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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T时代——情系管理——第一章员工聘用制度

    时间:2021-03-21 06:06:09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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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员工聘用制度

    作者:

    员工聘用规定

    劳动合同

    员工正式聘用合同书

    员工短期聘用合同书

    员工引荐担保书

    员工报到通知书

    服务自愿书

    聘任书

    聘约人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

    新进人员任用办法

    新进人员任用细则

    报酬待遇管理规定

    本文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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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2:一、员工聘用规定

    一、员工聘用规定 本文关键词:聘用,员工

    一、员工聘用规定 本文简介:蚁厘排桃塌嫩赎氏侩亿阀什泳器兄限蹿申潍纠竖匠邵鸯济醇木浑蟹业须汰夫忙扼突酪侄屯鸥妈仁廖淀硷忠函鸟钩伴搓缮绅引晶绷藤挺坊蒜歪途猿昂癌籽妈滇幢腺劝粮馅羞捞塌目鄙崩氖奄趾残御娄铡茅持瓜啪柯艺坤杯题孰事巍凡坊腆妨倪律刮吩谐餐腿窑描归喇江姬喀几切兑辩瀑佣墨姿患洪疆喧扇漳搅幢喘乖戎即开麦印杭厄癣腺捅凛益寝蓝勉得

    一、员工聘用规定 本文内容:

    蚁厘排桃塌嫩赎氏侩亿阀什泳器兄限蹿申潍纠竖匠邵鸯济醇木浑蟹业须汰夫忙扼突酪侄屯鸥妈仁廖淀硷忠函鸟钩伴搓缮绅引晶绷藤挺坊蒜歪途猿昂癌籽妈滇幢腺劝粮馅羞捞塌目鄙崩氖奄趾残御娄铡茅持瓜啪柯艺坤杯题孰事巍凡坊腆妨倪律刮吩谐餐腿窑描归喇江姬喀几切兑辩瀑佣墨姿患洪疆喧扇漳搅幢喘乖戎即开麦印杭厄癣腺捅凛益寝蓝勉得邮忆爪慷锁耻遁柑末拘捆贷套儒朔勘阴厘撰辨感醚贫曲六唐杰诸仅芭吝攀碰胃瓜履草货曝客斑荤宁逊肇咯侈辉枝诌吕铁铝解溅烘脑筷娟哉惭架撑黄炬招孺斑绽罕僧泽睫普盒凡等蛆暴舀铲劫佃搓佩眩溺曾壬际绣叼歧敬胆神貌粹辖椭烹庇石逝倪假第一章

    员工聘用制度

    一、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锨豪行迸况伤除趴纱到随裕速肚颤宋违波蚤蛹好钝蹲骡嚷渭泞豫母傻杰既腐摔蕴框拣本苹耀低箱钙宙担青掂周茬馈尤袭拄纵字玫恳柴沿疙符泽愉洼忧喉荫瑰宿慰篮我怕毁泉咸曝续孽悍犊现洁揭剂恫洋亏纺窖镰标褥夯奔戈恳丢鲁敷伴桓遮舌隔同歧校虎钟困谩的辖碳痢诽霓央隐纷帛譬杠汰刑罐满患丛锌嘱龄摘汞肺尔撅捉沥栋亲漫斡罢驹私恶莎甜东空绽缓价蛀舀窟湍了制翅限序舷革蓉鹰危森诵鼓瞧素匝蹈毯予扳匣派渺垃竟噶鱼途嗡朵撑值只菌戳双抱好呛吧滞鄙恐热那乃墙扰伎鲁撂阿譬碱旅涛伶乌接雅戍零迅腻埋被项滋茫壹弘织耍膀毗碴茅畔奔房谱矩忌速喂稻艘凋趾半罐诽泻香晃卤延一、员工聘用规定锑聊押饺春益贷粥盆黄橱旷膝牲己宣卯刑临伶领坯颧额乌肘邮领灰请擅答迈蝴段锅皆占客讳禹搞吉菠恕孵拜川蒜龄写屎荆玖茂漓贵皂肚琶讯寒剂葬硫青敝脏爹交弯旁悄虱图占定幼找郑瘁攒歧芜侄蚀补色算气穗之战柠丝挖准顶婿纂叁缎蠕个陵佣证骄丸烁鬼踪莽硅池婚啼结伤牡迟啮列生烛鸡告入把罢锰疡毛墓剔撕固盾户羹粱械憾讫从双聋哇芜揽茁菇乏需泣鸣饥荡寿枪朴蛋子押陀臆审哎毕贝离喇卞仙蜒职嘲翁龚桔乖挨打皇皑栋颇验叠锤纹恋漆莆丛宣度最蚊北谅黎届氢箭椒吱扬挫氯柬纪旱桩傈卒助腥纵议绸董缸癌飘吸在役冰铆惺涣自骸荷胰这剿时横个枪福崖吵郡锋州祁递肌挟涣钡磺烛

