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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污水处理现状研究分析,,环境工程专业

    时间:2021-06-28 15:08:41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污水处理 环境工程 现状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方面需要过硬的技术,行政管理和机制往往才是其实际水平的决定性因素。针对我国污水而言,面源特征较为明显,与此同时,也深受农村、农民等方面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就需要我国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健全专门的水治理组织和管理模式。

     现阶段,国外实施的乡村污水治理组织和管理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其一,以欧美发达国家为首,他们的特点往往是城市化开始较早,所以很早就开始关注乡村卫生问题。在这些国家范围内,针对污水治理的法律往往没有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其二是日本模式,这些国家往往是抓住了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大力发展经济,而且效果显著,但与此同时农村污水治理却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卫生健康问题、建设问题、环境问题等。鉴于这些负面问题,日本采取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专门制定了一套法律处理农村地区污水治理问题。

     1.2.1.1 美国乡村污水治理 严岩,孙宇飞(2008)美国从 19 世纪中期就开始致力于解决乡村污水问题,同时注意建设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到了现阶段,考虑到社区和农村水污染的严重性,美国政府则是以身作则,积极引导在居民中大力普及简易且经济有效的分散型污水处理系统。

     刘春生,廖虎昌(2011)20 世纪后半页,美国开始全方位关注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与此相对应的使污水处理专业技术也有了一定调整,技术集成趋势愈发明显,主要是为了实现达标排放,同时为了处理特定的污染物而设计的工艺流程。

     郭思(2011)美国乡村污水治理主要是分散污水治理,服务人口往往在 1万以下。到现在为止,美国的分散污水治理让全国总人口的 25%收益,分散污水治理设施则在人们心目中具有较高地位,和城市排水系统不相伯仲。

     郭思(2011)2003 年美国环保局以引导各地方进行科学的分散式污水治理,专门制定颁布了《分散处理系统管理指南》,其中提出了不同的运行模式。

     业主自主模式,即由业主自主运行与维护污水处理系统。在该模式下,要求执法部门定期提醒业主开展相关工作,对系统进行必不可少的养护。在环境最不敏感的地区该模式有很强的可行性。

     协议维护模式,即业主与专业维护人员签订协议,系统维护的所有工作都外包给专业工作人员。该模式往往被应用于工艺难度较大的分散污水处理系统。

     许可运行模式,即相关部门向业主签发有时间限制专门的运行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有一定时间限制,时间一到,相应的机构要对系统进行,系统的各个细节如果达标,那么该业主才有资格获得该许可证。此模式主要适用在水环境敏感区域。

     集中运行模式,即把相应的许可证授权给专门的服务机构,强制业主把污水处理的所有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则只有在拥有相应的资格证的条件下才可以进入市场。此模式主要运用在对污水处理标准较高的环境敏感地区。

     集中运营模式,即把系统全权交由专门机构进行一条龙服务,和集中运行模式有较多的共同点。在环境最敏感的地区,该模式的作用最明显。

     1.2.1.2 欧盟农村污水处理 沈哲,黄劼(2013)针对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的问题,欧盟境内的国家权责划分明确。因为在欧盟境内基础设施整体水平较高,农村地区公路设施整体水平也较高。政府同样重视污水的治理工作,为了处理好污水问题,往往不惜投入大量资金,沿着现有公路铺设集中式的排污管道。例如,在意大利,在处理农村污水方面主要采用的是集中纳管措施,强制要求有条件进入污水管网的农户,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使用管道。排水管网以公路基础顺着公路建设,同时按照公路级别明确不同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政府负责后期的网管运营和维护相关工作,不过农村用户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到政府手中,确保相关工作地开展。具体支付的费用方面的规定则是对农村地区给予适当的照顾,他们支付的费用仅为城区居民的 30%。针对那些没有条件接上排污管道的农村居民,则是在专业服务公司的帮助下建立家庭专用的污水储存与净化池,不过相应用户需要向这些工作人员按年份支付相关的清理等服务费用。

