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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1-05 10:15:40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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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矛盾论读后感最新借鉴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下面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阅读矛盾论读后感最新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阅读矛盾论读后感最新借鉴

      阅读矛盾论读后感最新借鉴1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毛泽东同志在论文的开篇就以这样一句话来引出下文,吸引了我们的注意力,让大家想明白为什么,事物的矛盾法则就是最根本的法则;同时又是为什么,矛盾法则,又能够称之为“对立统一的法则”。他的全文就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叙述,层次结构鲜明,举例颇多,让人信服。

      针对第一个问题,他先是提出了两种宇宙观,并经过对“形而上学”以及“辩证法”的相互比较,向我们证明了只是光从事物的外部分析,并认为天地万物从来都不会发生质的改变也不会相互影响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是不可取的。他告诉了我们“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作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我的运动,而每一件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影响。而其中,事物内部的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经过对这两种辩证法的分析,他告诉了我们要善于发现事物中矛盾的存在,并要认真分析矛盾为什么会存在,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全文的第二个部分“矛盾的普遍性”则是对第一个问题的更好的阐释。毛泽东同志经过对矛盾普遍性的深刻分析,向我们揭示了为什么矛盾法则会成为最根本的法则。矛盾是简单的运动形式的基础,更是复杂的运动形式的基础。矛盾的普遍性或者说是绝对性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个便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第二个是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任何事物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矛盾的存在,一切事物中包含的矛盾方面的相互依靠和相互斗争,决定了一切事物的生命,推动了一切事物的发展。天地万物相互之间总是会有差异的存在,而差异就是矛盾,只要有差异,矛盾就不会消失,只可是这些差异表面上看起来还比较平静,并没有被激化升级到矛盾那么剧烈的斗争中。所有的事物都是具有矛盾性的,没有了矛盾,那么他们的生命也将停止,失去了矛盾中的任意一方,另一方也将不能存在。

      文章的第三部分则是说“矛盾的特殊性”,他强调了即时天地万物都有矛盾的存在,可是我们在看待的时候却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情景具体分析。即使是同一件事物在不一样的发展时期,它所具有的矛盾的性质也是不一样的,仅有在我们认清了这一点之后,才能更好的解决矛盾,才能针对不一样的矛盾采用不一样的更好的解决方法,让事物得以更好的向前发展。

      经过上头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矛盾的法则之所以能够成为“最根本的法则”是有它所存在的意义与价值的。

      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毛泽东同志经过对“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与斗争性”来阐述。

      所谓的“同一性”说的是如下的两种情景: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我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必须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

      事物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之间又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推使事物不断的向前运动发展。既然这样,同一性又从何而来呢?毛泽东同志告诉我们,矛盾之间总是在不断的相互转化,不停的运动,一切对立的成分都是在必须的条件下,一面互相对立,一面又互相联结、相互贯通、互相渗透、互相依靠。矛盾的双方是相互依存的,缺一不可,失去了一方面,另一方也不能存在,就好比上和下,左和右,得到和拥有,它们既是对立的,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可是,仅仅是矛盾的双方相互依存还是不够的,它们更是能够相互转化,在必须的条件下,各自向着自我相反的方面转化,向着它的对立面所处的地位转化。这样两个方面就不断的融合不断的相互转化,同时又是一个整体。

      然而既然是矛盾,斗争总是在所难免的,对立只是矛盾斗争所表现出来的一个最基本的形式,矛盾就是在同一性中存在着斗争性,即对立,所以这个第二个问题也得到了解答。

      毛泽东同志在这个论文里面很多引用经典例证,尽管都是契合当时时代的例子,可是对于我们此刻的生活也是具有相当大的影响的。这篇论文告诉我们认识世界的方法,如何认识事物,分析事物,在发展事态下如何坚持清醒的认识,这篇论文无论是昨日还是今日,都可作为我们处理事物的方向坐标。

      阅读矛盾论读后感最新借鉴2

      《矛盾论》是1937年8月毛泽东同志在抗日军政大学上作报告时发表的。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在于教育党内的教条主义者。

      全文从辩证法与形而上学世界观的对立、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立性与同一性、对抗这几个方面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其中除了对抗以外,其他原理都在高中政治必修四有相近的讲述。我想是因为长年从事革命实践的缘故,毛泽东同志并不能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样有足够的时间梳理革命的哲学原理;所以,《矛盾论》就其资料和深意来说,并不比高中课本明显多太多(仅仅相当于教师扩展阅读的程度)。

