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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园研究报告》

    时间:2021-03-12 00:15:1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工业园 研究报告

    《工业园研究报告》word版 本文关键词:工业园,研究报告,word

    《工业园研究报告》word版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一、工业园概述1(一)工业园的区位因素分析1(二)工业园的功能定位2二、工业园的通常发展模式4(一)研究园模式4(二)孵化器模式5(三)高技术加工区模式5(四)科学城模式5(

    《工业园研究报告》word版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一、工业园概述1

    (一)工业园的区位因素分析1

    (二)工业园的功能定位2

    二、工业园的通常发展模式4

    (一)研究园模式4

    (二)孵化器模式5

    (三)高技术加工区模式5

    (四)科学城模式5

    (五)复合模式6

    三、中国工业园的现状和存在问题6

    (一)核心竞争力问题7

    (二)融资瓶颈问题9

    (三)外资进入问题11

    (四)跨国公司问题12

    四、典型案例: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14

    (一)园区发展由来14

    (二)关键成功因素分析15

    1、优越的区位环境15

    2、良好的管理体制16

    3、完善的运行机制17

    4、较好的支持政策18

    五、工业园发展中的其它几个案例21

    (一)匈牙利布达佩斯信息技术园21

    (二)英国工业园的发展22

    (三)葡萄牙的塔古斯工业园23

    (四)工业园发展中需要重视的几个竞争力因素24

    六、中国发展较好的工业园25

    (一)苏州工业园25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27

    (三)上海浦东软件园30

    七、工业园的法律文件——中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五“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33

    (一)形势与任务33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35

    (三)战略方针与目标36

    八、工业园的发展新趋势38

    九、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39

    (一)生态工业园区的概念39

    (二)生态工业园区的国际实践40

    (三)生态工业园区的国内实践41

    十、民营科技园的发展44

    (一)民营科技园区的内涵、地位和特点44

    (二)民营科技园区的功能定位47

    (三)民营科技园区的发展模式48

    (四)民营科技园区的运作机制49

    工业园,没有一个很严格的定义,更合适的是,从例证的角度来阐明什么是工业园。在本文中,工业园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我们把世界上和我国出现的“工业园”、“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等等,都归为工业园的范畴。

    一、工业园概述

    工业园是世界科技和经济发展到较高阶级的产物。此时科技和经济、高校及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紧密协作变得必要和可能,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工业园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式应运而生。工业园的产生与发展,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带动区域经济的增长。70年代,硅谷的成功曾在世界范围掀起了效仿硅谷的热潮。但各国、各地区、各城市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工业园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模式也不应相同。

    (一)工业园的区位因素分析

    从产业发展及其布局来看,以智力密集为特点的高技术产业和以消耗大量实物资源为特点的传统产业有较大区别。由于高技术产业所需实物资源量少,产品体积小,重量轻,附加值高,便于运输。因此,与传统产业受实物资源约束或销售市场约束不同,高技术产业发展主要依赖广泛的智力资源、高素质的劳动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等要素的支持。

    1、智力资源

    就世界范围而言,工业园区通常位于智力密集区,对高技术产业有促进作用的智密区不是一般意义的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所在地,而是指研究性的理工科大学和科研机构等结合在一起,构成高水平R70年代末再度爆发的能源危机,使台湾以发展重化工业促进产业升级之路,因高度依靠进口能源,而受到严重打击。台湾当局认识到发展高科技产业是突破经济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因此决定设立高科技园区,以期带动台湾的工业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新竹科学工业园(以下简称新竹科学园),1980年9月1日正式成立,12月中旬正式开幕,高科技工业厂商开始进入园区设立企业。15年来新竹科学园发展迅速。园区厂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1994年底进入园区厂商达165家。园区厂商的营业额也从最初(1983年)的30亿元新台币增加到1,778亿元新台币,11年中增长了59倍多,并且保持每年以约40%的速度增长。目前400公顷已开发的小小园区,总产值占全台湾的2.81%1。园区165家厂商中,台湾厂商128家,外国厂商37家,资本额累计已达935亿元新台币。资本来源,台湾占87%,外国占13%。园区的从业人员,1994年底共有33,538人,专科以上的学历人员已突破50%。新竹科学园区成立以来,研发能力不断增强,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许多产品不仅是岛内的首创,有的还是世界领先。例如:全友公司生产的光学影像处理器,领先美国HP公司及日本CANON公司。宏棋电脑公司开发的1100/2532位之个人电脑,为当时世界上第一部具备多处理机能力的AT级PC。台扬公司生产的手提式微波卫星通讯设备,在海湾战争中一举成名。不久又推出新产品“随身卫星通讯机(DATA-LIFE)”仅14磅重,是世界上卫星通讯系统中重量最轻、体积最小的产品。园区研发的高科技产品不仅在台湾市场,有的在世界市场都占有较大的份额(见下表)。

