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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0-17 11:44:4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高质量 征求意见 民营经济

     — 1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扩就业、促创新及繁荣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引导、支持我县民营经济在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做出博罗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43 号)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发电〔2019〕6 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全民创业战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1. 拓宽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罗浮新城·康养基地·大学小镇”、博东高铁新城、东江高铁新城、铁港经济圈等重大平台和重点园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县内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投资、建设和经营。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罗浮山管委会、各镇(街)和县直相关单位配合。

     — 2 — 2. 加大全民创业财政扶持力度。从 2019 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博罗县财政扶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 400 万元,逐年提高,采取贷款贴息、无偿奖补等方式对县内新成立三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进行扶持。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3. 设立县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首期投入 2000 万元、到 2023年达到 1 亿元,探索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领域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型民营创业企业。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助等方式吸引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4. 实施创业鼓励计划。5 年内引进 150 名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国内外人才来博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一次性贷款利息发生额 20%的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财政局配合。

     5. 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打造“创业苗圃(前孵化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孵化链条,形成从项目初选到产业化发展的全链条一体化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积极创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进省级、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发放每户不超过 3000 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

     — 3 —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00 万元、60 万元和 50 万元。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二、实施财税优惠战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我县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依法办理各项税收优惠。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缴纳税款。在出口退税指标充裕的前提下,对单证齐备、信息齐全、审核通过的民营企业应退税款加快退税审批进度,做到应退尽退。民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收入,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配合。

     7. 减免行政性收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征 39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市、县级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减免相关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免征收企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房管局、公安局、税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罗浮山管委会、各镇(街)配合。

     三、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 4 — 8.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600 万元,资金额度视我县民营经济发展情况逐年提高,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以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等。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9. 推动转型升级。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200 万,大力支持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并在博罗县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 3 年,县财政按照《博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博府办[2015]6 号)、《博罗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版)(博科工信〔2018〕110 号)等相关扶持措施给予奖励。用好各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节能降耗、信息化、外经贸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民资项目特别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重大核心基础技术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扶持政策,改造提升中医药、纺织服装、建筑材料等优势传统产业。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10.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设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对获得国家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获得省级认定为工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获得市级认定为工

     — 5 — 程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建立健全政府、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支持我县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科技成果激励政策,对新荣获国家科技“三大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指首次认定)给予资助 10 万元,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 5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11. 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企业需求和产业聚集情况,统筹规划全县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明确平台建设总体目标、发展方向和布局重点,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5年内搭建 5 家民营企业科技服务平台;推动行业自主研发,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共建电子信息研究院、中医药研究院等产业公共技术研究院;加快科技孵化器群建设,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源头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扶持奖励 20 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扶持奖励 50 万元(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 20 万元的,只奖励 30 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不超过近 3 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 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包含已获得的奖励额度)。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财政局、中小

     — 6 — 企业管理局配合。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2. 加强品牌建设和质量创新平台建设。县政府对新获评(评审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评(评审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含农业类)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积极培育我县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市政府质量奖。对以自有品牌出口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在(国)境外获得专利授权、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费用给予支持。推进质量强县和质量创新平台建设,县政府对评审合格新纳入博罗县质量创新平台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科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13. 加大对民营企业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对营业收入 10亿元以上(农业类企业 5 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道路、车站、公交线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资源可根据企业申请以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允许本县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名称直接冠以“惠州市”、“惠州”市名或“博罗县”、“博罗”县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农业类企业 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支持其使用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以及区域公用品牌的民营企业,在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要道设置公益性广告牌,滚动对企业进行形象展示和宣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

     — 7 — 播电视台,各镇(街)配合。

     五、实施金融带动战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 14. 建立银企合作机制。定期召开我县金融工作联席会议,按季度对县金融运行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建立银企合作机制,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加强宣传金融信贷政策,开展企业融资培训,引导中小企业用足、用活、用好各种融资产品和方式,并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真正做到为项目找资金、为资金找项目。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5. 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设立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 5000 万元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获得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税务局配合。

