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范文大全 古典文学 职场知识 中国文学 公文书信 外国名著 寓言童话 百家讲坛 散文/诗歌 美文欣赏 礼仪知识 民俗风情
  • 范文大全
  • 古典文学
  • 职场知识
  • 中国文学
  • 公文书信
  • 外国名著
  • 寓言童话
  • 百家讲坛
  • 散文/诗歌
  • 美文欣赏
  • 礼仪知识
  • 民俗风情
  • 谜语大全
  • 名言警句
  • 《医院控费办法》

    时间:2021-03-27 12:26:4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办法 医院

    《医院控费办法》word版 本文关键词:办法,医院,word

    《医院控费办法》word版 本文简介:医院控费办法医保科牵头、联合医、药、护一线医务人员以及财务和管理部门,形成了上下多层次互动、左右多部门联动、医院全方位行动的综合性管理格局。这种格局的形成,使医院的医保管理和医疗费的合理控制渗透到了从挂号到处方、从诊室到药房、从门诊到病床的各个角落和院长、医生、护士、化验等各个职位及岗位,使医保管理

    《医院控费办法》word版 本文内容:

    医院控费办法

    医保科牵头、联合医、药、护一线医务人员以及财务和管理部门,形成了上下多层次互动、左右多部门联动、医院全方位行动的综合性管理格局。这种格局的形成,使医院的医保管理和医疗费的合理控制渗透到了从挂号到处方、从诊室到药房、从门诊到病床的各个角落和院长、医生、护士、化验等各个职位及岗位,使医保管理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全员参与。

    (一)医院由医保科、财务科、医务科组成收费检查小组,密切监控异常收费,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普通疾病高收费等“异动”情况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审核,将检查发现的问题直接反馈给相关科室和部门,并限期整改,查出有不根据病情诊治导致高费用现象的将依规处罚。

    (二)医院财务科负责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及各项物价标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对各收费员、物价管理员的业务指导。严禁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注重加强费用管理,设立物价检查员,专职核查住院病人的费用明细;实施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制,明确每日费用项目和金额,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安安心心住院。

    (三)医院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加强控制不合理用药情况,控制药费增长。通过药品处方的统计信息随时了解医生开药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大处方”的查处,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和药品使用排名公示制度,并加强医保病人门诊和出院带药的管理,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的限量管理规定。

    (四)医院医保科负责对合理控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培训医务人员,及时普及医疗保险政策和控费技巧。通过各种医保宣传资料、定期集中全院人员和医保人员进行各类医保管理知识培训、定期利用早交班时间到临床科室做专题辅导等方式,督促科室对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加以改进,从而实现多层协调、上下监控、分级管理的控费预期目标。

    (五)医院医务科负责对重点指标实行动态监管。对住院时间比较长、费用比较高的患者进行重点监控,跟进病例的治疗情况,对检查费用高、药品费用高的医生进行重点监控并进行及时沟通提示。

    篇2: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中小学,管理办法,财务

    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节选)第八章资产管理第三十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

    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节选)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二)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无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

    (三)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在会计上均纳入“材料”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在总帐上设“材料”科目,材料管理部门应设置材料明细帐,具体核算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规模较小、耗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学校,可随买随用,购买后直接列作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设置《物资进出登记簿》,及时反映物资的进出情况。

    (四)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翕、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执行上述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电教设备

    第四类:医疗器械

    第五类: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生产设备

    第七类:图书

    第八类: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音体美劳设备

    第十类:其他

    为便于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的“类”、“项”、“目”全省统一规定,具体物品名称由各地确定。(附因定资产分类目录)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记帐。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进、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中小学财务部门控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会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二)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总管理员可由总务主任或会计兼任)。

    (三)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如第三类、第八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四)固定资产明细帐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的数量、金额。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帐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

    (五)会计与总管理员、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六)乡镇教委财务部门要配备财产总管理员,负责乡镇所有报销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按大类设户的分类明细帐,并为每个报销单位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各报销单位要有一名或几名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学校的各类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明细帐。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租赁费。租赁费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报批数额,由各市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附表式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会计部门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

    (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在“事业支出”、“专用基金”等相关科目列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