    园区电脑及周边产业的市场地位(数据较老)

    产品

    台湾在世界排名

    世界市场份额(%)

    园区在台份额(%)

    园区全球份额(%)

    个人电脑

    3

    10

    33

    3

    终端机

    2

    24

    61

    15

    影像扫瞄器

    1

    55

    46

    26

    滑鼠

    1

    80

    42

    34

    网路介面卡

    2

    27

    43

    12

    新竹科学园现已发展出积体电路(集成电路)、电脑及周边、通讯、光电、精密机械和生物技术六大产业。园区的发展蜚声岛内外,有“台湾的硅谷”之美誉,成为世界高科技园区中的一颗新星。

    (二)关键成功因素分析

    台湾新竹科学园的快速发展为世人瞩目,其原因何在?本文认为如下几个方面最为重要:

    1、优越的区位环境

    根据世界各国兴办工业园的经验教训,工业园设立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的好可以大大促进其今后的发展,否则将阻碍其发展,甚至能使其衰败。一般来说,工业园应设在自然环境优美、气候适宜、海陆空交通方便及邻近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地区。新竹科学园完全符合了以上要求。

    新竹市位处台湾最发达的大台北地区。距台湾政治、经济中心台北市70公里,距北台湾最大的海港基隆港94公里,距台湾中部大港台中港90公里,距台湾最大的国际机场桃园国际机场55公里,和重要的城市距离近,易于获取各方面的信息。新竹科学园区,位于新竹市东南3公里处,占地面积2,000公顷。除去机关占地、军事用地及保护地,实际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约为800公顷。整个科学园由工业区、教育与研究区、商业区、住宅区和园林区等部分组成。这里地势较为平坦,林木茂盛,温泉瀑布较多,气候宜人,自然环境相当优越,是台湾著名的风景区之一。

    新竹科学园交通便利,贯通台湾南北的中山高速公路从园区穿过。便捷的公路网络使至台北的车程只需1小时,至桃园国际机场车程40分钟,至台中、基隆两大港乘车也只要1个半小时左右。

    新竹科学园附近高校、科研机构集中,科技水平高。在园区内有清华大学、交通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国科会”精密仪器发展中心、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中国”玻璃工业研究所。附近地区还有“中央”大学、中原大学、中山科学研究院、中正理工学院、“交通部”电信研究所等。其中交大以电子方面的研究著名。台湾的第一台电子管、第一台计算机都由它研发。清华大学以核能研究著称。工业技术研究院是应用技术的摇篮,包括七个研究所两个中心,即工业材料研究所、机械工业研究所、电子工业研究所、电脑与通讯研究所、光电工业研究所、能源与资源研究所、量测技术发展中心、污染防治中心。以上这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不但为园区内厂商提供高级的科技人才,为研究人员提供科研条件,还能在产品的研究发展,人才的培训等方面给予厂商充分的支持。

    2、良好的管理体制

    台湾当局设立了自上而下的二级管理体制,对新竹科学园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进行管理,并制订较完善的法规,做到“依法治园”。

