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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24 15:17:3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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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xx 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 xx 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xx 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党员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 3500 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公司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30 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 10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公司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 xx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xx 一中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是学校党支部用于开展党建活动的专项经费。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是加强我校党建工作的有力保障。为鼓励和支持党组织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条 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原则。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用于加强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丰富组织生活、创新党建方式手段、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要确保经费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第三条 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原则。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小组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等; (三)开展党员服务活动所需支出; (四)开展党员集体活动的必要支出,如开展党员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的资料费、门票费、车费等; (五)优秀党员的表彰、奖励; (六)慰问、补助特困党员; (七)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第五条 组织的集体活动或服务活动需具备以下特点:

     (一)能够结合时代背景和当前形势,符合党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要求:

     (二)活动目的和内容明确,形式生动、新颖,并能与处室(级部)工作紧密融合; (三)活动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使党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启发,使广大群众满意,并有利于改进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是党支部组织活动的专项经费,由支部书记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第七条 党建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党支部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专用账册制度。使用经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

     第十条 建立报告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活动经费的收入、开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建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解释。

     xx 一中党支部 20xx 年 x 月

     xx 县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县直机关党建活 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省直机关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县直工委的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 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报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扶贫联系点除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须书面申请后另行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 租车费、 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 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参照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 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县内租车每辆每天不超过 1200 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 元。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区域发展和脱贫攻坚等中 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 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 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 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扶贫联系点除外)开展党建活动 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最多一次,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 座及以下)。全年车辆租赁费用不得高于改革后本单位公务交通

     费用支出的 5%。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律不得乘坐火车软卧席、高铁一等座和飞机商务舱。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 九项规定和县委七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党务部门审核后履 行报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 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支出内容列相应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 式公开。

     第十九条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 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按程序报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县直事业单位和党的关系隶属县直工委的中 央、省、州驻县各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乡镇机关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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