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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时间:2021-04-01 12:07:46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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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本文关键词:隧洞,回水,尾矿,导管,塌方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本文简介: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段处理方案编制:审核:批准: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经理部2013年1月3日目录1、工程概况2、塌方情况3、塌方原因分析4、塌方处理方案5、下步开挖注意事项6、塌方段拱顶空洞处理7、塌方段安全保障措施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1、工程概况尾矿库回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超前小导管注浆、大管棚施工) 本文内容:

    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段处理方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中铁一局二公司伊春鹿鸣钼矿项目经理部

    2013年1月3日

    1、

    工程概况

    2、

    塌方情况

    3、

    塌方原因分析

    4、

    塌方处理方案

    5、

    下步开挖注意事项

    6、

    塌方段拱顶空洞处理

    7、

    塌方段安全保障措施

    尾矿库回水隧洞塌方处理方案

    1、

    工程概况

    尾矿库回水隧洞主洞2102m,支洞共10条,长1994.4m,竖井300米。此次塌方段里程为6+33~6+45,开挖拱顶至地表埋深25m,岩质为中风化花岗岩,软岩,节理较发育,构造破碎,构造带与掌子面成30度角梯形分布,渗水严重且分散,呈线流状。

    二、塌方情况

    塌方里程为6+33~6+45,长度为12米,宽度沿隧道环向整体坍塌,最高处7米,塌方方量约为220立方,目前仍有少量石块掉落(详见附图)。

    掌子面塌方情况(1)

    掌子面塌方情况(2)

    三、塌方原因分析

    该段地下水量丰富且分布散,呈下雨状;围岩整体破碎,节理裂隙发育,石质遇水变软或成泥状;且有10cm厚黑泥夹层,夹层呈散体状,无自稳能力,其中有一条80cm~100cm厚构造带,使开挖后围岩失稳而滑塌(见下图)。

    四、塌方处理方案

    (一)、超前小导管注浆

    1、止浆墙

    根据塌方情况先对6+33~6+45段塌落围岩采用C25喷射混凝土进行封闭,喷射厚度20~30cm,形成止浆墙。

    2、超前小导管

    (1)

    、小导管打设

    在拱部打设超前小导管,导管单根长6m,环向间距30cm,外插角3度(见附图),小导管端头2m范围内打设出浆孔,间距10cm,梅花型布设(详见附图)。

    (2)

    、小导管安装

    成孔后,将小导管按设计要求插入孔中,或用凿岩机直接将小导管从型钢钢架上部、中部打入,外露20cm支撑于开挖面后方的钢架上,与钢架共同组成预支护体系。

    3、注浆

    注浆采用分层注浆,每层厚度控制在1m左右,待水泥浆强度达到85%后,继续打设超前小导管,如此循环,直至将空腔注满。采用KBY-50/70注浆泵压注水泥浆,注浆前先喷射混凝土20~30cm厚封闭掌子面,形成止浆盘。

    注浆前先冲洗管内沉积物,由下至上顺序进行。单孔注浆压力达到设计要求值,持续注浆10min且进浆速度为开始进浆速度的1/4或进浆量达到设计进浆量的80%及以上时注浆方可结束。

    注浆施工中认真填写注浆记录,随时分析和改进作业,并注意观察施工支护工作面的状态。注浆参数应根据注浆试验结果及现场情况调整。

    注浆参数可参照以下数据进行选择:

    注浆压力:

    0.5~1.0Mpa

    浆液初凝时间:1~2min

    水泥: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

    注浆异常现象处理

    ①串浆时及时堵塞串浆孔。

    ②泵压突然升高时,可能发生堵管,应停机检查。

    ③进浆量很大,压力长时间不升高,应重新调整砂浓度及配合比,缩短胶凝时间。

    超前小导管施工工艺流程图

    (二)、大管棚施工

    1、导向墙施工

    导向墙由两榀钢格栅组成,套拱由φ22螺纹钢连接,间距0.3米。钢格栅外缘设150mm壁厚5mm导向钢管。钢管与钢格栅焊接。钢格栅各单元由连接板焊接成型,单元由螺栓连接。导向管数量按拱顶140度范围计算,由套拱中心向两边延伸,共计15根。导向管安装外插角12度。

    2、管棚施工

    1)、大管棚采用φ100无缝钢管,起拱线以上半径140度范围布设长管棚,环向间距35cm,长度12m,共15根。外插角与导向管平行,采用扒碴机送入。管棚送入前,前段2m范围带尖,打眼,以备注浆(见下图)。

    2)、待导向墙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进行管棚施工。管棚利用地质钻机成孔。成孔后及时清孔并推进钢管,采用塑胶泥封堵孔口。钢管同一截面的接头数不超过管数的50%。待全部完成后进行注浆。

