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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3-09 12:03:1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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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授信尽职调查报告愉怡补充材料 本文简介:授信申请人:客户经理签名:业务助理签名:愉怡纺织科技1、组织架构图:(如没有,将部门列全即可)2、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基本资料:下属子公司情况(单位:万元)序号公司名称主导产品报表合并上年度收入上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申请人控股比例1居家悦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日用

    渤海授信尽职调查报告愉怡补充材料 本文内容:

    授信申请人:

    客户经理签名:

    业务助理签名:

    愉怡纺织科技

    1、组织架构图:(如没有,将部门列全即可)

    2、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基本资料:

    下属子公司情况(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主导产品

    报表

    合并

    上年度

    收入

    上年度

    利润总额

    上年度

    资产规模

    注册

    资本

    申请人控

    股比例

    1

    居家悦品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

    销售针、纺织

    品、服装、日用

    杂货、家具、小饰

    品、工艺品、

    建筑材料

    4532

    396

    731

    200

    100%

    2

    高新技术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业务

    3

    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

    4

    滨州愉怡纺织科技

    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3、主要管理层人员介绍

    (1)滨州愉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付峰,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党员,学历大专,专业技术职称会计师。

    1994年7月-1996年7月,滨印集团公司银行出纳,

    1996年7月-1999年8月,滨印集团公司财务部稽核室主任,

    1999年8月-2001年10月,华纺股份市场处处长助理,

    2001年10月-2002年12月,华纺股份花布分公司采购部经理,

    2002年12月-2004年10月,华纺股份财务部主任,

    2004年10月-2007年12月,华纺股份物流中心主任,

    2007年12月-2009年10月,华纺股份人力资源部部长,

    2009年10月-2010年11月,华纺银华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10年11月至今,滨州愉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滨州愉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朱希芳,女,1967年8月9日出生,党员,学历大专,专业技术职称会计师。

    1988年9月至2000年7月山东滨州市经编针织厂缝制车间工人、经编车间统计员、计划科科员、分公司成本核算员、分公司财务部主任、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2000年8月至2004年5月山东滨州市春华服饰有限公司现金出纳、成本会计;

    2004年6月至2007年4月愉悦家纺有限公司财务副主任;

    2007年5月至今滨州愉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简要企业整体情况

    ▲公司占地面积、房屋土地权属、员工人数、主导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

    滨州愉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6日,位于滨州市高新区新二路1号,公司占地100亩,房屋25196.73m2,现有员工12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中级工程师62人,拥有专业技术人员460人,公司主营新型纺织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棉花加工、收购;织布、纺织助剂、染整助剂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家纺成品生产销售。

    公司下设纺纱公司、织布公司、助剂公司和家纺成品公司四大公司,拥有纺纱设备550台套,生产线2条,具有年产13万纱锭的生产能力,纱线年产量12000吨;喷汽织机200台套,年生产高档面料2600万米;家纺成品平缝、包缝等成品专用设备120余台,年生产各类家居产品180万件套,助剂制造设备10台套,年成产各类纺织、印染助剂3800吨。研发中心拥有开发、研发、检测、检验设备50台套,具有对54个科目、86个专项标准进行检测及新型纤维材料研发的能力。

    公司纺纱产品主要以C30、C40、J60、J80、J100、J120、天丝、莫代尔、竹纤维等新型纤维为主;面料主要以高档高支高密度服装面料及特宽幅家纺面料为主,有平纹、斜纹、缎条、缎纹、缎格五大系列,可生产纯棉、黏胶棉天丝混纺、纯天丝、天丝棉混纺及小提花织物500-1000根中高档产品,成品以生产家居用品为主,有床上用品系列等;助剂产品主要以纺织、印染生产用各种助剂为主。

    公司拥有当今国内外最先进的纺纱设备,国内最先进的清梳联,德国特吕茨勒HSI1000并条机,日本村田NO.21C1等,并配备了普瑞美棉结短绒测试仪、条干仪、强力仪、十万米纱疵仪等检测实验仪器;拥有与欧洲高端市场接轨的无接头技术、上蜡技术,有先进的幅宽为340、280、210CM的日本进口高档喷汽织机。

