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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9-09 10:43:0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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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科室规章制度

     办

     公

     制

     度

     一、工作认真负责,按时完成任务。

     二、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

     三、办事公平、公正、公开,热情服务,接收监督。

     四、衣着整齐,朴素大方,举止文明。

     五、保持办公室环境卫生整齐,办公设备摆放整齐有序。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文件资料严防泄密、遗失。

     七、下班时,关好门窗、电器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团结干事。

     考

     勤

     制

     度

      一、根据要求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由各科室建立考勤记录表和记事日志,按月统计公布,表册存档。

     三、各自认真填写长沙市人事局统一制作《考评手册》,按季度送主任审查。

     四、外出实施公务,去有任务,回有交待,不得假公济私。

     五、根据法定休息日正常休假,特殊时期要服从工作需要,做好节假日轮番值班。

     六、实施事假、病假汇报制度,请假 1 天以上必需汇报办公室主任,

     1 天以内汇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科室长,并推行请假手续。

     七、年底进行总结评选,出勤率高作为年底评先条件之一。

     职

     业

     纪

     律

      一、不准以权谋私; 二、不准主观臆断; 三、不准索贿受贿; 四、不准徇私枉法; 五、不准吃请受礼; 六、不准铺张浪费; 七、不准经商谋利; 八、不准出面说情; 九、不准欺压群众; 十、不准泄露机密。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时间 值班室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分白班、中晚班和节假日班。

     白班值班时间:早晨 8:00?12:00,下午 14:30?17:30(夏令时为

     15:00?18:00)。

     中晚班值班时间:中班 12:00?14:30,晚班 17:30?次日早晨 8:00(夏令时为中班 12:00?15:00,晚班 18:00?次日早晨 8:00)。

     节假日(包含周六、周日)值班时间:当日 8:00?次日 8:00。

     二、值班职责

     1、接听电话,发送会议通知,收发报刊、文件等资料,接待来信来访; 2、立即汇报紧急事务; 3、清扫整理值班室,清点和保管财产; 4、做好领导交办其它事务。

     三、值班安排 1、周一至周五白班由值班室专员负责; 2、中晚班和节假日(包含周六、周日)值班由秘书科统筹制订值班安排表,报分管副主任、主任等领导审定后实施。

     四、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离岗,做到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礼貌,确保值班室卫生整齐,维持正常工作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值班室聊天或进行其它娱乐活动,值班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不得收看电视。

     2、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或代班,须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在办公室干部中协调代理;如需换班,由当班人员在值班人员内调换,并报值班室立案。

     3、值班人员要立即做好收文工作,未来信来文整理后交秘书科送领导传阅,立即正确无误发送各类通知;要保持通讯通畅,立即传达信息,接听电话,需作好统计,重大紧急事项立即汇报相关领导作出处理。

     4、值班人员在收到应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并作好统计,安排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随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等情况,同时要立即向办公室主任、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和联络副主任汇报,并按要求和要求汇报相关县领导和市应急办(电话:8665000,传真:8666000)。

     5、值班人员对待来访者,要认真热情,做好思想工作,并告之处理问题路径和措施,必需时报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和联络副主任。群体性上访按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汇报,同时通知县信访局。

     6、做好值班交接工作,当班人员值班到交接班时点,必需在接班人员到岗并做好交接后方可离开,如因接班人员未立即到岗当班人员离岗而出现问题,由当班人员负关键责任。

     7、值班人员要负责填好《值班日志》,做到字迹清楚,言简意赅。

     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一、主动热情接待来信、来电、来访,认真做好各项来信来访内容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接待群众来访要热情礼貌、耐心细致,做到仔细听、认真记,能

     处理问题立即处理,一时处理不了,要做合理解释,对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处理,不敷衍了事,扎扎实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关键情况来信来访和上级批转信访件由秘书科转信访局按《信访条例》接待处理。

     四、立即未来信来访情况汇报并加以调查和取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查处各类案件,并立即将情况和结果给予回复。

     五、主动深入各单位、部门、企业基层,深入调查,体察民情,了解民意。

     六、加强对各部门执法力度监察和督促,使执法行为正当、规范。

     七、定时召开会议,集思广益,商讨信访案件查处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从严要求,秉公执法,对各项来信来访和投拆案件依法、依纪、依规、依章办理,定时做好来信来访和投拆文书案件立卷归档工作。