    在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国科会)”设立园区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经济”、“财政”等六“部”次长、若干专家以及“国科会”副主委、“行政院”开发基金执行秘书等组成。“国科会”主委为召集人。该委员会特别重视专家的任用,聘有一批科技专家当参谋。举凡园区的构思、设计、政策制订、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在园区建厂的企业高级科技主持人水平的审查、如何使产—学—研结合,直至园区管理的规划,都须先由这些科技专家讨论、酝酿,研拟方案,再报园区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所有入园投资申请案也均需提报园区指导委员会审议。

    在新竹科学园设立园区管理局,该局隶属“行政院国科会”,负责办理园区日常管理工作及提供各种服务。园区管理局主要领导由科技专家担任,全权负责园区的具体规划与管理。管理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两人,主任秘书一人,另设有6个事务组,以及电脑中心、秘书室、会计室、人事室等。园区管理局明确规定了各事务组的职责范围。

    台湾当局重视科学园法规建设。园区选址未定,法规先修。早在1977年9月,“国科会”即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律师成立园区法规工作组。以“优惠”、“便利”为原则,以增加岛内外人士来园区投资的吸引力为目的。经过多次酝酿,于1979年7月27日正式制定公布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又相继制订颁布了《科学工业园区事业派员出“国”办法》、《科学工业园区外汇管理办法》、《科学工业园区贸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规章、条例。其中《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等经过多次修订。

    3、完善的运行机制

    (1)新竹科学园建立了良好的规划协调机制。新竹科学园的规划由园区指导委员会和园区管理局共同制定。园区指导委员会负责宏观、重大问题的决策、把握,园区管理局负责具体规划。园区指导委员会由“经济部”、“财政部”、“国防部”、“教育部”、“交通部”、“内政部”六“部”次长、若干专家,以及“国科会”副主委、“行政院”开发基金执行秘书等组成。其层级较高,为跨“部会”机构,便于有关高层负责人就园区建设和运行事宜进行沟通和处理。园区管理局被赋予对进驻园区的税务、海关、邮电、电力、供水、金融、警察、地政等部门指导、督办之权,便于对园区各项事务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2)新竹科学园建立了有力的监控和激励机制。根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入园厂商必须缴纳保证金,以保证投资的实施。其未按规定缴纳者,撤销其投资的核准。保证金于投资计划全部完成时,无息发还。如投资计划经核准分期实施者,按实际投资金额比例发还。如未按投资计划完成者,园区管理局撤销其投资案,没收其保证金,并得令其迁出园区。园区事业投资计划实施后,未依经营计划经营,或未经管理局核准延期者,得撤销其投资案并令其迁出园区。1991年初,园区管理局正式制定《园区专业投资撤销办法》以监督厂商。园区还组织对厂商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整改,若无起色,一个月后令其撤出园区。至1991年,园区累计共撤销52家厂商,其中有的厂商尚未进入园区,被发现不合格,即被撤销。在其它方面,凡厂商未按规定条例办理者,皆依例给予一定的惩处。新竹科学园的激励机制主要体现在奖励厂商积极从事产品研发上。园区管理局每年均举办创新产品评选,颁发创新产品奖予以精神鼓励,并订有研发奖助办法予以实质支持。创新技术研究发展奖助自1986年建立以来,已成为园区科技产业提升技术竞争力的重要资源。自1992年7月起,管理局实施研究开发关键零组件及产品计划奖助,给予通过审核的厂商以资金补助。创新技术研究发展奖助实施九年来,平均每个案件管理局补助占所需总金额的23%以上。研究开发关键零组件及产品计划奖助实行三年来,平均每个案件管理局补助占所需总金额的40%以上3。这样比例的奖助是很高的。有力推动了产品研发。

