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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作业及相关制度

    时间:2021-03-22 00:13:2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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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作业及相关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质量管理作业及相关制度一、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化,提高质量水准。第二条范围产品及研究开发、设计。第三条设计质量管理作业流程第四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作业及相关制度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质量管理作业及相关制度

    一、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方法

    第一条

    目的

    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化,提高质量水准。

    第二条

    范围

    产品及研究开发、设计。

    第三条

    设计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

    实施单位

    工程部、业务部、质量管理部成品科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实施要点

    (一)工程部设计科,依据收集的CNS、JIS、UL等国内外有关规格的资料,以及业务部、质量管理部回馈的市场调查,客户要求,客户抱怨分析等资料,设计新产品及改良现有产品。

    (二)设计完成,要经试作、检验、了解生产时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是否能达到设计的质量要求。

    (三)试作不合格即检查修正,再试作。

    (四)试作合格即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用料标准、材料规格、零件规格、产品规格、作业标准、标准工时以及QC工程表。

    (五)设计的新产品如属客户订购者,则试做合格的样品,需经业务部送交客

    户认可后,开始制订,由企划室作生产企划。

    (六)工程资料回馈有关单位,并确实执行规格、标准、蓝图等设计变更作业。

    第六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进料检验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进料质量合乎标准,确使不合格品无法纳入。

    第二条

    范围

    原料,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第三条

    进料检验流程

    第四条

    实施单位

    质量管理部进料科、加工品科、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实施要点

    (一)检验员收到验收单后,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二)判定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仓手续。

    (三)判定不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即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物料部、采购科或外协加工科),请购单位,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1.不需特采,即将进料加以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储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2.需要特采,则依核示进行特采,将进料加以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入库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四)进料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毕,但紧急需用的进料优先办理。

    (五)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请工程部(设计工程科),请购单位派员会同验收,来判定合格与否,会同验收者,亦必需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六)检验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并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认为合用为由,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七)回馈进料检验情况,并将进料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厂商交货质量履历卡内及每月汇总于厂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八)依检验情况对检验规格(材料、零件)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九)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十)进料属OEM客户自行待料者,判定不合格时,请业务部联络客户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制程质量管理作业办法

    第一条

    目的

    确保制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条

    范围

    原料投入经加工至装配成品上。

    第三条

    制程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

    实施单位

    生产部检查站人员、质量管理部制程科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实施要点

    (一)操作人员确依操作标准操作,且于每一批的第一件加工完成后,必需经过有关人员实施首件检查,等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各组组长并应实施随机检查。

    (二)检查站人员确依检查标准检查,不合格品检修后需再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加工。

    (三)质量管理部制程科派员巡回抽验,并做好制程管理与分析,以及将资料回馈有关单位。

    (四)发现质量异常应立即处理,追查原因,并矫正及作成记录防止再发。

    (五)检查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第六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

    第一条

    目的

    确保产品质量,使出厂的产品送至客户处能保持正常良好。

    第二条

    范围

    加工完成的成品至出货。

    第三条

    成品质量管理作业流程。

    第四条

    实施单位

    质量管理部、成品科、生产部、物料部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

    实施要点

    (一)加工完成的成品要经过成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或出货。

    (二)确依成品检验标准实施检验,判定不合格批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检修后仍需再经成品检验。

    (三)库存成品必需抽验,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质量变异的产品送交客户,发现质量变异即调查原因(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作好防止再发措施,并通知生产单位检修。

    第六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客户抱怨处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确使客户迅速获得满意的服务,对客户抱怨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以维持公司信誉,并谋求公司改善。

    第二条

    范围

    已完成交货手续的本公司产品,遭受客户因质量不符或不适用的抱怨。

    第三条

    客户抱怨的分类

    (一)申诉:这种抱怨是客户对产品不满,或要求返工、更换、或退货,于处理后不需给予客户赔偿。

    (二)索赔:客户除要求对不良品加以处理外,并依契约规定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对于此种抱怨宜慎重且尽速地查明原因。

    (三)非属质量抱怨的市场抱怨:客户刻意找种种理由,抱怨产品质量不良,要求赔偿或减价,此种抱怨则非属本公司责任。

    第四条

    客户抱怨处理流程

    第五条

    实施单位

    业务部、质量管理部成品科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

    实施要点

    (一)客户抱怨由业务部受理,先核对是否确有该批订货与出货,并经实地调查了解(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确认责任属本公司后,即填妥抱怨处理单通知质量管理部调查分析。

    (二)质量管理部成品科调查成品检验记录表及有关此批产品的检验资料,查出真正的原因,如无法查出,则会同有关单位查明。

    (三)查明原因后,会同有关单位,针对原因,提出改善对策,防止再发。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客户抱怨提出处理建议,经厂长核准后,由业务部答覆客户。

