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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时间:2021-08-12 00:33:3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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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 第 1 1 条 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 第 2 2 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 第 3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 第 4 4 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 250V 及以下者。

     第 第 5 5 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 G),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 第 6 6 条

     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 第 7 7 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 第 8 8 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 第 9 9 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 E、附录 F 的要求。

     第二章

     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 第 0 10 条 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 第 1 11 条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 1.7m 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二、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 第 2 12 条 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 1 的安全距离。

      表 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 压 等 级 (kV) 安全距离 (m)

     10 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0.70 1.00 1.20 1.50 2.00 3.00 4.00 5.00

     第二节

     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 第 3 13 条 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 第 4 14 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 第 5 15 条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 4m 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 8m 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 第 6 16 条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 第 7 17 条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第三节

     倒

     闸

     操

     作

     第 第 8 18 条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姓名。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作好记录。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 A)。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令人的姓名。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 19 条 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严防带负荷拉合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不许乱用。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运的闭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第 第 0 20 条 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 第 1 21 条 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签名。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

     第 第 2 22 条 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作。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 第 3 23 条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第 第 4 24 条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 第 5 25 条 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第 第 6 26 条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 第 7 27 条 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第 第 8 28 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 第 9 29 条 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 第 0 30 条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处理; 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第 第 1 31 条 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

     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 第 2 32 条 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二、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三、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 第 3 33 条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电话命令;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 第 4 34 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 第 5 35 条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 (见附录 B);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 (见附录 C);

     三、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 第 6 36 条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 第 7 37 条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 第 8 38 条 其他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

     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 第 9 39 条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 第 0 40 条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 第 1 41 条 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种工作票。

     第 第 2 42 条 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妨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 第 3 43 条 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第 4 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 第 4 44 条 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第 5 45 条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 第 6 46 条 若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电话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若电话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 第 7 47 条 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第 第 8 48 条 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若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 第 9 49 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 第 0 50 条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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