    (3)新竹科学园建立了较完善的服务保障机制。新竹科学园区确立了“厂商服务,区内完成”的准则。园区设有“财政部”台北关税局园区支局、银行、邮局和电信局等单位。园区管理局,除行政部门外,还提供园区厂商整体服务和园区的维护工作,包括企划、投资服务、劳工行政、工商服务、工程、地政、电脑网路相关业务、公共福利、医疗保健、仓储服务、环境清洁、消防救灾和安全防护等。园区服务保障机构的全面设立,使厂商在园区投资所需经过的各种程序和手续可以全部在园区完成。甚至连“经济部”工业局、“国贸局”,“内政部”、“营造署”、“劳委会”、“环保署”各机关的业务都可在园区内完成。新竹科学园区海关机构一改台湾海关普遍给人以收受红包的恶劣印象的同时,经多年建设逐步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利用电脑结合签证通关、储运,实行通关自动化。最近新竹科学园区空运出口货物实行了一段式通关,此举将大幅降低园区产品出口通关时间,降低费用,减少失窃事件。新竹科学园区建有较完备的休闲度假、生活娱乐、医疗卫生、员工子女教育等社区配套设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园区厂商、邻近学术研究机构员工及归台海外人士的子女就学问题,在1983年设立了园区实验高级中学,并附设幼儿园、“国小”部、“国中”部及双语部。双语部采用双语教学,解决了归台学人及外籍员工最为担忧的子女就学问题,受到高度评价。

    (4)新竹科学园区引入国际竞争机制。台湾地域狭小,市场有限。只有跻身国际市场,台湾高科技产品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新竹科学园实行全面开放,面向世界招商。尤其欢迎跨国公司和海外学人来区内投资创业。新竹科学园区以引进、研发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为目标,特别注重代表世界科技发展方向的信息、电子、新材料、生物工程等产品的研发。园区产品以世界市场为主要市场。园区条例规定园区事业产品外销时可免缴货物税及营业税等,鼓励园区产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品质,创立自己的品牌。

    4、较好的支持政策

    (1)税收和收费政策

    税收是国家及地区财政的基本来源,也是国家及地区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及地区一般通过三率(税率、利率、汇率)来调节经济运行。其中税率尤为重要。

    进口税捐方面

    科学园区厂商自外国输入自用机器设备、原物料、燃料及半制品均免征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科学园区事业以产品或劳务外销者,其营业税率为零,并免征货物税。产品内销时,如产品属台湾无产制者,可依其使用之原料或零组件课货物税,并依其发票价格课1.5%之营业税,但内销比率不受限制。

    企业所得税方面

    园区科学工业自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劳务开始提供之日起二年内,自行选定四年内之任何一会计年度之首日开始,连续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五年。科学工业增资扩展供生产或提供劳务设备者,可选择(一)自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二年内,自行定四年内之任何一会计年度之首日开始,连续四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或(二)新增供生产或提供劳务设备之成本,以其15%抵减增资扩展年度新增所得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当年度新增所得之应纳税额不足抵减者,得在以后四年新增所得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中抵减之。科学工业之营利所得税及附加捐总额,不得超过其全年课征所得20%5。另外,园区还对园区管理局认定的对台湾科技有特殊贡献的工业投资,减免土地租金5年。

    (2)财政金融政策

    为发展和促进某些重要产业,台当局在必要时会直接投资该产业或给予优先、优惠、长期的贷款等财政金融手段予以扶持。在资金上,历年来,台湾当局投入经费共约135亿元新台币,用于新竹科学园区软、硬件及学校建设等6。园区厂房基本上由当局投资建造,厂商自建者极少,且采取只租不售的政策。台湾地价高昂且土地取得相当不易,园区这样做一可以优惠的租金来吸引高科技厂商,二便于随时撤销不合格的厂商,令其迁出园区。凡符合园区引进条件的科学工业,厂商可以申请当局参与投资。经核准后,可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或其他开发基金中拨出专款。台当局出资额最高可达到总额的49%。并且,投资者可购回部分或全部股权。这一优惠政策尤其受到海外学人的欢迎,

