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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及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完整版内容

    时间:2020-08-05 00:38:5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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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及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完整版内容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条例》制定的原则遵循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条例》对代表产生作出的规定

     、 五、 《条例》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作出的规定

     、 六、 《条例》对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的规定

     七、《条例》就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的落实和体现

     八、《条例》的贯彻执行要求

     、 九、 《条例》的全文内容

     前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

     个维护”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本文就《条例》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内选举制度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条例》是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目前,全国有 460 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广泛分布在各领域各方面,量大面广、层级不同、类型多样,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需要重新制定《条例》。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央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

     意义。

      二、《条例》制定的原则遵循

     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法规的严密性。五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 7 章 41 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

     出规定。

     第五章“呈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条例》既深入贯彻党中央最新精神,又积极回应基层实践需求;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又坚持求解思维、优解思维,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既注意总结固化以往成熟做法,又注重发挥制度效能,充分体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条例》对代表产生作出的规定

      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是做好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突出政治标准,严格代表条件,严格产生程序,严格纪律要求,确保了代表整体素质。《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对代表选举产生作出规范。在代表条件方面,强调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在名额分配方面,明确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强调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在产生程序方面,明确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广泛听取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代表人选。

      、 五、 《条例》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产生作出的规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作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选好委员是配强班子

     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结合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新要求,从有利于推动本单位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出发,就委员条件和产生程序、书记和常委会产生、委员增补等作出规范。

     一是明确委员候选人条件,强调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同时提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这样既满足班子结构要求,也体现行业领域特点。

     二是区分召开党员大会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两种情形,根据多年来基层实践做法和工作惯例,就委员人选提出、审查、酝酿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差额选举,明确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的底限要求,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出。

     四是贯彻党章关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的规定,强调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 六、 《条例》对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的规定

      会议选举是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选举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吸收各地各单位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就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会议条件方面,明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在候选人介绍方面,明确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就候选人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在写票投票方面,明确选举采用无记

     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在当选要求方面,规定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列为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在报告得票情况方面,坚持全面准确反映选票选项内容,反映党员、代表选择情况,保障党员、代表知情权,规定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七、《条例》就“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的落实和体现

      党中央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选举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谋划,精心组织,全程把关。《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体现在选举工作各环节各方面。比如,在人选产生方面,规定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加强审核把关,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基层党委审查,对代表产生程序和资格由上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规定由上届委员会提出的党总支、党支部、党委和纪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在呈报审批方面,明确规定时间内,将大会请示、人事方案请示呈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明确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纪律监督方面,明确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对违反党章和条例规定的严肃问责等。

     八、《条例》的贯彻执行要求

      法规制度出台后,关键在于执行。党中央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强化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 九、 《条例》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 100 名至 200 名,最多不超过 300 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大型国有

     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第

     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

     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

     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 1 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 1 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 1 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 4 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 1 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

     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 年 6 月 27 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在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会上的讲话. .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创城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二、聚焦重点、把握关键,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创城各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持续提升创城工作整体水平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创城工作推进会,目的是围绕迎接文明城区测评检查,结合前段时间全区自查自纠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部署推进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确保年度测评取得好成绩。刚才,晓健同志传达了首都文明办文明城区创建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全区创城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抓好工作落实。

     总的来看,过去一个阶段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作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抓手,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任务,坚持“文明润心、创城惠民”宗旨,在认真总结上一轮创城工作的基础上,对标对表全国文明城区测评体系,组建了“七部一室”组织架构,细化完善了创城工作台账和职责清单,组织开展了创城“十大专项行动”,群众对创城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和满意度有了很大提升。同时,着力将创城工作与完成重点任务、

     开展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扎实推进,有效保障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创城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思想认识方面,虽然大家对创城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但部分同志和部分单位对创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了解不深入,对开展创城工作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松口气、歇歇脚的现象,没有将工作状态迅速投入到新一轮创建工作中来。工作推进方面,一些单位聚焦问题求突破的意识不强,仍然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创城工作和日常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创城惠民方面,解决市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还不够到位,不文明养犬、不遵守交通秩序、不礼让斑马线、机动车乱停乱放、施工围挡设置不规范、门前“三包”不到位、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需在提高群众的创城获得感上加大力度。宣传动员方面,仍存在“政府热、社会冷”的问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仍然需要提升,距离真重视、真深入、真动员、真满意、真参与还有很大差距,这是我们的“软肋”,也是上一轮创建扣分最多的地方。对于这些问题,大家要主动认领、认真研究,把工作往细里做、往实里做、往具体上抓,绝不能浮在面上。

     下面,就做好创城各项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创城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

     要求 在上一轮创建中,我们的综合成绩排在全国前列,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形成了一定的工作优势,这为我们做好新一轮创建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轮创城标准更高、考核更严、竞争更加激烈,更加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创城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提高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创城指标体系要求更加严格。新的测评体系对内容、形式、方法、要求作出了新的界定,设置了党风廉政建设、生产生活安全等10 个领域 30 个项目的负面清单,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同时,在三年创建周期内,分值占比从过去的 15%、25%、60%调整为 30%、30%、40%,三年分值占比基本均等,这就意味着创城工作已经转向常态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始终坚持以最高标准、最好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每一年测评验收都取得好成绩。

     二是各方面竞争更加激烈。这一轮的文明城区创建,从全国的直辖市城区来看,共有 24 个,北京 4 个,天津 6 个,上海、重庆分别是7 个,数量是上一届提名城区的两倍。总体来看,要想创建成功,必须保证每次测评成绩都在全国直辖市参评城区中排在前列,同时不能有“硬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倍努力,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赢得创城主动权。

