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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讲)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时间:2021-01-19 20:10:1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 11 号 颁布时间:1988-8-6 发文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 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 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 20 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 10 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 30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198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0.5‰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 0.5‰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 1‰贴花。税额不足 1元,按 1 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 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 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 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 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 0.3‰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载金额 0.5‰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 立账簿人

      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 5 元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 5 元

     领受人

     注释 :

     1、该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 号)。

     2、该文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自 2004 年 1 月 29 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 号)。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详见国税发〔2004〕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3、该文自 2011 年 1 月 8 日起第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8 号)。

     4、该文自 1990 年 7 月 1 日起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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