各异时,可提请规范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仲裁,最后由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主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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