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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时间:2021-02-19 00:10:0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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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担保,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流程,公司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盘县见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试行)本管理制度按担保业务程序共分为七章,分别是:(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五)保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盘县见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试行)

    本管理制度按担保业务程序共分为七章,分别是:

    (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

    (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

    (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

    (五)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六)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

    (七)代偿流程管理,包括风险客户认定、代偿流程、债权追偿、项目终结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

    业务完结。

    第一章

    受理

    客户向公司申请担保时,经客户经理与其初步接洽后,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发给其担保申请表。企业应按担保申请表要求和实际情况完整、准确、真实的逐项填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

    A、法人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信息查询单;

    2、公司简介、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3、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简历及签字样本;

    4、申请担保的董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5、借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6、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和近三个月的税单及水电费清单;

    7、贷款卡及密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单,与报表不符应详细说明;

    8、主要存货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分析表、或有负债情况表等;

    9、反担保人/物/企业的有关资料;

    10、其他有关资料(如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的环保许可证明,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

    B、自然人

    1、个人简介;

    2、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如身份证、公务员证、教师证、警官证等);

    3、银行征信报告;

    4、工作及收入证明;

    5、近三个月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或其它能证明其住址的付款收据;

    6、家庭/个人资产清单;

    7、担保能力的证明,如房产证复印或其它资产证明。

    C、其他组织(略)

    (二)信用反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1、法人

    参照担保申请人为法人的资料;

    2、自然人

    参照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资料。

    (三)反担保物的基本资料

    1、抵/质押物清单;

    2、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购置发票;

    3、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由公司签约的专业评估公司提供);

    4、抵/质押物财产保险单,(财产保险到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购买);

    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抵/质押的决议;

    6、其他有关资料。

    (四)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并经政府管理机构查询或确认);

    3、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

    4、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5、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业务主办必须核对原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签名确认。

    业务主办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材料的种类和内容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二章

    调查

    调查环节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项目初审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包括企业实地调查和家访调查),获取担保项目、担保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即调查报告。

    初审结束后,经过一定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如果需要时可向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调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综合分析评价和调查报告。

    一、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的信息来源除了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银行、财税、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和供电供水等处获取;

    对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补充,发现的漏洞、疑点列为下一步实地调查的重点;

    二、实地调查:

    1、风险部确定一名风险经理与项目经理同时进行实地调查,项目金额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和项目终审人或授权终审审批人必须参加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3、实地调查应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了解企业负责人的信用和能力,考察企业管理团队和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情况、销售和利润,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4、主要核实企业现金流的真实情况,生产型企业,通过考察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实企业存、发货明细判断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贸易型企业,通过核实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判断企业销售获利情况;

    三、项目综合分析:

    项目综合分析是在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得出分析结论,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综合分析的要点包括:

    1、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还款意愿;

    2、分析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分析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对其现金流的分析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预计在未来的借款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借款;

    四、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并认真填写公司统一设计的《项目调查表》(表式附后)。

    a)担保申请人的背景情况;

    b)项目的基本情况;

    c)产品销售及市场预测分析;

    d)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e)借款用途计划及还款来源;

    f)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g)反担保措施;

    h)综合分析风险程度;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调查结论。

    第三章

    审批

    一、项目审批流程

    1、对于担保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内,且有效资产最高90%的抵押价值覆盖的项目,其业务审批流程为: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审核→业务副总审批→风险部审批→授权终审人→报送银行审批(融资方案、内部审批意见、担保意向函)→缴纳保费→借款人面签合同文本→落实反担保手续→法务部审核→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函→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资料归档;

    除此以外的业务审批流程:基本与上述流程相同,但终审人终审前要经过评审会审议。

    2、风险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合规性审核,审查财务数据独立给出额度意见。并按照公司授权执行否决权;

    3、法务部对项目本身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内部合同文本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给评审会有权终审人签字终审。对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对外合同文本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字。