    (1)棉纱,是坯布生产的主要原材料。部分被公司内部领用,部分销售。棉纱流程:

    原棉→清花→梳棉→预并→调卷→精梳→并条→粗纱→细纱→后纺→

    筒子纱

    (2)织布,是印染布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全部销售。织布流程:

    纱线→检测→整经→浆纱→穿筘→织布→验布→分等→修布→复验→拼件→打包入库

    (3)家纺成品(包括床上用品),适用于宾馆、医院、海、陆、空部队、工厂、超市等众多领域。家纺成品流程:

    绘制纸样

    试制样衣

    基型样板推板系列样板

    制定工艺

    验布、工艺

    制定方案、排料

    铺料、裁剪

    验片、打号

    粘合

    部件缝制中检和小烫拼装组合

    半成品检验

    熨烫、整理

    终检和修理

    包装储运

    5、生产分析

    近三年主要产品的产销量、价格等统计表

    单位:万元、吨/套/台

    年度

    产品

    产能

    产量

    年销量

    均价

    销售额

    2010

    棉纱(吨)

    16000

    1276

    内部领用

    坯布(万米)

    1600

    1532

    1527

    17.24

    26331.59

    2011

    棉纱(吨)

    1600

    11062

    11007

    3.38

    12725.70

    坯布(万米)

    2600

    2424

    2413

    27.32

    65923.16

    床上用品(万套)

    180

    171

    171

    274.80

    46990.80

    2012

    棉纱(吨)

    1600

    11827

    11772

    3.43

    13990.97

    坯布(万米)

    2600

    2572

    2564

    31.85

    81663.40

    床上用品(万套)

    180

    178

    178

    297.20

    52901.60

    备注:棉纱2010年11月份投产,2010年产量只有2个月的。棉纱大部分内部领用,小部分销售。

    6、采购分析

    主要原材料是原棉和印染布,在生产过程中分别占比**、**。

    主导产品

    棉纱

    坯布

    家纺成品

    材料成本

    74%

    79%

    81%

    其中:原材料

    74%

    79%

    81%

    染化料

    0%

    0%

    0%

    人工成本

    9.4%

    3%

    6%

    费用成本

    16.6%

    18%

    13%

    其中:折旧

    6.9%

    3%

    5%

    水、电、汽费用等能耗

    9.7%

    15%

    8%

    合计

    100%

    100%

    100%

    2012年滨州愉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原材料供货商统计表

    单位:万元

    供应商名称

    原材料名称

    采购金额

    占总成本比例

    货款结算方式及账期

    邯郸海盛威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印染布

    11372

    7.65%

    电汇、银行汇票

    60天

    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棉

    8956

    6.03%

    电汇、银行汇票

    60天

    愉悦家纺有限公司

    印染布

    8714

    5.86%

    电汇、银行汇票

    60天

    衡水天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印染布

    8621

    5.80%

    电汇、银行汇票

    60天

    阿克苏市金田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原棉

    8157

    5.49%

    电汇、银行汇票

    60天

    合计

    45820

    30.83%

    7、销售分析

    ▲描述保证人本部各主要产品的营销方式、营销流程、销售模式,对主要客户销售量及销售政策、潜在的客户。

    ①前五大下游客户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名称

    关系年限

    销售产品

    主要结算方式

    上年度销售额

    上年度销售额占比

    1

    南京晨啸纺织品有限公司

    3年

    床上用品

    电汇、银行汇票

    9152

    7.09%

    2

    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3年

    床上用品

    电汇、银行汇票

    8427

    6.53%

    3

    咸阳同润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4年

    坯布

    电汇、银行汇票

    7368

    5.71%

    4

    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3年

    床上用品

    电汇、银行汇票

    6924

    5.37%

    5

    山西一洲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4年

    坯布

    电汇、银行汇票

    6658

    5.16%

    ②近三年收入构成情况表

    产品名称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销售额

    占比

    销售利润

    占比

    销售额

    占比

    销售利润

    占比

    销售额

    占比

    销售利润

    占比

    棉纱(吨)

