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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3-09 06:04:2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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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本文关键词: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本文简介: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1.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2.法律保留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口诀1:人(人身自由)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本文内容: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

    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

    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3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报批(含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补充点1:特区立法

    口诀:特区立法要报备,不改不撤只发回,一经发回立即失效,不溯及。

    特区立法高度自治,只需要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补充点2:地方财政(都找政府)

    注:对自治区放心,对自治州、自治县不放心。

    ○1自治区制定的补充办法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2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办法和具体办法、或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补充点3:

    ○1民族自治地方需要变更上位法的实施,可以报请批准,上级国家机关60日内答复。

    ○2外贸都要国/务/院批准。

    ○3自治县不和国外交流。

    ○4经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立法两授权

    ○1相对保留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注1:我国立法机关就2个:

    1)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立法权(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

    注2: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既可能是行政立法权,也可能是授权立法权。

    7.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法律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立法解释

    ○8司法解释。

    注:行政规章不属于正式渊源。

    8.人名记忆

    ○1乌尔比安(古罗马):最早提出(大陆法系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口诀:乌尔一声,公公死(私)了。

    ○2

    J·蒲莱士或布莱斯(英国):最早提出以有无统一宪法典来区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来区分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口诀:宪法就是用来禁止“仆人来死(蒲莱士)”这种没有人权的事情。

    ○3西耶斯(法国):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国民才享有)。

    口诀:制作新鲜(宪)果汁:吸椰汁(西耶斯)。

    ○4波丹(博丹):首次提出近代意义的主权观念。

    9.七个法律部门

    宪法(统帅)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10.立法解释的要求解释启动主体(6个)

    口诀:两央两高两委。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

    注:1)专门委员会是人/大底下的,不是人/大常委会底下的,是人/大常委会的弟弟。

    2)因为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所以它自身不提要求解释,这儿的两委之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

    11.提案权主体(提案提的是法律议案,82年首次规定)

    一、向全国人/大提案(9个):

    口诀:两央两委两最高,三十代表主席团。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最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十代表(三十人/大代表;一个省代表团)、主席团(全国人/大主席团)。

    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7个):

    口诀:两央两高专委会,十个委员是委员长会议。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十个委员(人/大常委会十个委员)是委员长会议(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注: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三读程序。

    12.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主体(5个)

    口诀:两央两高省委会。

    注1:解释、提案、审查三者的要求主体中,审查没有专委会(因为要求了之后,是专委会来审查),提案没有省委会。

    注2:除了5主体外,其他人提的叫审查建议。

    13.质询案(质询一府两院)

    一、中央

    口诀:一团质询三十代表十委员。散户搞质询。

    一个代表团,或30名全国人/大代表,或10名常委会委员。

    二、省级

    10名人/大代表,或5名常委。

    三、县级

    10名人/大代表,或3名常委。

    四、乡级

    10名人/大代表,无人/大常委会。

    14.选举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两院院长

    一、中央

    1)人/大口诀:选举常委会,决定国/务/院。

    人/大通过主席团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对于国/务/院都是任命的。

    2)正副主席都是人/大选举。主席只提名正总理,但正副总理都是人/大决定。

    注:除了总理是决定外,各种大boss正职都是由人/大选举出来的。

    3)主席团互推若干人当任执行主席(主持全体大会的流程)。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开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地方

    口诀:三省两地一县乡,提名常委和首长。

    省级:30名人/大代表,或人/大主席团。

    地级:20名人/大代表,或人/大主席团。

    县级:10名人/大代表,或人/大主席团。

    乡级:10名人/大代表。

    注:乡级人/大主席团只有正副主席,没有委员。所以也不能提名。

    15.罢免案

    一、中央

    口诀:三团罢免十一代表主席团

    三个代表团,或1/1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

    二、县级以上

    常委会(因为没有代表团了),或1/10以上人/大代表,主席团。

    三、乡级

    1/5以上人/大代表,主席团。(因为乡不常:乡级没有常委会)

    16.特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只能人/大改)

    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口诀:特区提案不容易,代表、议员三二数,长官同意后,代表团提出。

    先经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2/3多数、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区出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17.我国宪法修改程序

    口诀: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注1:全国人/大只有两处是需要2/3以上代表通过,其他都只要1/2以上。都是有关宪法的(基本法为小宪法,修改一样严格)一处是本处修改宪法,另一处是特区提案修改基本法。

    注2:特区的基本都是2/3。

    注3:只有全国人/大开会要求到会人数2/3以上,其他会议都是1/2以上。

    18.几部第一的宪法

    ○1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正文部分没有规定公民权利,后来写在了修正案中。

    注:1789年法国大革命。

    ○21791年《法国宪法》(1789年制定,1791年施行)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将《人权宣言》写入其序言。

    注: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

    ○3两部宪法标志着现代宪法的诞生: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写入了人民权利。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注:二战后,文化制度分三类: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民主主义(第三世界亚非拉)。

    制宪主体不同:

    1)钦定宪法两部: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1908年光绪《钦定宪法大纲》。

    注:1895年中日甲午海战战败。

    2)协定宪法两部: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2个15年一起协商就成了30年)

    注: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知识产权。

    19.宪法规范的主要特征

    口诀:跟高圆领稳。(参加公务员面试,穿高跟鞋、圆领稳妥。)

    跟(根本性)高(最高性)圆(原则性)领(纲领性)稳(稳定性)。

    20.国家所有

    口诀:城市土地上的矿泉水绝对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土地(城市的土地)上的矿(矿藏)泉水(水流)。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21.人民代表的选举主持机构

    一、直接选举

    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口诀:县领省市指(现场领取省事纸)。乡不常(乡级没有常委会)。

    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和领导;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指导。

    注:因为乡级没有常委会,所以不设自己的选举委员会,县的选举委员会来做。

    二、间接选举

    ○1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代表的选举。

    22.选举流程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

    口诀:直选3、4、6;间选十二、五(12~15人)

    直接选举差额是1/3-1倍,间接选举是1/5-1/2倍。

    一、人/大代表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可以在名单公布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委会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

    注:1)申诉前置;2)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二、村委会选民名单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公布之日起5日内异议申诉,收到申诉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公布

    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后确定正式名单,在选举日7日以前公布。(口诀:正妻,正式名单7天)

    四、间接选举候选人名单公布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五、村委会和人/大的选举、罢免要求

    1村委会:选举、罢免都是双过半。

    2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选举双过半、罢免单过半。

    3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选举、罢免都是单过半。

    23.代表的罢免(谁选举谁罢免)

    一、直接选举

    口诀:30罢乡,50罢县。

    均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并需经原选区半数选民通过。

    二、间接选举

    人/大会议期间: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国庆节);并且人/大代表过半数。

    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1/5以上委员联名(劳动节);并且委员过半数。

    注:罢免决议要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三、村委会

    口诀:村民三五成群去罢免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

    24.代表的辞职

    一、县级: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委员过半数;公告。

    二、乡级: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乡级人/大代表过半数;公告。

    三、间接选举:向选举他的(即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辞职;该常委会委员过半数;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5.行政区域变更

    我国行政区划: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和特别行政区划3种,没有经济特区。

    口诀:一个人/大(全国人/大),两个政府(国/务/院、省政府)

    口诀:省级变界国/务/院,市县全归国/务/院。乡镇一切省政府,小变市县等授权。

    ○1省级的建置(设立、撤销和更名)全归全国人/大。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本处不能叫建置,因为特别行政区不能撤销)。

    注:这儿都是全国人/大,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省级的界限变更,市县级的一切都归国/务/院。

    ○3乡镇的一切都归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小变市县的部分界限。

    26.特区制度

    ○1基本法解释

    口诀:中央条款很麻烦:终局判决前,终审法院提,常委会来解。

    ○2比大陆多的居民基本权利

    口诀:新工迁入教育。

    新闻自由、罢工的权利和自由(82宪法删除)、迁徙自由、旅行和出入境自由、公开传教的自由、自愿生育的自由。

    大陆宪法中没有的还有:生命权、隐私权、知识产权。

    ○3行政长官职位临时代理

    口诀:真(政务)的宝石(司长)才(财政司长)是绿(律政司长)色的。

    行政长官->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

    ○4官员身份要求

    香港立法会议员必须是永久性居民,可以外国人或者有外国居留权,不超20%。普通法官啥要求都没有。

    ○5澳门行政法院(初级法院,管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

    27.特区行政长官滚蛋

    一、立法会法案

    口诀:一次不签可发回(香港3个月,澳门90天),二次不签可解散(2/3以上多数通过,香港1个月,澳门30天),三次不签自己滚蛋(2/3以上多数通过)。

    二、财政预算或其他重要法案

    口诀:一次不签可以解散,二次不签自己滚蛋。

    三、立法会弹劾

    全体议员1/4以上联合动议(澳门是1/3以上),立法会可以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调查委员会,并任主席。调委会认为证据充分,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可以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2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注:村委会、居委会只和政府有关系,和人/大没关系。另外也不受政府领导。

    ○2首次出现在1982年宪法中。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注意:没有自我组织。

    口诀:管教服监。

    ○3村民委员会的设置

    口诀:乡(政府)提县(政府)批,村会同意。

    ○4村民委员会(类似于村里的行政机关)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组成。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成员两次评议不称职就滚蛋。

    ○5村民资格要求(村委会需要有政治权利,村民会议不用):

    1)户籍在,人在。2)户籍在,人不住这,但表示来。3)户籍不在这,人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一人只能一地参加。

    ○6选举过程中的举报:

    向政府举报,如果举报错了,找了人/大也可以。最后都是政府管。

    ○7机构设立:

    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其他都是可以设。

    ○8决策机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不是主人负责制。

    ○9违法行为的纠正:

    1)司法救济;2)行政救济(找乡政府);3)自我救济(罢免;村民会议撤销/变更)

    29.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口诀:广平献(现)艺(一)

