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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时间:2021-05-08 12:04:5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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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崇文区、海淀区试行人民警察巡察执法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文区、海淀区。

    第三条

    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海淀分局内分别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支队。巡察支队(以下称巡察部门)在公安分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巡察工作。

    崇文区、海淀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做好巡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局和崇文区、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崇文区、海淀区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巡察执法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巡察部门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在道路、广场范围内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交通秩序;

    3.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4.维护城市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5.维护经济秩序。

    (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帮助的人。

    (三)依法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有权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2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财物;

    (四)吊扣一个月以内机动车驾驶证或车辆牌证。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察执勤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占路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讯问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扣留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车辆、物品;

    (三)对违法行为人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现行犯罪行为人;

    (四)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八条

    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等人员,肇事、滋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醉酒人,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应予收容、约束、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九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应当处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或者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条

    非法运输、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扣留全部烟花爆竹、非法所得,报送公安分局或者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一条

    在禁止养犬区的道路、广场上携犬活动的,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所携犬。

    在禁止养犬区的道路、广场上贩卖活犬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贩卖的犬。

    第十二条

    沿街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遮阳棚及其他设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责令设置单位立即改正或者拆除,并对其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从临街建筑物上向下抛掷物品的,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或者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四)手推车(倒垃圾、运煤、工地范围内运料除外)、排子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违反规定的,处5元罚款,对应吊扣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缔,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或搭建各种设施的,或超过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

    (二)往车行道上排水或者抛弃物品妨碍交通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四)在道路上玩球、跳舞、演技、游艺、散放畜禽的;

    (五)在道路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应当赔偿损失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拘留处罚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一)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车辆、行人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应当拘留处罚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十九条

    停车、堆物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公共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改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处5元罚款;有第二至六项行为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树叶,或者堆放树枝、掏挖的污泥不及时清运的。

    (三)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在道路上泄漏、遗撒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档、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的;

    (五)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

    (六)在街道摆摊、设点,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

    有上款(三)、(四)项情形,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张挂、张贴的标语、宣传品、广告、招牌残缺不全、污损不整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显示不全的,限期修复,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修复的,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道路上临时摆摊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者不亮照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照经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

    第二十五条

    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买卖外汇、金银、金银制品的,扣留非法买卖的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下罚款,扣留的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发票、报销凭证及其他证券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买卖的票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应予赔偿的,移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它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

    (五)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第三十条

    向排水沟、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暂扣的物品,被暂扣物品人自接到发还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来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为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罚没财物,由巡察支队裁决。裁决前,应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和取证。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裁决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应当给予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巡察部门立即报送当地公安分局或者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巡察部门应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查扣、没收的物品,在3日内移送主管部门。

    被移送的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的人民警察巡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

    巡察部门在执法时,应使用统一制作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裁决书。

    没收财物和罚款应当使用统一制作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及其变价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巡察部门处罚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公安分局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公安分局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对该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取诉讼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属于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7

    篇2: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本文关键词:长春市,巡察,人民警察,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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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人民警察巡察部门,负责市区道路、广场上的巡察工作。

    工商、城建、卫生、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巡察部门作好巡察工作。对公安巡察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维护。

    第三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巡察任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支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服从人民警察巡察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有权提出控告和检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制度,对人民警察巡察人员执法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安巡察部门的职权

    第六条

    公安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维护交通秩序;

    (三)接受公民报警,劝解、制止纠纷,受理遗失物品;

    (四)帮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及其他急需帮助的人,参加突发性事故救助工作;

    (五)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市政公共设施完好;

    (六)维护经济管理秩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察)在执勤时,应当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

    第八条

    巡警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法行为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四)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五)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表演恐怖、残忍节目,催残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非法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倒卖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的;

    (十)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一)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十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出售、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危及道路、广场等场所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地面安全防围设施或者未保持完好的;

    (二)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搭设安全防护棚、网等安全装置或者未设置安全警告标志的;

    (三)夜间或者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施工现场未设置警告灯的;

    (四)施工现场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便道,或者对沟井坎穴不设置覆盖物的;

    (五)沿街设置的广告牌、招牌、霓红灯、遮阳棚以及其他设施安装不牢固的。

    第十二条

    从高空向下抛扔物品的,对行为人提出警告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携犬在道路、广场上活动,对携犬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个人燃放烟花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非法销售花圈、冥币等丧葬用品的,没收销售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对搭灵棚、打灵幡、撒纸钱的,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5元罚款。

