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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会审制度》

    时间:2021-02-27 12:02:4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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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会审制度》word版 本文关键词:会审,合同,制度,word

    《合同会审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制度名称合同会审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总则第1条为防范和控制合同可能的风险,加强对合同制定的监督,规范企业合同制定行为,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格式合同、部门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对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合同的会审。第3条本制度所称会审,指合同在拟稿以后

    《合同会审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制度名称

    合同会审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防范和控制合同可能的风险,加强对合同制定的监督,规范企业合同制定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类格式合同、部门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对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拟定的合同的会审。

    第3条

    本制度所称会审,指合同在拟稿以后、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关键条款涉及的其他专业部门(如技术、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会同企业法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第2章

    合同的会审内容及要点

    第4条

    合同拟定。

    1.法律顾问会同各部门起草企业格式合同、各部门拟定本部门合同文本以及业务经办人与合同对方拟定合同的,分别由法律顾问、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负责合同在会审过程中的传递。

    2.合同拟定者须按企业规定在“合同会审单”上填写合同会审部门及人员名称。

    3.合同拟定者负责合同连同“合同会审单”在整个会审过程的传递,直到合同盖上合同专用章后结束。

    第5条

    合同会审主体及内容。

    1.法务部主要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2.技术部门主要负责对合同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企业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查。

    3.财务部主要负责合同对方资信情况、价款支付等的审查。

    4.法务部和财务部负责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包括违约金的赔偿及经济损失的计算等。

    第6条

    合同会审要点。

    1.合法性。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会审意见是否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是否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等。

    2.经济性。主要指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3.可行性。包括签约方是否具有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否具备签约资格;担保方式是否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是否明确等。

    4.严密性。包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是否完整齐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附加条件是否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是否准确。

    第3章

    合同会审管理规定

    第7条

    参与合同会审的部门应根据会审职责安排人员按时参加会审工作。

    第8条

    会审人员应对合同中相关内容认真仔细审查,发现疑问之处,应及时与合同拟定部门进行沟通。

    第9条

    会审中发现合同中确有不妥之处的,应责成合同拟定部门修改或重拟,直至确认无误。

    第10条

    各会审部门对合同的会审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第11条

    根据法律规定及企业需要,会审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及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第12条

    会审通过的合同报总裁审批后,应统一进行分类连续编号,并由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人保管。

    第4章

    附则

    第13条

    本制度由企业法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4条

    本制度经总裁批准后自××××年××月××日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篇2:【行政管理制度】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会审,图纸,行政

    【行政管理制度】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图纸会审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图纸会审的内容和程序,明确图纸会审等级,使工程参建人员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内容,审查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部分,及时提交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行政管理制度】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图纸会审的内容和程序,明确图纸会审等级,使工程参建人员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内容,审查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部分,及时提交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专业审图内容

    2.

    1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到图纸后,首先审核细部尺寸(标高)之和与总体尺寸(标高)是否相符,自身结构位置有无相碰现象。

    2.

    2图纸标注使用材料是否自相矛盾,有无非标或难采购材料。

    2.

    3有无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部位。

    2.

    4有无不便于施工且可改变的部位。

    2.

    5图纸表达深度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2.

    6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等在施工中能否实现。

    2.7审核准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变化及相邻版次图纸之间的变化。

    3.

    系统图纸会审内容

    3.1相关结构位置有无冲突。

    3.2埋件、孔洞、吊点等设计位置、形式、尺寸是否一致。

    3.3建筑与安装交接标准是否一致。

    3.4施工图纸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3.5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3.6电气设备,特别是就地设备、仪表等的布置与其它设备之间的关系、电缆通道与其它设备、管道之间的关系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规定

    4.1

    项目部图纸会审等级和责任

    4.1.1专业图纸会审由工程部专业工程师或专业公司专责工程师组织,由项目部总工主持。

    4.1.2系统图纸会审在相关专业图纸会审结束后,由工程部部长组织,总工主持。

    4.2

    各级会审中自行解决的问题作为记录问题提交监理认可,未能解决问题提交监理组织设计会审。

    4.3会审时间

    4.3.1专业图纸会审为图纸到后五天结束;系统图纸会审在后续图纸专业会审后五天结束。

    4.3.2设计会审听监理通知。

    4.4会审人员

    4.4.1专业图纸会审由专业技术员、专业工程师、专业总工、质检工程师参加,会审纪要由专业工程师整理出版。

    4.4.2系统会审由专业工程师、工程部部长、总工、质检工程师参加,会审纪要由工程部部长组织整理出版。

    4.4.3设计会审由专业工程师、总工参加。

    4.5发放规定

    4.5.1图纸会审纪要统一由资料员存档发放,该纪要必须由主持人签字才生效。

    4.5.2会审纪要发放按图纸领用单位或个人进行,不可漏发。

    5.流程

    图纸会审流程(见附图)

    (会审纪要表样)

    施工图纸会审人员签到表

    序号

    工作单位(或部门)

    施工图纸会审记录

    单位工程名称

    图纸卷册

    主持人

    时间

    地点

    会审问题:

    会审结果:(可附页)

    施工

    单位

    监理

    单位

    甲方

    设计院

    记录人:

    注:1.该纪要必须由资料管理人员存档并发放。

    2.该纪要无签发人签字无效。

    图纸会审流程

    说明:

    1.

    由专业工程师主持初级专业图纸会审。

    2.

    由专业主管主持二级图纸会审。

    3.

    系统图纸会审由项目部总工主持。

    4.

    设计会审由甲方或监理主持。

    5.

