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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精编

    时间:2023-06-13 15:34:3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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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实施办法精编

     在民兵组织整顿中进行的组织潜力调查、优化结构布局、调整更新人员、预建党的组织、清点落实装备、集合点验民兵、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以下是蒲公英阅读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民兵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是指按照上级明确的建设任务和标准要求,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由省军区系统在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领导下,每年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优化和巩固完善的活动,是国防动员建设中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确保民兵组织落实和年度工作开展的基本制度,是民兵战斗力生成的重要保证。

      在民兵组织整顿中进行的组织潜力调查、优化结构布局、调整更新人员、预建党的组织、清点落实装备、集合点验民兵、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必须以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为引领,继承和发扬人民战争思想,确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科学把握适应国防建设需要强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利于领导管理、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快速动员、有利于执行任务的要求,优化布局结构,健全巩固组织,选准配强骨干,按编落实人员,清点补充装备,完善规章制度,不断夯实民兵建设基础。

      第四条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武装。强化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健全民兵党的组织,选优配强干部骨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和落实组织生活制度,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坚持建用一致。在保持普遍民兵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任务有需求、地方有潜力、动员有能力的要求,合理确定基干民兵的组织规模、建设布局、专业种类和目标任务,提高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能力。

      (三)坚持依法建设。严守法规制度,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民兵组织建设关口,严防随意组建、无序编组;规范民兵分队编制,按编落实人员装备,加强经常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坚持创新驱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战争形态深刻演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民兵建设的特点规律,深化制度机制和方法手段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军民融合。发挥民兵寓军于民优势,依托地方人力、科技、装备等优势资源编建民兵队伍,实现民兵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的有机结合,做到互为所用、互为补充、互促共进。

      第五条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军事部,下同)、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

      军兵种部队在军兵种机关指导下,配合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做好对口保障本部队民兵的组织整顿工作。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

      各类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设有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由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没有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的,由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兵役机关负责。

      第六条民兵组织整顿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政治合格。落实党管武装根本原则和各项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党的组织健全,作用发挥良好,基干民兵组织党员比例达到30%以上。

      (二)队伍巩固。各类队伍布局合理、编组规范、官兵相识,快速动员机制健全,通信联络畅通,组织领导和指挥关系明确,民兵应急分队4小时内完成动员集结,平时在位率保持在80%以上;其他基干民兵48小时内完成动员集结,平时在位率保持在60%以上。

      (三)素质优良。编组民兵符合征集义务兵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每年出入队人数控制在15%以内。基干民兵中转业复员军人比例应当达到30%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比例应当达到70%以上,技术岗位人员专业对口率应当达到80%以上。

      (四)装备配套。按照人装结合要求落实编组,制式武器装备、自行购置装备器材、预征预储军民通用装备和器材,按照编制配备到位,技术性能良好,登记统计制度落实,管理秩序正规。

      (五)制度健全。建立和落实民兵党组织生活和干部会议、请示报告、政治教育、请销假、资料管理、检查督导、争先创优等制度,党组织作用发挥明显,工作和活动场所规范,基本资料齐全,“两个经常性”工作落实,“四个秩序”正规。

      第二章 开展潜力调查

      第七条 省军区统一部署民兵组织整顿的潜力调查工作,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调查以下潜力内容:

      (一)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的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政治面貌、服役情况、专业技术特长、联系方式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依据《兵役法》扩大到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和3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党组织建设、生产经营、员工数量及年龄结构等情况;

      (三)行业系统、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装备、从业(科研)人员等情况;

      (四)民兵组织需要的军民通用装备器材分布单位、数量、性能、技术状态、保管主体、使用主体、联系方式等情况。

      沿海地区还应当掌握辖区内涉海企业事业单位分布和船舶数量、吨位、航速及船员素质状况等。

      第八条 潜力调查数据,主要从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和军官预备役登记、士兵预备役登记、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技术人员预备役登记、兵役登记、户籍登记以及地方统计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中搜集提取,关键数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潜力调查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各级各类数据应当建档留存。

      第三章 进行部署准备

      第十条民兵组织整顿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宣传教育等,通常于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牵头协调地方组织、宣传、教育、公安、民政、财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等部门,有关预备役部队、军兵种部队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部门,统一筹划部署辖区内民兵组织整顿工作,并予以督导落实。

      编有预备役部队的地区和单位,预备役人员编组工作与民兵组织整顿工作一并筹划准备和部署展开。

      第十二条 民兵组织整顿的工作计划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基层人民武装部牵头制定,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预备役部队、军兵种部队参与。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计划包括:指导思想、总体安排、主要任务、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政府及时部署工作任务,下发组织整顿工作指示,督导抓好贯彻落实。乡镇、街道组织整顿工作指示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下发。

      第十四条 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采取培训、会议、观摩等形式,组织现役干部、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民兵工作政策法规,掌握组织整顿工作方法,熟悉流程标准和相关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

