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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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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之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2008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职工除外。

    老红军、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照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对暂不能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单位,可以实行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负责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人事、国资委、经委、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比例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工资总额的,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以上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

    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6%比例缴费。

    第八条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转让、分立、合并等变化的,由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负责继续缴纳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续存企业其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企业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企业欠费,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解决。破产和以销号方式转制的企业,在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时,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第十条

    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足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补足欠费及缴纳滞纳金后,参保人员自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单位欠费期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调转时,需按照规定补缴欠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因自然灾害、重大事件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制定缴费计划,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

    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做出批复,对准予缓缴的缴费单位下达《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决定书》。缓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对经批准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在缓缴期限内不征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员用现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保费后,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当从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人员辞退、转移、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当从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调转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结接续手续的,转入单位自转出次月起计算缴费,并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被判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暂停其参保缴费,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封存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劳动教养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期满释放后继续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开启原封存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教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前的缴费年限与接续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的,从拘捕之日起,终止其医疗保险关系,个人医疗保险账户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发放给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重新建立,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前后连续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且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继续按照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分别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构成为: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企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企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

    (三)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停止计入,补缴后按照规定补计。统筹范围内职工工作发生变化时,个人账户随同本人转移。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再提取10%的风险金,其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

    风险金主要用于突发病情及不可预见医疗因素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住院费用、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住院前留院观察5日内)及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在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以外的医疗费;

    (二)未按照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者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费用;

    (五)参保人员出国及在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其他按照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转外就医及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起付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本地就医起付标准。1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5%,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因患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科医院及设有相应专科病床的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其他法定传染病视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需要实施手术及以放射线或者化学治疗为主综合性住院治疗的,每年只交纳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应当负担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转外就医及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原则上应当高于本地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比例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

    第四章

    医疗服务和职工就医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业、并符合医疗保险定点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确定,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因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重新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凭《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就医、购药;也可以自行购买非处方药,或者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在外地的或者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门诊就医费用可以凭医疗费收据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差或者外出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的应当就近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十三条

    因病情需要或者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力量所限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在本市内逐级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从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治疗、高等级转往下一等级专科医院或者同等级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之间转院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照重新住院处理,但患法定传染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确实因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尚未开展治疗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疾病,必须经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科系专家会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疾病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后,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门诊就医。

    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

    规定范围内疾病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实有困难且需要住院系统治疗的,可以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建立治疗型家庭病床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提出申请,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建立家庭病床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确实因病情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应当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医疗费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在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月与医疗机构、药店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治疗型家庭病床费用及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等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在医疗终结时,由本人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项目审核、超额分担、节余滚存”的办法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外地就医等需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应当在治疗终结后6个月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完善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征收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十一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工会、医疗机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汇报。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四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税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定期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账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基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开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个人医疗账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补缴漏缴的医疗保险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拒缴、拖欠或者少缴等延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缴费通知书,用人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必须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其经济损失,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将患有疾病、需要治疗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隐瞒事实真相,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

    (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同时处损失金额3至5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参保人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经济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转借他人就医和购药的;

    (二)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医疗保险IC卡就医和购药的;

    (三)伪造、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四)违反其他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费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等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失业保险的有关医疗补助待遇。领取救济金期满后未就业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保。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工负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单独统筹的区、县(市)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2001〕5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篇2: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苍南县,合作医疗,移交,管理职能,居民

    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苍南县人民政府苍政办〔2011〕190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九月五日苍南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

    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苍南县人民政府

    苍政办〔2011〕190号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

    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苍南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

    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维持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政策措施、经办方式暂时不变,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基金、机构人员、项目资金、财务资产、债权债务、信息系统等平稳划转和整体移交,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层次不变的原则。移交过程中,原有统筹层次不变,实行平行移交。

    (二)整体移交的原则。移交过程中,经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整体划转,保证经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完整和稳定。

    (三)平稳过渡的原则。移交过程中,对外业务不停顿,不间断。

    (四)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基金移交是移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主要内容

    (一)职能和业务移交。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核销、体检管理职能由县卫生局划转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健康信息档案管理职能仍由县卫生局负责。

    (二)经办机构和人员移交。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整体划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保证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基金移交。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暂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运行。

    (四)资产移交。对所移交的办公设备等各类资产,卫生部门要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整移交。

    (五)文件档案、财务账目、数据资料等移交。对历年所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等,卫生部门要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

    四、组织领导

    为顺利完成移交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董庆华

    长:章月影、林森森

    员:吴克修(县府办)

    罗上开(县府办)

    叶茂孝(县监察局)

    李上清(县发改局)

    黄贤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杨昌栈(县卫生局)

    陈绍华(县人事局、县编办)

    徐象广(县财政局)

    杨立祥(县审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

    ,由罗上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五、部门职责

    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移交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前的基金、资产、账目,档案等移交内容的清理等工作,确保各项移交内容准确、完整、安全地移交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各项移交内容的接收等工作,确保接收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报销、基金征收等工作正常开展。