    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

    ○1游/行

    口诀:五日申请二日游

    五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两日前答复决定。逾期不通知,视为许可。

    ○2宗教活动

    三自原则:自主、自办、自传。外国人不准。

    30.国家机关事权

    口诀:战争和平看人/大,常委来宣战;省内紧急国/务/院,其他紧急和动员,还是常委说了算;港澳紧急很特殊,内部也要常委办。对台行动谁来着?军委联合国/务/院,报告常委看一看。

    普通条约国/务/院去签,常委会来批。回归条约人/大批。

    注:之前叫戒严,04改成紧急状态。

    3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衔接常委会、决定特赦、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批准普通条约。

    注:钱袋子由人/大控制。(不是常委会管)

    32.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为保护农村(○1农业与农村)内(○2内务司法)外(○3外事)环境(○4环境与资源保护),华侨(○5华侨)必须阅读民(○6民族)法(○7法律)教(○8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材(○9财政经济)。

    33.人/大常委会下设有且仅有四个工作委员会

    ○1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2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委);○3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4澳门基本法委员会。

    34.国/务/院组成部门

    口诀:三委(委员会)二十部一行(央行)署(审计署)

    委员会口诀:民族的发展和改革依赖于计划生育。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香港立法会第一届2年,此外,每届任期4年。老大爷大妈3年,其他全部5年。

    篇2:司法考试心得多篇

    司法考试心得多篇 本文关键词:司法考试,多篇,心得

    司法考试心得多篇 本文简介:-------------------------------------------------------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司法考试心得司法考试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要想考过其中的艰

    司法考试心得多篇 本文内容:

    -------------------------------------------------------精选财经经济类资料----------------------------------------------

    司法考试心得(精选多篇)

    司法考试心得

    司法考试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要想考过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我就是其中一位,我用半年的时间征服了中国第一考,再也不用废寝忘食的被它折磨了。回想起那段时光真的是五味俱全,所以我现在想把它写下来,以便对那些即将备考司法的朋友们提供一个借鉴,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我总结的方法就是:法大司考+自信+坚持。

    我是12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并且给自己定了

    一个死目标就是一次性通过绝不复考,但是想要在短时间内通过考试并不容易,况且我又不是学法学专业的,所以我就在网上了挑选了几个培训机构,经过对比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司法考试学院,我看中的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是一所公办的并且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资源的机构,他的权威性已经公办性,还有就是他的口碑比较好,这是我选择他的原因,还有就是他在价格上的优惠,我选择了他。事实证明我选择法大司考是对的,因为它让我一次通过,在这里非常感谢法大司考。

    首先要说的是既然选择司法,那就必须要有自信,如果没有自信,纵然有心去考也难通过,其实还有很多朋友总是认为司法考试太难了,认为通过率很低,肯定考不过或者考一次肯定考不过,其实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你还没有开始准备就已经输掉了一半,所以在决定要参加司法考试的那一刻起,就要树立绝对的自信,必须一次考过,不给自己再来一次的准备,毕竟这不是买饮料会让你中奖,也许你是非法学专业,有很多不懂得不会的内容,但是没有关系,但这些都不重要,只要努力什么都不是问题。

    其次,我们决定了参加司考,就必须要坚持下去,不要半途而废,可以试想一下,拼搏岁月,苦点累点,那只是短暂的几个月,若一次没有考过,我们累的不再是几个月了,是更长的时间,这个时间我们等得起码,我们又多少时间可以浪费,所以我们必须要抓住每一分每一秒去学习,断绝自己的后路,不要给自己再来一次的机会,我在复习的时候几乎是每天晚上12点才睡觉,早上五点就起床,或者我的时间不是很标准,但是我自己可以坚持下来,在这里跟大家提个醒,休息时间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我想说的是吃的苦中苦方位人上人,必须要勤奋,也许我们这样学习可能会坚持一天两天,但是长时间的坚持不知道能不能做到,所以光有勤奋之心还不行,必须要能够坚持下去。坚持下去了,你也就成功,在上课的时候注意听讲,不懂得就问老师,问同学,尽量当天学的内容当天吃透,课下在做复习。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考了两次,这次371分,低分飘过,没有欢呼,很平淡,因为我知道,自己肯定会过的,只要努力,总会有收获。

    也曾经看过不少的经验之谈,不过感觉很是罗嗦,就没什么耐心看下去,大部分只看了个开头就没再看了。可能有不少童鞋像我一样,对侃侃而谈的文章没兴趣,大家想看的只是“实用”的东西。下面我简短就谈谈自己复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复习

    1.文字材料

    我用的主要有三种,三大本、指南针的法条和政法英杰老师打印的讲义。

    使用时,将三大本当作工具书来用,相当于字典,只用于查询。大家都知道,三大本上,有7、80%的东东,都是废话。但是,卷一的法理部分,要详细阅读。由于近两年对民法基础理论和诉讼法的理论知识考查有所增加,所以,这些部分也应重视。