     三是补短板强弱项的难度更大。实事求是讲,通过过去一个阶段的努力,我们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但不管是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距离全国文明城区标准都还存在一定差距。在硬件建设方面,要重点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上加大力度。在软件提升方面,要在继续保持良好城乡环境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城乡治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以更大力度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提升。

     四是迎检测评更加全面。这次首都文明委部署的测评检查工作,主要是将过去首都文明城区的测评指标要求有机融入到全国文明城区测评指标体系中,全部按照这个指标体系对全市 16 个区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暗访抽查,最后进行城区排名讲评,相关测评结果对于我们做好迎接中央文明办测评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压,找准差距,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对照测评指标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二、聚焦重点、把握关键,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创城各项工作

      在区委五届八次全会上,我们专门对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区创建进行了安排部署,强调要同心合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任务,认真做好测评迎检准备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进一步营造全区上下人人参与创城的良好氛围。大家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持续加大工作推进

     力度,切实把创建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要加强工作统筹,切实形成创城合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是一项艰巨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全区统筹、全面协调、全民动员,真正把创建工作融入到全区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一方面,要坚持把创城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创城考察的是我们的日常工作情况和落实效果,衡量的是群众对我们经常性工作的满意度。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推动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深度融合,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以抓创建带动全区各项工作水平整体提升,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促进创建出成效、出亮点。另一方面,要坚持把创城工作与重点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当前,全区上下正在全力推进三大功能区建设、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美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重要抓手和有力支撑。我们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打好“组合拳”,不断提升全国文明城区创建质量。

     二要强化宣传动员,持续营造创城氛围。在上一轮全国文明城区创建中,我们没能创建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市民的知晓率、参与率未达到 70%。在新一轮的创城工作中,要聚焦关键问题,深入动员发动,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在提升市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上狠下功夫。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普及,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开展“怀柔榜样”评选表彰等活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日常生活、更加深入人心。要着力营造人人参与的创城氛

     围,坚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与“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基层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双报到”、疏解整治促提升、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创城“十大专项行动”,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了解创城、支持创城、参与创城,切实构建共建共享的创城工作局面。特别强调一下,创城“十大专项行动”实际上就是惠民行动,要重点在常态长效上下功夫,不断扩大行动的覆盖面,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切实增强群众的创城获得感。

     三要聚焦关键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坚持问题导向,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整改落实,是我们推动工作的重要方法。在这次抽查过程中,共计发现 9 大类、千余条问题,涉及创城工作的各个方面。在氛围营造方面,要集中更新一批宣传标语、条幅,并通过“搭台子”“支摊子”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切实提高创城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街道宣传标语的内容一定要规范、布置要与城市品质相融合,做到添彩不添乱。在环境秩序方面,要结合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加大“开墙打洞”“背街小巷”整治力度,充分发挥“街巷长”“小巷管家”作用,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筑施工围挡设置要规范、整齐,要对施工项目进行公示,施工围挡的宣传标语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体设计、统一管理。在文明引导方面,要聚焦不文明养犬、闯红灯等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推动全社会树立文明观念、争当文明市民、展示文明形象,持续提升群众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针对外卖电动车逆行、闯红灯等行为,交通、商务

     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对文明引导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文明引导作用。在基础设施方面,要结合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通过整合资源、提级改造等方式,加快推进怀柔剧院、博物馆、档案馆、规划馆、图书馆、综合文化中心和镇乡、村级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创城硬件条件。特别强调一项重点工作,文明办要牵头在全区各镇乡街道、窗口单位、社区(村)、主要大街建立示范点,立好标杆,树好典型,切实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这项工作要抓紧落实,区委、区政府将进行专题拉练检查。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持续提升创城工作整体水平

      今年是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起步之年,集中力量做好创城相关工作是全区上下共同的职责任务。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同心协力、密切配合,确保新一轮创建工作实现新突破。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们已经对创城工作指挥部进行了调整补充,建立了“七部一室”工作体系,目的就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凝聚创建合力、狠抓任务落实。各位区级领导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带领分管领域细化工作台账和任务清单,全力推动各项创建工作落地落实。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创城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创城办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大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确保创城工作高效运转、有序推进。

      二要不断加大保障力度。新一轮创城工作启动以来,我们集中调配了一些人员开展创建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要在原有抽调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组织部要结合实际,把一些能干事、会干事、工作细致认真的优秀年轻干部放到创城工作一线去培养锻炼。在此基础上,各工作部及成员单位要注重挖掘内部潜力,积极整合人员力量,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创城工作责任明晰、落实到位。对于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工作,区政府要做好统筹,为创城提供资金保障。

     三要把各项工作抓深抓细抓具体。全国文明城区测评指标体系,整体上是 XXX 条测评标准,背后是一项一项的具体工作。当前,无论是网上材料申报,还是实地考察点位建设,我们距离测评标准都存在不小的差距。创城各工作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对照测评指标要求,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账,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和自我评价,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扑下身子、深入一线,抓深抓细抓实每一项具体任务。要对照这次抽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为年底中央文明办的测评检查奠定扎实基础。

     四要跟进做好督导考核。创城工作能否取得新成效,关键在各级干部的执行力和落实工作的力度,检验标准就是测评成绩。这就要求我们做到创城工作进行到哪里,督导检查考评就跟进到哪里。督导检查工作一部、二部要全面加大督查力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不放、

     限时整改,对措施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创城工作大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严肃问责。各工作组要建立工作台账,倒排工期,全程跟进落实。

     总之,我们大家要齐心协力、鼓足干劲,全力以赴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创城工作年度迎检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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