    3)、浆液配制应在拌浆池内进行,根据其容量大小严格按要求投料并充分搅拌。

    4)、配制好的浆液必须经滤网过滤后方可进入注浆泵内,配制的浆液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5)、注浆时必须有足够的压力来克服地层裂隙阻力才能使浆液扩散充填,达到固结围岩的作用。若压力太大,注浆过饱,浆液通过裂隙中涌出地表,则迅速用锚固剂或水泥加速凝剂进行堵塞,防止浆液涌出太多,影响注浆效果。

    6)、注浆完后管内必须用牛角泵灌注水泥砂浆增加强度,封堵塞应有进料孔和出气孔,当出气孔流出浆液时方可停止注浆。

    7)、注浆结束后应对注浆效果及时检查,若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补充孔再注浆。

    8)、注浆时,首先以初压注浆,然后在终压下进行注浆并保持1~2min终压再卸荷,达到超前加固的目的。注浆过程中,对浆液应不停搅动,避免沉淀分层,影响浆液浓度。注浆完成4h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9)、严格控制配合比和浆液凝胶时间,初选配合比后,用胶凝时间控制调节配合比,并测定注浆结实体的强度,选定最佳配合比。

    10)、注浆过程中,严格控制注浆压力,终压必须达到设计强度要求,并稳压,保证浆液的渗透范围。

    11)、注浆过程中专人记录,完成后检验注浆效果,不合格者进行补注。注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开挖作业。

    5、

    下步开挖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下步开挖安全,支护采用I20a工字钢,每榀工字钢间距50cm,连接筋采用φ22钢筋,环向间距30cm,钢筋网片采用φ6.5双层网片,每循环打设超前小导管,环向间距20cm,并及时注浆。

    由于I20a工字钢自身强度要求,半径太小造成工字钢变形,无法施作以1.8m为半径的拱架,现提出以下请求:

    将原设计拱部内矢距1.8m变更为1.3m,加长直墙长度,拱顶标高不变(详见大样图)。

    六、塌方段拱顶空洞处理

    对塌方空洞体采用珍珠岩回填,回填完成后注浆固结,确保施工安全,具体施工如下:

    1、

    在初期支护拱部每3米预留一个50*50cm矩形口,为回填珍珠岩做准备。

    2、

    在回填珍珠岩的同时预留两根注浆管(一根用来注浆,一根作为回浆管,确保注浆饱满),注浆管距离围岩20cm,回浆管距离围岩10cm。

    3、

    待珍珠岩及注浆管施工完毕后,将预留口封闭,开始注浆,直至回浆管出现回浆方可停止注浆。

    七、塌方段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一)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队设置专职安全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首先做好上岗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对于违章作业及时进行制止;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并监督实施。

    2、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规范各类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设施。

    加强安全检查验收,督促作业人员按规定正常佩带安全帽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发挥其警示、警告作用。

    3、班组长带领班组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制止“三违”行为。

    4、作业前,要对拟用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拆除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防护装置,对造成事故的,要依照相关办法追究其责任。

    5、操作工人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6、对因违章操作、盲目蛮干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承担直接责任。

    7、建立进出洞登记制度,杜绝非施工人员进入洞内。

    (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观测预警:施工时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观测,确保在第一时间确认险情,提前发出预警提示,及时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至安全地方。

    2、联络通讯:建立起畅通的联络通讯网络,班组长、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及时电话联络,及时采取措施。

    3、人员部署:成立以施工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塌方抢险及处理的组织机构,配置足够的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由施工技术部门制定应急的抢险预案,做到组织得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岗位

    姓名

    职责

    项目经理

    全面负责

    安全总监

    于少柏

    施工现场安全

    总工程师

    张鹏刚

    编制技术方案及现场实施情况

    技术主管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控制

    技术员

    施工现场安排实施

    4、设备及材料的部署:

    1)、抢险设备:搅拌机、注浆泵、材料运输车、扒渣机、装载机、风钻、生活应急车等。

    2)、监测设备: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塔尺、钢尺等。

    3)、抢险材料:钢管、小导管、水泥、型钢、钢筋、速凝剂、砂石料、木材等。

    5、应急处理的步骤及方法

    1)、发生坍塌事故,由掌子面领班作业人员及时向现场主管汇报,有人员受伤时,同时拨打急救电话,现场主管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2)、及时撤出工作面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

    3)、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步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应急指挥中心紧急调用全项目内可用于抢险的机具设备、物资、人员、资金投入抢险工作。

    4)、判断是否有二次坍塌的可能,确认围岩基本稳定后,组织人员和设备进洞进行工程抢险。

    (三)、预防措施

    1、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作业。施工中要经常分析土质的变化,围岩参数,遇到可疑情况即使分析,不得冒进,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的施工工艺,及时测量,及时反馈,及时支护,及时封闭。

    2、开挖进行爆破时,要严格控制爆破规模,遵循“短进尺,少装药,多段别,弱爆破”的原则,使爆破振动速度降到安全范围内,防止二次坍塌。

    篇2: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尾矿,管理规定,颁布,安全监督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

    新颁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8号令,

    根据78号令进行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

    尾矿库运行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

    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修改后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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