     机

     要

     保

     密

     制

     度

      一、机要人员必需坚守岗位,推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实施保密制度,认真做好保密工作,杜绝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党和国家机密安全。

     二、文件收发由办公室安排专员管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要求,确保机密安全。

     三、不宜公开文件材料不得随意放置,也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打印核正确清样、废纸须立即销毁,切实加强对秘密文件材料管理。

     四、为确保机要文件能立即阅办,下班或有急事离创办公室,应该将机要文件退还保密管理员,以预防文件泄密、丢失。

     五、机要文件不得带回阅读,不得在家眷、儿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六、“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准翻印,不准扩大阅读范围,不准私自誊录,如工作需要必需复印时,要经发文部门责任人同意;上报“机密”、“秘密”文件,需要复印时,必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能复印,复印文件要严格管理控制份数,并办理登记手续,复印件和原文要一样严格管理。

     七、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由专员负责管理,各科室计算机不能存放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资料。

     八、严禁在营业性场所打印或复印秘密文件和资料,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参与和该文件无关活动,严禁用一般电话、明码电报、一般函件传输秘密文件和资料。

     九、各类印章、介绍信由办公室安排专员管理,不得随意出具。县政府公章必需经县长或副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县政府办公章必需经办公室副主任及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领导私人印章必需经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

      文稿起草制度

      一、文字材料组织和起草

     (一)文字材料起草前必需先学习相关文件,领会精神,了解领导意图,搜集相关资料,由集体或指定专员拟出写作提要,经分管副主任或政府相关领导审定。

     (二)材料初稿完成后,由分管副主任审定,然后送相关领导审阅。关键材料初稿完成后,要集体讨论修改,做到见解正确,实事求是,层次清楚,语言简练,表示正确,符合领导要求和工作实际。

     (三)文字材料需要上报,由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关键内容需经县政府关键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

     (四)材料校对要明确责任人,确保校对质量,关键词语和关键数据要把握正确,不出现差错。

     二、调查研究及其汇报 (一)调查研究应有计划、相关键、有专题。依据县政府整年工作计划、各阶段工作关键制订调研计划,明确调研题目、责任人、完成时间、方法步骤和质量要求。上级和县政府领导安排临时性调研任务,由联络副主任具体安排。综合科每三个月最少要形成一篇调研文章。

     (二)调查研究必需做好充足准备。调查前,由调查人员拟出调查提要,确定调查范围和方法步骤;调查中,必需深入实际,多方面听取意见,摸清实情;调查后,对材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和提议,形成高质量调研材料,为领导决议提供依据。

     (三)在专题调查中,对发觉其它带有倾向性重大问题,要一并调查清楚,立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领导汇报;对干部群众在政策方面存

     在疑虑和误解要立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基层干部和群众提出正当要求和反应出来问题,要立即和基层领导通气,必需时要向办公室领导和县政府领导汇报。

     (四)对上级政府统一布署调研任务,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并依据需要组织调查汇报撰写工作。上级调研部门来我县调研,由联络副主任指定专员配合,负责上下联络,搞好生活服务,做好调研统计,事后立即向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会议统计及领导讲话整理 (一)县政府召开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应提前做好会议统计准备。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与人员、列席、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应认真统计在会议统计专用簿上,会后 2 天内完成对会议统计整理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年底立卷归档。

     (二)其它关键会议上领导即席讲话,应立即整理,通常整理不过夜。

     四、领导讲话稿起草

     (一)讲话稿起草人员在接到任务后,首先应明确领导讲话稿使用场所、使用时间、讲话对象等情况,必需时先和领导就讲话内容进行沟通,把握领导意图,然后依据上述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做好起草准备工作。

     (二)确定讲话稿提要,报请主管文字工作副主任或联络副主任审查后,呈相关领导审阅,依据领导意见确定提要。

     (三)依据所确定提要,起草讲话稿。完成初稿后,报请主管文字副主任或联络副主任审阅修改。

     (四)呈送相关领导并按相关领导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报相关领导审定。

     (五)县长在大型会议上讲话材料如《政府工作汇报》、政府全会上讲话、上级领导视察汇报材料和上级部署大型调研课题材料等由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写作班子共同协作完成。

     五、文字材料起草报送审核制度 文字材料起草工作应严格遵照办公室班子组员、科室、岗位责任要求进行安排,凡交由相关科室负责文字材料起草任务,一律由分管副主任下达。文字材料起草工作应严格遵守报送审核制度,逐层审核把关,最终由相关工作关键责任人审定。

