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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秋国庆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时间:2021-04-21 00:04:1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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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国庆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本文关键词:国庆节,监督检查,八项,中秋,落实

    中秋国庆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本文简介:2017年中秋国庆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三十条、县十二条要求,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现就2017年中秋国庆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由县纪委监察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

    中秋国庆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本文内容:

    2017年中秋国庆节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三十条、县十二条要求,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现就2017年中秋国庆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有序有效进行,由县纪委监察局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汇总分析,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镇(园区)参照执行。

    二、组织形式

    (一)暗访督查

    县纪委监察局抽调相关职能部门骨干人员组成暗访工作组,采取不打招呼、不事先通知、不定路线的方式,现场查看、录音录像、查阅资料,全面了解和掌握节假日期间存在的违规吃请、公车私用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

    (二)专项检查

    1.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对重点时段出入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车辆进行对比分析,调取主要路口节日期间过往车辆视频、筛选疑似节日期间违规使用公务车辆情况

    ,看是否存在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节假日期间酒驾、毒驾及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查处行动,对公职人员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线索,及时移交县纪委严肃处理。(节假日期间)

    2.各企业主管部门(农委、水务、房管、交通、城管、商务、国土、规划、住建、粮食等部门)、教育系统、卫计系统:自行选定部分国有企业、学校、医疗机构,组织纪检、审计等人员进行专项检查。(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3.县总工会:自行选定部分单位,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4.县电视台:组织记者对我县存在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进行暗访,重点暗访违规公款吃喝、收送节礼、公车私用、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等问题。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5.县直各单位: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本系统节假日期间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节假日期间)

    6.镇(园区)纪检监察工作室:组织开展对所辖镇(园区)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节假日期间监督检查工作是切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途径,参与检查的职能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讲究策略,认真部署。明察暗访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筹协调开展,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工作主线,制定合适的暗访策略和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要求严密组织好、开展好暗访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由各职能单位按照检查要求认真组织,采取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结合的方式,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成效。

    (三)严肃纪律,注意保密。各职能单位、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查访单位及个人的任何礼品,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县纪委。专项检查情况于2017年10月11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纪委,电子版发至县纪委邮箱:xx

    篇2: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落实,治党,责任

    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2016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落实,不断深化作风和纪律建设,净化政治生态,使各级各类人员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现依据市局党组“每月一次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制定2016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所有监督检查工作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局纪检组

    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2016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落实,不断深化作风和纪律建设,净化政治生态,使各级各类人员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现依据市局党组“每月一次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制定2016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所有监督检查工作在市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局纪检组统筹组织实施。重点事项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专门事项由各分管领导确定;协助事项由机关各科室确定;临时事项依据上级安排确定;“两个责任”落实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局纪检组直接实施。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全体党员或公职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与任务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抽)查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组织班子成员依据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有效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情况。

    2.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认真整改不严不实问题、坚决反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等工作情况。

    3.纪律建设和审查情况。重点检查党章、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的执行,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和审查的情况。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依法履职、分工负责、不断提高行政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公正性、公开性、有效性的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依据上级或本级决策部署进行,保证政令畅通。

    四、监督检查方式

    每月一次重点抽查;每季度一次综合检查;暗访工作随时进行。

    五、问题处置

    1.每季度综合检查时对各类责任主体打分,并按累计得分除以检查次数计算年终考核成绩。

    2.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问题,下达《行政监察建议书》或《纪律检查建议书》,限期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已经构成违纪违规的行为,下达《行政监察决定书》或《纪律检查决定书》,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纪律追究或行政问责。

    3.每季度向市局党组提交一次监督检查情况专报。若遇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篇3:杭州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讨论稿)(制度范本)

    杭州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讨论稿)(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关键词:杭州,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范本,实施办法

    杭州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讨论稿)(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杭州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

    杭州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讨论稿)(制度范本、doc格式)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杭州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杭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杭州市局”)组织的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等级评定、日常监督检查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及上级委托的许可检查。

    第三条

    杭州市局负责组织杭州地区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县)局”)根据杭州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参与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其它辖区药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GMP跟踪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监督等级评定

    第四条

    杭州市局根据各区(县)局上报的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等情况,结合市场抽查、举报查实等情况,组织评定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等级。各区(县)局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行为规范、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年度总结上报杭州市局。

    监督等级一般分:AA、A、B、C。

    AA表示优质级,A表示稳定级,B表示波动级,C表示不良级。

    第五条

    杭州市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情况上网公示,无特殊情况12月底前上报省局。

    第六条

    监督等级AA的企业表示优质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五年内无市场抽查、注册抽样不合格记录;

    (二)五年内无举报查实情况;

    (三)二年内各级日常监督检查(含GMP认证)均未发现严重缺陷或限期改正的缺陷项目;

    (四)除原子吸收等特别项目外无委托检验项目;

    (五)无委托加工情况;

    (六)二年内无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变更记录;

    (七)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

    监督等级A的企业表示稳定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年内无市场抽查、注册抽样不合格记录;

    (二)二年无举报查实情况;

    (三)当年内各级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含GMP认证)均未发现严重缺陷或限期改正的缺陷项目;

    (四)当年内无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变更记录;

    (五)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八条

    监督等级B的企业表示波动级,各区(县)局需加强监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为监督等级B:

    (一)二年内有市场抽查或注册抽样不合格记录;

    (二)二年内有举报查实情况;

    (三)当年各级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严重缺陷,但现场检查报告中的需要说明问题或缺陷项目存在限期改正要求的;

    (四)有违反《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一;

    (五)未发生上述行为,但不符合监督等级A。

    第九条

    监督等级C的企业表示不良级,应为杭州市局、各区(县)局重点监管对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为监督等级C:

    (一)当年有市场抽查或注册抽样不合格记录;

    (二)当年有举报查实情况;

    (三)当年各级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严重缺陷。

    (四)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隐瞒相关市场抽检不合格(含注册抽样)、稽查处罚情况,提供虚假记录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等行为,三年内监督等级为C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分为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一般事先通知被检查企业和所在区(县)局,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许可检查包括核发、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简称“许可证”),GMP认证检查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检查。杭州市局组织的许可检查主要为省局委托的核发、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等事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有计划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的持续监督和检查。检查类别为:GMP跟踪检查、专项检查、书面调查。检查方法可分为系统检查、简化检查。

    有因检查仅限于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举报、投诉或出现药品质量市场抽查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反应情况时,进行的针对性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省局的年度日常监督指导意见,杭州市局负责制订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县)局配合、参与日常监督检查,并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落实。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不含有因检查)每年一次,一般情况下三年内安排一次系统检查。

    申请GMP认证的企业(不包括监督等级C),可免当年日常监督检查。

    申请核发许可证、变更许可证生产地址、增加许可证生产范围的许可检查(不包括监督等级C),可免当年日常监督检查。

    连续二年监督等级AA的企业,三年内可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监督等级AA、A的企业当年可免系统检查,实施简化检查。

    监督等级B的企业,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半年检查一次。

    监督等级C的企业,应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实施系统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杭州市局组织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实施现场检查指派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

    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员应在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表中,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和缺陷项目,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确因具体原因,无法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明确的有关情况,可以用检查员现场检查记录表的形式反映。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查员提供“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及检查员要求审查的其他材料,检查员对企业技术及业务机密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现场检查报告应符合《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

    第十七条

    跨辖区的药品生产企业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厂外车间所在地区(县)局负责,所在地区(县)局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局。

    第十八条

    杭州市局应在每年12月份底前,将日常检查结果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

    (二)生产的药品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药品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违法生产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及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警告及限期整改的通知。对严重违法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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