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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

    时间:2021-03-17 12:19:0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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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国际法》学习笔记之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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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0、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上由

    国家

    政府

    民间团体

    基于某个特点的目的而根据协议创设的常设组织。

    261、历史上最早的国际行政组织是1815年的

    莱茵河委员会

    和1856年的

    多瑙河委员会

    .欧洲协调的国际会议制度和国际行政组织给国际社会引进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一般性国际组织,那就是一战后建立的

    国际联盟

    和二战后建立的

    联合国

    .

    262、当前国际组织的发展有三个特点:⑴

    国际组织的数量大量增加;⑵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区域协调作用;⑶

    经济性国际组织的经济协调作用。

    263、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上应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缔约权

    ;对外交往权

    ;承认与被承认权

    ;国际索赔权和国际责任

    ;享受特权与豁免

    .

    264、国际组织的成员有

    完全会员

    部分会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

    等不同的身份。

    a、完全会员。主要是国家,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b、部分会员、联系会员、观察员。可以是争取独立中的民族和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不是正式的会员,没有会员国的法律地位。

    c、联系会员在接受它的国际组织中享有有限的权利:

    出席会议

    参加讨论

    ,但没有

    表决权

    ,也不能在主要机关中

    任职

    .

    265、从参加国际组织的方式和程序来说,会员可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两种。凡是参与创建该组织的会员国,一般均为“创始会员国”。凡是成立后加入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

    266、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种机构:

    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由会员国派

    代表团

    全权代表

    参加;有些由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参加,称为“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

    执行机关。指国际组织内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机关,通常称为

    理事会

    执行局

    执行委员会

    .国际经济组织常称为

    董事会

    .

    行政机关。指国际组织中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一般称为

    秘书处

    .

    267、国际组织的表决程序有三种:

    全体一致通过

    多数通过

    加权表决制

    .此外,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在决策程序上有时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

    268、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指参加

    旧金山会议

    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并予以批准的国家,这类创始会员国共有

    50个

    .

    269、加入联合国需经过:向

    联合国秘书长

    提出申请

    经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审议报告;由

    安理会

    同意并向

    大会

    推荐;经

    2/3

    多数表决通过,接纳该国为会员国。

    270、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对于会员国违反《宪章》义务,可能受到下列三种组织制裁:

    停止会员权利

    除名

    丧失大会投票权

    .

    271、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秘书处

    、国际法院

    .

    272、联合国大会的职权:

    a、P安全理事会执行宪章所授予的职务时,

    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

    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b、TX大会讨论和建议的范围包括: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合作

    ;组织事务

    .

    273、大会表决实行

    一国一票

    制,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

    一个

    投票权。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表决,以

    到会及投票

    会员国的

    2/3多数

    决定。

    274、安全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

    五国是常任理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

    275、集体安全制度包含三个内容:一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武力的威胁;二是允许受到侵略的国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是授权安理会对侵略行为采取强制执行行动。

    276、国际组织有

    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

    (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欧洲共同体等)以及

    经济性、金融性和军事性国际组织。

    篇2:国际法 笔记 主观题

    国际法 笔记 主观题 本文关键词:国际法,主观题,笔记

    国际法 笔记 主观题 本文简介:国际法国际法这一概念,边沁首次提出。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效力根据,关于这个理论的学派有:(1)自然法学说,在早起国际法中占优势。代表人物:普芬道夫维多利亚是第一个承认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部门的人。(2)实在法学派:十九世纪代替自然法学派占优势,认为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代表任务:边沁、宾刻舒克。实

    国际法 笔记 主观题 本文内容:

    国际法

    国际法这一概念,边沁首次提出。

    国际法的强制性和效力根据,关于这个理论的学派有:

    (1)自然法学说,在早起国际法中占优势。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维多利亚是第一个承认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部门的人。

    (2)实在法学派:十九世纪代替自然法学派占优势,认为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代表任务:边沁、宾刻舒克。实在法学说是对于国际法影响最大的。

    (3)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哈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等级,最高规范是国际法规范。但是它最大的弱点在于它不能证实所谓的最高规范自身的效力依据。

    (4)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说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5)格老秀斯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首要根据是理性,其次的根据是一般同意。格老秀斯被认为是欧洲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被誉为“国际法鼻祖”

    政策定向说;批判法学研究;女权主义理论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订立以后,欧洲出现了位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这个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使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宣布侵略战争是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大标志。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审理是近代国际法开始转为现代国际法的标志。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号称国际性的国际政治组织。

    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国际法编纂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主要方式。