     (一)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文稿组织工作。县长讲话稿由综合科负责起草,科室长组织把关,经分管文字副主任、主任审阅后,报县长审定。副县长讲话稿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经办公室对应联络员修改、联络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县政府各工作线上专题工作会议文稿组织工作。县长讲话稿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报经联络副主任审阅,于会期 3 个工作日前将初稿文本及电子文本送综合科把关,经分管文字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副县长讲话稿由相关部门起草,于会期 3 个工作日前将初稿文本及电子文本送帮助联线联络员修改,经联络副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三)县政府相关情况通报、情况介绍、工作信息和迎接检验、督查等材料起草,应严格根据职责分工,由县政府办对应职能科室负责起

     草,送办公室联络副主任初审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领导在会议上讲话录音和整理。县长在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上讲话由县长联络员负责录音和整理,报县长审定。副县长在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上讲话需要录音和整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在会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联络副主任审核把关,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五)全县性、综合性大型会议和县政府专门工作会议文稿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除部门负责组织外,一律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缮印、校对和发送。

     (六)县政府领导讲话稿在印发和发表之前,除县委办需要或领导尤其交办外,一律不对外(包含新闻单位)提供。确需提供,由主任、联络副主任负责。

     (七)县政府各部门每个月(或每季)关键经济指标统计资料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材料,于每个月(或每季)后 7 个工作日内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县政府办综合科,由综合科综合整理后报县政府。

     (八)政府办公室文稿起草工作。办公室相关文稿起草工作按科室设置及岗位职责分别由责任科室和岗位人员起草,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审定。

      政务信息整理报送工作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方面推行政府职能,实施科学、民主决议需要,促进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进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依据上级相关要求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项关键工作职责。关键任务是反应政府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当好政府领导参谋和助手,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议、指导工作提供全方面、立即、正确、规范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不停拓宽领域、创新方法,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认为本级政府服务为关键,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做好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确保信息渠道快捷、通畅,并立即报送。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县政府办综合信息科和秘书科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搜集、编辑全县政务信息;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机构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名责任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置政务信息工作专职人员。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推行以下关键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域、本部门工作布署,主动主动做好政务信息搜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工作。

     (二)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本区域、本部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提议调研信息、专题信息或综合信息。

     (三)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指导,采取多个形式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定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当地域、本部门实际,加强政务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当地域、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明确一名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秘书科明确一名应急专干,共同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信息报送关键点,建立完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取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约稿信息应严格按约稿通知明确具体要求组织和报送。

      第十一条

     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分管责任人审核、签发,必需时报经关键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给表彰。

      第四章

     基础要求

     第十三条

     不停提升政务信息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施科学民主决议、建设法制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升行政效能、全方面推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息内容应全方面、正确、立即;信息起源应真实可靠,数据正确,论据充足;信息文稿要素齐全,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正确规范。

      (二)重大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按《县政府值班工作制度》相关要求,由在岗值班人员具体负责,应急专干负责协调处理,并经请示领导后向市政府值班室等上级机构报送。

     (三)果断预防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要大力精简信息刊物,预防乱报滥发信息。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领导做好信息服务同时,根据《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在遵守保密要求前提下,依靠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政府专网和政府门户网站,逐步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立即公开。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同党报、党刊和其它新闻媒体联络和沟通,立即搜集和掌握多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资料库及其管理系统,确保政务信息安全、立即、快速地处理、传输和存放。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适时安排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与多种会议、阅读文件、参与调查研究等,主动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发明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依据需要适时修

     订。

     督查 室工作制度

      一、督查标准 督查工作在政府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直接领导下,由县政府督查室具体承接。督查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归口办理和专题督查、专题办理标准;坚持一事一督查、一事一通报标准,坚持督查事项限期完成和限期办结标准。

     二、督查范围

      1、国家、省、市重大决议和关键工作布署落实落实情况。

      2、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议和关键工作布署。包含县政府工作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落实落实情况。

      3、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下发关键文件中明确要求需要落实落实事项。

      5、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签署目标责任书确定目标任务落实和完成情况。

      6、人大代表议案、提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7、县政府领导关键指示或交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8、其它需要督查事项。