      所以,我在写这篇读后感的时候,也将主要从三处相对细枝末节的地方出发。

      一、“天不变,道亦不变”

      在文章第一部分讲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这两种世界观的时候,作者引用董仲舒的“天不变,道亦不变”作为形而上学的典型言论。由此看来必修四题目中引用寥寥几句话、让学生确定所属哲学观点还是有其传统的。

      我的大学政治教师邵激光先生经常告诫我们要“读原文”。于是我也试着读了读董仲舒这句话的来源:《举贤良对策(三)》。从上下文来看,董仲舒说的是世界作为一个抽象整体,的确是恒定的,那么其总的规律也是必须的。可是历代政府还是要根据实际改变自我的政纲(“继治世者其道同,继乱世者其道变”)。总觉得反而是“套用”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会更适宜一些。可是就毛泽东同志而言,他的话语体系当中的儒家,是那个腐朽不堪、冥顽不化的孔教体系,这样去批判也是有一番道理的吧。

      当然了,我是先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然后才开始看儒家书籍,自然会从这个角度去解释董仲舒的原文。倘若我是古代书生,只怕是也按照“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逻辑去想了。

      思想有一个先入为主的规律。儒书当中即使像《论语》这样算浅显的“孔子微博语录集”,对于我这样没什么人生经验的年轻人,也是向哪个方向理解都能够的大空话;于是自我理解搞不定的话,就只能听别人讲了。那么此时由谁来做思想指导,就成了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可想而知,我是极端反对在小学、孩子们还没有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指导情景下,就去背诵意识形态比较浓厚的四书五经——教师只要稍微有一点三观不正,就可能会把孩子们培养成新时期的卫道士。

      二、“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

      毛泽东同志认为要坚持唯物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和主观随意性,就必须反对这“三性”。其中片面性和表面性又算是主观性的一部分。他写这篇文章是拿来引导党内思想用的,也谈不上太多学究式的思辨。所以这种“三反”主要意味也很明确,那就是“全面认识,知己知彼”。

      其实这也是我此刻读书、尤其是做社会主义相关思考的时候的指导;可是毕竟我还读得太少,所以是广泛涉猎而不精,也难怪会得到“什么都能说上两句(然而仅此而已)这样的评价”了。

      就我所了解的十月革命及后续的俄国内战为例。一开始我只明白十月革命后有一份和约、然后用了几年打倒白军和干涉军而已。之后看了一些“毒草”,也就了解了白军、包括当代攻击列宁者的逻辑:无非是推翻了坚持抵抗的临时政府、然后和德国人签约求和割让大片土地而卖国固权而已——事实上,俄国内战是在布列斯特和约签署以后才全面爆发;之前只可是是小打小闹,很快就被布尔什维克镇压下去了,以至于和约签署时人民政府几乎是控制了全国的主要地段。而英美日本的干涉,也并不是如我初中想的那样是“我是资本主义,你是社会主义,我就要打你”的逻辑(不得不说自我当时想象力实在是匮乏),而是因为布尔什维克言传身教促使各国人民停战,“必须打掉这个大忽悠”,不然打不下去不说,怕是权力和小命都要被颠覆掉;另一方面也是趁这个世界面积第一大国内乱而要浑水摸鱼。

      更有甚者,主导临时政府的社会革命党和孟什维克,也并不是反对和平。只可是是一向强调要等到召开立宪会议再正式讨论这个问题罢了。

      这个时候思路就容易走到他们的立场上:高举爱国旗帜、打倒卖国贼,有什么问题吗?而进一步,经过合法的全国议会以合法形式确认停战、改革大计,这不是理所应当的吗?