    我国的条约分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由国务院核准的,不需要以上两者准许的。

    在我国,条约缔结经过三个阶段:国务院缔结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或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常委会的决定批准或废除。

    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主导方式是直接适用。

    国际法的渊源和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庭和国内法院的判例

    习惯法的证据:国际条约,法院判决,国内立法,外交文书,各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国际组织的实践。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国内法说产生的基于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的原则。一般法律原则着眼于以一般法律思想为基础并且可以移用于国际往来上的法律原则。

    法律承认是完全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事实承认相反。如果既存国家认为新国家具备国家承认条件,但政治上不愿意承认,只希望在某方面有限范围内往来,可以给予事实承认。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适用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或者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

    对条约的接受和赞同与批准的效果相同,但是它们与批准的区别仅在于它们是政府行为。

    我国须要经过批准的条约有:政治性的,领土,司法协助和引渡,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缔约各方议定须要批准的,其他。

    条约的批准书由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缔结条约,违反只有同意的情况中,错误导致相对无效:只有受害国可以主张条约无效,并且这种情况可以不就,欺诈、贿赂和强迫都导致绝对无效:任何国家都可以主张条约无效并且这种情况不可以补救

    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缔约方对条约的更改,条约的修改是指部分缔约方对条约的更改。

    情势变迁原则不能用于终止边界条约。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制定国际法的参与者。

    (2)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不是矛盾的。

    (3)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

    (4)国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而成为国际习惯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为国内法。

    2、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

    (2)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国家不得缔结背离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国家行为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

    (3)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

    3、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之间制定的,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上国家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有强制力,但是没有强制机关。

    (3)国际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于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4、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家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规则。

    联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2)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不得损抑,且同等性质的原则方可对其更改。

    (3)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4)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

    区别: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可以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2)内容上,国际强行法的内容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更多。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家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规则。

    (1)各国公认。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公开承认。

    (2)具有普遍意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其他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对他们有规范和制约作用。

    6、国家主权平等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独立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7、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相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或者破坏另一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1)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而且不得把武力或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国家不得发动或参与侵略战争。

    (3)国家有义务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4)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以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或其他国际界限。

    (5)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

    (6)不得采取剥夺受殖民主义统治或被外国奴役的民族的自决、自由以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

    (7)不得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8)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此等行为为目的的有组织活动。

    (9)不得将他国领土作为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或作为以使用武力或武力而取得的对象,也不得承认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为合法。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国家对于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任何争端,不论其起因或性质如何,只能用政治或法律的方法或者由国际组织协助求得解决,不得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等办法的利用或其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的早日和公正解决。

    (2)争端各方如未能以上述任何和平方法达成解决办法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以及其他任何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的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加以解决。

    9、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

    (2)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使该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方面屈从于自己,或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的利益。

    (3)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资助、鼓励或容许旨在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的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别国内争。

    (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转让的权利及违反不干涉原则的行为。

    (5)每个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的干涉。

    (6)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的自决与独立的权利,并使这种权利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和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情形下自由行使。

    10、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11、国家须要具备的要素

    国家是指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

    (3)政府。政府是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的政权组织。

    (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12、永久中立义务

    1)除在遭到外来侵犯时行使自卫权以外,不得对别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符的条约或协定。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本国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承担任何这一方面的义务。

    13、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当然享有的权利。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国家独立权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两个方面。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a

    国家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b

    国家享有平等的缔约权,原则上国家不受其未加入或同意的条约的拘束。

    c

    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一国不得对他国主张立法、司法或行政管辖权,特别是非经他国同意不得对他国行为或财产进行审判或强制执行。

    d

    国家享有平等的尊容权,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旗、国徽等不受侮辱。

    e

    国家享有平等的位次权,国家在签署国际条约时实行“轮署制”或者依照商定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签署。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a

    会员国只有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而且应当将其采取的行动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b

    会员国的行动不得影响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而且不得与安理会维持采取的职能相抵触。

    c

    会员国的行动应当遵守国际法确定的“必要”和“相称”原则。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的条件

    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愿意与其交往的行为。

    (1)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2)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不得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国家承认的效果:

    (1)为两国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承认意味着承认国愿意与被承认国进行国际交往,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经过谈判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司法和行政管辖权的有效性。

    (4)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财产和行为在其国家有管辖豁免权;承认被承认国有权以原告身份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

    15、政府承认的条件和效果

    政府承认即对新政府的承认,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条件

    (1)新政府必须在该国的全部或大部分领土上独立和实际地建立了有效的统治,并且得到了该国全体或者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

    (2)新政府的建立必须符合公约的国际法原则。

    效果和国家承认相同

    16、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责任是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1)主观要件