     三、督查对象 各乡镇政府、县直单位及县属各企机关。

      四、督查程序和要求

      1、凡需督查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承接乡镇或部门。

      2、县政府督查室对督办、转办事项,要进行登记以备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3、承接乡镇或部门接到督查室督办通知后,必需在通知要求时限内完成承接任务;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要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办理意见;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期,须在接到督办、转办通知后立即向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延期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

      4、承接乡镇和各部门对办结督办事项,要认真、正确、立即地写出工作汇报,对正在办理事项,按要求通报办理进度、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办理方法。督查通报要一事一报,文字言简意赅,表述清楚。

      5、县政府督查室对所督办事项,定时进行清理,并将办理情况汇总后向相关领导汇报,定时给予通报。

      6、各承接乡镇和部门对办结督办件根据文书处理要求立即立卷、归档。

      7、对事关全局关键决议、关键工作和关键问题,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督查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其它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联合督查,立即汇总情况进行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8、凡县政府重大决议,在实施过程中要进行深入督查调研,了解实施进展情况,掌握实施过程中难点问题,立即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办理《督查通报》 认真办好每一期《督查通报》,通报内容要紧紧围绕专题,见解鲜明,求真务实,简明扼要。《督查专报》形成程序:

      1、开展督查和调研活动;

      2、起草《督查通报》稿件;

      3、督查室主任审核修改;

      4、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5、呈送县政府领导;

      6、立卷归档。

      六、督查责任

      1、督查工作实施目标责任管理,结合年底总结进行考评,对认真负责、交办立即、办结率高给表彰奖励。

      2、对督查工作不认真、督而不办、办而不报、敷衍塞责、办结率低或顶着不办,造成工作延误乡镇和部门,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作为乡镇和部门年底绩效考评关键依据之一。

     法制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一、受案范围 1、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县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够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施垂直领导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立案审查 2、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为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3、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法制办直接收理。领导交办、其它单位转交复议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制办收到案件之日即为受理。

     4、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由法制办明确 1 名承接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 1 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关键责任人于 2 日内进行审核。

     5、关键责任人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由承接人拟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5 日内报县政府领导签发,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核,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由承接人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县政府领导审批。

     三、办理程序 7、案件受理 7 日内,法制办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回复通知书》,

     并抄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 10 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正当证据、依据。

     8、被申请人 10 日内不予回复、不提供依据,视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依据,依法给予撤销。

     9、对被申请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由承接人依法给予审查。

     10、通常案件,承接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45 日内审查完成,提出初审处理意见,提交法制办集体研究讨论。

     11、法制办在收案 50 日内,拟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县政府领导签发。

     12、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承接人应在法定时限届满 10 日前填制《行政复议期限延长审批表》,报县政府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延期,由承接人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3、案件审查期限延长,承接人应在延长久限届满之日前 15 日,提出初审处理意见。

     14、《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它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均由承接人制作《送达回证》。

     15、《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各方复议当事人后,案件终止,承接人应将案件相关材料整理归卷。

     第二章 行政案件办理制度 (土地、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中,本行政区域内跨乡镇或重大山林、土地纠纷,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当事人就山林、土地权属争议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定权属,案件承接单位分别是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政府法制办对承接单位确实权工作给予帮助、指导。对符合受理条件案件,承接单位必需依法受理,并于受案后 3 日内将受理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

     三、承接单位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争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主动给予配合。承接单位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应先行调解,对调解工作要作好书面统计。其中,协调能够处理争议,应该形成《调解协议书》,并要求争议双方参与协调会议代表署名确定,不能以协调《会议纪要》替换《调解协议书》;协调处理不成,承接单位应于受理案件之日起 30 日内写出《结案汇报》,并将案卷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经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由原承接单位在要求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由承接单位在收案 50 日内草拟《行政处理决定书》,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把关后,报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审签。通常案件行政处理决定,应于收案 60 日内作出。

     四、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确实权案件,经县政府领导指示后,可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也可延长办理时限 30 日。

     五、确权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相关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案件承接单位共同配合,并明确原案件 1 名承接人出庭代理诉讼。

     第三章 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一、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接收法院诉讼文书后,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工作。

     二、法制办应于收到诉讼文书之日起 3 日内了解案情,提出提议,向县政府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三、若认为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正当,则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

     四、参与庭审。

     五、法制办应于判决书或其它诉讼终止文书下达后 3 日内,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若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应立即草拟相关文书,报县政府领导签署后,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救助程序。

     第四章 政府工作法律把关制度

     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相关工作进行法律把关,把关内容包含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领导交办事项等,行政协议、领导交办事项法律把关,根据日常办公程序进行。

