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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版小学五年级科学上册实验计划

    时间:2021-03-05 16:47:1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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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版小学五年级科学上册实验计划 本文内容:

    崂山完小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五年级科学实验计划

    学期

    实验名称

    实验器材

    年级

    时间

    实验类型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观察蘑菇的结构

    放大镜、镊子、水盆等

    小五

    3

    2013-9-17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我们的呼吸

    玻璃管、集气瓶、烧杯、澄清的石灰水、气球、软尺、火柴等

    小五

    7

    2013-10-10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声音的产生

    音叉、鼓、鼓槌等

    小五

    7

    2013-10-18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溶解实验

    烧杯、玻璃棒、药匙、食盐、高锰酸钾、沙子

    小五

    9

    2013-11-1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蜡烛的变化

    蜡烛、火柴等

    小五

    10

    2013-11-5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斜面的作用

    斜面、弹簧秤、小车等

    小五

    12

    2013-11-21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杠杆的特点

    铁架台、直尺、弹簧秤、勾码等

    小五

    13

    2013-11-26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齿轮的作用

    齿轮、裁纸刀、胡萝卜、细木棍等

    小五

    14

    2013-12-3

    分组实验

    崂山完小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三年级科学实验计划

    学期

    实验名称

    实验器材

    年级

    时间

    实验类型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哪杯水更热

    烧杯、温度计、热水、常温水

    小三

    4

    2013-9-24

    演示、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水温的变化

    铁架台、温度计、热水、烧杯

    小三

    6

    2013-10-8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哪杯水多

    各种容器、量筒、尺子、剪刀等

    小三

    7

    2013-10-15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制作一个计时工具

    塑料瓶、小刀、锥子、沙子、胶带、塑料管等

    小三

    10

    2013-11-5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物体的浮沉现象

    水槽、钉子、木块、尺子、小刀、气球、钩码等

    小三

    11

    2013-11-12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水往高处走

    玻璃片、报纸、吸水纸、吸管、塑料棒、布条等

    小三

    14

    2013-12-10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我的风向标

    卡纸、剪刀、刀子、胶带、软木杆、长钉子、纸条、蜡烛一段

    小三

    16

    2013-12-24

    分组实验

    崂山完小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四年级科学实验计划

    学期

    实验名称

    实验器材

    年级

    时间

    实验类型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观察植物的根

    放大镜、烧杯、量筒、植物油、尺子、镊子、棉花等

    小四

    2

    2013-9-9

    演示、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探究茎的特点

    放大镜、刀片、带叶的枝条、红墨水、烧杯等

    小四

    4

    2013-9-23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观察花的结构

    放大镜、镊子、构造完整的花

    小四

    4

    2013-9-26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探究木材的特点

    不同木材、酒精灯、放大镜、导线、电池、小刀、锤子等

    小四

    7

    2013-10-17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纸的特点

    各种不同质量的纸、烧杯等

    小四

    8

    2013-10-21

    演示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陶瓷的特点

    陶瓷物品、碎瓷片、木锤、小刀等

    小四

    8

    2013-10-24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水的沸腾现象

    电炉、水壶、温度计、铁架台、烧杯、时钟等

    小四

    10

    2013-11-7

    分组实验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

    研究水的凝结现象

    小镜片、玻璃片、小瓷盘、酒精灯、烧杯等

    小四

    11

    2013-11-11

    分组实验

    崂山完小2013-2014学年度

    第一学期三年级科学实验计划

    崂山完小

    2013年9月

    崂山完小2013-2014学年度

    第一学期四年级科学实验计划

    崂山完小

    2013年9月

    崂山完小2013-2014学年度

    第一学期五年级科学实验计划

    崂山完小

    2013年9月

    篇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青岛市,管理规定,噪声,环境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15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0-12【生效日期】1989-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9月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150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1988年9月8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8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环境安静,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交通噪声、固定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其它噪声,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

    在上述区域内,执行国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本规定。

    第四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助理员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出示检查证件或佩带检查标志,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场所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持周围环境安静,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消除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第七条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环境噪声污染事项,并缴纳环境噪声污染费。

    每个噪声污染源交费标准按本规定附件执行,征收办法按《山东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第八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二万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下的奖励,并予以表彰。奖金从排污费中列支。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时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交通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渔政、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第十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部件紧固,不发出刹车尖叫声,安装有效的消声器,其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只准使用距车体正前方二米处不超过105分贝(A)、侧向衰减量大于19分贝(A)的低响度喇叭。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紧急情况下只准短鸣;在其它城区非禁鸣喇叭路侗沮行驶的车辆,鸣喇叭每次不准超过半秒种,连鸣不准超过三次;严禁用喇叭唤人或叫门;夜间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消防、警备、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外,应使用回转式标志灯具。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禁止拖拉机行驶。本市运送蔬菜、瓜果的拖拉机,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且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火车,进入港口的船舶,禁止使用汽笛,特别紧急情况除外。