    指南针的法条,将好多知识点串联起来,能够帮助你轻松掌握相关联的不同法条,包括司法解释。

    政法英老师的讲义,是对各科知识的提炼与总结,在后期复习时尤为重要。

    重复:适合自己的材料才是最好的。

    2.关于培训班

    贵的不等于好,便宜的也不等于一无是处,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重点推荐政法英杰的培训班。

    3.关于老师

    名师不一定讲得好,名气不大的老师也不见得讲得不好,关键在于适合自己。这里推荐几位老师:张小平、张龙、刘安、郄鹏恩、李亮、李金明、董坤、何滨李佳、李仁玉、席志国、史飚。再次重复:风格适合自己的老师,就是最好的。

    4.关于时间

    不一定要前一年的11月就着手,但,一定要提早。否则,知识都堆积到后期,会有重负如泰山的感觉,效率低下。

    5.是最重要的一点,司考如同上阵打仗,贵精不贵多。在复习时,一定要注重质量,争取做到看多少记多少,不贪多。一定、一定不要老是觉得时间不够!切记!切记!

    二、关于考试

    1.放松心态,注重细节

    不要有心理压力,是老生长谈了。细节决定成败才是最重要的,这不但是世界500强企业的生存法则,对我们的考试也同样地重要!一定要仔细读题,类似于今年卷四第一题,答错的童鞋不在少数。

    2.慎用模板

    如果是第一次参加考试的童鞋,现成的好用的模板为我们省去了不少的气力。但对于老考生来说,还是慎用为妙。在阅卷老师忙碌的工作中,千篇一律的风格的文字,不敢保证会不会引起老师的疲劳感。因此,加强法学修养就显得极为重要。

    3.加强法学修养

    这是一个很空很大的话题,但是,是有捷径可循的,就是前面提到的,把三大本上的法理学细细地研读。这个过程不是要背考点,而是培养自己的语感,法言法语的语感!当你觉得看见论述题时,能用法理学的知识来解读和阐释,也即水到渠成了。

    最后,再再再重申一句,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祝愿各位童鞋都能顺利过关!

    司法考试心得体会

    真的很开心,我司法考试通过了,又惊喜又意外。知道我过了那一刻我整个人都麻木了,我的努力没白费,我的努力也得到了最好的回报。在此,我要感谢万国对我的栽培,因为我报的是万国视频班,是万国学校的培训让我提升了基础,最终通过了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复习,我觉得不是一个死学的过程,学习方法一定要适当,选择教材和使用教材也要有一定的规律。以下,就是我复习司法考试的心得。

    在教材选用和使用方面,我用的是万国的专题讲座,真题五卷本,与万国红腰带等。专题讲座的知识面很多很范,有有时候看一本的专题讲座会花了太多的时间。对于专题讲座那几本书,我个人认为,如果很早就开始复习了,可以将那些书看完。但是,如果,复习司法考试的时间太迟或者看了基本觉得花了太多时间,我建议不用看了。此时是应该做些题目,不会了才翻专题讲座。专题讲座相当于一本字典,可以不用全看,有哪些知识点不会的就翻阅专题讲座查找就可以了。历年真题是必须做的,而且要确保做到三次以上。万国的专题讲座和真题五卷本和一配套运用,因为真题五卷本是通过知识点分类编的,最好的使用方法是看完专题讲座的一个知识点后,就立刻做真题五卷本相应知识点的题目,加深记忆。但报班的同学首要的任务而不是看什么书啊,做什么题啊,重要的就是弄明白讲义。讲义就相当于教材的压缩本,基本囊括了所有知识点,把讲义都弄明白了,基础肯定是质的飞跃。还有,模拟题以及那些按年份编辑的历年真题最后就在最后俩个月做,因为模拟题以及历年真题试卷是检测复习效果的,最后俩月做最好。还有,考前预测题好重要。好多人都觉得,在考试前前一天做题没什么效果,那就错了,考试前的前一晚真的不想怎样复习的,我建议是做下预测题。就今年来说,万国的考前预测题是最好的,预测知识点覆盖率很高,我觉得如果考前可以做下考前预测题,增多十几二十分完全没问题。

    好多人,在复习的过程中都是比较盲目的,因为在复习的过程中有许多的方法可以参考,有些学员甚至是完全复制别人的学习方法的。我认为,如果在复习的过程中完全是靠别人的方法的,通过的几率真的很低。每个人的接受能力都是差距的,而且时间上的安排往往就有太多的差距最重要的是有自己的计划。报班的学员除了要完成班上学习的任务外,还要有自身的计划。任务是可以自己制定的,但要求是每天都要有,而且每一天都要完成,学习就是要有完成任务的冲劲。还记得,我当初复习的时候,我每天都安排自己有看书和做题的任务,而且我每一天都能超额完成。一个人的学习是不需要完全的按照别人的经验去的,只要自己可以找到自己的方法以及自己的接受能力,每天都能把自己安排给自己的任务完成,进步的速度是非常之快的。当一个人习惯于自己的学习方式之后,安排给自己的任务会每天每天都增多,但每天都可以完成。所以,我觉得,学习的方法不需要学,而是要自己去探索,去发掘自己的潜能,然后根据自己的计划安排去完成自己要做得任务就已经足够了。请记得,别人的经验永远是别人的,我们要学的不是照抄别人的经验,而是可以借鉴和取长补短。每个人都要根据自己的接受能力和时间安排去选择最适合的学习方式,只要肯认真努力地去复习和完成自己的任务,通关的难度不会很大。

