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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2-20 14:42:4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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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干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和学习成果运用情况,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XX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学习培训档案是干部职工在参加学习培训过程中取得的学分证明材料,是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增强可操作性,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工作以电子档案管理为主,纸质档案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凡有条件的单位均应建立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全体干部。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履行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负责市委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单位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市直机关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市委教育工委、市国资委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指导本系统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学分证明材料审核、学分审核登记、评定等管理工作,并协助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其它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的申报、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的学习培训档案管理,并会同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督查本地区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归档与审核

      第八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干部培训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由干部本人根据年度培训学习情况,如实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申报,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由干部本人保存备查。干部培训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考核周期和年度评定学分填写。

      第十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实行干部个人申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管理制度。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学习培训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相关学习培训证明材料,填写《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经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学分等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干部学习培训档案材料的审核、审定、申报与归档工作。干部学分年度考核工作在每年1月底之前结束。

      第十二条 干部学习培训纸质档案按一人一档分年度建立;档案用纸统一使用16K或A4规格;归档材料依据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年度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奖励与处分学分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顺序排列。

      第四章 保管、移交与查阅使用

      第十三条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保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保管,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同时协助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其他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审核、申报与材料归档工作。

      干部学习培训档案保管期限暂定为10年。

      第十四条 查阅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提出查阅对象、查阅的内容及要求,须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学习培训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十五条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干部调动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将干部学习培训档案及时移交新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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