    12726

    10.1%

    1410

    8.4%

    13991

    9.4%

    1548

    7.9%

    坯布

    (万米)

    26332

    100%

    3970

    100%

    65923

    52.4%

    7664

    45.8%

    81663

    54.9%

    9459

    48.2%

    床上用品(万套)

    46991

    37.4%

    7638

    45.7%

    52902

    35.6%

    8625

    43.9%

    8、近期报表明细(2013年2月)

    a、货币资金11600万元,其中保证金0万元。主要明细如下:

    存款行

    结算资金

    保证金

    贷款留存

    工行

    10916

    中信银行

    508

    农信社

    173

    现金

    3

    合计

    11600

    b、应收帐款10499万元,主要是货款。明细如下:

    账龄

    半年内

    半年至一年

    一年以上

    占比

    96.83%

    3.17%

    欠款人

    欠款金额

    与总额占比

    欠款原因

    苏州可瑞斯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772

    7.35%

    销售货物,正常欠款

    南京晨啸纺织品有限公司

    705

    6.71%

    销售货物,正常欠款

    上海欣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658

    6.27%

    销售货物,正常欠款

    咸阳同润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623

    5.93%

    销售货物,正常欠款

    南通雅多纺织品有限公司

    582

    5.54%

    销售货物,正常欠款

    合计

    3340

    31.81%

    c、其他应收款10940万元,主要是工程和设备款。明细如下:

    账龄

    半年内

    半年至一年

    一年以上

    占比

    92.38%

    7.62%

    欠款人

    欠款金额

    与总额占比

    欠款原因

    滨州市豪得虹工程有限公司

    1572

    14.37%

    工程款,未开发票

    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58

    7.84%

    工程款,未开发票

    上海业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620

    5.67%

    设备款,未开发票

    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576

    5.27%

    设备款,未开发票

    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70

    5.21%

    设备款,未开发票

    合计

    4196

    38.35%

    d、存货16675万元,其中:产成品6394万元,原材料10281万元。

    e、长期投资200万元,主要是投资居家悦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f、固定资产净值39071万元,明细如下:

    名称

    原值

    折旧方法、年限

    净值

    市场估价

    权属状况

    是否抵押

    房屋及建筑物

    7287

    平均年限法、30年

    6432

    所有权

    399

    平均年限法、10年

    287

    所有权

    35257

    平均年限法、15年

    31045

    所有权

    1492

    平均年限法、10年

    1307

    所有权

    44435

    39071

    g、在建工程2881万元,主要是纺织车间技术改造。明细如下:

    项目名称

    在建工程余额

    总投资

    资金拼盘

    后续资金需求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备注

    纺织车间技术改造

    2617

    3500

    自筹

    0

    2012.10

    2013.8

    零星工程

    264

    合计

    2881

    h、应付账款12205万元,主要是原料款。明细如下:

    账龄

    半年内

    半年至一年

    一年以上

    占比

    100%

    收款人

    应付金额

    占总额的比例

    欠款原因

    邯郸海盛威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682

    5.59%

    原料款

    衡水天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634

    5.19%

    原料款

    新疆西部银力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62

    4.60%

    原料款

    乾县三丰棉业纺织有限公司

    517

    4.24%

    原料款

    邯郸市亚华纺织有限公司

    462

    3.79%

    原料款

    合计

    2857

    23.41%

    i、其他应付账款9651万元,主要是

    。明细如下:

    账龄

    半年内

    半年至一年

    一年以上

    占比

    71.76%

    28.24%

    收款人

    应付金额

    占总额的比例

    欠款原因

    项目质保金

    1272

    13.18%

    尚未到期质保金

    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23

    6.46%

    运费

    代扣代缴税金

    407

    4.22%

    代扣代缴税金

    职工教育经费

    218

    2.26%

    按实发工资的1.5%计提

    合计

    2620

    27.15%

    6

    篇2: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渤海,学生,大学,管理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渤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渤海大学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三天内向学校请假(因病者必须有乡镇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假期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为注册时间,学生应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学制与选课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年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8年。学生在三年内修完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环节和专业特色课程,获得160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在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后,可进入网上选课系统进行选课(选课的具体管理办法参见《渤海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充分听取导师的意见,在考虑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条件下,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选择课程,须符合课程的先后修读顺序要求和其它限定条件,以保证顺利完成学业。下列课程为禁选课程:

    (一)课程内容为学生所在专业的必修课内容所涵盖;

    (二)课程内容与学生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基本一致,或包含于已修读完毕且获得学分的课程内容中;

    (三)课程的选课人数已达到开课人数的上限,课堂余量为0

    ;

    (四)上课时间与其它已选定的课程冲突,按规定不予免修或免听的课程;

    (五)按规定停开的课程;

    (六)未在当期选课系统中列出的课程。

    第十四条

    选课分为初选和终选两个阶段。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能退选。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不给予该课程的学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内容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以百分制评定,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考查课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以优(优秀)、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与考试课一致的考核方式,或由任课教师随堂完成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核合格者(百分制不低于60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各专项俱乐部、协会的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通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获得。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课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及格与不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绩点的评定方法衡量,总体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只有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才能获得绩点;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绩点一律为0。

    第二十一条

    缓考、旷考、补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已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能再次缓考。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旷考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

    (三)学生的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可补考一次。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0分或不及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四节

    重修、免修、免听、免考

    第二十三条

    重修

    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或环节,凡是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读。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重新选课并修读,课程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修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免听

    (一)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在选课后,可申请免听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

    (二)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的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专业类的竞赛、项目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的部分课程。

    (三)免听课程合计门数不得超过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3门。

    (四)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须正常参加课程考核,若该课程有实验,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常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免考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所修读的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七条

    马克思主义公共课类、军事理论与实践、体育课、实验课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社会调查、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考查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不能办理免修、免听或免考。

    第五节

    创新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赛事、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活动、获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考试证书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方式获得创新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至少要获得创新学分2学分以上(含2学分)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创新学分认定及学分标准按《渤海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允许其转专业。

    (二)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各必修课程与环节的学分。

    (四)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学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学校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学校学习;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学申请;

    (四)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

    5.自主招生转入统招;

    6.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

    7.学生已面临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转学时所修学分不够,不能按同年级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同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初办理。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必须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的转出学校鉴定、学生在校鉴定及学生成绩单、学生原始录检表、学生档案及学生转学审批表(二份);因病转学者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对于必修课程,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在我校重修该课程。只有完成我校该专业的必修环节,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按学生休学、复学日期计算)。本科学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在学校,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九条

    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籍管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学学生应在每年六月份或十二月份持休学证明及复学申请等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由院(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违纪行为按照《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学生复学,须在复学学期的上学期办理选课。

    第八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籍预警

    (一)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5学分者,进行学业预警。

    (二)学生连续二学期取得学分均不足1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三)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在后期学习中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给予退学预警。

    (四)学生在校学习,前三年获得学分不足120学分者,或在校三年以上,年均获得学分不足20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

    学籍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被学籍预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签署相关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科生在校八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学校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无法送达本人或本人拒收,应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二)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处理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书,对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派发肄业证书。

    4.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

    渤海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待修改)

    1、除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放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2、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凭学校医院(持其他医院诊断书无效,必须经学校医院重新换发)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七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指导教师批准;八天至一个月的由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院(系)报学生处批准。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情况,各院(系)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3、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请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由学生工作指导教师批准,三天至十五天的经学生工作指导教师审核,转请院(系)主管学生副院长(主任)主任批准,超过十五天的由院(系)审核,报学生处批准。