     二、制发规范性文件作为常常性、关键性工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要求》及相关立案制度要求办理,其法律把关关键根据规范性文件报送立案程序进行。

     三、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订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立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立案。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订规范性文件, 实施“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不再另行报送立案。

     四、实施“三统一”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按要求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后生效。

     五、报备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立案汇报;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3、制订说明。包含:制订规范性文件必需性;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如引用相关政策性文件、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须附文件全文;对关键内容和关键条款说明;其它需要说明问题(关键叙述有争议条款各方意见及处理措施理由或依据)。

     4、制订说明电子文本。立案汇报、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制订说明应该使用 A4 纸张,并根据要求格式装订成册,向各立案机关报送。

     六、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订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包含:提请制订该规范性文

     件请示;送审稿纸质文本 3 件、电子文本 1 件;起草说明;制订依据和参考资料;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书面审查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研讨会统计,听证会笔录,各方面提出意见等)送交县政府办。起草单位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办文要求,县政府办应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办文要求,应该限期补报、补正或重新报送。

     七、县政府办应该先行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相关材料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正当性审查,并由关键责任人签字把关。未经正当性审查,或审查未经过,不得提请审议,不得签署,不得公布。

     八、正当性审查关键内容 1、发文机关是否含有制订该规范性文件法定权限; 2、是否确有必需制订该规范性文件,制订该规范性文件条件是否成熟; 3、规范性文件拟要求制度、管理方法是否正当; 4、和同位阶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要求是否一致; 5、是否按要求征求了意见,正当、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不采纳一些意见理由是否充足; 6、是否按要求协调部门争议,未协调一致争议是否如实说明; 7、其它需要审查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县政府法制办进行正当性审查经过后,形成草案,编制登记号,统一登记。县政府办将登记后规范性文件按办文程序提请审议,呈报县政府领导签发;不能经过,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不予制订该规范性文件意见,交县政府办作退文处

     理。

     十、规范性文件报经县政府领导签发后,县政府办应在公布之日起 3 日内将正式文本 6 份、电子文本 1 份送县政府法制办;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将制订说明6份送县政府法制办。

     十一、县政府法制办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立案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要求,应在 3 日内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补报或重新报送。

     十二、县政府法制办应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定机关报送立案。

      机关政工人事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政工人事工作管理,使之深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选人用人机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要求》和《中国公务员法》等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人事工作基础标准 1、党管干部标准;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标准; 3、群众公认,重视实绩标准;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标准; 5、民主集中制标准; 6、依法办事标准。

     二、政工人事干部工作职责 1、立即正确办理干部职员工资定级、晋升、上报审批等工作。

     2、立即正确办理干部职员调入调出行政、组织、工资、医保、社保关系等手续。

     3、立即办理干部职员离退休手续,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4、立即正确统计和报送人事、工资等方面信息报表。

     5、立即正确做好干部职员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

     三、考勤制度 全办工作人员必需按时上、下班,认真推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串岗或做和工作无关事;凡外出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累计 3 次,作旷工一天处理。

     (2)上班时必需到值班室签当日考勤表,无特殊情况不能代签,并逐日如实填写考勤登记手册,年度考评评先时作为依据。凡外出办事、开会,应先向各科室长说明去向。

     (3)未经请假不上班算旷工。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连续超出一周以上,将依据《工作人员考评实施措施》和《中国公务员法》相关要求实施。

     四、请休假制度 1、年休假:干部职职员作年限已满 1 年不满,年休假 5 天;已满不满20 年,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职员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要求不扣工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职员,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不满 20 年职员,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职员,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通常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经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年休假。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根据该同志日工资收入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同时年初将干部职员年休假安排表报人事局工资科。

     2、探亲假:依据《国务院相关职员探亲待遇要求》,凡和配偶、父母亲未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标准上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两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员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员探望父母,在本人标准工资 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另可依据实际需要给旅程假。探亲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3、婚假:未达成晚婚年纪,休假三天;达成晚婚年纪,休假十五天。

     4、产假:小产,怀孕不满四个月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四十二天;正常产,九十天,难产增加十五天,领取独生儿女证母亲增加 30 天,其中实施晚婚晚育者增加产假 30 天。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5、陪产假:平产三天,难产七天。