    所以说,司法考试并不是想象中那样难。只要努力了,就有很大的机会。我们复习司考的时间容不了我们埋怨,既然我们选择了就要努力地闯下去。基础差,没问题,可以报司法考试培训班。基础好但考不过,也没问题的,只是还没有找到最适合自己努力学习的方法而已。复习司考就像走一盆棋子,只要下对了子就马到功成。在此,我想敬告各位复习司法考试的朋友,不要死死的复制别人的方法,最好就能根据自己的性能选择自己最容易接受的学习方式。就现在来说,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作用是很大的,每个人都可以适当的报个培训班最好。我能通关也都是通过万国的培训,在此真的很感激,我忘不了那些给了我很深印象的老师,如民法段波,刑法韩友谊,刑诉陈少文,民诉郭翔等等。

    最后,我想说,司法考试并不是那么可怕,只要自己下对药就可以了,最后祝所有投身于司法考试的朋友都能通过吧。相信我,相信自己,一定有奇迹!

    司法考试,是一场智力、毅力和体力以及心理的综合较量,正因为其复习资料多、难度大、通过率低,成就了其“三大名考”之一的名声。一路走来,经历了那段昏天黑地的日子,才发现有那么多值得总结,值得留给后来人…可能这其中大多是个人体会,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我更希望下面的这些东西能成为您行动的参照,而不是全程指南。

    首先,要有充足的复习时间和完整科学的复习计划。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司法考试主要考察的是知识的广度,要复习的内容相当多,涵盖所有的现行法律的条文及其基本理论。这么多内容对于基础一般的人来说,尤其是第一次准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应当要留够四个月以上的复习时间。如果考试还定在九月份的话,我觉得从三月份就着手复习比较合适。因为到九月份这其中会有很多编外事情要占用你的复习时间,比如说要上课啊,要准备期末考试啊,或者看不进去书出去耍啊等等。所以留足充分的复习时间很关键,是保证你复习效果的基础和保障,而且越早下手准备复习越好,在心理上会有一种超越感,能不断激励自己努力复习。

    关于计划嘛,我这里有一个不成熟的草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轮复习

    1.三月份,复习民法和商法;2.四月份,复习刑法;

    3.五月份——六月中旬复习刑诉、民诉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4.六月中旬——七月中旬,复习第一卷的内容,可以采取先经济法,然后三国法,最后法理、法制史、宪法和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的顺序。

    重点提一下,每年的大纲新增考点和新增法规要重点看哦,这些内容的考查的可能性非常高!

    第二轮复习

    七月中旬——八月中旬,回顾各科知识内容,浏览法条,并认真总结出题人的出题思路和培养答题思维,熟悉答题方式和得分技巧。

    第三轮复习

    1.八月中旬——九月初,回顾各科重点考点和自己的易错点、薄弱点;

    2.九月之后每周可以做两套模拟题,不要深究答案的对于错,关键是掌握好考试的时间,培养临场实战的感觉。

    3.考前最后十五天,集中把真题的错题和不太懂的地方再过一遍,并且集中背第一卷的相关内容。同时,其他科目的考点争取每天都翻一下,保持印象。

    其次,要坚持不懈地复习,并系统地回顾看过的内容。

    复习司法考试,按照上面的计划要持续五个多月,这其中会很多不利的情绪来干扰你,包括寂寞、紧张和各种诱惑等等,它们会让你不知所措,丧失斗志。想要征服这些不利因素就要有毅然决然的决心,在坚定的信念支撑之下,就算再大的干扰和打击,你也不会迷失方向,而会牢牢抓住手中的力量,不会轻言放弃!

    司法考试的内容是出了名的多,如何挑战遗忘,抗击混淆是重中之重。这有很多方法,你可以不断的看,反复的看,但我觉得较好的方法是建构知识网络,并定期系统回顾。比如说看民法的物权,在一周的时间里你可以边看边画知识提纲,把重要的知识点像老师上课的板书那样写出来,然后在周末看完该部分内容之后借助知识提纲把看过的内容系统地回顾一遍。磨刀不误砍柴工,当你认真做完这个工作之后,会发现学过的知识记得要牢固得多,而且这对第二、第三轮复习也相当有用!所谓“纲举目张”就是这个道理。

    第三,要认真地研习真题,总结重点知识和命题人的考查方式以及做题的技巧。

    毋庸置疑,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因为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就是考查重点知识,重复率较高,很多东西是年年都要考的,比如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民法中的合同和物权,行政法中的受案范围等,这些东西在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中都有充分的体现,通过做真题可以反复敲打这些知识点,从各个方面全面理解这些知识,并熟练运用。

