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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1-28 12:29:3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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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确保股份合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账务监管】

     股份合作公司账务必须全部纳入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区集资局负责制定综合监管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则。街道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负责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操作使用综合监管系统;股份合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监管系统的具体实务操作,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任职条件】

     股份合作公司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掌握企业管理知识;

     (三)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本科及以上会计相关专业毕业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四条【任职回避】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工作岗位施行任职回避制度,出纳不得从事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2 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集体资产委员会主任和总经理的近亲属,以及存在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关系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从事本公司的会计、出纳等财务工作。

     第五条【日常会计核算】

     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做好日常会计核算,于每月终了后 15 日内,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录入综合监管系统。

     第六条【凭证审核】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七条【账薄设置】

     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及财务工作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资金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应全部录入综合监管系统。严禁以个人或其他公司名义开立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禁无正当理由在不同账户间腾挪、转移存款资金。

     3 第九条【开、销户要求】

     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开、销户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开户 1.按照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研究审议形成书面决议,说明开户的必要性; 2.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向区集资局和街道报备 。

     (二)销户 1.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研究审议决定销户事项; 2.销户后应将销户的基本信息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向区集资局及街道报备。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报街道备案。

     第十条【印鉴、支票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应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印鉴、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等,非公司财务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存款电脑查询磁卡。妥善保管使用银行支票,建立支票登记、领用、清查制度,空白支票不得加盖银行印鉴。

     第十一条【财务章、法人私章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保管使用,法人私章由公司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存款余额核对】

     股份合作公司出纳应于每月 15日前将公司上月度银行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4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应加强库存现金管理。鼓励采取转账、数字人民币等电子化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一)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结算起点在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二)股份合作公司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超过部分应在收到现金当日存入银行。(三)现金日记账必须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审核汇总】

     街道对股份合作公司填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每季度终了后 25 日内,形成街道一级的汇总会计报表,上传至综合监管系统。

     第十五条【财务信息公开】

     街道应指导、监督股份合作公司做好会计报表信息公开工作,股份合作公司在每会计年度内至少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供股东查阅。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财务报表; (三)收入支出情况,包括租金收入明细、管理费用明细、

     5 公益费用明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明细等; (四)债权情况,包括应收未收款明细等; (五)债务情况,包括银行贷款明细、应付款项等; (六)对外担保情况; (七)城市更新项目、在建工程情况; (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使用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拆迁补偿款、征(转)地补偿款等使用情况; (九)股份合作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包括合作股、募集股和集体股股利分配、股东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 (十)年度财务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向股东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应收款项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根据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客户名设置明细账。股份合作公司应每季度终了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

     第十七条【坏账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应制定相关坏账管理制度并计提坏账准备。应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清查追收力度,减少呆坏账产生,已核销的坏账应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追收。对于因主观因素追收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股份合作公司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存货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存货采购、入库、保管、领用、发出等管理制度。存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半

     6 年盘点一次。盘点结果与账面记录不符的,应查明原因。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年终取得可靠证据,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支付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所有对外付款,均应有收款人合法有效的原始付款凭证,按照公司章程、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批。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财务制度未有规定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二十条【招待费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招待费支出规定和标准,应遵循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的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因公借款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员工因公借款,应填制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和用途,按规定报批,并在业务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严禁与股份合作公司业务无关的借款。

     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组成】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组成。

      第二十三条【财务报表合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将股份合作公司,以及分公司、经营部和下属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会计报告编制要求及审计】

     股份合作公司应

     7 在年度终了时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合作公司应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股份合作公司应定期完成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工作,在年度终了后 4 个月内,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街道和区集资局。

      第二十六条【会计档案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安排专人按照会计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三资”即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计档案做好备份,将相关合同等一并存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借阅管理】

     股份合作公司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供查阅或者复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本条款所称的特殊需要,是指用于审计、行政复议、诉讼和街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等。

     第二十八条【会计交接】

     股份合作公司会计人员离岗、离职应移交会计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8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区集资局、街道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公司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份合作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街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区集资局,区集资局视情节取消该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优和资金扶持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司负责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集资局负责解释,自 20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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