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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市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办法

    时间:2020-09-09 14:04:1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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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林地林木流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 推进林业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 (林改发〔2018〕 47 号)

     、 《XX 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及政策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 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 林木使用权, 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依法征收、 征用集体林地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或者改变林地用途, 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 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林业局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 监督和指导、 服务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乡 镇人民政府处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

     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 自愿、 有偿;

     (二)

     公开、 公平、 公正;

      (三)

     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四)

     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五)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

     有利于国家、 集体、 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

      (一)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 可以依法采取出租、 转让、 入股、 抵押或者作为出资、 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二)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 转让、 转包、 入股、 互换或者作为出资、 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 转包、 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 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

     未依法确权登记的;

      (二)

     权属有争议的;

      (三)

     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

     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 流转方案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公告, 公告期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告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需要评估的, 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还应当报所属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招标、 拍卖方式的, 应当通过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采取出租、 转包、互换、 入股、 出资、 合作条件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九条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 应当征得合资方、 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集体林地林木由国有单位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的林场经营的, 双方在原协议中没有约定可以流转的, 不得流转。

     第十条

     接受林地林木流转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流入方)

     再流转林地林木的, 应当向原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

     林地林木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流入方还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

     第十二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和国有单位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的

     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到相关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委托产权交易平台流转的书面文本;

      (二)

     合法的权属证明; (三)

     流转方案。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的, 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同意流转的决议;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还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还应当提交乡 镇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书。

      第十三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转让申请, 提交以下材料:

     (一)

     双方达成的流转协议;

      (二)

     流入方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情况资料; (三)

     流入方身份证明。第十四条 林地林木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流转双方的单位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或者个人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二)

     流转标的、 方式、 期限和交付现状;

     (三)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

     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及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六)

     再次流转的相关约定;

      (七)

     违约责任;

      (八)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

     合同期内, 因林地、 林木被征收或征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及处理方式;

      (十)

     其他约定。

     流转合同涉及生态公益林的, 还应当明确流转后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

     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五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7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六条

     林地林木流转后需要变更权属的, 流转双方共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转移登记信息抄告县林业局。

      第十七条

     流入方应当按照流转合同约定, 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流入方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林木, 提高森林生态质量,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采伐林木;

      (二)

     按照规定完成造林育林任务; (三)

     承担森林防火、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

     (四)

     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在林地兴建建筑物;

     (五)

     不得从事毁林开垦、 采石、 采砂、 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流入方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林木。

      第十八条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林地林木流转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 流入方应当将流转合同报乡 镇人民政府处备案。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建立林地流转情况登记册, 及时准确记载并统计流转情况, 定期报送县林业局。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应当依法对林地林木流转实施监督管理, 可以通过检查、 现场监督等方式, 监督检查流入方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情况; 发现破坏林地、 毁坏林木、不按照规定造林等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流入方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县林业局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林木林地承包流转后, 属于采伐迹地的,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任务; 属于荒山的, 应于 3-5 年内完成造林, 并确保造林成效。

      第二十二条

     因林地林木流转发生争议的, 当事人可以自 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 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 仲

     裁、 诉讼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当维持现状, 任何一方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二十三条

     流入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

     未依法采伐林木的;

      (二)

     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育林任务的;

      (三)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在林地兴建建筑物的; (四)

     进行毁林开垦、 采石、 采砂、 取土以及其他毁林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附:2020 年村级脱贫攻坚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 我县在市委、 市政府和市扶贫办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重大部署安排, 高举科学发展大旗, 乘跨越之风、 享政策之先、 举全县之力, 在专项扶贫、 脱贫奔小康试点、 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

     扶贫体制机制创新等重点领域, 试点示范、 先试先行, 系统扶贫、 科学开发, 苦干实干、 创业创新, 积极探索符合山区实际、 注重群众增收的脱贫奔小康之路, 扶贫攻坚工作取得了 显著成效, 经济社会呈现出奋进赶超的良好态势, 一个大扶贫、 大开发、 大发展、 大跨越的强大气场已在我县形成。