    (五)将资料回馈有关单位并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表11.2.1

    客户抱怨处理单

    (

    )急件

    NO

    (

    )普通件*年*月*日

    客户名称

    交货批号

    结案

    日期

    负责单位签章

    抱怨

    处理

    建议

    (

    )赔偿¥

    (

    )折价

    (

    )以良品交换

    (

    )非本公司责任

    (

    )检修或返工

    (

    )其他

    厂长批示

    第一条

    目的

    对市场质量调查的资料作分析、研究,以改善产品质量及开发新产品,以迎合客户的质量要求。

    第二条

    范围

    需求市场所要求的产品质量。

    第三条

    市场质量调查的内容

    客户对本公司产品所接受的程度与其所要求的产品质量,以及其他竞争产品的比较。

    第四条

    市场质量调查流程

    第五条

    实施单位

    业务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

    实施要点

    (一)业务部以邮寄或拜访的方式,请客户填写产品质量调查表。

    (二)调查表内的调查项目,即产品的质量特性,例如性能、规格、外观,以及产品价格等。

    (三)整理调查资料通知有关单位。

    (四)有关单位由业务部提供资料,了解客户的质量要求,并了解本公司对该产品的质量要求是否某些项目要求太严、太松,以改善产品质量,及开发新产品。

    第七条

    本办法经产品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表11.2.3

    股份有限公司抱怨处理单

    客户名称:

    抱怨数量

    产品名称:

    受理日期

    出厂日期:

    结案日期

    编号:

    负责部门

    1.抱怨内容:

    2.抱怨者要求:

    3.厂长批示:

    4.原因调查:

    5.抱怨的分析:

    6.制造部门(现场)或其他部门确认及改善对策:

    7.抱怨处理建议:

    (1)赔偿¥

    (2)不良品交换良品的数量

    (3)修改,返工,数量

    (4)折价

    (5)非本厂责任

    厂长裁决:

    表11.2.2

    月份客户抱怨处理月报表

    受理

    日期

    结案

    日期

    客户抱怨

    处理单号码

    料号

    规格

    数量

    抱怨的处理

    总经理:

    厂长:

    质量管理部经理:

    科长:

    制表:

    表11.2.4

    抱怨处理月报表

    日期

    产品名称

    批号

    出厂日期

    材质问题

    设备问题

    检查方法

    检验方法

    设计规格

    篇2:【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制度,管理办法,道路

    【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

    【管理制度】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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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部办公讨论后的修正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

    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

    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

    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车架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架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车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架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车架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车架二部安全方针: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全员参与、持续改进二、安全目标:死亡率为0,重伤率为0、一般事故1起四、安全管理网络图(见附表1)五、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检查制度1、)车架二部每月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科室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自查。2、)各科室应建立安全管理

    车架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车架二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车架二部安全方针: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二、

    安全目标:死亡率为0,重伤率为0、一般事故1起

    四、

    安全管理网络图(见附表1)

    五、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

    1、)车架二部每月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科室班组每周

    进行一次安全自查。

    2、)各科室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图,制定本科室安全自查表,编制安全检查记录、通报、检查整改报表,

    2、

    安全例会制度

    1、)车架二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时间安排在生产例会时间内。

    2、)各生科、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进行安全宣贯。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各科应根据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目标(人均10课时)编制月度安全培训计划,按时组织安全培训,全年培训课时不少于10课时/人。

    2、)新员工入厂后应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关键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4、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职业病预防的各项措施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大型技改工程在设计时,必须将各种有害因素的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做好职业就业前和定期的身体检查工作。

    4、)各科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标准领取、发放劳保用品,

    5、)在生产劳动中必须按规定合理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制定设备维修保养计划、且执行。

    2、)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修,停止使用,并做好标识。

    6、运输管理制度

    1、)仓储管理室、包装车间应建立配件、三轮摩托车运送车架拖挂的数量和运输装载码放高度标准,且执行。

    2、)运输设备应建立检修计划,且按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装置完好。

    3、)遵守厂内交通规定,按标识路线行驶,停放。

    4、)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5、)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车间。

    7、动火管理制度

    1、)非生产作业动火,应在动火前由动火科室填报动火申请单,经部门任批准后方可动火。在签署意见前审批人员应到现场确认,明确动火采取的具体防范措施,派专人现场监管。

    2、)委外施工队伍在车间的动火,应由主管施工部门填报动火申请。

    3、)各科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要求,采取防范措施。

    8、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1、)各区域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实施定置、定人管理,

    2、)未经允许不等做其它使用,

    3、)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已过期或使用的消防材料。

    9、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实施隔离存放、储存区域应与生产车间、人员居住区隔离。

    2、)

    存放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应急防护用品。

    3、)存放区域所安装的电器应为防爆性电器。

    4、)保管部门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对保管及运输应明确操作方法。

    5、)危险品应设专人负责,持证上岗,在作业期间,保管员不得离开现场。

    10、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见附表3)

    11、发生安全事故后,发生部门应立即抢救,同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门和各科人员进行送医抢救治疗,且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六、安全考核办法:

    1、处罚

    1、)未按时完成检查整改的,每项罚款责任人100元,对重点项目未整改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2、)对违犯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每次罚款50元。

    3、)未按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工作的,一次罚款科室负责人100元。

    4、)安全事故处罚标准(单位:元)

    损失

    处罚

    1000以下

    2000以下

    5000以下

    10000以下

    15000以下

    主要责任人

    100

    200

    500

    1000

    1500

    次要责任人

    50

    100

    200

    300

    500

    2、奖励:

    1、)实施季度考核奖励,评出先进集体一名,奖励300元。

    2、)发现安全隐患积极上报部门领导,给予举报者奖励50元。

    3、)在安全改善项目工作成绩突出者奖励100元。

    浙江雅迪机车有限公司

    车架二部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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