     16. 扶持企业上市。扶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天津股权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平台进行股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可转换债、私募债等市场化手段融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分阶段进行奖励,上市成功的企业累计可获得 10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场外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最高 100

     — 8 — 万元奖励。支持博罗籍企业上市回归。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博罗,且符合产业导向的,视同县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地方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7. 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主动让利,降低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单户 500 万元以下的贷款转贷服务,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博罗支行配合。

      18. 探索开展物流金融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上下游企业的全景式供应链融资方式,发展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代客结算、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等新兴业务,开展以结算及融资配套的延伸金融服务。用好市、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物流金融重点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物流园区、公共仓库等基础建设,推动我县金融业、物流业与制造业“三业融合”。

     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

     — 9 — 行博罗支行配合。

     六、实施市场拓展战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 19. 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产品展销会,为民营企业提供参展平台,开拓国内外新兴市场。对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大型展销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助。支持民营企业进驻省外广东商贸城、名牌名品贸易中心,在省外设立产品直营中心。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20. 创新商业模式。由政府部门牵头,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合作,为民营企业展示形象、开展电子商务搭建平台,帮助民营企业产品在国内外主流电子商务平台推广销售,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博罗本土电子商务企业及服务中心的作用,引进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商,为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培训、咨询、技术、金融、物流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21. 降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准入门槛。规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构建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增加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机会,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额应占预算总额的 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中小微民营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牵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改革局配合。

     — 10 —

      22. 加大出口信保。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适当降低平均保险费率,提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间;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扶持力度,不断扩大信用保险对民营经济的渗透率;鼓励银保合作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业务。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财政局配合。

     七、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夯实企业发展基础 23. 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 50 万元作为县民营企业家培训工作经费,重点用于培养大中型企业经理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理人以及优秀民营企业家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进入各级党校、高校和国内外名校培训,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团队的经营管理素质。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24. 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的院士、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拥有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省内领先水平的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市“天鹅计划”政策规定,予以奖励。对引进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博府[2014]12 号)规定标准,由县财政给予五年每月发给特定津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硕士、博士培养点。建立博士、硕士见习基地的,最高可申请 10 万元启动资金。建立高层次人才登记备案制度以

     — 11 — 及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制度,构建“一口受理、全程代理、一站办结”的服务机制,协助办理落户、创业、住房、医疗、社保、配偶工作、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手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精细化、个性化、全方位服务。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牵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工信局(商务局)、公安局、房管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25.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技能人才积极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与社会认可度,对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关奖励。对新建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在获得市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 1:1 的资金配套经费资助。加强技工院校与民营企业共建技能培训专业和课程,对院校新开设的紧缺型专业、特色专业给予一定补助。积极向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和办法,畅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鉴定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科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配合。

     八、实施规模经济战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26. 设立强企壮企扶持资金。本《意见》实施后,对第二产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以上且该企业在本地纳税额占其本地营业收入 4%以上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其中突破 5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突破 10 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突破 50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突破 100 亿元的奖

     — 12 — 励 500 万元,突破 50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第一、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行业)的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和 500 亿元且本地纳税额占本地营业收入 1%以上的,县政府按相应档次奖励金额的 50%执行。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统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税务局、财政局配合。

     27. 发展总部经济。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吸引外地优势民营企业扎根博罗,形成一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总部企业。支持国内外企业在博罗县设立总部,经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14〕1号)规定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总部企业落户奖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分成部分的 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 3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28. 支持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与国际、国内知名大企业合资合作,增强资本实力;通过参股、联合、独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并购、重组、合资等方式进行扩张,实现集团化发展。符合产业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兼并重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

     — 13 — 地规模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29. 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符合省优先发展目录和集约用地要求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和省、市、县有关“三旧”改造政策,参与“三旧”改造。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配合。