    二、复议

    1、复议项目指公司规定无须上评审会审批的项目,审批未获通过,业务主管提出复议申请的项目;或是已上评审会,但由于调查资料欠缺或反担保物不足,但资料齐全后尚可考虑审批的项目,此复议项目在评审会上直接由评审委员决议;

    2、复议由负责该项目的业务部门申请,风险部组织并召集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批,并做好《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

    3、对于评审会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鼓励重新复议。确需重新复议的,应增加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降低项目的风险系数,以增加项目重新通过的概率,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和浪费;

    4、提交给评审会的复议项目业务申报书应简要说明前次的审批意见,对前次审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作出分析,为审批中需关注的重要情况提供决策信息;

    5、同一笔项目最多只能复议一次。

    三、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会)

    1、评审会即贷款审批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各报批项目和复议项目的审批;

    2、评审会组成:见《评审会工作条例》

    3、评审会召集程序:

    (1)、评审会召开前一天,风险部将会议内容、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等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业务部门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项目审批材料纸质或电子文本发至评审会成员,以便评审会成员预先阅读了解项目情况;

    (3)、评审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召集人(风险部、总经办)请假。若参会的评审会成员人数未达评审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则会议改期进行。风险部应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评审会成员;

    (4)、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风险经理报告风险调查评估情况;

    (5)、与会评审会人员质询,项目经理与风险经理答疑;

    (6)、与会评审会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7)、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审人员须在《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上明确填写意见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评审会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8)、授权终审人根据贷审会意见进行项目终审,对评审通过项目,授权终审人执行一票否决权;

    (9)评审会的会议纪要及表决结果视为档案的一部分必须进行归档。

    第四章

    放款

    放款环节包括签订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放款审批、出具放款通知书。

    放款审批流程:项目经理→财务部审批→风险部审批→法务部审批→终审人终审

    一、签订合同

    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实行面签制。程序如下:

    1、法务部统一拟定业务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信用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等,公司核准使用后统一由法务部出具,并加盖“合同文本校验章”;

    2、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时,风险经理告知法务部项目融资方案(包括借款主体情况以及反担保措施),项目经理按照法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做参考,法务部依据上述材料书面告知项目经理以及负责该项目的风险经理需要准备的法律合同文本并拟定相应其他法律文件;

    3、需要当事人(包括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企业等)签字盖章时,须由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同时在现场面签;

    4、若借款主体或反担保人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件进行变动的,风险经理应立即向风险总监汇报,并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变动;

    5、所有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在交由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前必须经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核,加盖法律审核印章。

    二、落实反担保措施

    1、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自然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提供认可的第三方信用担保作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应大于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能重复抵/质押,根据审批情况,可同时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不允许有纯信用风险敞口;

    2、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工作,是在必要的法律手续齐备后,于放款前由项目经理与风险部共同跟进办理。业务量较大时,风险部可指派专人进行集中办理登记、公证等事宜;

    3、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的,放款环节中止继续进行;

    4、如最终经风险部确认反担保措施无法落实的,由项目经理重新修改融资方案,重新报批;

    5、抵、质押物的抵、质押值计算,原则上应以我司签约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给出的书面正式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净值为计算依据;

    6、借款主体所有股东、高管及财务主管必须做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7、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A、抵押

    对抵押物的总体要求是:足值、可变现、且变现能力强,我公司对抵押反担保的具体要求有:

    (1)持有红本房地产证的商品房抵押的,应到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100%;

    (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非商品房(含持有绿本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褐本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房地产,仅作参考;

    (3)按揭中的商品房能够办理二次抵押登记的,应该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不能办理的,仅作参考;

    (4)担保金额200万以上的业务,红本房产证房产或变现性强的抵/质押物的评估净值必须占借款金额的50%以上,敞口部分可以采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等保证方式进行补充,不允许有纯信用敞口,特殊情况须经评审会同意。200万元以下的业务,不规定必须有红本房产证房产作为抵押物;

    (5)对于与银行合作的抵押加担保类的融资项目,担保金额可放大到评估净值的100%。但原则上不论是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还是直接抵押给银行,抵押物必须办理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抵押登记手续;