    未经批准,禁止各类飞机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上空作超低空飞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飞机地面试车时的排气方向应避开居民区,并采取有效的消声措施。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

    第三章

    固定源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源噪声,指有明显地界的单位内部相对固定的设备,在使用时对其界外造成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指建筑施工现场,由使用车辆和机械设备等作业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固定源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内及医院附近,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大、振动大的工厂、车间,不准增添噪声大的设备。

    在铁路、公路线路两侧的留用地和飞机场规划边界内,不准建设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

    在城市铁路、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及固定噪声源附近建设各种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应事先对噪声进行评价,按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噪声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其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竣工后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现有噪声污染源应通过技术改造或其他措施,控制和降低噪声,达到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降噪防振设施不得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导致噪声超标。

    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

    布局不合理且噪声污染难以治理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令其停业或搬迁。省和中央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

    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和医院附近以及其它需要环境安静的区域内,除紧急抢险、抢修和必须进行的夜间市政工程施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夜间进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夜间作业的,应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县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其他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列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活动;

    (二)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三)体育场和海水浴场在开放使用期间;

    (四)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需要。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申报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噪声污染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一的;

    (六)限期治理达不到要求的。

    环境保护部门对上述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和执行不满五千元的罚款;市环境保护部门决定和执行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限额的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超过二万元的罚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一,应给予交通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出警告、罚款或吊扣驾驶执照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给以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或二十三条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收缴音响器材。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不听制止的,由公安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治安处罚决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由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系指医院、疗养院、机关、学校、住宅和科学实验室等需要环境安静的建筑物。

    本规定所称昼夜时间为:昼间从6时至22时,夜间从22时至次日6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有明显地界的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工厂、车间、分厂、店铺等)之界限外一米以外任何处,测得的主要由该单位所造成的等效声级峰值超过相应的《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测点为噪声污染源。有几个峰值测点为几个噪声污染源。任何确定的两个噪声污染源距离应大于五十米。

    测点选在单位地界外一米以外任何外,传声器高于地面1.2米以上噪声影响敏感处,其测量方法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对环境噪声监测数据有争议,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本规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一个噪声污染源交费标准计算公式:

    B×E×S=C(元)

    B---为超标一分贝一小时收费额(元)。

    在超标分贝数小于和等于10分贝(A)时为0.5元;

    在超标分贝数大于10分贝(A)时为一元。

    E---为超标分贝数。

    S---为工作小时数。

    C---为收费数。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3:青岛版三年级上册科学实验报告

    青岛版三年级上册科学实验报告 本文关键词:科学实验,青岛,上册,报告

    青岛版三年级上册科学实验报告 本文简介:三年级科学上册实验报告演示实验2个分组实验12个实验1:减少空气阻力实验类型:演示实验实验目的:流线型的物体能减少空气阻力。实验材料:蜡烛、火柴、瓶子、木块、书本、文具盒、小漏斗。实验步骤:1、点燃蜡烛,固定在桌子上。2、隔着这些形状不同的物体,吹点燃的蜡烛。3、使漏斗的宽口正对着蜡烛的火焰,从漏斗

    青岛版三年级上册科学实验报告 本文内容:

    三年级科学上册实验报告

    演示实验2个

    分组实验12个

    实验1:

    减少空气阻力

    实验类型:

    演示实验

    实验目的:流线型的物体能减少空气阻力。

    实验材料

    蜡烛、火柴、瓶子、木块

    、书本、文具盒、

    小漏斗。

    实验步骤

    :1、点燃蜡烛,固定在桌子上。

    2、隔着这些形状不同的物体,吹点燃的蜡烛。

    3、使漏斗的宽口正对着蜡烛的火焰,从漏斗的小口用力吹气,蜡烛能吹灭吗?

    4、反过来用漏斗的宽口用力吹气,蜡烛能吹灭吗?