      可是,当站在最广大人民的客观立场(也就是社会历史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当时的俄国已经是根本打不动了,人民恨不得立刻就和平。就是因为这个主要矛盾,工人和士兵才会跟着布尔什维克推翻临时政府。否则,布尔什维克和它的人民委员会也将淹没在群众运动的怒潮当中。

      总之,仅有了解双方、并立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立场,这才能把社会历史事件看更透彻。反过来,这些具体认识也会使自我的社会历史观更加巩固、科学。

      三、一般与特殊

      可是毕竟高中政治最主要的作用是考试;犹记得红霞教师有一言:“凡是说意识、认识、社会意识、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决定’什么的选项,率先排除”。当时也顾不得区别意识和认识有什么不一样,就这样下来了——除了历史课上偶尔有几个“背景”是按文化、政治为主要原因的异类以外。

      直到大学遇到于丹教师,他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上讲物质决定意识只是一般规律,在不少具体事例当中不排除精神因素为主因。这下可是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想来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当中,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必须条件下是能够相互转化的。

      然而一向找不到他所引证的来源,这次在《矛盾论》当中最终找到了依据:

      “......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必须条件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

      作者举例就生产力来说,是在它被生产关系束缚不能向前发展的时候,就会出现生产关系起到决定作用的情景。当然有没有其他情景呢?恐怕我是要在马恩列的哲学讲解大部头中寻求答案了。

      总之,这次温习《矛盾论》以后,就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跨入辩证法的汪洋大海吧。

      阅读矛盾论读后感最新借鉴3

      参加了工作之后便很少有时间读书了,对于毛泽东同志的著作更是除了高中和大学的一些零散记忆外再无其他。借由此次参加培训的机会让我有时间也更有一颗安静的心仔细研读一下毛 泽 东同志的《矛盾论》。

      在以前还是学生时代的时候,政治课上矛盾论必须是老师必讲的题目,那时候没有实践经验进行佐证,因此对于老师讲的矛盾论只是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觉得好像合理但是又好像不大对,总之是有很多个疑问在脑海里,但是也没敢向老师进行答疑释问。透过这几天的研读,我犹如醍醐灌顶般,对于毛 泽 东同志的深邃思想、远见卓识佩服得五体投地。毛 泽 东同志的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进行结合的产物,是经过中国几十年的实践检验出来的真理,是中国人民务必坚持的正确思想。

      毛 泽 东同志的《矛盾论》主要论述了关于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几个方面的资料。

      毛 泽 东同志的宇宙观是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认为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我的运动,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的运动相互联系着,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运动当中,世界上不存在永远静止的事物,静止时相对的,运动时绝对的。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要求我们在看待事物的时候要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去看待,并且不要只依靠于外因的作用,而要靠内因推动事物的变化发展。

      毛 泽 东同志认为矛盾存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资料: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物质运动形式中存在着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矛盾,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蕴含着事物的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也就是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世界上不存在没有矛盾的事物,因此在处理事情个性是复杂事情的时候要注重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既要看到事情的一般性又要看到没一件事情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在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该主要矛盾对事物起着领导性、决定性作用。同时在事物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种矛盾事物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又决定着主要矛盾的性质,所以,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务必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才能抓准矛盾的性质,对症下药,彻底地解决问题。

      矛盾的同一性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我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矛盾着的双方,依据必须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矛盾的斗争性是指一切过程都有始有终,一切过程都转化为它们的对立物,一切过程的常住性是相对的,但是一种过程转化为他种过程的这种变动性则是绝对的。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在学习和认识了毛 泽 东同志的矛盾论之后,我们就应将其理论成果运用到自身的实践当中去,以指导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具体将矛盾法则运用到我们审判实务工作当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用矛盾的观点看待案件中的事实

      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地矛盾运动当中,并且与周围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着。在审判工作中,一个案件从发生到解决的过程,也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在审判实务中,我们要牢记矛盾的观点,不要认为案结事了了,案件的矛盾就被解决了不存在了。我们需要做到以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看待问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全面思考到与案件有关的各方因素,做到不遗漏就应思考的任何因素,做到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切实解决好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要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理论指导个案审判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普遍性来源于特殊性。在审判工作中,首先务必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充分利用法律原则、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以及审判惯例明白案件审判。其次要坚持矛盾的特殊性,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任何案件都有与其他案件不一样的特殊方面,要思考到个案的特殊性,运用不一样的审判方式进行解决,不能依样画葫芦。最后还要坚持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关联,在审理个案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归纳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普遍规律,一指导下一次的审判工作。

      三、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

      一个案件从发生到解决,始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我们要善于抓住不一样审判阶段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着力解决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这样事情才能迎刃而解。一个案件,不论是调解或是判决还是执行,如何妥善解决各方的矛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善于去寻找这些问题的关键,平衡各种利益间得冲突,获得最有利于解决问题的方案,到达纠纷解决利益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所述,矛盾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先进成果,是毛 泽 东思想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理论,更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在我们司法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矛盾论,能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更为科学合理,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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