    纪要整理必须由主持人确认签字。

    6.

    系统图纸会审应在该项目开工前完成。

    会审结果由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存档,发放相关人员执行。

    篇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本文关键词:会审,中国古代,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本文简介: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本文内容: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

    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这些,都是不可取的。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

    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

    “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根据于天理民彝

    ,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如汉朝有“杂治”,即遇到重大案件,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联合进行审判。唐朝有“三司推事”,即由大理事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到明朝时,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并达到了鼎盛,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

    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及成因

    (一)集权性

    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上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群吏”“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礼记·王制》有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这说明,对重大疑难案件,最终决定权仍由周王所控制。大司寇其职责只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2],小司寇职掌“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3]。到了汉朝的“杂治”,唐朝的“三司推事”和比较完善的明清的“大审”“热审”“九卿圆审”“秋审”“朝审”,一切,其实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4]从表面上,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究其原因,是强化君权,加强集权的结果。自周王东迁以后,诸候权力急剧膨胀,因此,诸候“问鼎之轻重者有之,射王中肩者有之”,致使国家“威分于陪臣之邦,国殄于后封之奏”,于是,“天下乖戾,无君君之心”“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5]后为削弱诸候势力,推恩及于子孙,大权为周王所掌握。法家认为“权者,君之独制也”,[6]君王应独掌国家大权,做到令行禁止,赏罚分明。秦一统六国后,形成了封建君王独裁的专制政体,皇帝总揽一切大权。“在法律权力方面,皇帝不仅掌握着最高立法权,而且牢牢控制着司法大权,成为实际上的最高审判官。”[7]为了强化皇权,统治者利用了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封建社会非常重要的伦常关系,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将其纳入封建国家的法律,维护夫权、父权,进而成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得力工具。用封建礼教来制造“顺民”。为了适应皇权的专制和集权,作为维护皇权至上的法律也不得不为这一目标而努力,体现在审判制度上就是强烈的集权性,最终审判权由皇帝把持。

    (二)附属性

    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非司法官与司法官一起决定审判是其最大的特点。”[8]正如意大利一位政治学家说的“在封建国家中,治理社会的所有政府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军事的都是由相同的一些人同时行使的。”[9]古代中国,在作为中华帝国缩影的州县衙门中,司法行政是合一的。而在省和中央则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在州县的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行省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判决仍需要省行政长官批准。”[10]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件,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出现审判附属于行政,与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专制制度有关。长期以来,统治者是以行政管理方式来管理司法审判的。地方长官以行政职能为主,兼行其它如户籍、赋税、治安等职能。司法,只是其职能之一而已,处于附带从属地位,突出的是行政权的主体地位。并且,中国古代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追求“无讼”境界,百姓以讼为耻,希望尽早“息讼”,最好的方式莫过于通过行政权来处理。并且,宗法制度与小农经济相结合,家国一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一贯到底,反映了我国古代宗法、血缘社会结构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对立法、司法、守法的影响。出现“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使道德与法律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审判,不过是展示国家公权力的一个道具而已。会审,也只是囊括中央有关机构高级官员的审判的一种仪式。司法独立是根本没有的事,一切皆在皇权、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被垄断了。

    (三)慎刑性

    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而明朝集中国历代审判经验而形成的会审制度在慎刑上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如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0年)定制的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具体是每隔五年由司礼太监一员代表皇帝,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地方上由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虽然,这种做法在时空上都是很有限的,但通过这些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和滥施刑罚,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今天的社会也是值得借鉴的。

    这种慎刑的司法审判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明德慎罚”的思想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是人治和专制,推行以德治为主的治国方略,统治者追求的是“无讼”的境界,统治中国几千年的伦理法律文化体现在法律上,则是追求“慈父孝子”“圣君顺民”。西周夺取政权之初,面临复杂的政治局面,迫使他们从深层次考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问题。商亡于暴政,毫不恤民,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思想上,进一步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秦用法家思想来指导治国,用重刑,最终灭于其残暴统治。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11]“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12]在频繁的朝代更迭中,这一思想被传承了下来。要求统治者慎用刑罚镇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从事。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统治者为了使其王朝的统治延续下去,除了他自身要勤政修德,宽以待民,施惠于民外,在法制上,更应该反对乱罚无罪,妄杀无辜,用刑既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才能使万民臣服、巩固统治。

    三、研究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审判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是背负着过去的种种走向未来的,只有通古今之变的真相,才能究天人之际的学问。我们有必要通过对过去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进行综合考察,对历史进行反思,为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历史借鉴。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政权的更迭,朝代的更换,为统治者立官行法,经世治民,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经验,里面也有很多宝贵的东西,在现代稍加改造就是很好的东西。人们说,以史为镜可以知兴亡,但这一面镜子首先必须是干净透明的。所以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擦拭上面的灰尘,以使我们不被灰尘所蒙蔽。因此,对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我们也要擦亮历史这面镜子,继承和发扬中国古代的优良法律传统。

    (二)有利于做好法律“本土化”工作,通会中西。

    历史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链条,今天的文化今天的法律,无不是从昨天发展而来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法学从一片荒芜走向了空前的繁荣。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法学的引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学西化的倾向日益加深,时下的著述更是言必称“希腊”“罗马”,语必出“英美”“欧陆”。诚然,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比我国成熟、完善。但是,我国古代也不乏许多良好的法律制度它早已深深植根于我国的国家生活中,我们不能数典忘祖,也不能盲目排外。要在移植西方法律时,考虑本国的法律环境,使法律“本土化”。同时,也要对我国古代优良的法律制度进行发掘,抵制西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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