    实验现象

    :1、隔着瓶子能吹灭蜡烛,隔着木块、文具盒、书本吹不灭蜡烛。

    2、用漏斗的宽口对着火焰吹气时,火苗不容易吹灭。反之蜡烛将很容易吹灭。

    实验结论:流线型的物体能减少空气阻力。

    注意事项:1、瓶子、木块和漏斗与蜡烛的距离必须相等。

    2、嘴与蜡烛的火焰要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实验2:辨认物体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学会辨认物体的方法。

    实验材料:矿泉水、酱油、白醋、盐水、白糖水、白酒

    筷子。

    实验步骤:1、用眼睛看,辨别出酱油。

    2、用鼻子闻,可辨别出白酒、白醋。

    3、用舌头尝,可辨别出白糖水、矿泉水、盐水。

    实验结论:辨别物体特征时,要遵循一看、二闻、三尝的实验顺序。

    注意事项:1、在用“闻”这种方法时,提醒学生不要直接靠近实验物体,要用手扇动,使气体飘过来闻。

    2、在用“尝”这种方法时,提醒学生要用筷子或玻璃棒蘸取少量的物品来尝。

    实验3:学会分类

    实验类型:分组实验

    实验4:测量水温

    实验类型: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学会使用温度计。

    实验材料:水温计、烧杯、水

    实验步骤:1、用手拿温度计的上部。

    2、将温度计的玻璃泡浸在水中,不要接触容器壁和容器底。

    3、等温度计内的液柱静止后,读出温度。

    4、读数时,温度计不能拿出水面,视线要与温度计液柱顶端相平。

    实验结论:温度计能准确的测量水温。

    注意事项:在测量之前要先估测被测物体的温度,根据估计的温度选用量程合适的温度计,一定注意被测物体的温度不能超过温度

    计的最大测量值。

    实验5:水温的变化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了解水温变化的规律

    实验材料:铁架台

    、烧杯、水温计、计时器。

    实验步骤

    :1、将温度计吊在铁架台上。

    2、在烧杯内倒上温度大约80摄氏度的半杯热水,并调整烧杯与温度计的位置,使温度计的液泡完全浸入到热水中,不

    要接触到杯壁和杯底。

    3、等温度计的液柱上升到最高点时,读出此时的温度,记录下来。每隔两分钟记录一次,持续实验15—20分钟。

    实验现象:热水的温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下降。

    实验结论:热水降温的过程是先快后慢,降到一定温度(室内温度)不再下降。

    实验6:测量水的多少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学会使用量筒。

    实验材料:量筒、水、滴管

    实验步骤:1、用量筒量取液体体积时必须选用合适规格的量筒。

    2、量取指定体积的液体时,应先倒入接近所需体积的液体,然后改用胶头滴管滴加。

    3、应把量筒放在水平的桌面上,使眼的视线和液体凹面的最低点在同一水平面上,读取和凹面相切的刻度即可。不可用

    手举起量筒看刻度。

    实验结论:量筒能准确测量水的体积。

    实验7:认识水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了解水的性质。

    实验材料:烧杯、水

    实验步骤:观察烧杯中的水。

    用鼻子闻一闻烧杯中的水。

    用筷子沾少量烧杯中的水放入口中。

    实验现象:水是没有颜色、没有气味、没有味道、透明的液体。

    实验结论:水是没有颜色、没有气味、没有味道、透明的液体。

    实验8:水的浮力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认识水的浮力

    实验材料:钩码、橡皮筋、尺子、水槽、水

    实验步骤

    :1、把钩码挂在橡皮筋上,提起用尺子测量橡皮筋的长度。

    2、再把其放入水中,测量橡皮筋的长度。

    3、比较两次橡皮筋的长度。

    实验现象:同一个钩码,在水中提起比在空气中提起,橡皮筋要短。

    实验结论:下沉的物体也受到水的浮力。

    注意事项:实验中,注意提橡皮筋的手要保持稳定,不要让橡皮筋颤动,以免产生误差。

    实验9:改变物体在水中的沉浮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改变物体在水中的沉浮

    实验材料

    :橡皮泥、

    牙膏皮、鸡蛋

    、大头针、泡沫塑料、盐、水槽。

    实验步骤:1、把准备的材料放入盛水的水槽中,看那些在水中是浮着的?哪些是下沉的?