    县人事局、县编办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责划转和经办机构编制移交、人事关系转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移交工作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转换工作,同时做好移交后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的核拨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项目资金和各类资产、日常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的监督审计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移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六、进度安排

    (一)2011年9月底前,县审计局完成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移交之日前形成的基金收支情况、财务账目、资产、项目资金等进行审计。

    (二)2011年9月7日开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卫生局采取点对点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的全面移交。

    (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2011年9月10日起,履行管理职责,组织领导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体制的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涉及的具体事项较多,有关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协调、紧密配合、稳妥进行。

    (二)严明纪律。移交期间,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冻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及人事调动,防止移交期间突击提拔和调动干部,要严肃财经纪律,除正常的工作开支外,严防突击花钱、乱花钱或趁移交之机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财物,严禁抽逃资产、资金,瞒报和转移财产或虚报债权债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保持稳定。在移交期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移交工作与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印发

    篇3:2020医疗保险年度工作总结范本

    20XX医疗保险年度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关键词:医疗保险,年度工作总结,XX,范本

    20XX医疗保险年度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简介:20XX医疗保险年度工作总结范本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医疗保障部门的正确指导与帮助下,在局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全所同志紧紧围绕我局年初制定的继续实施“八四四工程“和具体工作目标的要求,以“学、转、促“活动为契机,以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宗旨,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我县的医疗保险工

    20XX医疗保险年度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医疗保险年度工作总结范本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医疗保障部门的正确指导与帮助下,在局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全所同志紧紧围绕我局年初制定的继续实施“八四四工程“和具体工作目标的要求,以“学、转、促“活动为契机,以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宗旨,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我县的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平稳的运行,现就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下:

    一、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

    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广大的参保人员服务“,不应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具体工作中需要有一支敬业、奉献、廉洁、高效、乐于为参保患者服务,热爱医疗保险事业的工作人员,因此,根据县委要求,按照我局开展“学、转、促“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全所同志积极参加每次局里安排的集体学习活动,通过学习,结合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工作方法上力争实现三个转变,树立三个观念,即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大局观念,识大体、顾大局,紧跟时代步伐。医疗保险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切实让广大的参保患者有病及时得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的得到报销,通过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满意,促进我县社会稳定;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医疗保险工作的宗旨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因此,我们以为参保患者服务为中心,把如何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服务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公正,耐心细致,经常加班加点是很平常的事了,有时为了工作加班到深夜两、三点钟;转变工作方法,树立责任观念,医疗保险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功的经验可直接借鉴,而且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在认真学习政策理论的同时,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以便能熟练掌握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以对事业对参保人员负责的精神,本着既救人治病又让参保患者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不浪费医疗保险基金,节省医疗费用开支,努力使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损失降为零。

    二、突出“经营“意识,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在基金收缴工作中,我们坚持应收尽收,减少流失的原则。征缴工作确定工资基数是关键,征缴医疗保险费是难点。因此,我们首先把参保单位上报的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特别是月工资基数进行认真核对,要求参保单位把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报上来,经我们审核确定后,参保单位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有的单位为了少缴纳费用,借口找出各种理由不如实上报工资基数,但我们很耐心,他们跟我们磨,我们不厌其烦地讲政策,讲原则,我们认为,既然领导和同志们信任我们,让我们从事医疗保险工作,我们就应尽职尽责,克服各种困难,如果造成基金损失是我们的责任。由于参保单位特别是非县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实力参差不齐,有的单位缴纳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以后,迟迟不再续缴,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一是不怕丢面子,不怕磨破嘴,积极追缴直到单位缴纳了费用为止;二是不定期召开催缴医疗保险费会议,要求欠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会计参加,组织他们一起学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以事实说明医疗保险改革给单位和参保职工带来的诸多益处,通过我们耐心细致的工作,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也能克服困难,想办法缴纳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到xxxx年底,参保单位xxx个,占应参保单位的xx%,参保职工xxxx人,占应参保人数的xx.x%,其中在职xxxx人,退休xxxx人,超额完成覆盖人数xxxx人的目标。共收缴基本医疗保险金xxx万元,其中单位缴费xxx.xx万元,个人缴费xxx.xx万元,共收缴大病统筹基金xx.xx万元,其中单位缴纳xx.xx万元,个人缴纳xx.xx万元。