    (6)以机器设备抵押,必须是产权明晰、价值较高的大型成套通用设备,购置发票齐全,设备成新率在70%以上,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7)以车辆抵押,要求产权明晰,设备成新率在70%以上,营运用途的使用期在三年以内,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抵押公证;

    (8)以船舶抵押,必须权属清晰,购置手续完备,成新率在70%以上,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按规定到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9)对于符合抵押反担保条件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除了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外,还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以我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期限为担保期限加上六个月延长期之和;

    (10)承诺抵押、包票留置、海关监管设备等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不得以抵押方式作为反担保措施。

    B、质押

    (1)对易保管、易变现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存货可作质押,但必须采用委托专业监管公司监管的形式,反担保额不超过质物评估净值的50%,其价值可由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评估确定;

    (2)应收账款质押。付款方经考察核实必须是诚信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必须由借款人、担保人、付款方签署正式的三方协议(或签署债权转让形式的三方协议),付款方必须书面承诺按时将应付款打入担保方认可的账户,担保方应对该账户进行实质性的监管,以保障借款及时归还;

    (3)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企业必须是国际、国内或当地知名企业、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可预见的具有良好发展前瞻性的企业。股权质押企业必须经过出借人或担保方的批准认可,在款项未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及担保方能够通过参股的方式实现其质押权益;

    (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到股票托管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同时由第三方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签署三方协议,规定卖出止损点,保障质押人权益;

    (5)特殊情况须经评审会同意;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采取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

    (1)质押物不能满足足值、可变现和变现性强的特点;

    (2)不能够找到信誉可靠的第三方进行托管、监管或者仓管;

    (3)难以在质押期间内完好保存;

    (4)质押物及其凭证难以辨认真伪;

    (5)质押物难以准确的以货币衡量其价值;

    (6)其他信息不对称因素。

    C、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1)信用反担保人和信用反担保企业的反担保资格的审核条件、提交材料应等同于担保申请人和担保申请企业;

    (2)反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如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现金流量净值)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应优于担保申请人;

    (3)原则上要求担保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鼓励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等采取互保联保的方式作为信用反担保;

    (5)个人信用反担保人担保金额的量化标准:

    公司原则上只允许以下各类人员进行个人信用反担保。

    国家政府公务员、国家公立学校正式教师、市、区级以上医院正式医生、银行正式员工可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30万,如已婚并在当地有房产,可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50万。

    一、担保收费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期限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担保期限不足一年按实际期限收费。保证金应按银行规定比例在公司向银行出具保证合同前缴存。

    二、贷款放款审批

    担保费缴纳及保证金缴存凭证必须交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并在放款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然后根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由风险管理部出具放款通知书,交项目经理通知银行放款。

    第五章

    保后管理

    一、保后管理的岗位设置

    保后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部与风险部双线管理的方式进行,各自按照不同的工作重点进行独立的保后管理。

    业务部门:定期走访客户,保持对客户的维护和管理,定期以《保后检查表》的形式向风险部书面汇报保后管理情况。

    风险部:负责保后管理制度建设,动态更新台账数据,客户风险分类,对业务部的《保后检查表》独立进行抽查,工作量较大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员工进行保后调查。负责安排财务一同对不良业务的清收催收工作

    财务部及时向风险部提供客户的还本付息及欠款信息。

    法务部主要负责清收与代偿过程中的案件诉讼等法律事宜。

    二、保后管理的工作内容

    放款后十天内,业务部门必须将完整的业务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到档案室归档,并录入业务数据库,保证后续保后管理介入的及时性,保障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发生的当月业务部和风险部的保后管理人员开始介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化解风险。

    对于正常类客户,业务部门保后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对客户电话跟踪一次,每季度上门走访一次,每季度向风险部提交《保后检查表》,书面报告保后跟踪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还款的资金安排、客户风险分类等。遇到风险,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协助客户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对于关注类和风险类客户,视业务具体情况和领导批示加强保后管理的频率。

