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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时间:2021-04-02 12:04:18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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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关键词:辽宁,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石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简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11年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一、参加复试的基本条件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单科与总成绩)满足国家B类地区复试分数线标准。2.申请调剂到我校,且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平台上确认复试通知的考生。二、复试时间1.一志愿考生:4月11日。2.调剂考生:4月8日开始,每周一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内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1年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一、参加复试的基本条件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单科与总成绩)满足国家B类地区复试分数线标准。

    2.申请调剂到我校,且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平台上确认复试通知的考生。

    二、复试时间

    1.一志愿考生:

    4月11日。

    2.调剂考生:4月8日开始,每周一、三、五复试。

    三、复试日程安排

    日期

    时间

    复试项目

    地点

    备注

    复试前日

    全天

    报到、资格审查

    第三教学楼210

    携带相关证件、材料

    复试当天

    8:30点前

    8:30—10:00

    外语水平测试

    复试当天见研招办宣传栏

    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10:15—12:15

    专业课笔试

    13:30

    综合素质面试

    报考学院

    13:30—15:30

    体检(与面试交叉进行)

    校医院

    (校正门马路对面)

    携带身份证、照片

    15:30以后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报考学院

    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复试次日

    15:00

    公布复试合格名单

    复试合格考生网上接受待录取

    并领取调档函

    第三教学楼208

    三、复试内容

    1、外语水平测试(包括听力)

    2、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两门专业课)

    3、综合素质面试

    4、体检

    专业课笔试科目、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见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若复试科目与调剂考生初试专业课相同,请提前电话联系确定复试科目,并在报到时登记。

    四、复试须知

    1、考生到校参加复试需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考生资格:

    (1)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考生)

    (4)在校期间成绩单原件(应届考生)

    (5)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考生)

    (6)六级证书或六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

    (7)1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体检用)

    (8)能接收校园广播的调频收音机(外语考试听力用)

    注:请做好备份,有关材料恕不退还

    2、来校乘车路线:

    在抚顺北站下车,乘坐15路公共汽车到北镇站下车,北行500米至丹东路即到(乘出租车25元左右)。

    在沈阳南站下车,乘沈阳—抚顺雷锋号1号线大巴车到石化大学站下车。

    在沈阳北站下车,乘沈阳—抚顺雷锋号3号线大巴车到石化大学站下车。

    3、报到地点: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一号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办(第三教学楼二楼)

    4、联系电话:

    研招办电话:(0413)6860939

    其他联系电话:(0413)6863108-602、606、607

    传真:(0413)6860939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1年3月29日

    篇2: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关键词: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简介: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内容: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职工负有共同维护本单位工作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与同级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开展职代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和教育、卫生、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总工会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开展选举活动,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者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当选。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本单位为选区,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分支机构状况,划定若干选区。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本单位的职代会筹备组或者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会就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因出席职代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出席职代会并按职工的意愿行使权利,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选区半数以上职工联名书面向工会提出罢免职工代表建议的,经工会核实后,宣布罢免成立。

    职工代表与本单位的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终止、解除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的,由该选区随时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届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代会制度;100至3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模和下属单位情况,建立不同层级单位各自的职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在小型企业或者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或者开发区内,企业可以建立联合职代会或者区域(行业)职代会。

    第十七条

    职代会每届为3年或者5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主要由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的职工组成。

    第十八条

    成立或者召开职代会,应当由筹备组或者工会组织开展确定议题、征集提案、起草文件等各项筹备工作,并按确定议题和议程召开会议,依法行使职代会职权,形成会议意见、建议或者决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当会宣布。

    首次召开职代会的,可以在正式召开职代会之前召开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过半数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的议题。

    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罢免职工代表的情况,应当作为下一次职代会的例行报告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应当由到会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发生需要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重大事项的,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代会。

    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外,出现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但需要临时处理的个别情况的,可以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临时处理决定,但应当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在每一次职代会闭会后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召开职代会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三)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监督和调查研究,做好提案准备工作;

    (四)动员职工响应职代会的决议、决定,督促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案,组织与本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五)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的议事能力;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投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本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的其

    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革、破产、重大裁员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董事、监事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

    (五)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草案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制、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安排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依法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企业经营者,依法或者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三)审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岗位聘用及人员安排、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分配的具体办法及其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方案和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本系统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均有约束力。未经职代会依法审议,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与工会及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职代会,或者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不予落实,并且未进行平等协商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工会和职工

    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用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总工会进行调查,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违法事实;对涉及侵犯职工劳动权益事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按不良信誉行为记录在案;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提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阻止建立、召开职代会的;

    (二)对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即作出决定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

    (四)既不接受职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也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的;

    (五)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六)阻挠上级工会依法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有权向县以上总工会投诉,县以上总工会应当予以受理。对职代会履行程序产生的争议,由县以上总工会予以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职代会的规定适用于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经省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第217号令公布。

    篇3: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写作全面指导:倡议书

    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写作全面指导:倡议书 本文关键词:申论,倡议书,辽宁,公务员考试,公文写作

