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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11-27 11:45:1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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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 的指导意见(修改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 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 号),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规范我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类型 本意见工业厂房包括商品厂房和其他工业厂房。

     (一)商品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出让工业用地上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在出让时约定销售或出租的工业厂房。

     (二)其他工业厂房是指存量工业用地新建厂房和存量工业厂房。仅限于制造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以下简称“工业物业”)。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参照“工业物业”执行。

     二、商品厂房项目开发建设、经营和租售管理

     2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的商品厂房是指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改造单元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国有建设工业类用地上开发建设、销售经营的厂房。土地需位于市级以上工业园区或属于“三旧”改造用地。各市(区)级园区经各市(区)政府审批同意,可纳入适用范围。

     (二)用地供应 各园区应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园区内商品厂房总量,原则上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面积占各园区总面积的 20%以内。

     商品厂房项目用地应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地价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出让底价按公开出让土地程序确定。新增的商品厂房项目用地鼓励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 年。最高可销售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标准由各市(区)确定,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项目开发单位 项目开发单位应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鼓励社会资本采取与项目开发单位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方式开发商品厂房项目。

     (四)建设规模 商品厂房项目原则上占地面积 30 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 万平方米(含)以上,建筑容积率应达到 1.6 及以上,工业厂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总计容建筑面积 80%(含)以上。办公、生活等配套用房严禁建造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配套用房须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三旧”改

     3 造项目在批准项目实施时另行确定相关指标。

     商品厂房项目的容积率应按项目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江门市市区工业用地容积率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并以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准。

     (五)分割销售 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商品厂房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商品厂房的预售工程进度条件和预售款监管等,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进度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 号)执行。

     其他商品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销售,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套等固定界线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商品厂房项目申请办理销售备案前,园区管委会根据最高可分割销售比例,确定项目可销售范围。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最高可分割销售比例、销售范围,按幢、层、套办理登记手续。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建成验收后才能进行商品厂房销售。每期可销售的建筑面积=本期建筑面积×最高可分割销售比例 。

     商品厂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每个分割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最小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300 平方米。每个分割

     4 单元不得单独设置厨房、每层可合理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

     购买商品厂房参照《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缴交、使用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商品厂房按建筑面积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配套车位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六)转让规定 购买商品厂房须满 2 年(以不动产证书登记时间计算)才可进行转让;购买商品厂房未满 2 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应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园区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转让批准文件,作为商品厂房交易网签备案的依据。

     商品厂房首次受让对象与再次转让对象限定为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园区管委会应当对购买对象与转让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商品厂房销售备案或交易网签备案的依据。“三旧”改造项目由属地三旧改造管理部门批准。

     (七)运营管理 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组建或聘请有资格、有能力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相关工作。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引进投融资服务机构,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扶持入驻企业的发展。

     入驻企业应符合商品厂房项目的产业定位,并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租赁商品厂房的入驻企业应

     5 到园区管委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其中蓬江区、江海区的应到江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会区的应到所属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他市的到所属地相应的指定服务地点办理。

     (八)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商品厂房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项目开发单位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购买厂房总价的 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 10 年。

     三、其他工业厂房开发建设、分割转让管理 其他工业厂房是指本意见第一条适用类型中第(二)款规定的工业厂房。

     (一)分割转让的规定 1.除了商品厂房外的其他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每个分割单元均应符合交通、消防安全等要求,最小建筑面积不应少于 300 平方米。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已经登记的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单独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

     6 2.工业物业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40%。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起止时限)。

     容积率在 1.6 以上、二层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的分割转让可不受本条限制。

     3.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中,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转让双方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依据。

     4. 购买上述工业厂房参照《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缴交、使用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工业厂房按建筑面积3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配套车位按建筑面积 2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办理程序 1.资格认定 转让方是否为制造业企业及受让方是否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由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 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由县级“三旧”改造工作部门认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与受让方资格由县级科技部门认定。

     2.开发建设和产权分割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公共配套设施建成验收后

     7 才能进行工业物业的分割转让。每期可销售的建筑面积=本期建筑面积×可分割销售比例 。

     项目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工业物业分割登记前,应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房屋测绘,并制定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方案应按照《民法典》第 274 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明确项目的共有部分,分割、转让的范围及比例,并在测绘报告及附图中注明,转让双方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对测绘报告中共有部分的范围及面积签名确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项目的分割转让进行审查,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和消防审查意见。

     3.产权转让 转让双方凭上述 1、2 点的资格认定材料、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方案、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四、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5 月 1 日年。如上级出台最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凡属工业(仓储)用地的分割销售管理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在本意见实施前,其他工业厂房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分割或分割转让但未实施的项目,按照已批准的方案办理。

     (四)项目监管由项目批准机关负责监管。

     8 (五)本意见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

     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

     通知》(粤府〔2018〕79 号)

     2.《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

     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

     〔201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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