     30. 鼓励企业“抱团发展”。围绕我县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产业布局延伸产业链,着力发展中下游及关联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合作配套,着力构建纵向拓展延伸、横向关联配套的产业网络。各重点园区规划一定区域,让民营企业进园集聚发展。根据各镇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民营企业传统优势及博罗发展新形势,规划一批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专业镇,实行“一镇一策”,每个专业镇培育形成 1—2 个特色产业、名牌产业、创新创意产业,在获得市财政专业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 1:1 的配套资金推动专业镇的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31. 引导中小微企业上规模。建立“小升规”企业数据库,将数据库内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

     — 14 — 市、县优惠政策对数据库内企业给予支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统计局、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32. 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简化登记程序,个体工商户工商注销登记和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转型后企业可沿用原名称、字号和已获得的有关许可证(审批)、资质、荣誉,实现延续经营。停止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实行年报公示制度。转型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税法规定减免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请。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税务局、财政局,各镇(街)配合。

     九、实施公共服务战略,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33. 大力转变中小企业管理局职能。科学制定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发挥好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指导、支持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等服务,真正成为

     — 15 — 民营企业服务之家。

     责任单位:县中小企业管理局牵头,各镇(街)配合。

     34. 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深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实行诚信示范企业联动奖励,对评定的诚信示范民营企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 号),给予税收管理、人力资源、科技管理、政府资金安排、融资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直各相关单位配合。

     35. 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社会地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授予相应的荣誉,优先推荐作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和荣誉市民,对党员身份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为优秀共产党员、党代表人选,增加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着力树立学榜样、学典范的鲜明导向。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宣传部、工商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科工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广播电视台,各镇(街)配合。

     36.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深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企业登记一般事项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事项在 1 个工作日内或当场办结;行政许可审批时间缩短为 5 个工作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为 39个工作日。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全面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9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

     — 16 — 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统一办理。

     责任单位:县编办牵头,县发展改革局、科工信局(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镇(街)配合。

     37. 保障生产要素供给。加快电网建设,对民营企业用电报装提供便利,优先采用“带电接火”,缩短办电时限;建立“一对一”客户服务经理制度,及时解决企业的电力问题。结合工商企业用水、用电同价的目标,加快推进经营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水、用电同网同价。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供电局、水利局配合。

     38.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检验检测平台,力推广东省环保计量专业站(博罗)建成使用。推进加工贸易综合管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技术创新服务、信息网络服务、企业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全覆盖,基本建成满足民营企业专业化、个性化需求的综合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科工信局(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中小企业管理局,各镇(街)配合。

     39. 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严格规范各种执法检查,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坚持依法、依规处理与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生产经营,并建立自我约束规范经营机制,有效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应

     — 17 — 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县内相关执法单位负责。

     十、实施多方联动战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40. 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壮大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县、镇(街)党政领导“一对一”挂钩联系骨干企业制度。要加强发展民营经济的机构建设,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揽、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41. 健全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机制。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整合各类资源和平台,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指引。开办相关培训课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法律维权、职业开发评价等服务。

     42. 畅通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在县委、县政府网站设立“民营企业家直通车信箱”,县委督查办、县政府督查办收集和处理民营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规范受理和处置民营企业投诉,在县中小企业管理局设立统一投诉受理平台,健全网上投诉受理机制,实现即受即办。制定民营企业投诉处置工作规范,明确投诉处置程序和时限。建立定期督办、反馈承诺、投诉情况和处置结果公开以及跟踪回访制度。

     43.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支持县民营企业协会发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凡依法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事项,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办理,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发挥县民营企业协会等协会(商

     — 18 — 会)的作用,就我县民营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专题报告,由有关部门报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阅示。

     44. 抓好政策落实。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召开政策宣传会,上门宣传,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反馈,县、镇党委政府督办,联合纪检监察部门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要按“半年一调研一小结,一年一座谈一总结”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实行“问责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影响我县民营经济发展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意见》,按照强化系统性、突出实用性、确保操作性的原则,及时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措施,形成一揽子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45. 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联营、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以外的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原《中共博罗县委 博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博委发〔2013〕24 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意见》将作相应修改。本《意见》由博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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