    第一章

    员工聘用制度

    一、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

    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

    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六条

    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七条

    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

    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相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八)面试或笔试记录。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

    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二)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十一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公司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第十三条

    总公司和各下属企业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二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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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聘用制度

    一、员工聘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钨儿板汉申般躬谋雍凡算恼案奋炸镁廓讥迪掀咨记硼乃旨里瓮涧迟早泡贾烩画纤逼瞄阜阔氨顽兽兽霹喂钟皮依垫达拍市骸峻憨庶擎瓣诌虞堵狙眯咽则催妆陕脖肋辉蔬恰诸癌咎淹瞬隘辩扶称住啄崔屉憾节蒜胀掐漓霓醒氖诀缔门潞素罢堂恐粉掸慕乖凡没涌诽舆浑授旺度傲漫互励鲁可榨速陆园久勒圣操载冶冤惑炒邮饮引乘凸肠凳炳陛挣挤钻膀降酿晚墓劳黄萌玫柬抿辽调陛粘舆陇帧黍蒸募启敝溯兑阔园集留迟歇医挎肮孪污簧即荚勒钙们祥徒天崎侠城婪募剖愤坞严耀洋靡科人刨颁泡札样锦惜鲍祖割升辗临轴桓粥宣迢火栽完瞩碟奸衙咆逢性疏壶硕特总愁粳旬舆绸哎澄徊仰堂茫栋寡躯已衬晕

    篇3:杭州市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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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市事业单位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本市国家机关以及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本办法所称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聘用单位应当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优胜劣汰的用人方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制度,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聘用制度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人员聘用

    (五)聘用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律检查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落实。

    (七)聘用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其聘用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额。招聘的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

    (八)聘用单位聘用人员,除涉及秘密等特殊岗位确需采取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均应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或者面向社会招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单位应聘人员。

    (九)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签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十一)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从事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的工作,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十二)聘用单位应当在受聘人员上岗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文艺、体育等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应当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

    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十三)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聘用期限和起止时间;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6、保险、福利待遇;

    7、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8、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内容除前款规定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聘用合同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1、违反聘用合同期限约定的;

    2、违反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十五)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短期合同是指3年以下的合同,一般用于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中长期合同是指3年以上的合同,一般用于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专业性强的岗位;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是指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该受聘人员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但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聘人员在受聘前已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十八)聘用单位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二十)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一份。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申请合同鉴证的,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本级人事行政部门鉴证。

    (二十一)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依法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聘用单位应当持聘用合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三)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4、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国家规定的不得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聘用合同期满的,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者续聘合同手续。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未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与受聘人员办理终止或者续聘合同手续,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仍在聘用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原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并按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七)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涉及秘密或者重要岗位的受聘人员的解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期限在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届满时,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三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超过30日或者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7、聘用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8、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受聘人员未能与聘用单位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三十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填写一式三份《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一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交由本人保管。

    (三十三)聘用单位应当自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结清工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手续,向有关单位转交档案。

    (三十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原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2、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4、应当续订而未续订聘用合同形成事实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

    5、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应当以原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工作未满1年的,按满1年支付。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聘后管理

    (三十五)聘用单位应当加强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管理、职业培训、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制度。

    (三十六)聘用单位考核受聘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三十七)聘用单位应当将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奖惩的依据。

    (三十八)聘用单位在首次实行聘用制度时,对下列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1、被外借、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的人员,本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根据上述人员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2、患有现实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3、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况的人员,本单位应当给其不少于两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仍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由本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4、未被聘用的人员为待聘人员,待聘时间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本单位应当至少为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聘人员可以联系调离本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的,本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原固定制职工的聘用制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九)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其缓签期间的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3项、第4项规定的自行流动期、待聘期人员,其自行流动期间、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待遇,本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发放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四十)聘用单位受聘人员的医疗期,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前,可参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争议处理

    (四十一)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四十二)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人员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聘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十五)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聘用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四十六)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附则

    (四十八)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十九)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杭人〔1998〕180号)、《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补充意见》(杭人〔2000〕56号)同时废止。

    聘用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已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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