     6、丧假:丧假三天,丧事在外地料理,能够依据旅程远近,另给旅程假。

     7、病假:病休需经县级以上指定医院开出病假休息证实,有休假时间和医生签字方有效,并提供病历原件,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通常工作人员由县人事局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门审批,审批后由所在单位立即通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相关要求核发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超出 6 个月,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发给本人工资 70%作为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满和以上,发给本人工资 80%作为病假期间工资。

     这里所指工资指基础工资,休病假时津贴只发生活性津贴,不发工作性津贴。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杜绝不合理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落实艰苦朴素,勤俭办事,厉行节省标准。

     第二条

     严格实施财政预算,科学安排,量入为出,为望城县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年度收支平衡。

     第三条

     坚持依法理财,严格实施财经政策和财经纪律,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等部门检验和审计。

     第四条

     全部收支全部必需经过行政科,严禁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钱柜。相关科室业务范围内代收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款收据,所收款项全部根据财政要求交收费局,不得截留和坐支现金。

     第五条

     实施“先同意,后开支”标准。必需根据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经办科室或副主任在经费使用前应向主任汇报并取得同意。由行政科统一安排,在同意额度内按经费审批程序报帐。未经事先汇报并审批同意开支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

     严格实施发票管理和现金管理相关要求。全部报销票据,必需是税务部门认可正式票据,必需有经手人、证实人、科室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署名,并注明开支原因,票据不正当或手续不齐,不得审批报销。非特殊情况不得因私借款。因公务活动预借款项,应按程序报批,最迟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第七条

     各科室常见办公用具,包含计算机耗材、稿纸、铅笔、墨水、电池、信封、笔记本等,实施统一采购,专员领用措施。由行政科依据实际需要采购;各科室确定专员到行政科登记领用。

     第八条

     严禁滥发钱物。各类会议标准上不发放误餐费和纪念品;值班人员节日加班、夜班补助及其它特殊工种津补助,一律按财政部门要求标准实施。

     第九条

     各科室应加强对通讯费用管理。办公室电话不得拨打信息台及多种声讯服务电话,非工作需要不得使用长途电话。

     第十条

     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实施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必需按财政部门要求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通常情况下,超标部分不得再报。

     第十一条

     办公室全部车辆,应确保工作需要,不得因私用车。全部车辆实施定点维修,送修前经行政科核定项目领导审批,并通知修理厂。办公室汽车加油,长沙地域内到指定加油站刷卡加油,超出长沙地域凭票报帐。汽车装饰、配置等随车物品,根据财政要求统一标准,报主任审批方可配置。

     第十二条

     因工作加班需在外用餐,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审批单,报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用餐,工作用餐标准为 30 元/人,由行政科统一结算。因加班起草关键材料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用房,由科室关键责任人填写用房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行政科作出安排,住宿费和餐费严格按标准控制,其它费用自理,并由行政科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各科室添置大型专业设备、固定资产,先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行政科统一办理控购和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财产管理,凡单价在 800 元以上物品,实施台帐管理,财产转移、报废按财政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各科室配合行政科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财产登记。出现财产遗失、损坏或帐实不符,

     应由科室责任人书面向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和以前相关要求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接

     待

     工

     作

     制

     度

     为深入做好接待工作,规范接待行为,做到热情周到,经济节俭,依据我办实际情况,作以下要求:

     一、实施接待工作汇报审批制度 (一)外地客人接待,依据对方电报、电传、信函或来电统计等,由经办科室或副主任填写公务接待报批单,交行政科负责安排。

     (二)县内办公室客人接待,由负责接待科室填写接待用餐申请单,报领导审批后到行政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办公室领导公务宴请活动及其它县领导安排接待任务,由办公室分管接待工作副主任提出安排意见,报领导审批后,由行政科负责安排。

     二、实施定点接待 根据县财政相关要求,由行政科在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布

     会议和接待定点单位中选定 3-4 家单位作为定点接待单位,接待费用由行政科统一结算。通常情况下,非定点单位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三、从严控制接待标准

     (一)接待外地客人,正式宴请一次,宴请标准为 100 元/人,宴请所用香烟、酒水一律采取当地产品。陪同人数(含工作人员)按对口接待标准严格控制。住宿费用标准上由客人自理。

     (二)市、县客人通常只安排工作餐,标准为 30 元/人,陪同人数不得超出 3 人,通常不安排住宿。

     (三)办公室关键公务活动宴请标准为 80-100/人,宴请所用香烟、酒水一律采取当地产品。

     四、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和以前相关要求相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车