    另外,司法考试现在考查的越来越灵活,题目当中也有很多陷阱,很多时候往往是已经掌握了知识点,却因为对题目理解不到位或者粗心大意而丢分。因此,认真研习历年真题,仔细体味其中出题人的考查方式,并调整自己的思维与之保持一致,避免走思考的弯路是非常重要的准备工作。最后,通过大量做题,你还可以总结出一系列做题的技巧,可以在考试的时候节省很多宝贵的时间。

    第四,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放松心情,劳逸结合。

    司法考试不仅是拼智力、拼耐力的比赛,还要拼体力,没有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是没有办法承受几个月的高负荷的复习活动的。所以,在紧张的复习中,要忙里偷闲,“没事偷着乐”哈,学会给自己减压,也要学会照顾自己的身体。一般说来,良好的作息习惯,清淡的饮食,以及适当的体育锻炼可以带来较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有条件的话,可以每天喝一包牛奶,吃点核桃哈,呵呵~

    第五,要重视考前信息,但不能迷信点题信息。

    司法考试之前,都会有很多辅导班透露出来的内部消息,这些东西大家可以选择性的看一下:其中一些重点法条和重要知识点,可以放到自己的最后复习计划中详细看一下,主要是熟悉这些重点内容,提高考试时候的反应速度。但对于辅导班押宝的题目,适当看一下就好了,不要迷信这些东西,考试的时候还是要以自己的判断为准,坚信自己的分析结论是最重要的,记住,考场上相信自己就足够了,不要轻易更改答案!

    第六,适当做点模拟题,合理分配考试中的时间。

    考前十几天,可以适当做一点模拟试卷,一方面通过做题查漏补缺,但不要对模拟题的答案太过执著。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通过做题感受司法考试的气氛,适应考场的感觉,合理分配考试中各种题目的时间。

    般来说,单选题每个题目不要超过一分钟,总共不超过50分钟;多选题每个题目不超过1.5分钟,总共不超过60分钟;不定项选择每个题目不超过2分钟,总共不超过20分钟。剩下的50分钟可以拿20分钟作为机动时间,但至少留30分钟检查题目和涂卡。

    其实,我建议大家做完单选就把单选的答案涂到答题卡上,昨晚多选和不定项后也及时涂上,这样不仅可以把时间安排得更加紧凑,而且可以调适紧张的情绪,呵呵,大家可以试一下。

    对于第四卷,我觉得不应该考前几天才开始练习,在第一轮复习结束之后就要着手练习,可以每个礼拜写点东西练练手,也要注意总结论述题的重要知识点。在考试的时候,一般来说,每个案例题目至少要读三遍:第一遍读题目看问题,第二遍读题目构思答案,第三遍再读题目检查有没有分析错误,然后再在答题纸下笔写答案。每个案例不超过二十分钟,两个论述依情况而定,每道题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比较合理。第四卷尽量保持绢面的整洁,不要更改。

    最后,涂完了答题卡或者答完了第四卷之后要再次检查一下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和第四卷的改涂的地方有没有漏涂或者错涂的,把好最后一道关。

    呵呵,啰里啰唆半天,说了这么多,算是对自己这几个月复习工作的一个总结,也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发。有志者事竟成,付出终有回报,希望各位复习司法考试的同仁都能通过!

    我参加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并顺利通过,成绩不高,但在所在地市的通过者中我是最高分。回想自己的司考过程,真的有太多的酸甜苦辣和太多的感慨,还是古诗说得好:“梅花香自苦寒来”啊。其实,我一直有个想法,就是把自己参加司考的做法和体会写下来,与今年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和准备参加明年司法考试的有志之士共勉,希望他们能从中得到一点借鉴,对他们准备司法考试有一点帮助,从而顺利通过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我也认为,其他各种考试也是相类似的,希望对其他考试参加者也有所帮助!

    必须要有志向、有决心、有坚强的毅力。自己首先要有从事法律职业或想为自己以后发展增加一点砝码的想法,有了这个想法以后你必须下定决心:我一定要参加并通过这个考试;同时,有了志向和决心还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坚强的毅力,不能坚持下去,再大的志向和决心也是没有用的。司法考试共考14门科目,光是简化版教材就有约4000页,分为4个试卷来考,内容多、范围广,要求在两天内考完并通过,难度是相当大的,自2014年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开考以来,它就以参考人数众多而通过率之低而闻名,故有“天下第一考”之称。这种考试靠临时抱佛脚是没有用的,只能靠平时慢慢复习和积累。据我在网上看已通过司法考试的网友谈的体会,大多是有志向、决心和坚强的毅力的:有的几次才通过;有的每天早上5时起床,中午不休息,晚上看书到十二点;有的干脆辞职而我本人则是在决定参加司法考试后,辞去了令很多人羡慕的领导岗位,一心一意复习,从而顺利通过了今年国家司法考试!