    第十七条

    在人行步道上停放车辆的,处以5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一)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指示标志的;

    (三)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的;

    (四)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人行道或者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的;

    (五)违章超车的;

    (六)农用车、畜力车违反规定行驶的;

    (七)机动车车容车貌不整的;

    (八)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九)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第十九条

    对不在市场内或者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活动的,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对屡教不改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直至没收其经营工具和物品。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广场及其边沿擅自设置广告的;

    (二)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栏、遮阳棚等未保持整洁完好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广场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车辆装载物品散落、飞扬、流漏、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立即清除,对车辆驾驶员处以2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内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行为人立即清除,并处以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的;

    (二)焚烧树叶、垃圾等物的;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和包装物的。

    第二十四条

    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灭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对行为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市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擅自设置、移动、损毁路牌、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三)折损花卉、树木或者践踏绿地、花坛的。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列行为,有非法取得或者违禁品的,一律予以没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巡察部门可以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

    警告、50元以下罚款或者查扣经营工具和物品以及其它财物,由巡警当场执行。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由公安巡警大队作出书面裁决。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罚款,由市公安巡察部门裁决。

    吊扣、吊销证照的,由市公安巡察部门作出书面裁决,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巡察部门或者巡警在执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决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

    (二)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应当告知当事人诉权。

    第三十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7

    篇3:某某市委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范本

    某某市委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范本 本文关键词:巡察,会上,市委,动员,讲话

    某某市委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范本 本文简介:某某市委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范本同志们: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部署,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市委第二巡察组从今天开始,对市城管局开展为期二个月左右的专项巡察。今天召开会议进行动员,下面,就做好这次巡察工作,我讲三点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

    某某市委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范本 本文内容:

    某某市委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范本

    同志们:

    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部署,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市委第二巡察组从今天开始,对市城管局开展为期二个月左右的专项巡察。今天召开会议进行动员,下面,就做好这次巡察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使之成为党之利剑、国之利器。巡察是巡视这一全面从严治党利剑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形式,是落实管党治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7〕43号)文件,明确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自此巡察制度由探索成为正式制度,彰显了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决心。九届市委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及时开展第二轮巡察工作。前不久,市委“五人小组会”专题研究巡察工作,对做好本轮巡察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巡视条例和《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政治巡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巡察是政治巡察,不是业务巡察,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市委巡察组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深入贯彻巡视巡察工作新精神,进一步聚焦政治巡察不偏离,努力从政治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把握问题、归纳问题,把政治偏差找出来,发挥好政治巡察“显微镜”和“探照灯”作用,不断将政治巡察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聚焦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既体现严格要求,也体现关心爱护。进一步把握政治和业务的关系,把政治和业务有机统一起来,从业务入手把问题找出来,从政治上加以审视,努力从“四个意识”上找差距,查找并纠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问题,确保被巡察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紧盯重点领域,突出“三大问题”,坚决把政治巡察要求落到实处

    根据省委要求和市委部署,市委巡察组将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扣被巡察单位特点,紧盯县处级领导干部和下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坚持以下看上,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围绕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对市城管局党组开展监督检查。

    (一)深入了解党组领导作用发挥情况

    党组(党委)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具体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地位承上启下、意义十分重要,必须要切实发挥好组织领导作用。巡察组将对照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曲波同志在巡察动员大会上的要求,按照市委批准的第二轮巡察工作方案,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强化“四个意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情况,看党员领导干部在事关全局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是否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二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工作情况。对照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密切联系部门实际,积极谋划、主动作为、狠抓落实。看是否存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三是被巡察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情况。看领导班子是否坚强有力,在做决策、抓落实方面是否发挥了核心作用;一把手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是不是做到忠诚担当、敢抓敢管、较真碰硬;是否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是否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是否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在谋发展、争一流、提振干部队伍精气神方面是否有所成效。

