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竞聘演讲
  • 会议发言
  • 爱国演讲
  • 就职演说
  • 开业开幕
  • 思想学习
  • 征文演讲
  • 经验材料
  • 述职报告
  • 调研报告
  • 工作汇报
  • 年终总结
  • 申报材料
  • 学习体会
  • 企划方案
  • 活动方案
  • 技巧经验
  • 模板范例
  • 思想宣传
  • 经济工作
  • 工作报告
  • 组织人事
  • 反腐倡廉
  • 慰问贺电
  • 先进事迹
  • 思想汇报
  • 入党申请书
  • 党会发言
  • 先进性教育
  • 入团申请书
  • 个人简历
  • 演讲稿
  • 调查报告
  • 实习报告
  • 和谐社会
  • 观后感
  • 读后感
  • 作文范文
  • 自我鉴定
  • 讲话稿
  • 自查报告
  • 省级畜牧兽医局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

    时间:2020-06-01 00:13:2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屠宰 畜牧 省级

     省级畜牧 畜牧兽医局 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

      1 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启动 ·························································· 2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3

     第四章

     处理 ·························································· 6

     第五章

     附则 ·························································· 9

     件 附件 1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单 ·············· 10

     件 附件 2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公示 ······················· 11

     件 附件 3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记录 ······················· 12

     件 附件 4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报 ················· 13

     件 附件 5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处理结果报告单 ········ 14

     

     第 1 页

     共 14 页 ××省畜牧兽医局 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消除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行业发展秩序和声誉,督促落实屠宰监管地方 ZF 的属地管理责任、ZF 部门的监管责任、动物检疫机构的检疫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强监管工作规范性、针对性、有效性,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屠宰企业进行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下级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屠宰企业飞行检查。

     第四条

     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及时、公正、高效的原则,坚持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第五条

     被检查屠宰企业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ZF 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

     第 2 页

     共 14 页 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 章

     启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屠宰企业飞行检查:

     (一)对屠宰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或者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二)屠宰企业资格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被媒体曝光或经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肉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四)国家或省级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五)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为重大活动提供肉品的; (七)其它有必要组织开展屠宰企业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

     启动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必要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 2 名以

     第 3 页

     共 14 页 上(含 2 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屠宰监管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

     飞行检查可异地抽调监管人员参与,所抽调单位应全力配合,不得推诿。参加检查的人员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

     检查组成员在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检查组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三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必要时可以启动协调机制,并及时派相关人员赴现场。

     第三 章

     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见附件 1),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检查组可以视情况在被检查屠宰企业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2)。因举报实施的飞行检查,应当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检查组要

     第 4 页

     共 14 页 求,明确被检查现场负责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文件资料、拍摄相关设施设备及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采集实物以及询问有关人员等。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需要抽取成品及原料进行检验的,检查组可以单独抽样或者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所抽取样品的采样费、检验费、鉴定费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组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以及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报组织实施

     第 5 页

     共 14 页 飞行检查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一)需要增加检查人员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二)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三)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需要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起止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如实填写《××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记录》(见附件 3),并向被检查屠宰企业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被检查屠宰企业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 6 页

     共 14 页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结果通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下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告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该年度飞行检查的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飞行检查结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企业负责人,依法实施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 ZF 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屠宰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报》(见附件 4),通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地方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当直接立案查处。

     第 7 页

     共 14 页 由下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跟踪处理、依法查处,并按要求填写《屠宰企业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报告单》(见附件 5),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查处情况。

     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企业整改、产品召回等情况,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整改召回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对仍未整改到位或按要求召回的企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 ZF 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必要时省畜牧兽医局可直接对企业整改召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八条

     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企业生产、经营、存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企业不得拒绝、逃避。

     第三十条

     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

     (一)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或者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

     第 8 页

     共 14 页 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检查组对被检查企业拒绝、逃避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部门;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由兽医行政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企业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依法开展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通报;对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9 页

     共 14 页 (一)泄露飞行检查信息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被检查企业商业秘密的; (三)出具虚假检查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 (四)干扰、拖延检查或者拒绝立案查处的; (五)违反廉政纪律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 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飞行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和个人摊派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并从 20××年×月×日起实施。

     第 10 页

     共 14 页 附件 1 1 :××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单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单(编号:

     )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现对你企业进行飞行检查,请积极协助、配合检查,并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特此通知!

     ××省畜牧兽医局

      年

      月

     日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单回执

     省畜牧兽医局:

     我企业已接到屠宰企业飞行检查书面通知单(编号:

     ),并已查看飞行检查组人员执法证件,保证积极协助、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材料。如有失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第 11 页

     共 14 页 附件 2 2 :××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公示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公示

     受省畜牧兽医局委托,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和《××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飞行检查组于

     年

     月

     日对

     进行现场飞行检查。鼓励大家对被飞检单位的屠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欢迎大家及被飞检单位对飞行检查组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飞行检查组组长:

     组

     员:

     联系电话:

      屠宰企业飞行检查组

     年

     月

     日

     第 12 页

     共 14 页 附件 3 3 :××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记录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记录 屠宰企业名称

      屠宰企业地址

      定点屠宰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业主)

     姓名:

     电话:

     检查事由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包括现场状况、存在问题、定点屠宰法定条件的保持情况、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

      处理意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飞行检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 13 页

     共 14 页 附件 4 4 :××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报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报(编号

     )

     市(州)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统一安排,我们对你局辖区内

     等

      家屠宰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若干问题(见《××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记录》复印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收到此通报后,于次月月底向省畜牧兽医局报送《××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处理结果报告单》。

     飞行检查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组长(签名):

     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情况通报签收回执

     情况通报编号:

      签收单位名称:

     签收人:

     签收人联系方式:

     签收时间:

     第 14 页

     共 14 页 附件 5 5 :××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处理结果报告单

      ××省屠宰企业飞行检查处理结果报告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屠宰企业名称

     屠宰企业地址

     收到飞行检查情况通报时间

     处理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飞检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整改情况以及依法查处情况等,必要的辅证材料作为附件提交)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