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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新区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1-06-16 15:10:5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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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新区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壮大实体经济规模,高标准、高效率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 xx 新区的内外资企业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项目。享受新区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 xx新区。发生迁离的,按协议需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条 对新购地的工业、服务业项目,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 5000 元)等主要指标,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3%-5%的投资补助。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含 1 亿元),并在 2 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10 亿元(含5 亿元),并在 3 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4%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并在 3 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 10%以上,补贴总额可以上浮 10%。工业项目补贴最高额度为 8000 万元,服务业项目补贴最高额度为 5000 万元。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 50%补助;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 50%补助。

      第三条 对新购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5%-6%的投资补助。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 50%补助;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 50%补助。

     (一)对新引进的汽车零部件行业领军企业及核心汽车零部件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4.5%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6%补助。

      (二)对新引进的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新型传感器等高端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4.5%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6%补助。

      (三)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电池、电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5%补助。

      (四)对新引进含有飞机研发生产及总装组装、小型运载火箭、小卫星等航空航天类的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6%补助。

      (五)对新引进的具有新药、仿制药批准文号的医药生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的;对新引进的拥有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6%补助。

      第四条 对研发和生产类非购地企业,正式投入运营后给予一定奖励或房租补贴。

      (一)对于正式投入运营并有产业带动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产业园区,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二)对入驻重点产业园区或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重资产进驻的,可于研发或生产主体设备进场后,连续三年给予每月 20 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轻资产进驻的,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企业租金减免。

     第五条 对新入驻并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对域内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项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能力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一)对新引进的域外非购地类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 1-3 年,可根据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0 万元(含)-3000 万元的,给予 50%额度的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3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给予 60%额度的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70%额度的奖励;对世界 500 强及国内 500 强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于区内企业成功并购域外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新区生产的,新增年产值达到 1 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于成功并购区内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新增年产值(以上一年度两企业产值总和为基数)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三)对新建医药健康研发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正式投入运营后,设备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新区内购置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的,给予 100 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 2000 万元的高端服务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区投入运营后年营业收入实现 2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 150 万元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五)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直报的工业、零售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并在首个完整统计年度实现同比增长 20%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若上一年度产值(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六)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 10 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300 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省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重点工业项目地价可以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 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 1 年内支付完毕。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生产用地上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七条 对不符合上述兑付条件,新购地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新区区域内部搬迁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可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符合新区扶持政策的同类事项,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执行。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xx 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 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发﹝2017﹞57号)及《xx 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xx 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发﹝2017﹞58 号)同时废止。但对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政策兑付条件的参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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