      第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地方宣传部门,广泛宣传国防、兵役和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动员适龄公民依法参加民兵组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优化结构布局

      第十六条 军委国防动员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根据战时和平时遂行任务需要,统筹规划全国民兵规模、结构和布局。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和上级明确的任务要求,确定本区域民兵组织结构和布局。

      军兵种民兵分队的结构布局,由相关军兵种提出建议方案,报军委国防动员部组织协调对接和综合审核后,统一下达各相关省军区。

      第十七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民兵担负任务和潜力布局变化情况,适时组织所属单位和相关军兵种部队,研究民兵结构布局调整方案计划。

      民兵结构布局调整,应当与其他后备力量结构布局调整统一筹划、统一组织,防止扎堆组建、重复编兵、交叉编兵。

      第十八条 民兵组织按照营、连、排、班建制进行编组,一般不组建团级以上组织,确需组建的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审批,报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授予过荣誉称号的民兵团可以保留,实行普通民兵组织和基干民兵组织混编,其中基干民兵组织的级别、种类和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应当分别编组。普通民兵编组坚持与基层政权紧密结合,行政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普通民兵连或者营。基干民兵一般依托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编组。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实行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共同编组。

      从严控制在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编建基干民兵组织。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抽编少量党政机关公务员担任基干民兵组织干部骨干,抽编高等院校教职员工参加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基干民兵组织。

      第二十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编建连级以上基干民兵组织,从党组织健全有力、军民融合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良好、符合服预备役条件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企业择优选定;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符合法定服兵役条件人员,择优编入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基干民兵队伍。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干民兵不得与安保队伍混编合编。

      第二十一条 从严控制组建各类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集中居住和管理的常态备勤民兵分队。因任务需要,民兵常态备勤、集中居住和管理超过30天的,必须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军委国防动员部备案。

      第五章 调整配备人员

      第二十二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根据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组织民兵出入队,调配民兵干部骨干,确保人员齐整。

      第二十三条民兵主要从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中选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35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第二十四条基干民兵应当优先编组转业退伍军人、党(团)员、经过军事训练、具有专业技术特长、户籍在本地、工作稳定的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编组户籍不在本地,但与本地企业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符合基干民兵条件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拟编入民兵组织的公民应当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或者体格检查不合格的,不予编入民兵组织。

      普通民兵政治和体格情况,结合办理兵役登记和预备役士兵登记了解掌握,一般不单独组织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干民兵政治考核,由县人民武装部、基层人民武装部会同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考核标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干民兵体格检查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参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体格检查标准,主要进行身高、体重、血压、血常规等项目检查和病史调查。

      第二十八条 民兵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于1月底前完成,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武装部从民兵事业费中列支。

      《民兵政治考核表》《民兵体格检查表》由省军区统一格式。

      第二十九条 民兵出队、入队人员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于2月底前完成。

      专业性强的军兵种民兵分队骨干人员调整,由县人武部或者基层人武部会同相关军兵种部队共同研究提出意见,确保专业对口,能够满足遂行任务需要。

      民兵出入队人员确定后,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训练任务、人员参训情况和基干民兵组织意见,确定年度参训对象,并及时告知民兵本人。

      第三十条 实行基干民兵注册登记制度,基干民兵个人信息由基层人民武装部录入民兵信息管理系统,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逐级核实汇总。

      第三十一条 民兵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热爱民兵工作,具有较强的军事素质和组织指挥、教育管理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中选配。

      第三十二条 营级以下民兵干部,由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名,报上一级党委(党工委)批准,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县人民武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团级民兵干部,经省军区或者军分区商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后,由省军区任免。

      市民兵应急营军政主官,由军分区任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兵营(连)主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名,县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报军分区任免。

      第三十三条 村、社区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政治主官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普通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人民武装干部,或者由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基干民兵组织的军事主官,由基干民兵组织所在的基层人民武装部部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中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行政负责人兼任,政治主官由基干民兵组织所在的乡镇、街道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兼任;根据需要,军政主官可以由省军区系统现役军官兼任。

      第六章 预建党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基干民兵队伍应当预建党的组织,基干民兵营(团)预建党委,基干民兵连预建党支部,基干民兵排预建党小组。

      第三十六条 基干民兵营(团)预建党委,由营(团)军政主官、副职领导和所属连(营)军政主官组成,党委书记由政治主官担任,受军分区或者县人民武装部党委领导。

      基干民兵连预建党支部,由该连军政主官和其他民兵干部组成,党支部书记由政治主官担任,受县人民武装部党委或者乡镇(街道)党(工)委、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

      第三十七条 基干民兵预建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协助编兵单位党组织,做好分散状态下民兵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

      (二)了解和反映民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民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民兵正当权益;

      (三)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期间,参与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集中点验等工作,对民兵出入队和确定参训对象提出意见,组织民兵思想政治教育;

      (四)民兵组织集中军事训练或者成建制执行任务期间,对所属人员和各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带领民兵完成各项任务;

