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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23 00:13:1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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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过期药品(以下简称过期药品)回收销毁行为,防止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危害人体健康,完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过期药品回收销毁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过期药品,是指居民自愿送交的,在家庭用药过程中产生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第三条

     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按照政府出资、部门指导、企业参与原则,坚持回收服务的公益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过期药品回收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其认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的,面向居民家庭和个人进行过期药品回收的公益性行为,不面向各类组织和单位。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过期药品回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销毁回收的过期药品。

     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过期药品回收公益活动,减少过期药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公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

     鼓励过期药品回收企业通过积分奖励、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激励市民主动送交过期药品,采用赠送药品鼓励的,只能为乙类非处方药。

     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回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

     定点回收企业的选择确定

      第六条

     过期药品采取定点回收的方式。

     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的认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认定原则》进行打分,确定定点回收企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民”的原则,与定点回收企业共同确定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门店(以下简称定点门店)的数量和位置,并予以公告。

      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门店,应通过所在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检查。前期已确定的定点门店,通过规范性检查后,在考虑当前布局合理性的基础上择优沿用。

     第八条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在药品购进、储存、养护、销售等各环节规范经营,不得出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主要缺陷项目,重点内容包括:

     (一)不得超范围经营药品; (二)药学技术人员应在职在岗履行职责; (三)药品购进渠道正规,供货方资质、验收记录、购进票据等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四)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对药品的购、销、存各环节进行全程覆盖; (五)进口药品能够按照要求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同批号检验报告书;

     (六)能够按照药品贮藏要求存储药品;阴凉间(区)、冷藏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实施监测和记录; (七)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近效期药品、拆零药品的管理情况符合要求;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执行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定点回收企业签订《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协议》,统一制作发放定点回收牌匾、回收箱及登记本。

     第十条

     未列入定点回收企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活动。

      第三章

     家庭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

      第十一条

     定点回收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和《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求,制定过期药品回收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回收药品和定点门店的管理,规范过期药品回收行为。

     定点回收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对企业总部和定点门店从事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 1 次。

     定点门店应签订《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承诺书》,保障回收药品安全。

     第十二条

     回收的过期药品要进行登记。

     登记记录载明回收时间、药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数量、送交人、接收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定点门店回收的过期药品,应集中存放在回收箱内;定点回收企业应在配送中心仓库内设置专库(区)、配备专用包装容器暂时储存保管回收的过期药品。对回收的特殊管理药品,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单独存放。

     第十四条

     定点回收企业及时收集各定点门店回收的过期药品,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回收情况。每年9月底前清点回收药品库存,汇总回收明细,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回收药品转移交接手续,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无公害化销毁。销毁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对回收的过期药品须妥善保管,不得销售。有销售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定点门店定期开展规范性检查。

     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问题严重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未在营业场所内悬挂“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定点”牌匾,未放置“过期药品回收箱”,无“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本”; (二)未严格执行过期药品回收只面向居民家庭和个人要求,回收了各类组织或单位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药品; (三)未严格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管理、专箱(柜)存放、专册登记;

     (四)回收的过期药品逾期未移交企业总部集中定点存放;定点回收企业逾期未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虽移交但无回收过期药品交接单、回收明细不清、明细表与库存不符; (五)对居民家庭和个人送交的过期药品,存在拒收现象; (六)存在借回收药品牟利现象,或采用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鼓励群众送交过期药品的; (七)对回收药品的管理不规范,存在其他影响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安全的。

     第十七条

     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和定点门店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检查,对检查结果较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过期药品回收量少、明显不符合合理布局原则的,取消其定点回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6 月 28 日。《xx 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销毁管理办法(试行)》(威食药监发﹝2018﹞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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