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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古民居群消防安全工程监理合同

    时间:2021-02-25 20:07:3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消防安全 工程监理 合同

     古民居群消防安全工程监理

     合

     同

     书

      建设单位: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 监理单位:XX 监理有限公司

      XX 年一月

      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方(建设单位):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

     监理方(监理单位):XX 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要求,需对 XX 古城古民居群消防安全工程开展监理工作,委托方与监理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XX 古城古民居群消防安全工程 2.

     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为 180 日历天 3.监理费用:监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叁仟元整(¥233000 元)。

     第二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金额、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监理方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所存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精神妥善解决。

     委托方 权利

     第四条 委托方有与项目承建方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方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决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 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方同意。

     第七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日志、周报及阶段性监理业务专项报告。

     第八条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方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建方串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方人员,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损失金额双倍的罚款。

     委托方义务 第九条 委托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监理方支付监理费 30%,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元)。工程进度达到 50%,再支付监理费 30%,人民币(大写):陆万玖仟元整(¥69000.00 元)。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余款一次性付清,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贰佰元(¥93200.00 元)。

     第十条 委托方应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必须的外部条件,排除外部干扰。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在监理方提出需求后 7 日内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用款计划、以及施工人员、施工装备进场情况等)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当在 7 日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与本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有关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将整个项目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确定的承建方,并在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 权利

     第十四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方提出建议的权利。

     (2)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书面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并通知委托方。

     (3)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但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方报告。

     (4)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实现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方出具书面报告。

     (5)项目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否决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部分项目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建方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项目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者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在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合同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

     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承建方合同规定的任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项目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实现报告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方可要求承建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在委托项目范围内,承建方对委托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建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监理方 义务

     第十七条 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方员,并向委托方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以及项目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以书面的日志、周报形式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监理项目工作内容及范围 监理方负责项目实施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监理,并对整个工程是否按设计方案施工,使用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施工质量是否符合

     工程质量标准,系统运行状况和人员培训工作是否符合承建方的承诺等内容负责监理,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准备阶段:

     审核委托方项目规划,提出与自身水平相适应建议。

     2、项目施工阶段:

     (1) 审查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深化设计方案》等; (2) 审查并确认承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及质量控制体系; (3) 审查并确认系统集成方案; 4) 审查并确认承建单位的设备采购清单及到货计划; (5) 审查确认承建单位提供的设备,做好旁站、验收工作; (6) 制定关键点控制计划,对关键点进行重点控制,并在监理日志中有详细记录; (7) 审查并跟踪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 (8) 审查施工方部分子项目是否存在外包情况; (9) 审查并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计划; (10) 项目实施中,针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签署意见。

     3、项目验收阶段:协助委托方实施相关单位的验收工作,并检查承建单位对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的相关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工作,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意见,切实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 条 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二十一条 监理方应根据施工子项目的性质,派出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并协调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 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建方就监理业务联系时,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采取口头告知、后补充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所有涉及本合同业务有关资料,监理方有义务保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合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方相关损失。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此条款反过来亦成立。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在 30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时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监理任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7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

     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监理方向委托方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方收到监理费用尾款,除相关保密协议外的本合同条款即终止。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发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双方约定提交项目建设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方: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

     监理方:XX 监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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