     队

     管

     理

     制

     度

      一、车队人员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不停地提升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廉洁务实,开拓创新,努力构建一支思想过硬、品德高尚、作风正派、技术精良、服务优质后勤队伍。

     二、切实做好县政府办公室全部机动车辆检审工作和驾驶证年审工作,充足利用好每台车辆出勤,确保正常工作用车。

     三、加强交通安全、防火、防盗管理,主动预防事故苗头,做到杜绝重大事故,消亡通常事故。车辆停放要注意防盗,不准随意停放在无人看管地点,并要求在锁好车门锁前提下,加锁防盗锁,每台车辆配置好灭火器,并做到常常检验及更换。

     四、每位驾驶员必需本着珍惜车辆,节省为本标准,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车辆维修必需由车队开出报修单,并填写好修理项目内容,报领导审批后,到政府采购中心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五、加强车队管理,强化组织纪律性,端正工作态度,强化保密观念,确保服务安全、优质、高效。

      工作人员行政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依据《中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及其相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对工作人员行政过失责任追究,适用本措施。

     行政过失,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包含法制办、关键办、人防办、外事侨务办、金融证券办工作人员和借调工作人员)因有意或过失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要求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行为。

     前款所称不推行职责,包含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推行职责等情况;不正确推行职责,包含无正当或合理依据和不依据要求权限、要求程序和要求时限推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追究行政过失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要求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

     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时限报送领导批办; (二)未按要求权限和时限对外发文; (三)对外发文,未严格查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未按要求制度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发生; (四)公文办理中遇有包含其它部门职权事项,不主动和相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 (五)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交; (六)未严格实施文件管理要求和保密工作要求,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 (七)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要求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 (八)对属于职责范围内事项推诿、拖延不办; (九)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 (十)其它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追究行政过失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 (二)未按要求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 (三)对不予受理申请未通知理由;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要求时限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或首问未清楚通知申请具体要求; (五)对不予许可申请未按要求通知理由或未落实否定报备制;

     (六)未在要求或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 (七)违法收取抵押金、确保金、许可费用或进行有偿咨询; (八)违反许可工作要求,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损害许可申请人正当权益; (九)其它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要求。

     第五条

     同一行政行为承接人、审核人、同意人全部有过失,承接人、审核人、同意人均为行政过失责任人。

     第六条

     因承接人过失致使审核人、同意人不能推行或不能正确推行审核、同意职责,承接人为行政过失责任人。

     第七条

     因审核人过失致使同意人不能推行或不能正确推行同意职责,审核人为行政过失责任人。

     第八条

     因承接人、审核人过失致使同意人不能推行或不能正确推行同意职责,承接人、审核人均为行政过失责任人。

     第九条

     因同意人不推行或不能正确推行同意职责,致使行政过失发生,同意人为行政过失责任人。

     第十条

     行政过失责任追究具体工作由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接。关键推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失行为; (三)草拟调查汇报、审理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失行为实施回避制度。调查处理人员和行政过失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应该实施回避。

     第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失责任追究机构应该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应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应该通知其不予受理理由。

     第十三条

     决定进行调查事项,应该在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成。情况复杂,可合适延长工作日办理。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四条

     对行政过失责任人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该通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五条

     行政过失责任人有陈说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失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四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应该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依据《中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过失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应该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监察和人事部门立案。

     第十七条

     行政过失责任追究方法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验; (二)扣发奖金;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教育;

     (五)效能告诫;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解聘; (八)给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依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失分为通常行政过失、严重行政过失和尤其严重行政过失:

     (一)行政行为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属通常行政过失; (二)行政行为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属严重行政过失; (三)行政行为给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尤其严重、影响重大,属尤其严重行政过失。

     第十九条

     对行政过失责任人,除单独或合并给责令作出书面检验、诫勉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追究外,还应依据其过失程度采取以下追究方法:

     (一)属通常行政过失,扣发当月奖金; (二)属严重行政过失,单独或合并给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扣发一个季度奖金; (三)属尤其严重行政过失,单独或合并给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

     行政过失责任人违反政纪,依法给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过失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应该加重追究行政过失

     责任:

     (一)1 年内出现 3 次以上应予追究尤其严重行政过失;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过失责任人立即发觉、主动纠正过失,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失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失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要求或要求不具体,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失当; (三)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过失情形发生。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过失责任追究应该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关键领导责任和关键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失责任追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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