      (五)研究部署本单位民兵建设年度任务和阶段工作,讨论研究重要事项和问题,对民兵考评、奖惩、推荐表彰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

      第七章 清点落实装备

      第三十八条 民兵装备主要包括上级配发的制式武器装备、地方人民政府购置的应急专用装备器材、预征预储的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等。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将民兵装备器材型号、编号、技术性能、存放位置、使用分队(人员)等信息录入民兵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精确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军民通用装备器材主要依托编兵单位预征预储,编兵单位无法满足的,由县人民武装部在辖区内解决。

      第四十条 预征预储的军民通用装备器材,由县人民武装部与相关单位签订预征预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区分、动员时限、经济补偿、违约惩处等问题,详细登记预征预储装备型号性能、数质量、权属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完备的征、储、训、用、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军民通用装备器材清点,采取实地查看、拉动检验等形式组织,重点检查装备器材的性能、在位和权属变动等情况,对出现缺失、损毁或者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动员征用的,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十二条 制式武器装备的清点,由县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对照账物逐件核查登记。省军区、军分区应当督导检查下级武器装备清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应急装备器材应当集中存放在县人民武装部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清点工作由保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出现缺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报告、补充或者维修。

      第八章 集合点验民兵

      第四十四条 集合点验由县人民武装部统一部署,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民兵营(连)组织实施。基干民兵到点率不低于80%,集合点验不能到位的,采取电话联系等形式进行核验。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参加和指导辖区所有基干民兵营(连)的点验。军兵种民兵分队的点验,相关军兵种部队应当派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民兵营(连)集合点验,由基层人民武装部部长或者民兵营(连)长组织,基本程序:

      (一)点验开始,奏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二)宣读民兵干部骨干任职命令;

      (三)宣布出入队人员名单,组织点名;

      (四)全体民兵宣誓;

      (五)新入队民兵代表发言;

      (六)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总结部署工作,明确参训对象;

      (八)奏唱《中国民兵之歌》,点验结束。

      第四十六条 组织民兵宣誓,由民兵营(连)干部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要在宣誓名册上签名。

      民兵誓词内容——我是中国民兵,我宣誓: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忠实履行国防义务,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努力学习,刻苦训练,随时响应国家号令,参军参战,支援前线,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坚决完成任务,永不背叛祖国。

      第四十七条集合点验期间,基干民兵营(连)预建党组织对民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官兵相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入队人员主要进行民兵性质、宗旨、光荣传统和使命任务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出队人员,由民兵营(连)召开欢送会,教育其珍惜荣誉、继续关心支持民兵建设。

      第四十八条 基干民兵营领导应当熟悉所属连、排干部,认识班长以上骨干;连领导应当熟悉本连班长以上骨干,认识全连人员;排长应当熟悉本排人员和连、营领导;班长应当熟悉本班人员和连队所有干部,认识营领导;民兵应当熟悉本班人员,认识本连、排领导。

      在官兵相识的基础上,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

      第四十九条民兵组织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

      (一)干部会议制度。民兵营(连)每季度召开民兵干部会议不少于一次,主要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业务知识,汇报工作,部署任务。

      (二)请示报告制度。民兵营(连)每月向上级军事机关请示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或者重要工作及时请示报告。

      (三)政治教育制度。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时机进行,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6课时。

      (四)请销假制度。民兵营(连)应当采取随机走访、定期联系等方式,掌握所属民兵情况;基干民兵离开所在县30天以上应当请假,返回后应当及时销假,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做好登记。

      (五)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普通民兵花名册、基干民兵数据库和民兵工作大事记,完善民兵工作资料和各类登记统计。

      (六)评比表彰制度。开展争创民兵工作先进单位、争当民兵工作先进个人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选、表彰。

      第九章 组织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辖区内民兵组织整顿情况检查验收,一般结合乡镇、街道和民兵营(连)组织点验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检查验收通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了解、拉动点验、组织座谈等方法进行。各级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和检查评定标准,明确检查内容、评分细则、检查方法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县人民武装部检查所有基干民兵营(连)组织整顿工作情况;军分区检查所有县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情况,抽查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比例不低于总数的15%;省军区检查所有市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情况,抽查县(市、区)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军委国防动员部全面掌握各省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情况,并采取随机拉动、电话或者网上点验等方式,对民兵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检查情况,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进行量化评比,及时下发通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单位,上级应当派出工作组督导帮带进行整改。

      第五十三条 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总结应当自下而上进行,主要包括上报总结报告、审核相关信息、汇总组织实力等。

      各省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总结、组织实力和民兵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于3月底前上报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兵种民兵组织实力抄送战区军种机关。

      第五十四条民兵组织整顿工作情况纳入军委国防动员部、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年度工作考评计划,实行问责制。对组织整顿工作不落实、标准质量不高和军委国防动员部检查抽查认定不达标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并取消年度综合性评选表彰和涉及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军区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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