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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预防管理办法(试行)8.1

    时间:2021-04-12 16:07:3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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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预防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YY- - ZA- - 013- - 02- - 2018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病防治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落实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有关要求,保障员工健康和相关权益,现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员工在所有工作场所进行的职业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主要领导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机构和 职责 分工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组织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三)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负责公司范围内职业病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 (八)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法规、职业病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九)组织定期检查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督促按期解决。

     第六条 质量安全部为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各部门中心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适时修订公司职业病管理制度,参与编制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四)对存在职业危害作业部门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按要求对职业病事故(事件)组织调查和处理;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本部门、中心职业健康管理小组,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及公

     司相关制度,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有效使用; (三)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四)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业病防治职责; (五)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六)定期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期解决。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工作。

     (一)技术管理部负责在科研、技改项目新线接管管理中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体检;员工出现职业病时,跟踪患病员工的治疗情况,牵头组织分析造成职业病的原因,当达到事故(事件)等级时移交质量安全部进行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配合事发所在部门落实对职业病病人工作的调整;员工合同签订中有关职业病的说明;职业病患者医疗、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

     (三)计划合约部(物资管理部)负责在招标、采购中落实职业

     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及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

     (四)财务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监督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涉及职业病防治其他职责。

     (五)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意见。

     第九条 各级专(兼)职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措施; (二)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三)组织涉及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实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四)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 (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督促员工纠正违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及时报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负责职业病危害隐患整改,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部门中心负责人、车间(科室主任)等各管理层级职责:

     (一)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二)组织员工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三)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组织所辖范围内的检查,对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及时组织抢救。

     第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二)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三)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四)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完全消除。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中心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向集团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 三 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制度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与员工订立员工合同或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变更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违反本条规定的,员工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不得因此解除与员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等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中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各生产部门、中心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生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在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条 各作业岗位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具备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

     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使用人员应当检查以上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的技术工艺、材料,相应部门、中心应当告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合同、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员工,不得隐瞒其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同时,购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设备、物资的,还应当向供货方索取说明书及警示说明。

     第 四 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需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时按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存档工作。

     第 五 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中心的负责人和职业卫

     生(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中心对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员工,要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和防护相关知识; (四)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要求(见附件 1); (五)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 六 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及其维护检修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部门中心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中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三十五条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第三十六条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第三十七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八条 各生产部门、中心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第三十九条 各生产部门、中心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维修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第四十一条 设备检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第四十二条 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确保检修质量。

     第 八 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中心必须在员工上岗前配齐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培训员工按照规定正确使用。

     第四十四条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员工,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第四十五条 员工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工作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第四十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确定。

     第四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应组织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确保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各部门、中心定期检查核对工作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报废。

     第五十条 凡是从事多种工作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工作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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