    篇2:专题研究报告大纲编制

    专题研究报告大纲编制 本文关键词:研究报告,大纲,编制,专题

    专题研究报告大纲编制 本文简介:黄河河源区水文水资源测报能力建设规划各专题报告编制大纲一、站网规划编制专题报告编制大纲1、现有站网功能现状及评价、存在问题2、规划站网布设原则比选3、规划站网的布设原则4、规划站网布设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对现有河源区站网(委属站网和青海省站网)功能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对龙羊峡以上梯级电站现状和规划建设内

    专题研究报告大纲编制 本文内容:

    黄河河源区水文水资源测报能力建设规划各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一、站网规划编制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1、现有站网功能现状及评价、存在问题

    2、规划站网布设原则比选

    3、规划站网的布设原则

    4、规划站网布设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对现有河源区站网(委属站网和青海省站网)功能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对龙羊峡以上梯级电站现状和规划建设内容论证确定河源区干流站网布设原则;对河源区各支流站网布设原则论证,确定支流设站的方案(按水资源量还是按流域面积确定需要设站的支流,设支流把口站还是多设站);论证提出河源区各支流区域雨量站的布设原则;提出规划思路和目标;提出规划期间的站网布设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后的站网布设密度、控制区域、对水资源量的控制和对河源区产汇流研究、预测预报支撑的结论等。

    二、信息采集传输方式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1、现有测站信息采集传输现状、存在问题

    2、规划站点信息采集传输方式比选

    3、规划每类站点信息采集传输方式

    主要内容包括:现有各类测站采集传输方式、存在问题;展望规划水平年内采集传输的技术手段;论证以空间信息和常规信息采集传输方式的比选和结合方式;论证规划期间各站点和基地的采集传输方式,以哪种方式为主,哪种方式为备份;提出规划思路和目标。

    三、设施设备配备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1、现有站点测验方式及设施设备配备现状、存在问题

    2、规划站点测验方式研究及各类站点设施设备配备原则

    3、规划每类站点设施设备配备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现有各类站点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论证现有站点及规划建设的各类站点测验方式定位(驻测或巡测);论证各站点水流沙测验方式;论证各站点测验设施设备建设和配备原则(针对水位、雨量、泥沙、流速、水深、颗粒级配、气象要素等各类信息论证设施设备配备原则、数量、型号等);提出规划思路和目标;提出各类站点配备的主要设施设备。

    四、预测预报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1、现有预测预报现状、存在问题

    2、规划预测预报任务需求分析

    3、规划预测预报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预测预报技术手段及系统应用现状;论证河源区治理开发对预测预报的需求分析;提出规划思路和目标;提出开展预测预报的主要规划内容(径流预报、气象预报、洪水预报)。

    五、水文科学研究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1、现有科学研究现状、存在问题

    2、规划科学研究需求分析

    3、规划科学研究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现有科学研究的现状;论证河源区治理开发对科学研究的需求分析;提出规划思路和目标;提出开展科学研究的主要规划内容(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仪器研发)。

    六、水文基础试验研究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1、水文基础试验研究现状、存在问题

    2、规划基础试验研究需求分析及各类试验站点布设原则

    3、规划基础试验研究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现有水文基础试验研究的现状;论证开展基础试验研究需求分析及各类试验站点布设类型(地下水、试验站、生态站、墒情站等)和布设原则;提出规划思路和目标;提出规划建设内容。

    七、水文应急机动测验建设专题报告编制大纲

    1、水文应急机动测验现状、存在问题

    2、规划水文机动巡测方式和巡测基地建设论证

    3、规划水文机动巡测设备配备方案论证

    4、规划水文应急测验设施设备建设内容

    上游局负责,规计处、测验处协助

    主要内容:水文应急机动测验现状;论证水文应急机动测验方式、测验路线、测验内容;论证应急机动测验设备配备原则;论证建立应急机动测验队伍的组建、人员配备;提出应急机动测验基地的建设原则和基地分布;提出规划思路和目标;提出规划建设内容。

    2

    篇3:gug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gug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发布,gug

    gug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

    gug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

    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

    (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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