    风险部监督业务部门定期进行保后管理,依据业务部门上交的《保后检查表》,结合自身判断,决定是否亲自上门抽查。工作量较大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员工进行协助调查。

    风险部依据保后管理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确认,上报公司领导,将动态更新的还本付息信息及跟踪情况登记业务台账。

    账务部应及时将还本付息的数据报风险部保后管理人员,风险部负责保后管理人员定期对台账进行更新,并上报公司领导。

    发生代偿后,业务移交资产部进入清收程序,如清收不能结清代偿款项,则进入反担保资产处置程序。

    三、保后管理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客户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分类必须遵循真实性与及时性的原则。

    (一)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分类标准

    1、正常类: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支付担保费用,没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客户不能按时足额还款。

    2、关注类:

    出现了按时归还借款的不利影响因素,但不会对借款人整体经营造成大的影响,预计到期内能够足额归还借款。

    3、风险类:

    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及时执行反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民间融资(银行委托贷款)担保业务分类标准

    1、正常类: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并按时支付担保费用的客户为正常类客户。

    2、关注类:

    利息和本金的偿还出现逾期,逾期时间为一期内(一期为一个月);

    申请办理了延期手续,经公司审批通过,且于五天内支付了延期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客户;

    3、风险类:

    (1)还款意愿不强,无法进行正常的联系沟通,同时不符合延期条件;

    (2)申请延期但未获通过,借款已经到期;

    (3)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或延期期间,不能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和担保费用且时间超过一期以上的客户。

    (三)分类管理具体实施:

    项目经理依据以上分类标准,动态及时的进行风险分类的初分,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定期对所有在保客户进行统一分类定级上报风险部,风险部保后管理人员对分类的准确性进行认定,并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对于风险类客户,经领导审批确认后,风险部应立即移交给法务部,由法务部决定是否起诉或移交财务部进行催收清偿。如需移交财务部进行清偿,法务部应立即移交给财务部。移交给财务部的风险类客户,以财务部为主导全面负责催收清偿,法务部提供法务方面的支持与援助。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应全面及时介入,了解业务情况,制定催收清偿方案并加以执行。法务部应积极提供法律支援,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主办业务暂停,无条件配合催收清偿工作。

    第六章

    风险预警

    保后风险预警管理的目标是促进本公司业务审慎、稳健经营、加强和提高本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责任感、实现全公司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第一时间预报风险、明确责任、防止风险蔓延。

    一、风险预警责任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财务部、风险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为第四责任人。

    1、项目经理:客户出现风险信号时,业务主办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风险部;

    2、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收集风险信号和具体管理责任,并由部门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及相应处理意见第一时间上报,对重大紧急风险信号,可直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领导,正式书面资料可酌情次日报告;

    3、财务(资产)部、风险部:负责对全公司业务风险监督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风险信息整理、通报和风险预警提示,拟定预案和风险退出办法、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向上级汇报并提请及时处理;

    4、公司总经理: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做出批示。

    责任人及各部门应按照风险部下发的风险预警提示、处置意见书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同时风险部负责风险提示、处置意见整改、跟踪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二、风险预警处置方式

    预警信号出现后,项目经理要及时汇报,并深入企业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1、寻找风险信息源;

    2、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3、采取必要的应急保护措施,防范业务风险蔓延。

    (1)风险程度较轻,但有必要引起关注的,由风险部提出风险预警意见书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预警提示”表格见附件一。

    (2)关注类贷款中风险程度一般,但有继续扩大趋势,由风险部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书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处置意见书”表格见附件二。

    (3)风险程度明显或存在道德风险隐患,由风险部、资产部、法务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处置意见书”,同时各部门执行总经理下发的新任务。

    风险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号做出风险处置措施下发到业务部实施:

    1、加强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存款账户的跟踪检查;

    2、帮助客户改善经营管理或财务管理;

    3、要求借款人提出更详细的还款计划及相关应急预案;

    4、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监控和管理;

    5、完善落实担保手续,或追加、更换必要的担保;

