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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5-29 21:35:4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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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举证技巧手册

      1 目 目

      录

     引言 ·········································································· 1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 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巧 ············································································· 3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 ··············· 3

     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 ····················································· 3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 4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 ········································· 4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 4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 4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4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 5

     (三)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 5

     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6

     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 6

     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6

     (四)劳动规章制度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 6

     1、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相关书面证据 ·········································· 6

     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 7

     (1)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 ······················································· 7 (2)应尽量避免的公示方法 ······································································ 8 3、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 ···················································································· 8

     二、用人单位对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责 任和举证的技巧 8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 ············ 8

     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 ···················· 9

     2、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和审查的权利 ········ 9

     (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 ········· 9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 10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 10

     (1)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10 (2)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1

      2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 11

     1、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 11

     (1)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 ·································································· 11 (2)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 ······························································· 11 (3)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 ·································································· 12 2、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 12

     (1)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 ······················································ 12 (2)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 ················································ 12 (3)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 ··················································· 13 (4)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 ···························································· 13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和举 证的技巧 ······· 14

     (一)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 ·········· 14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14

     2、用人单位对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 15

     3、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举证的证据保存工作 ··············· 16

     (二)用人单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负的举证责任 ···· 17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 17

     2、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举证责任 ·················· 18

     3、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保存证据的方法 ·················· 19

     四、用人单位 对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 19

     (一)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表现 ························· 19

     1、《劳动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 19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 19

     3、《企业破产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 20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处理劳动报酬争议的的规定 ··················· 20

     (二)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拒绝举证的法律风险 ···· 21

     (三)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举证的事项和方法 · 23

     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 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 24

     (一)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 24

     (二)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 25

     (三)用人单位证明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 25

     1、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 ············································· 25

      3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 25

     3、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 ························································· 26

     4、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 26

     6、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 26

     (四)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技巧和方法 ··············································································· 27

     1、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 ·················· 27

     2、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 ··························································································· 27

     六、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 巧和方法 ······· 27

     (一)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法律依据 ··················· 27

     (二)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认定标准 ··················· 28

     (三)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程序要求 ··················· 30

     (四)用人单位对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举证技巧 ················ 30

     1、员工自己向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 ················································ 30

     2、用人单位对员工做出处理的资料 ················································ 30

     3、证人证词 ············································································· 30

     4、物证 ··················································································· 30

     5、有关视听资料········································································ 31

     6、ZF 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 31

     (五)用人单位解雇有严重过错员工的证据收集方法 ············· 31

     七、 用人单位预告通知解除 劳动合同的举证技巧 ·············· 31

     (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 32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 ············· 33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 33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3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举证责任 ······················································· 34

     1、要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34

     2、要证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 34

     八、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和 保存方面的举证责任和举证

      4 的技巧 ······································································ 34

     (一)劳动合同文本应交付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 34

     (二)劳动合同文本未交付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 35

     1、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且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 ······ 35

     2、用人单位单边持有劳动合同或者虽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达证据,要证明这件事比较困难 ·························································· 36

     3、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36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文本的举证方法 ·········· 36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 36

     九、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管理文书送达的举证 技巧 ············· 37

     (一)《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文书送达的规定 37

     (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管理文书送达的方法 ······· 38

     1、本人不在的 ·········································································· 38

     2、邮寄送达 ············································································· 38

     3、公告送达 ············································································· 38

     (三)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合同管理文书送达证据的技巧 ·········· 38

     

     第 1 页

     共 39 页 引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引起仲裁、诉讼时,通常是由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据统计,用人单位当被告的几率在 90%以上。而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结案的情况来看,90%以上的几率又是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败诉的原因,当然主要是实体方面的原因,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确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但是,许多案件用人单位在事实方面并不存在问题,可是在仲裁和诉讼中也败诉了。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做了研究,败就败在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单位没有违法的行为或者行为轻微。因此,如何举证,掌握举证过程中一些可供操作的技巧和方法,对每一个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就十分重要。平时管理好应该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还可以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谁存证谁举证”相结合的原则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争议案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第 2 页

     共 39 页 果。据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提供和保留自己掌握和管理的证明材料,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哪一些材料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而需要提供作为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有哪一些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有哪些可供操作的技巧和方法?