    (二)深入了解党的建设情况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保证。巡察组将着重了解局党组党的建设情况,督促局领导班子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履行好领班子、带队伍职责。一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对照党章规定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提出的12个方面要求,重点了解被巡察党组织是否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否重视党内政治生态建设,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查找和解决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组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是否健全,是否存在独断专行或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软弱涣散等问题。二是局党组抓党建情况。重点了解党建责任制是否落实,党组书记是否认真履行抓党建工作责任制;是否存在重业务、轻党建,党组织软弱涣散,党费收缴不及时、发展党员不规范、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严格、团结教育服务群众不力等问题。三是选人用人情况。重点了解是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好干部标准和“五个重用、五个调整、五个不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使用干部;是否存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违规进人、突击调整干部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是否超编制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擅自提高职级待遇,是否在干部录用、职务晋升中徇私舞弊、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裸官”等问题。

    (三)深入了解全面从严治党情况

    全面从严治党,没有例外、任何组织、任何人不能搞特殊。巡察组将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把尺子量到底,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基层“微腐败”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局党组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一是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是否认真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是否旗帜鲜明、敢抓敢管;了解一把手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否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否存在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等问题。二是监督责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是否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是否聚焦主责主业,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探头”作用发挥是否到位,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是否真正起到积极实践“四种形态”,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是否存在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问责,以及监督执纪宽松软等情况;检查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灯下黑”和纪检干部以案谋私等违规违纪问题。三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对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对纠正“四风”提出“四个重在”的新要求,检查有无顶风违纪、隐性“四风”“回潮”变种等问题;检查是否存在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追求奢靡、铺张浪费,公款吃喝转向内部食堂、不吃公款吃老板等问题;是否存在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层层发文件、填表格,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文件落实文件。四是执行廉洁纪律情况。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是否利用政治影响力谋取不当利益,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否存在借婚丧嫁娶等事宜赠送或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五是干部作风和执行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乱罚款、乱摊派、破坏营商环境等方面问题;了解发现是否存在对公共利益分配不公、优亲厚友,搞“雁过拔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了解发现是否存在不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在公共场合和群众面前口大气粗、耍特权、逞威风;以及热衷享乐、沉溺奢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参与赌博,从事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等问题。六是推进“一问责八清理”“微腐败”等专项工作情况。认真对照《xx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xx市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点检查是否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党组书记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靠前指挥、亲自谋划、亲自推动;是否采取过硬措施,扎实推进、深入查处、坚决整改;是否严格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清理或查出的问题分类处置等。七是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民生,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聚焦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包括: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水平不高,特别是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举措方面,对群众关注的占道经营、车辆乱停、野摊小贩等城市顽疾治理等问题;对社会和群众关注度高的垃圾处理、渣土清运、园林绿化等领域的监管问题;项目招投标、资金管理等环节监督机制的问题;对乱搭乱建、违章建筑领域的监管问题;执法不规范,尺度不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基层一些执法队员存在形象不佳、言行粗暴、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不断强化政治担当,共同完成好市委交给的巡察任务

    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做好本次巡察工作,是市委巡察组和市城管局局党组共同的政治责任。《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7〕43号)文件明确要求,被巡察党组织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希望市城管局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端正态度,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确保巡察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巡察组将紧紧依靠市城管局党组开展工作,加强与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沟通。在工作中,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着力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向市委汇报巡察情况。市城管局党组要以此次巡察为契机,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巡察中指出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要扭住不放、立行立改;对巡察后反馈的问题,要统筹研究、全面整改。市城管局班子成员要增强政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把自己摆进去,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

    市城管局党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巡察组工作。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党内文件公布巡察工作的任务、安排和巡察组的联系方式,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反映与巡察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巡察期间,巡察组将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问卷调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列席有关会议、“下沉一级”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核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授权范围内的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巡察工作安排,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市城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举报和反映。对其他与巡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转交被巡察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市城管局党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信访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积极稳妥应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对党负责的政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如实反映问题,积极配合巡察组了解情况。对大家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严格保密。为便于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巡察组在巡察期间(起止时间:x月12日—x月15日)设专门值班电话:xxxx(工作时间接听);邮政信箱:xx市第300号信箱转市委第二巡察组;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同时在市城管局机关、xxx园设置意见箱,欢迎大家随时与我们联系。

    市委对巡察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高度重视。巡察组将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巡察纪律,请大家对我们进行监督。

    同志们,做好这次巡察工作,使命崇高、责任重大。我们要保持不忘初心的战略定力,勇往直前的工作作风,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同心同德、扎实工作,共同完成好市委交给我们的这次巡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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