    6、进一步完善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补齐相关的贷款资料;

    7、列入关注对象,调整保后管理的客户类别加大检查频度;

    8、收回到期贷款后不再办理继续担保;

    9、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10、加强贷款催收,依法向保证人追偿债务或处置融资担保的抵(质)押物,或与客户协商以资抵贷;

    11、介入企业改制、兼并、购买、分立、租赁等重大事件,落实我公司债权;

    12、与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采取多种渠道维护我公司债权;

    13、依法提起诉讼;

    14、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15、其他有助于风险控制的措施。

    三、风险预警方法

    针对不同还款方式客户,各部门采取不同化解风险的办法:

    (一)每月还款客户

    对有逾期记录的客户单独建账,台账中应明确客户逾期具体情况。客户所有联系方式、反担保措施、信用担保人联系方式。

    风险审核员应于每月的25日到各经办行打印每月等额还款客户还款明细,做到第一时间掌握客户逾期情况。

    1、逾期期限未超过一个月

    发现客户逾期,风险审核员应打电话通知客户同时通知业项目经理,综合支持人员催款时间期限:知晓逾期开始七个工作日内。在催款期间项目经理应该积极配合综合管理人员催收款。

    风险审核员如在规定时间内客户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在知晓逾期第八日业务主办应协同综合管理员走访客户,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逾期原因,同时将以下资料提交至风险部:提交客户联系方式、所能找到客户的住所、反担保措施方案、信用反担保人联系方式。项目经理催款期限:综合管理员移交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综合管理人员移交至项目经理时,综合管理人员应通知风险部。

    如项目经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客户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在知晓逾期第十五个工作日项目经理应把工作移交至资产部,资产管理人员不仅要电话催收同时应走访客户了解情况,认真督促并根据客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过二个月

    如果客户已经逾期一个月,项目经理应交接手上所有业务配合资产管理人员催收逾期款项,应向风险部提交客户逾期原因、客户将如何归还该笔贷款等。如催款一周客户仍未归还逾期款,项目经理回业务部门继续工作,剩下催款任务由资产部派专人负责该客户,并随时向风险部门汇报情况。

    3、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过三个月

    借款人在逾期两期但尚未到三期,资产部门应向风险部提交(1)、反担保措施变现方法。(2)、借款人将如何归还该笔贷款(还款机率有多大)(3)、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仍正常只是短期出现资金紧张,询问借款人是否有其他房产,如有考虑拆借。

    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三期,这该笔业务由资产部移交至清收组,同时信息综合员将诉讼相关材料送至法务部。该阶段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二)一次性还款

    对一次性还款客户,风险部建立还款提醒表,对到期前三个月客户必须及时通知项目经理,以文件形式发送给项目经理。

    1、到期前三个月

    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督促客户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每周打电话友情提醒客户其还贷资金准备情况。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交企业还款计划表。同时给以书面实行给借款人送发《贷款到期提醒通知书》。

    2、到期前1个月

    到期前一个月必须督促客户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一起回访客户,了解客户资金具体安排。对于企业基本面较好短期还款出现困难的客户,可上报公司同意后,协调债权人,对主债务予以展期,进行展期审计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及期限。

    3、到期前十天

    到期前十天,项目经理应停止手上所有业务,直至客户按时还款为止。在此期间,项目经理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应在企业蹲点,及时掌握企业还贷资金的筹集情况。贷款到期日,若客户不能还款,则由公司代为偿还。

    4、风险类客户的移交和代偿处置

    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可能或正在侵害担保债权的风险类客户,经领导审批确认后,风险部应立即移交资产部代偿(具体制度见下文)。

    四、风险预警违规处罚

    对出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未及时上报,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业务风险未及时处置,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具体责任人。

    以上措施均由风险部及公司总经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必须主动配合、认真落实,确保信息渠道通畅,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七章