     现将上半年扶贫开发工作总结如下:

     一、

     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 ( 一) 扎实推进建档立卡工作。

     围绕省市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 我县抽调专人、 落实专责、 上下联动、 加班加点,加大对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和扶贫统计监测的工作力度。

     目前, 全县已全面完成 78 个贫困村、 34332 个贫困户 、 106781 个贫困人口 的数据更新和信息化系统完善工作。

     在贫困人口动态管理上, 全面完成了 贫困户 和贫困人口 增减调整、 年-年度实施项目 录入工作。

      ( ( 二) 扎实推进“ “ 1+3” 扶贫品牌。

     将打造整村推进、 扶贫搬迁、 小额信贷、 雨露计划“1+3” 品牌作为全县专项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扎实抓好整村推进工作。

     坚持产业第一、 能力至上, 实行整村推进与美丽乡 村试点相结合, 着力打造贫困村脱贫奔小康的新样板。

     启动实施了 年 13 个贫困村整村推进和 7 个老区重点村项目 建设工作, 重点以村级“三个一”、“三边三化” 为工作载体, 实施水、 电、 路、 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 工程, 促进了 各项工作落实。

     据统计, 全县 20 个重点村坚持不等不靠, 变压力为动力, 重点启动实施了 一批村组道路、 产业化、 基础设施、 人畜饮水等

     扶贫工程, 项目 建设势头很好, 项目 工程投资总额达到 7500 多万元, 其中整合部门资金 3200 多万元, 村集体及农民自筹资金 2400 多万元; 已拨付整村推进重点村财政扶贫资金 1200 万元。

     整村推进重点村的贫困人口 人均收入同增长了 18. 2%。

     二是扎实推进“雨露计划” 培训。

     启动实施了 国家“雨露计划” 实施方式改革试点项目 补助 1300 人, 人平补助标准 1500 元; 正在实施 6000 人的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有序推进 1. 5 万人(次) 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扶贫干部业务培训, 在实施过程中效果相当明显, 较好地达到了 “扶持一个贫困户 , 脱困一个贫困家庭” 的目 标。

     三是扎实推进扶贫搬迁工作。

     创新安置模式, 实行培植产业,集中安置; 自发搬迁, 协助安置; 改造危房, 灵活安置; 政策扶持, 联合安置等多种形式的搬迁扶贫和生态移民。

     启动实施了 295 户 的搬迁扶贫项目 , 户 平补助标准 1. 5 万元; 启动实施了 62 户 的生态移民项目 , 对入户 调查认定的生态移民户 人平补助 3000 元, 确保年底之前完成搬迁盖房任务。

     四是大力推进小额贴息贷款。

     全面创新小额贷款担保联保机制, 成立了 创新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 设立了 小额扶贫贷款担保基金 350 万元, 目 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运作。

     对发展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小额信贷贴息直补到户 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 和产业大户按照年利率的 5%予以贴息支持。

     稳步实施 22 个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 最高发放互助资金贷款 5000 元。

      ( ( 三) 扎实抓好驻村帮扶工作。

     建立部 门联村、

     干部联户 、 企

     业联村帮户 的全覆盖帮联责任制。

     县委、 县政府已就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下发了 两个文件, 即《关于在全县开展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的通知》 和《关于全县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全县共计向 11 个乡 镇派驻了 11 个农村工作队, 向 78 个贫困村派出了 137 家县直驻村帮扶单位, 实现了 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全覆盖。全县 1 万余名县乡 村党员干部, 纷纷对照《扶贫手册》, 进村入户结对大帮扶, 精准扶贫, 精细考核, 不脱贫、 不脱钩;对扶贫工作不力的党政领导、 联村单位责任人、 联户 干部,分别采取约谈问责、 限期整改、 组织处理等措施, 切实形成“千斤重担万人挑、 人人肩上扛指标” 的精准扶贫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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