    4、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均需要家长意见。(信函或来人)。

    5、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渤海大学教育实习工作管理条例》及《渤海大学非师范学生实习工作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7、在校住宿本市区的学生,平时或周末回家也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漏宿处理。

    8、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宿,须经学生工作指导教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晚归宿处理。

    9、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准假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所在院(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被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10、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军训或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旷课的(含实验)未全请假旷课者,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11、经过批准免修的课不做缺课计。

    12、一学期内病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退学。

    13、无故旷课者按《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

    14、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具体规定按照《渤海大学社团管理规定》执行。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按照渤海大学公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运动、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渤海大学学生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依据《渤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凡未特殊标注,均包含该等级数字。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废止。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关键词: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天津,征求意见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简介: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商品代码:BCK)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内容: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炭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商品代码:BCK)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炭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焦炭交收仓库及指定焦炭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焦炭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焦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指定焦炭交收厂库(以下简称指定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焦炭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焦炭生产企业。

    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对应的焦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六条《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焦炭生产企业签发的记载该焦炭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的一定数量的焦炭有效凭证。

    第七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厂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

    申报焦炭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焦炭经营资质及与焦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卖方交易商将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厂库存货凭证》或其它货权凭证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后方能提出交收申报。

    第二章

    焦炭的交收流程

    第九条

    焦炭的现货交收流程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前将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交易商联)、《厂库存货凭证》(厂库联)或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原件交由交易所登记确认,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开通其卖出交收申报权限。

    持有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的卖方交易商须根据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各类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含仓储合同、入库磅码单及货物所在仓库开具的货权凭证证明函等。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货权凭证有效期为一个月。

    焦炭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在D1交收日9:00~11:30,13:30~16:15,持有焦炭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提出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且卖方的交收申报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登记的货权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如卖方违反规定,交易所将取消其交收申报权限,直至交易商承诺不再违规并得到交易所批准。

    (1)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拟交收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等级、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等级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包括等级、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次申报等级和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

    在D1交收日16: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提交的拟交收商品信息以及买方提交的交收需求信息在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一旦配对成功将撤除显示。

    3.若交收申报在16:15前没有配对成功,交易商可以在16:15前撤销交收申报,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16:15以后的交收配对。

    4.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00前的交收配对

    (1)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自主选择并响应已显示的交收申报。如有多个交易商对同一交收申报进行响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一旦响应即构成交收配对,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2)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2.D1交收日16:00-16:15的交收配对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不显示交收申报信息,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3.D1交收日16:15-16:30的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15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将在系统中显示。

    (2)D1交收日16:15-16: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结果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参考买方在交收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信息配对结果,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提货前准备

    1.

    持有《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仓库存货凭证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一),同时与指定仓库结清截至D10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厂库存货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二);持有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的卖方须在D2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其它货权凭证配对申请书》(参见附件三),同时与相应仓库结清截至D10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根据双方的仓储合同)。

    2.

    买方提交交收意向

    买方在D2交收日11:30前通过传真或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方式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商品名称、重量、存放地名称等。但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3.

    买方交款。在D2交收日16: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剩余的货款。

    4.交易所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卖方提交的有效货权凭证对应的货物。如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或《厂库提货单》。提货单由交易所传真至买方和对应的仓库或厂库。相应的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

    如卖方提交交易所认可的其它货权凭证,卖方在14:00

    前向交易所提交卖方与仓库所签署的仓储合同中规定的提货凭证原件,且此提货凭证须加盖卖方及仓库鲜章;买方在16:00后到交易所领取此提货凭证原件。卖方同时向交易所提交《焦炭交收承诺函》(附件四),承诺为买方办理货权转移、物流委托单、提货、货物检验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签署《物流协议书》(附件五)须报备交易所。

    (四)买方提货

    1.交收商品在指定仓库的,买方到对应的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

    (1)

    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的指定仓库提货。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2)

    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3)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

    2.交收商品在指定厂库的,买方到对应的指定厂库提货或重新办理发货协议。买方可以选择到指定厂库提取货物,也可以选择到交易所公布的指定厂库对应的提货点提取货物。

    (1)

    买方需在《厂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指定厂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的指定厂库提货。指定厂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2)

    持有《厂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厂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发货协议。

    (3)

    厂库发货时,应在《厂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厂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

    3.

