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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10-12 12:43:43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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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

      “抓廉政、促质量”学习资料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 2011 年 5 月 16 日

      - 1 ―

     一、基本准则

     (一)

     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

     1、四大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2、八项要求:

     ㈠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㈢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㈣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㈤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㈥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㈦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㈧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参见 4 2004 年 年 1 1 月中纪委三次会议上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代表中纪委常务委员会作的工作报告)

     (二)

     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

     (三)

     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

     (四)

     五个不许

     1、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送钱的,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送钱收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

     2、不许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

     3、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 4 、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开除党籍。

      5 5 、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参见 5 2005 年 年 1 1 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内容)

     (五)

     四 个不准

     1、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2、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 4、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 参见 交通运输部党组 会议内容)

     (六)

     六 条规定

     1、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对送钱的要坚决拒绝,严肃批评。拒绝不了的应当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对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向领导干部送钱的人,也要调查清楚,严肃处理。

     2、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能越权,不能滥用权力,并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的错误行为。凡是跑官要官的,不但不能重用,而且要批评教育,并及时告诉组织部门,记录在案,今后对这样的

      - 2 - 同志要注意观察。

      3、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对以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名义办私事的,或利用领导干部影响谋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一概拒绝,严肃批评,并及时向领导同志报告。

      4、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5、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党的十六大以后,仍在顶风作案、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6、对长期风气不正,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有效治理的地方和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参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 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 的通知 》

     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的通知发 》,中发 〔 1997 〕9 9 号)

     三、严格禁止事项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九)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 3 ―

     (参见《关于印发<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 的通知》,中纪 发 〔 2007 〕7 7 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的通知》,中发 〔 1997 〕9 9 号)

     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一)

     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 1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㈠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㈢外商、私营企业主; ㈣其它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 2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3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上述第(二)条处理。

     4 4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5 5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 〔 2001 〕6 6 号)

     (二)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1、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2、按照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3、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 〔 1995 〕7 7 )

     号)

     (三)

     礼金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1、我局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各项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2、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金、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接收人必须如实申报并填写登记表,同时,将登记表及所接受的礼金、礼品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局内公布(本人不愿公开的,可不公布,但应在有关会议上公布)。

     3、凡按规定上交的礼金、礼品,各党支部应将处理结果连同申报登记表一并报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对于收受后的礼金、礼品应登记、上交的,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所在党支部和行政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拒不登记、上交的,将按贪污、受贿、侵占论处。

     (参见《 桂中公路管理局 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礼品登记上交的若干规定 》

     五 、公务接待、公款消费、经营投资

     (一)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

      - 4 - (二)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 〔 1997 〕3 13 号)

     (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五)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六)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七)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的通知》,中发 〔 1997 〕9 9 号)

     (十一)不准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行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十二)不准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中办发 〔 2001 〕0 10 号)

     六 、选拔任用干部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七)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八)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九)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十)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十一)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十二)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试行)> > 的通知》,中发 〔 1997 〕9 9 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 2002 年 年 7 7 月 月 9 9 日)

      七 、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三)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四)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六)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七)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 5 ―

     (八)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九)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的通知》,中发 〔 1997 〕9 9 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2 2002 年 年 1 1 月 月 5 25 日;《关于印发吴官正 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 〔 2003 〕2 2 号)

     八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

     责任 内容

     1、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支部书记、行政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各单位设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长由党支部书记,行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3、每年桂中局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各县局、厂、公司,收费站等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廉政建设责任。

     4、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㈠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区党委、区政府和主管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布置和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分析研究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每年 11 月 5 日前将上年度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的计划报桂中局纪委、监审科。

     ㈡ 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种廉政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㈢ 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㈣ 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总结。

     ㈤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廉政考核,各单位上报提拔人选时,连同廉政考核材料一同上报。

     ㈥ 依法领导,组织对公路养建管征工作的一般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违纪苗头进行及时批评教育,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桂中局党委、(纪委)监察审计科,协助桂中局监察审计科进行查处。

     ㈦ 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要严禁收受红包及各种有价证券、礼金、礼品;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养护工程及对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和招投标工作;严禁有任何形式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在廉洁自律上作表率。

     5、纪委的责任内容 ㈠ 纪委协助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桂中公路管理局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调查分析党风廉政状况,提出每一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和要求,并督促检查落实。

     ㈡ 纪委协助党委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教育,结合单位的执纪办案情况,用典型案例教育党员干部职工。

     ㈢ 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和专项治理。

     ㈣ 纪委负责协助和督促各单位调查处理一般的违纪案件。具体负责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经济案和桂中局机关人员、基层副科(含副科)以上干部的违纪案件。

     ㈤ 协助人事部门对提拔干部进行廉政考核。

     (二)

     责任考核

     1、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

      - 6 - 作,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內外群众意见。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政治处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各基层单位要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党政工作总结、领导个人工作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5、桂中局纪委负责具体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

     责任 追究

     1、领导干部违反《桂中公路管理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㈠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主管局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责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㈡ 直接管辖范围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㈢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㈣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工程法规、弄虚作假,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㈤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㈥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㈦ 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及违反廉政制度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及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2、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3、具有第 1 条所述情形之一,可参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参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四)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领导班子做到“三个抓好”

     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六)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政正职必须做到“五个亲自”

     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

      - 7 ―

     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牵头单位做到“三个必须”

     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必须从自己的业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终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作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责任追究问题。

     (八)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协办单位做到“两个确保”

     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参见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 1998 〕6 16 号)

     九 、述职述廉 (一)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三)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四)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五)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七)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参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十、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一)

     谈话内容

     1、任职廉政谈话

     ㈠ 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㈡ 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㈢ 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履行责任的有关事项; ㈣ 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2、诫勉谈话 ㈠ 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 ㈡ 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㈢ 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 8 - ㈣ 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

     谈话方式

     1、任职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均可; 2、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

     (三)

     对廉政谈话对象的要求 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对待谈话,自觉接受谈话教育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与监督;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负责任地向组织说明有关情况;对拒绝接受谈话、经教育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 廉政谈话制度 》)

     十 一 、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二)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三)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四)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五)将民主生活会改为每年召开一次。

     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决定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 4 至 8 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六)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 15 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 3 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 1 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

      - 9 ―

     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八)切实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九)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省(部)、地(厅)党委(党组)成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中纪委、中组部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省(区、市)纪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地市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党委组织部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机关党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 〔 2003 〕7 17 号;《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 〔 2000 〕3 3 号》)

     十 二 、个人收入申报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

     (二)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申报人于每年 7 月 1 日至 20 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 1 月 1 日至 20 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四)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

      - 10 - 定﹥的通知》,中办发 〔 1995 〕8 8 号)

     十 三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一)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党员领导干部发生上述(一)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 30 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一)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四)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五)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八)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参见《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 〔 2006 〕0 30 号)

     附录一: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 年 10 月 21 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

      - 11 ―

     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 12 - 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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