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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山市电商项目招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8-08 11:40:2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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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电商项目招引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电商项目招引工作,充分利用江山在外电商资源,引进电商区域总部项目,全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市外引进项目在江山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以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但未注册独立法人的传统生产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传播网络进行网上交易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

     (三)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

     (四)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五)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扶持对象分类 电商招引企业分为领军型、成长型、初创型三类,具体如下:

     (一)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项的为领军型电商企业(A 类):

     1.年网络交易额 1 亿元以上的; 2.年纳税总额 200 万元以上的; 3.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30 人以上的。

     (二)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项的为成长型电商企业(B 类):

     1.年网络交易额 3000 万元以上的; 2.年纳税总额 60 万元以上的; 3.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20 人以上的; 4.已经完成资本市场 A 轮融资的。

     (三)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项的为初创型电商企业(C 类):

     1.年网络交易额 1000 万元以上的; 2.年纳税总额 20 万元以上的; 3. 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5 人以上的; 4.本《意见》第一条(二)、(三)、(四)、(五)所指类型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场地租金及装修补贴 1.对于入驻电商园区的市外招引企业,给予前3 年全额后2年减半的场地租金补贴;根据规模大小,A 类企业给予配租办公场地300 平方米以内,B 类企业给予配租办公场地200 平方米以内,C 类企业给予配租办公场地100 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租金补

     贴,租金实行先缴后补。对非入驻电商园区的市外招引企业,根据企业所属类别,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不超过电商园租金标准)。

     2.对市外招引企业首次装修园区办公用房的,按照企业所属类别,分别给予 A 类 30 万元、B 类 20 万元、C 类 10 万元的装修包干奖励。

     (二)地方综合贡献奖励 对招引企业及其在江山注册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其在江山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前3 年全额后2 年减半的奖励。

     (三)加强职工公寓房保障 有效调剂政府投资建设的职工公寓房,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和高技术人才,按照企业所属类别,分别按不高于 A类 3 套、B 类 2 套、C 类 1 套的职工公寓房 5 年租金全额奖励,租金实行先缴后补;对非入租园区配套职工公寓房的,根据企业所属类别,分别按不高于 A 类 3 套、B 类 2 套、C类 1 套的职工公寓房,每套每月 4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期限为 5 年。

     (四)市外网店回迁奖励 对市内电商企业将所属外地网店迁回至江山,12 个月内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 万元、3000 万元和5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1 万元、3 万元和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网店不重复享受。

     (五)符合以下其中之一项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1.年网络交易额 5 亿元以上的; 2.年纳税总额 500 万元以上的;

     3.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50 人以上的; 4.引进前为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上市公司投资项目、独角兽,或者其他带动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行业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

     四、附则 (一)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各类享受主体向市商务局申报,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扶持政策兑现流程的通知》(江政办发〔2019〕125 号)执行。

     (二)本《意见》中涉及政策门槛的“年网络交易额”、“年纳税总额”和“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均指落地企业及其在江山注册成立的控股子公司在江山市所达到的相应指标。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五)本《意见》从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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