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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2-13 11:03:4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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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钦州市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运砂和销售秩序的日常维护,保证运砂道路的畅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统筹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范围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

     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组织采砂招标拍卖,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佩戴执法证件,统一着装,文明执法;

     (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因采河砂损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查处通航河道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船舶非法运输行为;

     (四)公安、交通运输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河砂销售进行监管,负责对无照经营河砂和无照建造、改造、维修船舶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其他部门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整治;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运输过程中涉嫌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资源、涉黑涉恶、妨害公务等犯罪活动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海事、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

     市和县(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建立联合稽查制度,设立定点及不定点巡查机制,依照各自职权对运砂车辆进行查验,对非法运砂、超限超载车辆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六条 砂石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应当有偿使用。河道采砂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助依法公开出让,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竞争。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的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采砂船的采砂地点、堆场、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现场监控和不定期巡查执法。

     第八条 自治区对河道采砂规划、招标(拍卖)、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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