    构成国家责任的不法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的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而不能按照国内法来判断。

    (2)客观要件

    国家的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

    17、国际责任的形式

    国家责任是指当一个国际法主体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应当承担的责任。

    (1)终止不法行为并保证不再重犯。终止不法行为的义务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

    (2)恢复原状。适用于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并保持完好或者虽然被损坏但可用恢复原状的方法做成替代物的情况。

    (3)赔偿。赔偿可以单独适用,可以综合适用。赔偿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将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消除掉,在最大限度内重新建立过去的状态。

    (4)补偿。在受害国说收到的损失未以恢复原状方式得到补偿的条件下,受害国有权从实行了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获得补偿。

    (5)满足。如果问题涉及非物质损害,那么加害国就有使受害国满足的义务。满足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对负责任者惩罚,向受害国的国旗致敬等。

    (6)限制主权和刑事制裁

    限制主权是最严厉的国家责任形式。是指那些对别国进行武装侵略、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主权之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18、国家责任的免除条件

    (1)同意。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形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所负特定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但是如果行为违背强行规范,即使同意也不免除行为不法性

    (2)国际不法行为的反措施。这是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的一种反应。通常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和正当的自卫行为。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的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致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义务行事或无法知道该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

    (4)危难与紧急状态。

    在特别情况下,一国不得已作出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是该行为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违反禁止援引危及情况的条约义务的或危及情况的发生是该国促成的除外。

    19、领土的法律地位

    领土是指出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

    领土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其社会意义来看,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领土为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自然条件。

    从其政治意义来看,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空间,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无障碍地行使其权利,排除一切外来竞争和干涉。

    (1)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2)国家的领土主权必须在国际法的范围内行使。

    (3)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别国的领土主权或破坏别国的领土完整。

    20、南极的法律地位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条约的规定不应损害和影响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或行使这些权利。

    21、外国人待遇原则

    外国人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对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的待遇。

    (1)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歧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3)互惠待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4)差别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以不同的待遇。但,差别待遇不能够构成国际法上的歧视。

    22、引渡的条件、或者说引渡制度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1)引渡的法律依据。一国没有义务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引渡的法律依据不外乎依据国际条约产生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法。

    (2)双重归罪原则。引渡对象的行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被视为犯罪,而且通常是达到判处一定年限有期徒刑的程度。

    (3)政治犯不引渡。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政治犯,由被请求国判断。但是某些行为确定地不能视为政治犯罪。例如灭种罪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引渡对象是本国国民的情况下,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引渡。

    (5)罪刑特定原则。请求国将引渡对象引渡回国以后,只能就引渡的罪名对其进行审判或处罚。

    (6)引渡的程序。a

    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国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引渡对象行为的文书和证据材料。

    b

    被请求国审查引渡请求

    c

    移交引渡对象。

    23、外交保护的特征和条件

    108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有权当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以国家的名义对其实行外交保护。

    24、条约的特征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1)缔结条约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条约是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协议

    (3)条约的目的和内容是确定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应该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约不承认非书面形式的协议效力。

    25、条约保留的限制

    保留是指一国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1)国家不得对明文禁止保留的条款提出保留。

    (2)国家不得对明文禁止保留的条约提出保留。

    (3)国家不得提出不符合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保留。

    26、条约成立具备的实质要件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1)缔约方具备缔约能力。

    能力欠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a

    缔约方可能由于其国际地位使其缔约权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b

    按照国内法有权缔约的机关的缔约权可能在国内法上受到限制,而逾越其限制。

    c

    授权缔约的代表可能逾越其权限。

    (2)条约是缔约方自由同意的结果。

    国际实践中,违反自由同意的情况有错误、强迫、欺诈、贿赂等类型。

    (3)条约的内容符合国际强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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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深度解析学科概况

    国际法学是法学下设的一个二级学科。这是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刑法学等。

    专业培养目标

    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原理与法律方法,娴熟运用国际法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尤其是我国和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具有良好国内法基础和深度国际法知识的创新性、复合型实用人才。(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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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方向

    就业前景:

    国际法学专业就业出路不是十分广泛,尤其是此专业研究国际间的相关法律,大规模的需求几乎不会出现。一方面,用人单位对法律专业毕业生的要求比较高,要求毕业生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另一方面,由于扩招,每年有大批的法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面临就业问题,加上与此专业完全对口的检察院,法院及律师事务所根本不可能每年接受大规模的毕业生,近三成的毕业生选择了转行。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复杂,所以需要有真正懂得国际法的专业知识的人才,此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加深自己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积累,多接触各行各业,真正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

    就业去向:

    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它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企业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等。(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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