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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低效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市场化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0-14 11:41:1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市场化 征求意见 建设用地

     《关于低效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市场化管理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践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佛山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探索佛山乡村振兴发展新路径,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实施建设用地减量规划,推动低效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本文件。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和来源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 号)

     2.《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粤自然资规字〔2018〕2 号)

     3.《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粤府函〔2018〕19 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14 号) 三、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实现低效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在佛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各区分中心进行交易,且规定复垦指标使用挂钩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违法工业用地“三旧”改造等,提高我市复垦指标刚性需求,以便加快推进我市各区低效建设用地的有序退出,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指标,进一步优化我市土地利用结构。

     (二)任务。明确我市低效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市场化管理原则,制定低效建设用地复垦流程和复垦指标交易、利益分配和使用等规范要求,以指导各区开展低效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市场化管理工作。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已征求各区政府及市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送审稿经主办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作规范性审查,现征求公众意见后,按相关程序经主办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经主办部门主要领导签发报市府办审核。

     五、需重点解读的政策内容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以国家、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起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低效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分类、产生、交易、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两类复垦指标及其交易范围。

     根据适用政策的不同,将我市的复垦指标分为两类,一类是拆旧复垦指标,依据广东省拆旧复垦相关政策形成的复垦指标,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该类指标跨区交易一律通过省交易平台进行,区内交易可在区交易平台或省交易

     平台进行;另一类是城乡增减挂指标,依据广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政策形成的复垦指标,主要由废弃工矿用地等低效城乡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形成,应在各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但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交易范围。

     (二)保证复垦环节可行保质

     为保证复垦地块可行保质,该意见提出应严控复垦条件、强化不可退回机制、强化政府统筹等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严控复垦条件。分别对复垦地块应该具备的条件、不得纳入折旧范围建(构)筑物、不得纳入复垦范围地块等三个方面进行说明,从源头保证复垦质量。

     (2)实施强制不可退回机制。为防止复垦后土地再次开发,在省要求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的基础之上,该意见还规定了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应当同步注销复垦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并在当年、最晚次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变更为农用地。

     (3)强化政府统筹。鼓励由所在地镇(街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实施拆旧,并由镇(街)或者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

     (三)保证交易环节高效有序

     在交易环节,为保证高效有序,该意见提出引入市场、分类最低保护价、优先购买权、政府兜底、防止囤积、分类指导利益分配等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引入市场竞购主体。除各区征收管理部门、土地储备机构、镇(街道)及其授权镇属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违法工业用地改造(含“三旧”改造)主体也可参与竞购复垦指标。

     (2)实施分类最低保护价制度。拆旧复垦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制定的最低保护价格,城乡增减挂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各区政府制定的最低保护价。

     (3)优先购买权。在相同报价下,镇(街)可以优先购买本镇(街)范围内产生的复垦指标。

     (4)实施政府兜底政策。复垦指标的出让主体在 2 年内仍未交易,或复垦指标使用后仍余下少量部分,各区政府可按照收购年度的最低保护价收购。

     (5)防止竞得方囤积复垦指标。签订复垦指标交易合同后 1 年内,复垦指标竞得方应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逾期仍有超过 10%未利用的复垦指标,不允许继续参与复垦指标交易。

     (6)分类指导复垦指标净收益分配。拆旧复垦指标的净收益按照省拆旧复垦相关政策执行。其中市提取的 10%拆旧复垦指标收益返还给相应镇(街道),全部用于所在地区脱贫攻坚和美丽乡村建设。城乡增减挂指标净收益先分别由区级财政和镇(街)级财政各提留不少于 5%(具体可由各区实施细则确定),剩余部分净收益由各利益相关主体协商确定。

     (四)保 证使用环节张弛有度

     在使用环节,为保证复垦指标使用张弛有度,该意见提

     出严控金融属性、有条件周转、赏罚分明等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严控金融属性。复垦指标可一次使用或者分割使用,不得私下转让和抵押。

     (2)实施有条件周转。拆旧复垦指标不足时,不能在区内平台申请周转,可在省平台申请周转;城乡增减挂指标各区根据所购买复垦(周转)指标节余情况,自行确定区内复垦指标周转政策,原则不得突破自有复垦(周转)指标余量。

     (3)构建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鼓励各区对复垦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镇(街道)予以指标分配倾斜。对积极开展拆旧复垦的村集体组织,由镇(街)利用提留资金给予奖励。对违返本意见相关规定的交易主体,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禁止其在一年内参加复垦指标交易。市、区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复垦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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