    三、稳步扩面,解决困难企业的医疗保障问题。

    让广大职工都能参加医疗保险,使他们能够病有所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医疗保险工作十分重要的任务,是最为实在有效的为广大职工办实事,办好事。为此,自去年以来,我们狠抓扩面工作,参保单位从年初的xxx家扩展到xxx家,参保人员由xxxx人扩大到xxxx人,覆盖单位和人数均达到应覆盖的xx%以上。在工作中我们本着处理好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中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首先把经济利益好有能力缴费的单位收进来,这样可以增加基金规模,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其次,在扩面工作中,为了解决有些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难以解决单位职工医疗费用的困难,主动深入到企业,倾听企业及职工有什么苦处,有什么想法,有什么疑问,对他们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欢迎他们参加医疗保险。如县社系统共有职工xxx人,其中在职人员xxx人,退休人员xxx人,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为x:x.xx,并且职工工资基数很低,一半以上人员工资在我县平均工资的xx%以下,并且县社企业经济形势逐年走下坡路,在职参保人员逐年减少,而退休人员逐年增加,面对这种情况,为解决县社系统在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持我县的社会稳定,满足这些企业和职工的要求,将县社系统全部职工吸收进来,使县社企业难以解决职工医疗费用,造成领导工作压力大,职工有意见的老大难问题得以妥善的解决,受到了县社企业领导职工的普遍欢迎和赞誉,这充分体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互助共济的优越性。

    四、规范管理程序,加强两定点管理,严格监督审查,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医疗保险工作成功与否,一看是否能保障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二看是否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因此,我们紧紧围绕管理抓预防,为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我们制定出台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并与他们签定了协议,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在工作中严把两个关口,第一关是把住参保患者住院审核巡查关,实行证、卡、人三核对,医疗部门在认真负责的为参保患者治疗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医疗保险所审核参保患者住院病历登记、各种检查、治疗及医药费用开支等情况,医疗保险所对每个申请住院的参保患者到医院进行核实,核实参保患者的疾病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畴,有没有挂名住院,杜绝冒名顶替,张冠李戴,开人情方,堵塞漏洞,随时掌握参保患者住院动态,不定期到医院进行巡查,及时掌握住院患者和医疗提供单位的医疗服务情况,抓住行使管理监督的主动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据统计xxxx年申请住院的参保患者xxx人,其中县内住院xxx人,转诊转院xx人,一年来,我们到县内定点医院审核住院患者xxxx人次,到北京、天津、廊坊、顺义等地县外医院审核转院患者xxx人次,做到了证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五相符。第二是把住参保患者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关,对每一位出院患者的住院费用、清单、处方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看有没有不按处方剂量开药,所用药品是否为疾病所需用药,所用药品哪些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甲类、乙类,哪些是自费药品。这些工作做的如果不够细致,就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错误流失,所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因此,我们感到自己的责任重大,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一年来疾病发生率x%,大病发生人数占参保人员的x‰,大病占疾病发生率的x%;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为xxx万元,报销金额为xxx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xxx万元,基金支出占基金收入的xx.xx%,大病统筹基金报销xx万元,支出占大病统筹基金收入的xx.xx%。经过一年的努力工作,做到了既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使他们患病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够报销,既赢得了广大参保人员的拥护,满意,又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

    五、周密安排,圆满完成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工作

    根据我县《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开展了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申报的通知,并分系统分部门召开了x次专题会议,认真细致地安排了此项工作,对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人员的申报范围、条件、申报标准进行了详尽的说明,要求各单位把精神传达给每个参保人员,特别是给退休的老同志讲清楚,讲明白。在申报鉴定过程中我们坚持标准,严格筛选,层层把关。一是对xxx名申报人员的病种、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的初审,确定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xxx名,不符合申报条件人员xx人(其中不符合十种慢性疾病种类xx人,无诊断证明或其他材料的xx人)。二是组织专家监定组对符合申报坚定的人员进行检查鉴定,专家组由县医院x名副主任医师,x名主治医师和北京友谊医院x名心内科专家组成。鉴定分二步进行:第一步专家鉴定组对申报人员的病历、检查资料齐全,完全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人员进行直接确定,经审核有xxx名患者直接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患者。第二步,对其他资料病历不齐全的不能直接确定患有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在xx月x日-xx月x日,利用两天时间在县医院进行医学检查、鉴定,通过专家组门诊检查鉴定,xxx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不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标准的有xxx人(其中检查不合格者xx人,未参加检查者xx人)。经检查鉴定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共xxx人,核发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及医疗手册,从xxxx年一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由于我们在这次门诊特殊疾病坚定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仔细的工作,得到了参加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对政府的关心非常满意,没有被确定为门诊特殊疾病的人员也表示理解。

    六、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化、现代化。

    在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中,本着简捷、易行、快速、准确的原则,实行微机化管理,避免了手工操作造成的费时、费力、不准确,从而实现了个人账户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提高了工作效率。经统计xxxx年共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xxx.xx万元,其中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金额为xxx.xx万元,单位缴费中按单位向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为xxx.xx万元。为方便广大参保患者门诊就医,在x个点点医院及门诊部分别装备了刷卡机,满足了广大参保患者能够就近门诊看病拿药、刷卡结算。经统计个人账户共支出金额为xxxxxx元,划卡人次为xxxxx人次,个人账户余额为xxx.xx万元。

    具体情况

    由于有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其他各股室同志们的协助配合,xxxx年我县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参保人员的充分肯定,但是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决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搞好服务,对以前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原因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把医疗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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