    代偿流程管理

    本着“诚信为本,纤毫必偿”的企业核心理念,以及“及早预警、提前代偿、快速处置、减少损失”的经营原则,为保障担保债权如期实现,特制定此办法。

    一、风险类客户的认定

    1、基于借款人经营的原因,反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责任;

    2、借款人存在大额债务,因诉讼账户被冻结、财产被保全;

    3、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无正当理由要求贷款展期;

    4、借款人主要投资项目失败;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信用卡经常大额透支且逾期支付;

    6、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或担保单位的后续跟踪检查避而不见;

    7、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被转移、查封或拍卖;

    8、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公、检、法机关,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立案调查;

    9、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案件;

    10、借款人出现重大诉讼或产品质量纠纷、内部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

    11、借款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12、出现其他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原因。

    二、风险类客户代偿的流程

    风险类客户代偿的基本原则是:及早介入,提前代偿,第一时间控制担保债权,尽量减少代偿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业务部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报告,第一时间报送风险部;

    2、风险部根据业务部的报告立即核实,并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意见书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业务部总经理及公司业务副总;

    3、风险部召集财务部、法务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报公司总经理;

    4、公司总经理决定立即代偿或到期代偿

    5、风险部向合作银行发出预警通报;

    6、合作银行向客户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7、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

    8、财务部办理代偿手续;

    9、银行出具代偿确认书,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三、代偿债权的追偿

    1、代偿后,法务部应决定是否立即提起诉讼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财务部应开始进行全面催收,在与客户及反担保人进行初步沟通并对其资产进行初步了解后,资产部应拟定资产清收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就催收情况每周形成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并抄送法务部。

    2、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法务部应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客户的资产情况,配合律师进行诉讼。

    3、对于暂时不需要提起诉讼的,由资产部负责全面催收。在催收过程中,资产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告知法务部提起诉讼,法务部依据资产部的报告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与资产部进行讨论,并形成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立即起诉。

    4、在对代偿客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法务部应积极提供法律支援,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项目结束

    1、最终清偿的,项目结束。

    2、进入诉讼的执行阶段后,法院宣布执行终止且资产部门的清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结束,由公司专家评审会对代偿损失进行评估,并按如下规定进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及处罚。

    五、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

    (一)代偿损失责任认定

    发生代偿以后,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协调展开追偿,清收追偿工作截止时间以每年底公司聘请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准,经过评审后,确认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代偿责任划分为前期调查责任、中期审查责任、后期审批责任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实行主责任人制度。

    前期调查主责任人为经办业务部门总监。承担业务前期尽职调查是否真实,业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保后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的责任。具体经办的主办人、协办人负有连带次要责任。

    中期审查的主责任人为风险部总监和法务部总监。承担业务中期调查不实、判断失误、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不当、反担保措施未能监督落实、法律手续不完备、法律文本重大失误、出现重大法律瑕疵等责任。具体经办的风险经理和法律审核员承担连带次要责任。

    后期审批的主责任人为终审人。负有判断失误、把关不严的审批责任。业务副总经理、评审会所有参与评审签字的成员均负有连带次要责任。

    (二)代偿损失责任处罚措施

    由于自身能力、业务水平、疏忽失误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岗位调整、下放学习、罚款等行政和经济处罚;由于玩忽职守、串通造假、恶意欺诈、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主观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业务岗公司直接予以辞退,管理岗直接降为业务岗,领导层建立引咎辞职机制;情节非常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业务完结

    客户还清贷款本息,结清所有欠款、费用等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到银行和我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退还权利凭证,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质物后,业务完结。

    客户到我公司办理业务结清手续时,应持有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和《贷款账户还款明细清单》,财务部应在《业务结清单》上签字证明贷款本息费用全部结清,方能确认业务完结,风险部等其他部门方能办理退还权利凭证和注销抵押登记等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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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2020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20XX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本文关键词:质押,担保,合同,股份,XX

    20XX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本文简介:20XX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出质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_______

    20XX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本文内容:

    20XX反担保股份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_________%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_______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键词:担保,法律效力,条款,独立,合同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文简介: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本文内容:

    国内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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