    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写作全面指导:倡议书 本文简介:点击了解>>>辽宁公职辅导讲座资讯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写作全面指导:倡议书在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中,行测考试题量都很大,两个小时的时间大部分考生做不完所有题目。而对于申论而言,考生往往写不完作文。因此,如何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取得高分是考生最为关心的。中公教育专家就告诉考生如何利用有效的辽宁公务

    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写作全面指导:倡议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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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公职辅导讲座资讯

    辽宁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写作全面指导:倡议书

    在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中,行测考试题量都很大,两个小时的时间大部分考生做不完所有题目。而对于申论而言,考生往往写不完作文。因此,如何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取得高分是考生最为关心的。中公教育专家就告诉考生如何利用有效的辽宁公务员解题技巧来获得高分。

    贯彻执行能力是申论中的重要的考察要素,公务员考试申论科目中非常重视对这种题型的考察,但因写好公文需具有很强的工作经验和写作技巧,往往成为许多考生的一个难点。学好公文写作不仅要掌握一般的解答思路还需要对一些常考的公文类别的写作要求和写作习惯进行细致的了解,下面中公教育中公专家就对公文写作题型中的“倡议书”进行介绍并详解作答方法。

    一、倡议书的定义

    倡议书是指:由某一组织或社团拟定、就某事向社会提出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共同去做某事的书面文章。在这个定义中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倡议书这种文种的重要目的在于“建议或提议社会成员去做某事”,这个性质决定了倡议书的主要写作内容必须主要围绕着对策展开。这里要特别对倡议书和宣传稿两种文种进行区分,这两种文种形式是许多考生容易混淆的。宣传稿重在“宣传”二字,顾名思义其文书的重要目的在于将某件事或者某个决议文字的形式向受众宣传,因此重点在进行事情的说明,可能包含问题、产生的原因、重要的意义和做法等等,因此与倡议书重在对策有明显区别。

    二、写作格式

    公文写作类题目区别于申论考试的其他客观题型的重要一点在于:规范的格式要求。因此学生在掌握倡议书的作答时,首要要了解倡议书的格式要求。

    倡议书的完整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个部分,具体写作要求参考格式如下:

    倡议书

    尊敬的驻区单位、社区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当您的生活条件改善时……

    ……

    社区党支部

    三、解题思路

    明确抓住题干中指明的工作任务、组织意图和身份限定,一般一个公文写作题中都会包含着以上几个要素。所谓工作任务是指题干中制定的具体文种,也可以理解为直接目标。组织意图则是在工作任务背后更为深沉的命题人意图,这也是我们获取解题思路的关键入手点。身份限定则主要影响我们语言表达和语气的使用。只要能够准确的抓住以上几点就可以破解这类题型的解答思路,下面将举出的例子予以说明:

    【例题】“给定资料2”中心理援助中公专家团提议开展“火红绸带心理援助行动”。假定在某次救灾工作中,救灾指挥部决定采纳这个提议,请你结合“给定资料2”,以中公专家团的名义给参与救灾的各界人士写一份倡议书。(15分)

    要求:

    (1)内容具体,指向明确;

    (2)语言生动,有感染力;

    (3)不超过400字。

    【中公解析】

    首先,抓住题干中的重要信息身份,题干中限定“以中公专家团的名义给救灾的各界人士写倡议书”,包括要求中提到的“语言生动,有感染力”决定了应该代表中公专家团,以一种有感染力的语言,倡导救灾人士进行救灾活动,因此语气要具有动员性和号召性。再次明确工作的直接目标是写倡议书,结合之前我们了解过的倡议书的性质,应该明确答题思路中重点要为绕对策来写,而结合题干则明确对策应该是“开展火红丝带心理援助活动的对策”。最后,明确背后的组织意图,应该能看到题干中限定的情景是“在某次救灾活动中,救灾部门决定采纳这个提议”,意味着救灾并没有结束,为了让救灾活动更好的进行,所以要进行这样一个倡议,倡议的大家加入这个活动是首要,更为重要的是这个活动让救灾更有效率。

    综合以上分析再结合生活中的正常逻辑,我们应该能得出此题的作答思路应为:“介绍火红绸带活动及意义——倡导如何进行火红绸带的援助工作——总结并号召”。

    四、倡议书答题总结

    结合以上我们对倡议书文种的分析和的举例,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倡议书作答的如下思路:

    1、

    明确倡议书的性质,了解答题重在对策;

    2、

    掌握正确的书写格式;

    3、

    能够根据题干“身份+工作任务+组织意图”灵活得出答题思路;

    4、

    一般题目的答题思路常见为:“说明倡议的内容和意义——列出具体倡议做法——总结并号召”。

    中公教育中公专家希望考生能够以上内容了解并掌握倡议书这一文种的写作,并且举一反三不断的练习熟悉答题过程,进而能转换为一种申论作答能力,在考场上熟练的运用。

    中公教育辽宁公务员考试培训辅导专家提醒您,备考有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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