    必须要有一套系统的教材、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法。下定决心以后,首先要选择一套系统的学习教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教材,再聪明的人也是通不过司法考试的!有关司法考试的教材很多,往往让很多人不懂选择哪一种。其实,每一种教材都是不错的,关键是看自己喜欢哪一种罢了。我个人认为法律出版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就不错,都是在全国有点名气的专家编写的,因此我选择的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一整套《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另外我还买了《案例分析专题》、《论述题专题》和四套模拟试题。其实我买书先后花了1000多元,因为每年的考试大纲和法律法律都有不同,而新书一般是在每年四月才出来,要提前做准备,只能先买旧书先看着,等新书出来后再重新买,一般在南宁买旧书是6.5折左右。其次,要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学习时间安排表和学习计划。制定学习时间安排表是为了督促自己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去学习,这是必不可少的,否则“三天打渔,两天晒网”,还不如不学。同时,因为司法考试内容多、范围广,只靠一两个月的突击是不行的,因此,必须要有计划,做好长久作战的准备,按计划去学习完所有的资料。在时间上一定要留有余地,免得到时完不成计划,从而影响自己考试时的心情。在复习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不断调整自己的局部计划,以完成整体学习计划。又次,要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和改变自己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有很多种,但适合自己的往往不多,而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会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以我为例,我是相信“万变不离其宗”、“以不变应万变”的,意思就是说无论怎么考试,都离不开书本的基础理论,因此,作为考生,只要紧紧抓住书本,把书本中的基础理论和内容学懂学透,就足以应付考试了。我在将近10个月的复习中,一直坚持看书本,共看了4遍教材,每看完一遍教材,我就做一次配套练习,通过配套练习来增强记忆和理解,巩固学习效果,同时,利用上厕所或不想看书的时间看《案例分析专题》、《论述题专题》,在看完两遍书后,我把2014年的试题按考试规定时间做了一下,自己估分,居然得了380多分,于是信心大增,又把书本看了两遍,刚好到考试时间。在复习过程中,我没有专门看法律法规,只是在看书过程中,对不理解或难以理解的,就看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已。为什么我没有专门看法律法规?因为在看了两遍教材并做了2014年的试题后,我就发现主要的法律法规在教材中都已经涉及并讲得很好,只要把教材学懂学透就可以了,否则,那么繁多而又枯燥无味的法律法规又如何能看得进?再次,看书一定要看懂看透。我有个同事,她说她也考过一次,但没有通过,她很疑惑地问我:“我看书都懂的啊,但就是考试时不懂做题。”我说:“你都没有真正把书看懂”,她反驳我说:“我都懂的啊!”我不想多说。我是政法大学毕业的,对很多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我都不敢说自己懂。因为,我知道,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不多看几遍书、不多想几个为什么,是根本无法理解和掌握其实质和精髓的!字,谁都看得懂,但把字组合在一起,则必须根据组合者的意图和上下文以及其他相关联的东西才能把它弄懂弄透了!很多人都说自己已经看懂了,但考试时却通不过,实际上,他们看懂的只是单个的字,只是表面上的懂,而实质上是不懂的。在复习中,对一些问题,一开始我是弄不懂的,看了几次以后才懂;有的自以为已经懂了,却在以后的复习中发现自己原来的理解是错误的。这是我在复习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因此,就象我前面说到的那样,必须要通过一些方法来检验自己是真懂还是假懂,最好的方法就是适当做一些练习题了。能够做对80%以上的,就是真懂;只能做对50%以下的,就是假懂;在这两者之间的,说明自己还必须再努力。最后,要锻炼考试的速度。司法考试题量大内容多,往往有人因为不注意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而做不完或没有时间涂完答题卡,从而出现不应有的错误。因此,必须在复习过程中,严格按照考试规定时间和要求,去做一些模拟试题,以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包括钢笔只能用在哪些方面,铅笔又用在哪些方面,如何削铅笔才能更好的填好答题卡,是先做完试题再填答题卡,还是边做边填答题卡,等等,都要事先进行演练,确保不因这些小事而影响成绩。

    必须要有信心、恒心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俗话说“有了良好的自信就等于成功了一半”,这是很有道理的。要通过司法考试,首先对自己要充满信心,要相信“我能行”“我是最棒的”,如果对自己没有信心,那也就没必要准备复习和参加考试了。我之所以先辞掉公职再准备司法考试,也是源于对自己的很大的信心。有了信心就有了良好的开端,但良好的开端只是个开始和前提,要想取得最终的胜利,还必须要有恒心。司法考试准备过程是漫长的,仅仅靠一时的热情和信心是不能坚持到最后并取得胜利的,做事贵在坚持,贵在持之以恒,司法考试复习也不例外。“行百里者半九十”,很多事情往往只要自己再坚持一下就会到达胜利的彼岸,但却有很多人无法坚持,从而以失败告终。我在复习过程中,也曾消沉过,但是我顶住了,并坚持了下去。特别是在考试过程中,因为今年的试题比较偏,考完第一卷后感觉与平时模拟考试相差很大,心里有了波动,在考最后一卷时,心里已经不想考了,但还是坚持做完。事后大家反映今年比去年难,出题也很偏,事实证明,并不是只有我一个人感觉难,但我感觉难,别人感觉更难呀。所以,不管自己感觉如何,做事情一定要有始有终。此外,学习本身就是一件很苦的事情,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体会。而我认为,司法考试复习是比其他很多学习更苦的事情!在我经历的各种考试中,我觉得司法考试是最难考的,比高考还难!因此,准备司法考试复习,一定要做好吃苦的准备才行,没有吃苦耐劳精神的,我劝他们还是不要考了,也不要准备了。

