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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时间:2023-08-25 11:27:4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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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对全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对各内设部门、派驻机构、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实做细监督职责,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xx省纪委监委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治监督为统领,以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为重点,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目的,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聚焦权力运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条 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对全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对各内设部门、派驻机构、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挥日常监督检查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有效。

      (四)坚持问题导向,纠正偏差。通过监督谈话、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方式途径最大限度的发现监督对象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和道德操守等方面发生的违反政策、纪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和苗头倾向,及时通过“红红脸”、“出出汗”、组织措施和追责、问责等手段,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二章 监督检查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对开发区内设部门、派驻部门及其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情况;

      (二)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开发区党工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四)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开发区党工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部署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建立主体责任落实台账,精心组织实施和严格监督检查及落实的情况;

      (六)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所属干部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

      (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加强政治生态建设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聚焦“七个有之”问题,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把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贯穿到干部学习、思想、工作、生活当中情况;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群众问题情况;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八)岗位履职情况;

      (九)规范权力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权力运行和制约、廉政风险防控及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等情况;

      (十)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督检查工作亲自督办的情况;

      (十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纪检监察工委工作的支持情况;

      (十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的情况;

      (十三)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况;

      (十四)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的情况;

      (十五)建立对领导干部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行为进行记录制度的情况;

      (十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的情况;

      (十七)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改进服务和管理的情况;

      (十八)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上把情况说清楚、讲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的情况;

      (十九)严以修身,严格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情况;

      (二十)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

      (二十一)其它应予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法及要求

      第六条 坚持精准思维,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法,不断强化日常监督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

      (一)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建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台账,对本办法中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和其它应予加强监督检查的事项列入台账中,实时和分时段地进行对照监督检查。党风政风监督室每季度与各部门进行对账,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建议;年底将该台账内容完成情况以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名义报考核办,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参加有关会议。通过参加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述职述廉、专题组织生活会、“三重一大”事项等有关会议进行监督(可委派所在部门纪检委员参加)。

      (1)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各级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精神,分析政治生态、研究部署工作、提出措施建议,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及时掌握本部门政治生态,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2)述职述廉会。严格审核部门和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材料,重点要包含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要求:参加上述会议后7日内,写出《关于******会议的评估报告》,报委领导审核后,归入《主体责任落实监督台账》档案。

      (3)参加组织生活会。会议前要严格审核发言内容是否存在忽视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履行主体责任、办理“三重一大”事项、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和是否存在利用公共资源和名贵特产谋私利以及是否存在不敬畏、不担当、走形式、做样子等情况;审核党组织和有关干部对接受谈话函询、接受监督问责、接受党纪政务处分等问题的查摆情况。会议期间对发言遮掩、回避问题、达不到“红脸”“出汗”效果的,要视情况提出监督意见;认为需中止会议重新召开的,按急办事项处理,可立即终止会议。

      要求:会议结束后,要梳理总结部门组织生活会基本情况,并向委领导提交书面报告。相关材料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台账,记入有关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三)监督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对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了解工作履职尽责情况,针对存在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告诫。对重要科室、重要岗位及廉政风险较高岗位的干部,以廉洁、廉政教育为目的进行警示性谈话。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要工作中对相关人员开展提醒谈话。

      要求:实施监督谈话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安全预案,按照管理权限和职级审批后实施。谈心谈话、警示谈话每季度开展一次,提醒谈话按照要求进行开展。

      对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监督谈话依照线索处置中的“谈话函询”类程序规定办理。

      1、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开发区党工委重大决策部署中发生不良典型事件、有关考核连续两次居后、承诺事项未完成、被上级通报批评,达不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2、党内政治生态不良因素较多的;

      3、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存在不重视、走形式,效果不好的;

      4、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的。

      5、存在廉政风险和民主测评中反映较差的党员、干部。

      (四)查阅资料。

      (1)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记录;

      (2)组织生活会记录;

      (3)“三会一课”记录;

      (4)谈心谈话记录;

      (5)巡视巡察整改和“回头看”情况报告;

      (6)部门的审计结果资料;

      (7)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述职材料;

      (8)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年度目标考核结果材料;

      (9)有关账簿;

      (10)监督检查需要且符合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材料等。

      (五)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重点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上级重要决策、开发区中心工作、政治影响较大的专项工作、重要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组织进行集中检查的监督活动。

      要求:对重要指示批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安排、巡察整改等实行月监督,对岗位履职、权力运行等情况实行季度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委领导。对专项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可采取交叉检查、推磨互查、联合相关部门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原则上由委机关人员和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进行,必要时经批准可抽调相关执法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六)明察暗访。明察暗访是指在相关节点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和监督对象在干部任免、升职调动、婚丧事宜、出外考察培训等时段,根据日常监督实际需要,采取不打招呼、不定路线、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到现场的方式,对各部门“四风”问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及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求:开展明察暗访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

      (七)走访座谈。走访座谈是走访部门人员、服务对象、退休干部、基层群众、监督对象家属、亲朋等,实地了解重点监督对象廉政状况、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活动。

      要求:开展走访座谈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委领导审批后实施;走访座谈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报告,呈报委领导。

      (八)抽查核实。抽查核实要作为常规性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监督对象个人执行政策、准则、条例、规定、制度、专项要求等规定的实际效果和真实性情况,采取一对一或者按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要求:开展抽查核实,要制定工作方案,报委领导批准后实施。对抽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按问题大小、性质进行梳理分类,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作出分类追责问责等处理。

      (九)建立监督对象个人廉政档案。建立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在掌握“树木”与“森林”情况、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廉政情况回复、廉洁教育、追责问责等工作中加强运用。

      要求:廉政档案必须不断完善,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内容做到应尽则尽、应全尽全,全面了解、掌握监督对象情况。

      (十)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书。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在部门、部门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落实整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纪检监察工委报告。

      (十一)督促开展警示教育和“以案促改”。本委所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宣布,督促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部门开展“以案促改”,做到“一案一警示”。

      要求:执纪材料应装订成卷移送档案室。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七条 对各级党组织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开发区党工委作出的决策部署情况,巡视巡察反馈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落实中,存在失职失责、落实不力,且事实清楚,已具备问责条件,不需要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的,应当直接提出问责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对需要作出谈话提醒(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通报批评)、予以诫勉的,经委领导批准后,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执行,也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委托有关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分管领导进行。对需要作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调离岗位、罢免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意见,由案件审理室审核,经纪检监察工委书记会议研究并报党工委同意后,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和对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有关工作会议,及时了解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整体情况;

      (二)受理群众对事故报告环节和调查处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三)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履职不力的工作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四)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经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工作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为确保监督检查职责履行到位,由党风政风室负责对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督促推进、情况综合、日常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日常监督检查任务,对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及时做出督促安排,对工作结果进行综合汇总。

      第十一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按照“一月一报表、一季一通报、一年一考核”的机制做好相关工作落实。

      每月对《发现问题、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四风”问题案件情况和落实第一种形态月报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省、市及开发区党工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检查登记表》《去基层一线调研登记表》《主动约谈登记表》《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专题组织生活会登记表》《监督检查中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登记表》等进行汇总,于每月25日前向委领导报告。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监督检查工作例会,听取情况、研究问题、安排工作,并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写出季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报委领导审核签发。

      年度考核时,负责对各部门监督内容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根据领导安排和监督要求,对有关涉及面较大的监督检查进行统一部署安排,负责对全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分析研判,形成综合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日常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制度。每月由党风政风室负责人向委领导汇报本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重点汇报落实本办法规定的任务、发现问题、监督问责和落实第一种形态的情况,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入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纪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xx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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