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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公安机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讲稿

    时间:2020-06-29 00:07:3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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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讲稿

      摘

     要

      一、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概述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义 1、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 2、野生动植物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3、野生动植物保护是国际合作与国际交往的需要 二、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主要立法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国内立法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刑法方面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国际立法 三、破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犯罪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犯罪对象 2、定罪标准 3、法律责任 (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 1、犯罪对象 2、定罪标准 3、法律责任 四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犯罪对象 2、定罪标准 3、法律责任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 1 页

     共 5 页 一、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概述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具有的脊椎动物 6300 种,约占世界脊椎动物种数的 10 %,特有的野生植物约有270 类,近 17000 个品种。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 义

     1 1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

     (1)中成药制造业; (2)保健品行业; (3)皮毛、皮革业,餐饮业和野禽、野味加工业; (4)标本、工艺品生产业和狩猎业等。

     2 2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1)各种各样的野生动植物构成了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 (2)野生动植物的生态多样性,使整个世界的遗传也呈现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为生物进化和产生新物种提供了基础; (3)野生动植物中蕴藏了大量的基因(这也是破坏野生动植物种犯罪作为行为犯的重要因素)。

     3 3 、野生动植物保护是国际合作与国 际交往的需要

     (1)物种灭绝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野生动植物保护具有全球性; (2)一个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现状,已成为许多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国际制裁的动因; (3)野生动植物保护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文明程度的

     第 2 页

     共 5 页 重要标志。

     二、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的主要立法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国内立法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2004 年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即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 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 年)

     ●刑法方面

     1997 年《刑法》第 341 条,344 条将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犯罪、破坏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犯罪、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犯罪纳入刑法保护。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的国际立法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我国 1981 年加入)

     2、《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 1992 年加入)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林业部 1992 年颁布的《 国家珍贵树种名录》 三、破坏珍贵、濒危野生植物犯罪

     (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 保护植物罪

     1 1 、犯罪对象

     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1)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

     第 3 页

     共 5 页 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2)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3)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植物。

     2 2 、定罪标准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存在行政处罚的空间(说明我国对破坏野生珍贵物种的犯罪的打击相当严厉)。所谓非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3 3 、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四)》(2002 年)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

     本罪是《 刑法修正案(四)》(2002 年)

     新增加的罪名。

     1 1 、犯罪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同上)

     2 2 、定罪标准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所谓“非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3 3 、法律责任

     第 4 页

     共 5 页 《刑法修正案(四)》(2002 年)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该类犯罪的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体包括两个罪名。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 1 、犯罪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

     规定:(1)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列人《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3)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 2 、定罪标准

     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实施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凡没有获得特许猎捕证进行猎捕的,或持有特许猎捕证,但未能按照特许猎捕证所限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实施猎捕的行为,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非法。

     3 3 、法律责任

     《刑法》第 341 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

     第 5 页

     共 5 页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根据《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

     规定:“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非法:是指未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法律责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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