    交收商品在除指定仓库及指定厂库外的其它仓库的,卖方根据《物流协议书》协助买方在到对应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

    (1)

    买方需在其它仓库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对应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到对应仓库提货。经对应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2)

    持有其它仓库提货凭证原件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对应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3)

    除指定仓库及指定厂库外的其他仓库发货时,应在对应仓库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对应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

    (4)如买方在D10交收日前(含D10)未到指定仓库办理出库手续,交易所将根据卖方入库时提交的货物检验结果、《仓库提货单》对应的货物数量及交收配对成功日的交收结算价把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账户上。

    (5)

    如买方在D10交收日未办理完交收货物的出库手续,买方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出库结束日-D10交收日)

    第十条

    卖方收货款

    (一)指定仓库及持其它货权凭证的交收方式

    买方应在交收日内(即D10交收日14:00前)办理完交收货物的出库手续。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10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在买卖双方确认重量、质量检验结果的次工作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二)厂库交收方式

    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且发货完毕(以买方确认的出库磅单为准)后,交易所在买卖双方确认重量、质量检验结果的次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

    卖方在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

    (一)焦炭的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和水分实测结果折算后的重量为准,同一交易商单次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

    (二)焦炭出库时发生的数量溢短在±5%之内,由买方按照交收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进行结算。

    第三章

    指定仓库交收焦炭的入库和出库

    第十三条

    指定仓库交收焦炭的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要求向其提出《焦炭入库申请单》(参见附件六)。申请包括品种、等级、拟入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

    2.指定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3.入库前交易商应与指定仓库协议签订储存合同。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

    2.货物运抵指定仓库后,指定仓库应当会同货主共同取样,自主选择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入库货物以指定仓库或双方约定的地磅或轨道衡计重。

    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指定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所处预留的印鉴。《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5.未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仓库存货凭证》的注销由货主在仓库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指定仓库(含其它货权凭证)出库货物的质量检验

    (一)出库货物必须经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将作为判断卖方交收货物质量是否违约以及买卖双方结算质量差价的依据。

    (二)检验规定

    1.

    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采样及质量检验。

    2.焦炭抽样应当在出库焦炭流中采样,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样品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

    3.

    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在收到质检报告当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交易所。

    第十五条

    指定仓库(含其它货权凭证)出库货物的重量检验

    1.货物的交收重量以仓库的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

    2.出库的焦炭水分也是由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3.买卖双方在货物过磅后在相应的磅码单上盖章确认后由指定仓库或卖方传真至交易所。

    第十六条

    买方可以自行到仓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但买方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买方应当到仓库监发;买方不到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

    第十七条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含其它提货凭证原件)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章

    《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十八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焦炭生产企业申请《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向交易所提交《厂库存货凭证申请书》(附件七),申请内容包括厂库编号、品种、等级、申请数量等,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和厂库经办人签章。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下,综合考虑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水平,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申请。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焦炭生产企业可以签发的(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最大数量。日发货量是指指定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焦炭提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和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签发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焦炭生产企业签发《厂库存货凭证》。《厂库存货凭证》一式两联,交易所和焦炭生产企业各执一联。

    第二十一条

    《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之日起二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厂库存货凭证》不得用于交收。

    第二十二条

    焦炭生产企业向其它交易商转让其签发的《厂库存货凭证》时,应当同时以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现金形式向交易所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焦炭生产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五章

    指定厂库交收焦炭的出库

    第二十四条

    指定厂库交收焦炭的出库是指交收匹配成功后持有《厂库提货单》的买方到对应厂库提取货物的过程。

    指定厂库和买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买方可以自行到指定厂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但买方委托厂库代为发运时,买方应当到指定厂库监发;买方不到指定厂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厂库发货无误。