    2、改变橡皮泥、牙膏皮的体积,放入水中。

    3、在塑料泡沫上用大头针固定橡皮泥,放入水中。

    4、把鸡蛋放入水中,向水中不断加入盐。

    实验现象:橡皮泥、鸡蛋、牙膏皮沉入水中,塑料泡沫浮在水上。

    橡皮泥牙膏皮浮上水面、

    塑料泡沫沉入水中

    鸡蛋浮出水面

    实验结论

    :改变浮沉的规律:改变物体的形状、给物体附着浮或沉的物体,改变液体的比重或改换不同比重的液体。

    实验10:水面的秘密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目的:了解水面张力。

    实验材料:

    水、玻璃杯(或硬币)、滴管、硬币、水槽、叉子等。

    实验步骤

    :实验一:1、将玻璃杯装满水。

    2、用滴管往盛满水的杯子里慢慢滴水,(或往硬币上面滴水)一直滴到水溢出为止,观察水表面的变化。

    实验二:1、把硬币放在叉子上。

    2、小心地将托着硬币的叉子慢慢放到水的表面,然后稍向下移动叉子,并慢慢移出。

    3、认真观察硬币周围水的样子

    实验现象:水面鼓起来

    实验结论:水的表面有张力。

    实验11:水往高处走,探究毛细现象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一:

    实验材料:水槽、红墨水

    两块约20厘米长的透明玻璃片、一个牙签、一对橡皮筋。

    实验步骤:1、将水槽里倒上水,加入几滴红墨水

    2、将两块玻璃片合拢用一对橡皮筋分别从两端套住,并用牙签将一侧的两块玻璃隔开。

    3、将它的一端分别浸入水槽中,仔细观察现象。

    实验现象:水慢慢沿着两玻璃的缝隙向上爬升,靠近牙签的一端空隙大,水上升低;另一端空隙小上升的高。

    实验结论:水能沿着有孔隙的材料往上爬。

    实验二:

    实验材料:

    水槽、布条、实心和空心的玻璃棒、各种吸管、纸片。

    实验步骤:1、在水槽中到入一半水,并滴入几滴红墨水,使水变浅红。

    2、将实验材料的一端分别浸入水槽中,仔细实验,那些材料可以让水往上爬,做好记录。

    实验现象:水沿着布条、空心玻璃棒、吸管、制片等材料上升。

    实验结论:水能沿着有孔隙的材料往上爬。

    实验12:制作风向仪

    实验类型:

    演示实验

    制作材料:卡纸一张、剪刀、刀子、胶带、软木杆2根、长钉子一枚、纸条若干、蜡烛一段。

    制作步骤:1、在卡纸上画一个箭头,再将箭头剪开,变成风向仪的箭头、箭尾。

    2、取一根软木杆,作为风向杆。用刀子在两端管口处沿中间割开约2厘米的缝。

    3、将箭头、箭尾插入杆中固定。

    4、取另一根软木杆作为支架,将钉子从风向杆的中心穿过,再将钉子插入支架一端,旋转几周,保证风向杆在支架上能

    自由旋转。

    5、将装置拿到有风的地方,固定住支架。试一试,如果风向杆能随风自由旋转,说明制作成功了,风向杆的箭头指示的

    方向就是当时的风向。

    实验13:空气的存在

    实验类型:

    分组实验

    实验材料:气球、塑料袋、纸、扇子、饮料瓶、玻璃杯、水槽、水

    实验步骤:实验一:利用气球、塑料袋、纸、扇子、饮料瓶想办法找空气。

    实验二:探究杯子里面有空气。

    1、在杯子底部塞紧一团干燥的纸将杯子口向下,竖直压入水中,直至没过杯底,再竖直提起,用毛巾擦掉杯口

    的水,观察纸团湿了吗?

    2、再把杯子竖直压入水中,在水中慢慢倾斜杯子,观察现象。

    实验现象:实验一:气球、塑料袋、饮料瓶中有空气,用纸或扇子一扇,感觉空气就在脸旁。

    实验二:1、纸团没有湿。

    2、杯子里有气泡冒出,纸团湿了。

    实验结论:我们身边到处都有空气,空气占据空间。

    实验14:探究空气的成分

    实验材料:蜡烛、去掉底的塑料饮料瓶、培养皿、红色水、火柴

    实验步骤:1、在三个培养皿内分别粘好三支一样长的蜡烛,倒入同样多的红色的水,并分别点燃蜡烛。

    2、把一大一小两个饮料瓶(拧紧瓶盖),分别罩在两支燃烧着的蜡烛上,观察现象?

    3、往培养皿内倒入红色水,使水面略高于瓶内的水面。拧开瓶盖,把点燃的火柴迅速插入饮料瓶内,观察现象?

    实验现象:1、看到小饮料瓶内的蜡烛先灭,大饮料瓶中的蜡烛后灭,完全暴露在空气中的蜡烛没有灭。蜡烛熄灭后,水进入饮料瓶。

    2、火柴立即熄灭。

    实验结论:空气中至少含有两种气体。一种气体能支持燃烧,一种不支持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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