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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1-05-28 15:07:0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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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县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有效地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畜禽水产品市场稳定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xx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畜禽水产品质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在较大范围内引起市民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状态。

     第四条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依法行政、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快速反应、加强协作”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事故分级 按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般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xx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畜禽水产品食物中毒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xx 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

     较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 xx 市内 2 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畜禽水产品食物中毒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出现死亡病例的; (4)xx 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

     重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州、市级行政区域的; (2)畜禽水产品食物中毒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畜禽水产品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湖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应急指挥机构

     (一)成立 xx 县畜牧水产局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职担任,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含办公室)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各股室、站、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办公室,由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应急办公室主任,负责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三)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应急的常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 (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主要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与实施。监督、指导各股室、站、所、中心开展畜禽水产品安全应急工作,调查分析畜禽水产品在各个环节出现的各类运行情况和舆论宣传等工作。

     (2)负责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有毒有害畜禽水产品致人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因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市民恐慌,危害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各股室、站、所、中心工作职责

     (1)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收集汇总、上报畜禽水产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报告、请示、信息、总结等。并制定事件查处方案,第一时间调查掌握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经营等详细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封存并妥善保管可疑畜禽水产品,提取样品送检,做好案件查处或案件移交工作。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动物卫生监督所、水产、药政、饲料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站、检测中心负责调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提取样品(送检),做好各案件查处或案件移交工作,完成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组织、统筹调度,保证后勤保障工作,做好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做好畜禽水产品安全突发事件所涉及的重大案件的核审、复议、应诉等工作。

     (5)计财股:负责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和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应急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6)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在应对畜禽水产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全系统干部勤政廉政、效能监察和考核,调查处

     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预防确认报告 第八条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畜禽水产品安全预警机制,收集整理畜禽水产品安全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布消费预警,防止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一)全县畜牧水产系统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质量安全办公室。

     (二)各乡镇对已经确认的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在 3 小时内报告县局质量安全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局接到报告后须在2 小时内向市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信息内容、评估情况、预防或处置措施、报告单位、报告时间等要素。

     (四)全系统干部职工无论从任何渠道获得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和情况,都有责任及时报告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和谎报。

     (五)局属各股、站、所、中心对畜禽水产品安全实施监控,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网络,及时准确反映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十条处理程序 (一)一旦发生事故,事发地乡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首先向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畜禽水产品安全事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首先控制现场,本着先抢救受害(伤)人员为原则,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卫生部门进行抢救。

     (三)对畜禽水产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的违法畜禽水产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流入市场,坚决杜绝有害有毒畜禽水产品的非法转移和藏匿。

     (四)根据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出现畜禽水产品安全事件的养殖场(户)、经营加工企业和相关市场进行管制。

     (五)按照职责权限对出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违法经营者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六)配合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畜禽水产品经营、屠宰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处置措施

     (一)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卫生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二)迅速进行现场调查,查找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效控制违法畜禽水产品流通。

     (三)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及时追缴已出售的不合格畜禽水产品,依法查处生产、经销不合格畜禽水产品养殖场(户)、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畜禽水产品及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做销毁处理。并由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承担因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五)完善监管机制,落实片区巡查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长效监管机制等规章制度。

     (六)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乡镇政府通报信息;事故可能影响到其他的县(市)或境外时,应及时上报上级政府。

     第五章应急预案启动、处置与终止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启动 (一)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

     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需要实施Ⅳ级应急状态,由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有关负责人的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要24 小时开通,确保组织指挥系统协调互动、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迅速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局相关股、站、所、中心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做到:

     (一)人员、装备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保证人员在岗,通讯畅通,车辆备勤。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三)实行驻场监管、全天巡查、登记备案等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和监管环节关。

     (四)积极组织、协调、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处置情况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局实行报告制,各乡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需要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终止 畜禽水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已经查明,危害或隐患已消除,Ⅳ级应急响应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局的决定或批准,终止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终止后,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监管机制。情况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局。

     第十六条工作要求 (一)在应急期间,对畜禽水产品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等各环节实行 24 小时监控,各股、站、所、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含领导)24 小时进入工作状态,24 小时开通移动电话。

     (二)进入应急紧急状态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县局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向外宣传或在社会上散布是非谣言。

     (三)应急期内以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等环节为重点工作,强化监管,把好畜禽水产品的市场入关,严格实行“四不准”原则:

     1、不准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水产品上市销售;

     2、不准来历不明的畜禽水产品上市销售; 3、不准检疫手续不齐备的畜禽水产品上市销售; 4、不准有毒有害畜禽水产品上市销售。

     (四)加强领导机制,强化监管效力。

     在应急期间,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办开展养殖场(户)、屠宰场、畜禽水产品销售市场的专项整治,及时向市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动态,确保监管到位,防止监管的盲目性,坚持做到万无一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预案所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是指在饲养、贩运、屠宰和上市销售各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由畜牧水产局负责处理的畜禽水产品安全事故,或者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有毒有害畜禽水产食品,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畜禽水产品安全信息。

     第十九条 xx 县畜牧水产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值班电话:7627508

     第二十条本预案自印发之起施行,由 xx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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