    必须要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司法考试复习过程是比较漫长的,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只有精神支柱是不行的,必须要有良好的身体作基础。身体是革命的本钱,这句话永远是真理!

    而且,有了良好的身体条件,也有助于提高和调整自己的精神状态,从而会促进自己的记忆力,增强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注意劳逸结合,对准备司法考试无疑是重要的。我在这个过程中,每天下午都按学习时间按排表去锻炼一个小时,跑三公里左右。同时,必须要保证自己有一定数量和有规律的睡眠时间,否则也很难让自己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的。列宁说:“不懂得休息的人也不懂得学习。”因此,要通过锻炼和有规律的睡眠,让自己有足够的精力去看书。

    必须要有牺牲精神和充足的学习时间。司法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并非是浪得虚名,要想顺利通过,不付出或不做出一些牺牲是不行的,同时,因其内容多、范围广,不保证充足的学习时间是无法理解其中内容并顺利复习完所有内容的。在复习过程中,你可能要减少和女朋友约会的次数,可能要推掉很多应酬,牺牲上网的爱好,等等,总之,与学习无关的活动,都坚决杜绝。另外,你必须坚持每天有同样多的时间来复习,否则,学习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从而降低通过考试的机率。比如我为了司法考试,辞去了公职和良好的前途,牺牲了储如上网、应酬等很多东西,每天学习10-12小时,每50分钟休息10分钟,最终取得了良好成绩。

    必须不要迷信什么培训班,关键是靠自己。目前,针对司法考试的各种培训班很多,少则花费几千元,多则花费一两万元,而且其中鱼目混珠、鱼龙混杂,不排除只为赚钱而对考生没有任何帮助的培训班。今年四月在南宁书城,我遇到一个已经考了几次司法考试的漂亮mm,她说她在去年考完后就懂得自己没有过,于是马上开始复习,现在准备到广州参加一个培训班,言下之意是建议我也参加一些培训班。我因为和她只是萍水相逢,不好多说,但我内心里是不赞成她去参加什么培训班的。因为,不管是什么培训班,都是短则十多天、长则两个月,而且主要是讲所谓的重点,等等。而司法考试要考14门科目,不管是什么培训班,都只能是涉及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也就是说,参加培训班,都只能学到一点点的东西而已,大部分还得靠自己!换句话来说,自己连书本的东西都还没有学懂学透,去参加培训班又有多大作用?当然,如果自己已经看了3-4遍书本,对基础的东西确实掌握得差不多、模拟试题也做得不错了,参加一下所谓的速成提高班也无可厚非。否则,还是老老实实地看书为好,不要抱什么幻想,要想成功,必须得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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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3:20XX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考点,司法考试,刑诉期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简介: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内容: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1.[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日)]

    (1)

    《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4.[3日]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三)、(四)、(五)项: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276条第1款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7)《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8)《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0)《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1)《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2)《刑诉规则》第284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23)《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4)《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5)《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26)《逮捕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7)《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5、[5日]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6)《取保候审规定》第13条:第1款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7)《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刑诉规则》第26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9)《逮捕规定》第8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6、[7日]

    (1)《刑诉解释》第32条第1、2、3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5)《刑诉解释》第68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刑诉解释》第92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刑诉解释》第109条第2款: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8)《刑诉解释》第1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9)《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10)《刑诉48条》第3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11)《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2)《取保候审规定》第17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3)《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1款: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14)《刑诉规则》第124条第1款: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5)《刑诉规则》第126条第1款: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16)《刑诉规则》第24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

    (17)《刑诉规则》第324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8)《逮捕规定》第4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19)《逮捕规定》第8条第1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7、[10日]

    (1)《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4)《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二):(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5)《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6)《刑诉规则》第10条第3款: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7)《刑诉规则》第83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8)《刑诉规则》第13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9)《刑诉规则》第308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10)《刑诉规则》第373条第2款: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8、[15日(半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3)《刑诉解释》第19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4)《刑诉解释》第292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5)《取保候审规定》第20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6)《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3款: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7)《刑事再审》第13条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9、[20日]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0、[30日(一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5)《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215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8)《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9)《刑诉解释》第109条第1款: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0)《刑诉解释》第156条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11)《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2)《刑诉解释》第362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13)《刑诉规则》第134条第2款: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14)《刑诉规则》第268条第1款: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15)《刑事再审》第1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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