    第二十六条

    焦炭生产企业的发货责任是负责安排买方在指定厂库提货。买方在指定厂库提取货物后,可以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也可以向焦炭生产企业申请协助其将货物运送到焦炭生产企业公布的送货地点。焦炭企业协助送货的费用标准由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相应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在焦炭生产企业公布的提货点提货。提货点的常备库存、地域差价等信息由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指定厂库焦炭实物交收重量以指定厂库检重为准,指定厂库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货物出库时,买方应到指定厂库监发。买方不到指定厂库监发的,则认定买方对指定厂库所发的货物重量没有异议。

    第二十八条

    焦炭生产企业应保证交收货物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收标准。焦炭出指定厂库时,焦炭生产企业和买方可以共同协商、按照约定采样;若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当地质检机构按每批次不低于2000吨进行采样。样品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焦炭生产企业和买方共同认可的当地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焦炭生产企业承担,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如果买方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检验结果作为结算质量差价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买方应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到厂库提货或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到指定厂库提货或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指定厂库应按交收标准承担有关的货物质量、发货时间和日发货量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货物。

    第三十条

    如果有多个买方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指定厂库的日发货量时,指定厂库应根据各个买方的提货数量按指定厂库计划安排发货。

    由多个买方同时提货而造成买方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指定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指定厂库应将每天向各买方发出的提货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第三十二条

    指定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量向买方发货时,买方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且未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买方按应提而未提的货物数量向指定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货物数量×该批货物的滞留天数

    第三十三条

    买方在D10交收日后(不含D10交收日)到指定厂库提货,且未与指定厂库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买方向指定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指定厂库将不再按交收标准承担有关的发货时间和日发货量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8天

    第三十四条

    指定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量发货,但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完成了所有货物的发货,指定厂库应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按日发货量应发而未发的货物数量×该批货物的滞留天数

    第三十五条

    指定厂库在D10交收日前(含D10交收日)未完成所有货物的发货,且未与买方协商重新办理发货协议的,买方可做如下选择:

    (一)买方在D11交收日向指定厂库提出自D11交收日起,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买方收回应发而未发剩余商品对应的货款,同时焦炭生产企业须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金额=交收配对成功当日结算价×按货物总量应发而未发的货物数量×20%

    (二)买方在D11交收日未向指定厂库提出终止接受指定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货物,则剩余货物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三十六条

    当指定厂库发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指定厂库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指定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动用焦炭生产企业的交收保证金向买方支付赔偿金,或以银行履约保函为据向承保银行追索,或动用焦炭生产企业的现金保证金向买方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当买方发生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买方直接向指定厂库支付赔偿金。买方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指定厂库可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它手段向买方追索。

    第三十八条

    当发生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而给指定厂库或买方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议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指定厂库和买方无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四十条

    指定厂库和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量,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指定厂库和买方应向交易所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争议处理

    (一)指定仓库(含其它货权凭证)焦炭交收质量争议处理

    1.仓库焦炭交收时,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交易所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出具质量鉴定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为准,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为准。

    3.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验报告的结论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焦炭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二)指定厂库焦炭交收质量争议处理

    1.

    指定厂库焦炭交收时,若买方对交收焦炭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2.

    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3.

    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并且作为结算质量差价的依据。检验结果符合交收标准的由买方按照第三十三条向焦炭生产企业支付滞纳金。

    4.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焦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焦炭有异议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违约处理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付的货权凭证对应货物数量不足的;

    2.

    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4.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咨询指导:13220657877

    QQ352333688

    (二)

    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数量=最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最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

    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4.

    交易所设立客户诚信档案,买方或卖方构成交收违约的,交易所在客户诚信档案予以记录,限制或严控其商品进入交易所市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四十三条

    在焦炭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交易所公布的办法、规则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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