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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03 00:06:3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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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5/03/3011:07【法规分类号】204014200221【标题】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10/08【实施日期】2002/11/1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5/03/30

    11:07

    【法规分类号】204014200221

    【标题】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10/08

    【实施日期】2002/11/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

    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

    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

    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部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部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储运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人员必须了解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熟悉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五、对于新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职工,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职工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私自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和穿戴劳动保护服装,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七、生产过程中,要杜绝原料气和产品的泄漏,特别要注意脱水时不能将原料气脱入地沟,严禁从生产系统乱排乱放。化验结果用样要妥善保管化验完后及时处理,化验厨内严禁放易燃、可燃物品,防止因泄漏造成火灾。

    八、贮存危险物品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设置明显的标志,应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设专人负责管理维护,不得擅自动用,纳入交接班内容,定期检查。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九、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严格发放手续,注意发放流程去向。在易燃物品附近禁止一切动火,严禁金属撞击和穿化纤衣服靠近。罐区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倒淋阀要关好,严禁泄漏。装卸易燃物品时,对所属金属工具要轻拿轻放,并检查周围是否有明火,切实注意装卸期间的安全。

    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罐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十一、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十二、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十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十四、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十五、凡没有采取防火措施的各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易燃、易爆物品储罐区、装卸栈桥、液化气装站等区域。

    篇3: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应急预案,铝业,中毒,窒息

    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山西海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编号:Q/HF02-08-02-01-2012审核:审批:2012年7月20日发布2012年7月20日实施2015年1月10日修改11.事故风险分析1.1危险源辨识我公司现有液氨、浓硫酸、氢氟酸、氢氧化钠、盐酸及其原材料属于危化品,由于

    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山西海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化学品中毒、窒息事故

    号:Q/HF02-08-02-01-2012

    核:

    批:

    2012年7月20日发布

    2012年7月20日实施

    2015年1月10日修改

    1

    1.事故风险分析

    1.1危险源辨识

    我公司现有液氨、浓硫酸、氢氟酸、氢氧化钠、盐酸及其原材料属于危化品,由于储罐及生产、物料输送过程中容易发生泄漏,有害气体在空气中蔓延就会被人体吸入容易造成中毒、窒息。

    1.2事故的诱因

    1.2.1液氨、浓硫酸、氢氧化钠、盐酸等生产过程中输送物料管线管线发生泄漏,物料挥发到空气中。

    1.2.2储罐本身使用时间长,罐体焊缝局部产生裂缝,发生物料泄漏,扩散到空气中。

    1.2.3作业环境由于储罐、管道、阀门、法兰等产器使用、腐蚀、损伤或密封圈损坏等原因,出现泄漏,危化品扩散。

    1.2.4

    生产过程中操作失误等原因使生产设备发生超温超压等现象,发生物料泄漏。

    1.2.5装卸过程中,由于泵、法兰、管道、密闭等处发生泄漏或者由于装料过满、受热膨胀等原因出现因泄漏而中毒的现象。

    1.3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后果

    当物料发生泄漏时,尤其是在常温常压下容易挥发、扩散,造成人的中毒窒息。如果出现大面积泄漏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时将会对人体造成更大的伤害。

    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车间自救与公司救援、寻求外援相结合”的原则。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抢险组构成

    公司成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应急组构成见图3-1。

    图3-1

    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组构成

    3.2应急抢险组职责

    表2-1

    应急抢险组职责分配

    分类

    应急人员

    组长

    生产负责人

    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部门、现场应急人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

    副组长

    涉及到部门、车间负责人

    配合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本部门现场应急人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

    工作指导人员

    安环机动处助理

    配合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判断并制定紧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方案

    成员

    生产班

    实施生产装置现场应急处置

    辅助作业班

    实施危化品堵漏处置

    仓储班组

    罐区事故处置

    义务消防员

    实施火灾、中毒事故的现场应急抢险

    其他

    电工

    应急用电供给

    4.处置程序

    4.1公司24小时值守电话为0359-8293688

    4.2报警系统及程序:

    当装置及储罐内物料发生泄漏时,当班人员了解现场情况后立即汇报安环机动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汇报程序:事故地点→安全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永济市安监局(发生事故后)→运城市安监局。

    (2)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现场待命。

    (3)事故发生时,由安全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如事故进一步扩大,及时调进外援。

    (4)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与市安监局及事故地点保持通讯联系。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名称

    公司级

    车间级

    班组级

    可能伤亡情况

    1人重伤

    2人以上轻伤

    1人轻伤

    财产损失

    10万元以上

    3-10万元

    3万元以下

    4.3.2响应程序

    根据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响应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

    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先发现险情者,报告班组长,根据事故类别,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②现场处置方案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报告车间主任,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③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报告单位负责人,启动公司级救援预案,各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

    ④公司预案不能控制消除事态,扩大响应,请求外部支援。

    4.4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1)应急处理人员必须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等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2)所用急救医药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所用担架必须结实牢固。

    (3)财务部必须预支足够的资金购买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5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及内容时限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永济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电话汇报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事故影响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单位负责人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汇报。

    4.6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方式及内容

    事故发生后,由通讯联络组利用电话报警,告知公司其他部门、周边村庄及单位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原因、危害程度、伤及人数、现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等内容。

    4.7向外求援方式及内容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各应急小组进行应急抢险,如事故进一步扩大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相关单位请求支援,并向其说明事故的性质、事故级别、伤及人数的内容。

    5.

    处置措施

    5.1应急处置措施

    (1)当发生气态泄漏时采取堵漏、关阀断源、停产、水幕隔离等措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挥发。

    (2)当发生液态泄漏采取堵漏、关阀断源、围栏封堵等措施以免液体在空气中挥发。

    (3)当储罐发生物料泄漏而无法止漏时,迅速将罐内物料导入其他储罐,较少物料的大面积扩散。

    5.2处置原则

    快速反应、救人优先、统一领导、及时处置。

    5.3具体要求

    ①先发现险情者,报告班组长,根据事故类别,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②现场处置方案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报告车间主任,启动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③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报告单位负责人,启动公司级救援预案,各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

    ④公司预案不能控制消除事态,扩大响应,请求外部支援。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泄露、窒息事故应急抢险组人员联系电话:

    生产负责人:

    李贯峰

    15035030689

    (66689)

    安全负责人:

    畅云杰

    13753985009

    (6590

    李惠洲

    13834711211

    (69211)

    车间主任:

    吴选轩

    15035060162

    (670162)

    15835269258

    (679557)

    李贯震

    13835978767

    (668767)

    张万里

    13835987513

    (64131)

    翟军宁

    15035907662

    (67665)

    办公室负责人:

    皇甫毅文

    15835968654

    (68865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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