    (二)学校基建或自制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增加学校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入或调出学校,分别作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处理。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再作增加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六)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帐面原值减少固定资产。

    (七)对学校勤工俭学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在“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等有关科目进行增加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八)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和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计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操作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上签字,部门财产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增加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时,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的原因和数量、金额等情况,并按本办法第38条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财产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批准文件和“减损凭单”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减损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附表式一)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一)学校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二)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年末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具体由部门管理员填报,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负责人、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附表式四和表式二)

    (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办法第38条规定,报批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附表式一)

    固定资产增加(减损)凭单

    类别:*年*月*日

    财产来源

    财产名称

    及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单据号码

    分管校长:

    总务负责人:

    总管理员:

    部门管理员

    (附表式二)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出)明细表

    类别:*年*月*日

    财产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购进或拨入日期

    原因

    分管校长:

    总务负责人:

    总管理员:

    部门管理员

    篇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书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处方所列项目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项目。要求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并签写开方医师姓名。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且严禁与其它药品混开。

    (7)中药饮片要单独开具处方。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对药物调剂、煎煮有特殊要求的要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9)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10)医师开具处方时,应注明临床诊断。特别是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毒性药品的处方必须注明诊断。涉及保护性、隐私性医疗等特殊疾病的处方,可暂时不写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在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其签名留样交药剂科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签名留样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5、处方时限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药品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输液处方不得超过1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一次用量,其它剂型的处方一次不超过3日用量。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6)毒性药品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7、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8、我院开方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限在本院内使用。

    二)、

    医师部分:

    9、取得执业医师合格证并经注册后的本院医师,在本院具有相应的处方权。

    10、试用期的医师、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及在本院进修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本院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签字后方有效,药剂科方可调配,否则,应视为无效处方。

    11、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12、我院医师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13、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14、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做好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15、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处方经签名后有效。利用计算机开具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用法用量,并经开方医师签名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处方。

    三)、药师部分:

    17、本细则所称药师指我院药剂科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18、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的药士确因工作需要,经药剂科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师工作。

    药师签名式样应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19、药师须凭医师处方调配药品,任何情况下药师均不得更改处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20、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药品

    (1)药师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A、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B、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C、剂量、用法;

    D、剂型与给药途径;

    E、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F、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药师应根据处方准确调配药品,认真检查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

    (4)药师发出药品前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合理使用药品的指导,有特殊注意事项者应特别交待。

    (5)药师不得调配不规范处方。药师审核处方后,认为存在疑问时,应及时请处方医师确认、更改或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须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必要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

    (6)对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调配,并应及时向部门组长和药剂科主任报告,必要时由药剂科主任向医务科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7)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按处方要求分别签写调配人和发药人。

    21、药师调配医师用计算机开具的出院带药处方时,必须核对计算机与纸质打印处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打印处方上签名,处方收存备查。

    22、对麻醉药品处方,调配人和核对人应仔细核对、签署全名,并进行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同时在麻醉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3、处方由药剂科统一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剂科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四)、麻醉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24、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实行院、科、个人三级管理,责任到科、到人。

    25、科室到总务部门领取专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总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取用科室名称、领用处方编号;临床医师向科室领用麻醉处方和第一类精神处方时,应详细记录领用人姓名及处方编号。

    26、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不规范使用或其它违反管理规定的事实时,由医院根据处方编号追究科室责任,科室应根据处方编号追究个人责任。因总务部门或科室记录不详细,无法追追究科室或个人责任时,由总各部门或科室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27、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期建立相应的病历档案。病历档案应包括门诊病历、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患者户籍簿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8、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再交次或多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核实患者或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的病历档案由门诊部负责保管。

    五)、监督管理

    29、医院实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0、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医院对其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3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六)、本细则的培训、监督、检查及修订

    24、本细则由门诊部、药剂科、医务科组织培训。

    25、本细则实施情况由药剂科会同门诊部、医务科每月检查,检查结果在院周会上通报,并与院对科责任目标挂钩。

    26、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与药剂科联系,以便在下次修订时更改。

    七)、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始开始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药剂科、医务科负责解释。

    吴氏医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 范文大全
    • 职场知识
    • 精美散文
    • 名著
    • 讲坛
    • 诗歌
    • 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