     第 3 页

     共 39 页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

     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

     1 1 、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

     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第 4 页

     共 39 页 2 2 、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3 3 、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

     在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 1 、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 2 、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

     第 5 页

     共 39 页 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 6 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 3 、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6 页

     共 39 页 1 1 、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 2 、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3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规章制度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怎样来做好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证据保留工作呢?这里提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1 1 、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 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相关书面证据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第 7 页

     共 39 页 协商确定→公示告知。为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程序,并务必要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和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无法证明相应的内容。

     2 2 、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 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单位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单位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1 1 )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

     ①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 ②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③劳动合同约定法;

     第 8 页

     共 39 页 ④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⑤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 ⑥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⑦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2 2 )应 尽量避免 的公示方法

     ①网站公布; ②电子邮件告知; ③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3 3 、对于已经 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进行修订或删除,甚至推倒重来,并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用人单位对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

     从《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在

     第 9 页

     共 39 页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拥有义务和权利:

     1 1 、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 有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同时,还应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告知行为的证据。

     2 2 、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知情和审查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也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劳动者的年龄、性别、学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以上情况,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同样应该好好保留、掌握和管理。

     从以上例举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中间用人单位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二)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和不注重入职审查都将给单位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第 10 页

     共 39 页 1 1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主动告知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 2 至 5 万元的罚款。

     2 2 、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如果核查不严格,而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耗费工资福利待遇、浪费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

     (1 1 )

     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 11 页

     共 39 页 (2 2)

     )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投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不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用人单位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技巧和方法

     1 1 、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采取告知措施:

     (1 1 )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声明

     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设计有关栏目,要求劳动者在单位告知情况后声明:单位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2 2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

     这是比较省事的办法,比如在劳动合同关于甲乙双方基本情况中,可以写明一条:“甲方应将有关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提供招聘简章或向乙方口头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述情况。”合同条款写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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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9 页 单位已告知,可以防止因知情权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3 3 )要求劳动者提供书面声明

     即在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请劳动者签字认可,并保留作为证据。

     2 2 、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举证的技巧和方法

     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1 1 )设置《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证据

     表格中列明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有关的各个项目,要求应聘人员如实填写,不得欺骗。用人单位应将《员工入职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妥为管理和保存,一旦发现员工方面有欺诈行为,就可以作为证据作出处理,该员工不服的,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

     (2 2 )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留作证据

     比如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等;应聘人员是否年满 16 周岁或是否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否与其它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它单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招用外国人,是否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特别在招用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时,应该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同时,还应该要求有从业经历的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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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9 页 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3 3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以备作为证据

     为了规避出现入职审查不严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可验证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婚姻生育证明、甲方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将有关与本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甲方提供的《员工招收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明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就将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的责任,加在应聘人员身上,一旦事后出现问题,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但可以减少损失,还可以动用法律武器制裁欺诈者。

     (4 4 )建立职工名册并保留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由此可见,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难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情况,有这个规定,由于职工名册是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举证义务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对“职工名册”应当包括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看来,按照《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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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9 页 例》第八条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决不是一件小事,没有职工名册的,有职工名册却没有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是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名册的证据力实际上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重要作用。对那些不辞而别的职工,职工名册就是用人单位向他追索赔偿的重要证据;而从职工方面来说,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和他存在劳动关系的最好证明。当然,对劳动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者来说,职工名册是首先必须检查的资料。

     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一)用人单位对员工是否订立劳动合同要负举证责任

     1 1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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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9 页 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与此相关的实施规定。

     2 2 、 用人单位对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首先,用人单位必须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对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事后可能发生争议纠纷,而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那么,对于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方法呢? (1)对初来应聘的可以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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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9 页 (2)对已经招收并且用工的要保留相关证据,在一个月之内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必须书面表示意见,如果书面拒绝要作为证据保存;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3)对已经超过一个月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保留好有关拒签的书面证据外,应当严肃向其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随时通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只支付正常工资,不支付经济补偿。

     3 3 、用人单位要做好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举证的证据保存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一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才是唯一标准。只要有了用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这种劳动关系就是合法的,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今后再也不存在所谓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 2005 年专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的凭证,包括: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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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9 页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本通知明确规定(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保存这些资料为提供证据作准备,否则就要承担对本单位不利的后果。劳动保障部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种种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运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来逃避责任的空间已经非常狭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还托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更加沉重的法律后果。

     (二)用人单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负的举证责任

     1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 18 页

     共 39 页 2 2 、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上(2)、(3)、(4)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实施有几个问题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1)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十年或不够十年。

     (2)用人单位要证明本单位是不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否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是不是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意见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实施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在劳动者符合法定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单位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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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39 页 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3 3 、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保存证据的方法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各项情形,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类型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四、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有权从事劳动,亦有权享受它带来的成果。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表现,不仅对劳动者具有生活保障的意义,还是社会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一)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表现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作了全面的保护规定。

     1 1 、《劳动法》对劳动 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劳动法》设立《工资》专章对劳动者拥有的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保障权、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从用人单位获得工资的权利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2 2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未载明的

     第 20 页

     共 39 页 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造成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支付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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