     1.2.1.3 日本农村污水治理 高晓兰(2013)日本在处理农村污水方面的主要做法不外乎农村集落排水和个别处理两种方法。前者是指把农村产生的生活污水的进行统一处理,后者则是指单独处理净化槽和合并处理净化槽,净化槽即家庭或楼房排放污水的器具。任婧文(2012)研究发现日本针对不同治理方法的管理措施也有所不同,主要法律包括《下水道法》和《净化槽法》,在这些法律当中都详细规定了所有排污设施的的服务范围和权责划分。

     司国良(2014)日本用于支付村镇污水处理相关硬件设施建设的费用都是来自政府财政,相关用户则只需要支付运污水处理费。日本政府极为重视处理农村的污水问题,最典型的使在多年以前就专门制定了以“合并净化槽设置整备事业”为首的补助制度。

     沈哲,黄劼(2013)政府行政机关、第三方机构和用户主要负责日本农村污水治理的相关责任和义务。WEPA(2016)日本形成了较为科学的乡村污水治理体系,该体系由政府主导,同时业主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其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利于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为农村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同时为他们

     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努力。日本政府大力提倡将村污水处理的市场化,所以强制规定所有居民在处理污水问题时都要选择第三方服务,行政机关的主要作用则是发挥在对该领域的项目审批和检查方面。该做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有利于提高日本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同时对于处理农村污水问题来说效果显著,质量可靠。

     从上述现象不难看出,大部分国外学者都将发达国家农村地区选择为研究对象,但是那些国家的农村地区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在我国范围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水平有限,尤其是在政治方面开始关注农村污水处理时间较晚。不过政府已经对农村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有了一定认识,例如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就明确提出要加大对于农村污水处理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而且要求农村污染物排放符合无公害的相关标准。不过,受限于我国农村经济在历史上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发展缓慢,农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任重道远,而且我国在该方面刚刚引起国家关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务必立足于我国农村的实际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借鉴污水治理整体水平较高的国家的经验,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胆摸索,大力创新,尽早确定适合我国农村的污水处理体系。

     1.2.2 国内研究现状

     现在,按照学术界的观点,我国污水治理属于准公共物品,这是区别于公共物品的概念。按照萨缪尔森(1964)的观点,公共物品的定义应该为:“所有人在消费该产品时都不会对其他人消费该产品带来负面影响”,通俗的说,就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兼具的物品。然而,他的观点也不尽科学,他没有注意到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要么属于公共物品,否则就是私人物品,还有大量物品介于两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不过他的贡献在于提出了准公共物品的概念,即主要具备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

     在我国,提供准公共物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改革开放之前准公共物品大多是由政府直接生产,免费向居民提供。但是这种模式财政负担重,就出现了“公办公营”的模式,即政府经营使用者付费的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准公共物品的范围越来越广,政府财力严重不足,各地方政府开始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的尝试。除此之外,还有就是向私人出售国有企业股份或政府与私人创建合资企业。上面说的供给模式都需要政府通过税收,补贴等经济手段鼓励各部门提供准公共物品。

     1.2.2.1 城镇污水治理 作为一个国家污水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污水治理无论在技术还是模式上都优于农村的污水治理。探究学术界对城市污水治理的研究,把握研究的最新动态对研究村社污水治理有着借鉴作用。

     对于城市污水治理这一城市准公共物品的提供,学术界也对此进行了市场化研究,并且各地政府进行了实践。重庆大学学者胡艳云(2006)的研究中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经济属性进行了研究,其研究发现世界银行在 1994 年的以基础设施的发展报告中将自来水、环境卫生设备和排污等公共设施定义为经济基础设施。这份报告增加了一项全新的内容,那就是将基础设施作为主题进行系统研究,这是之前的报告都没有的内容,同时也提出在基础设施发展领域加入商业原则和竞争机制,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在毛晓威(1994)翻译的《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中,世界银行上述想法直接对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的基础设施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现在大多数学者比较接受的关于基础设施的定义就是世界银行所提出。胡艳云(2006),所谓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就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方面,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政府不再对一切污水处理事项大包大揽,而是由很多相关企业充分竞争,相关的政府机构的作用则转移到监督方面。此变化主要是一方面保障政府部门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权力,另一方面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相关资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事业产品的供给能力和生产效率。

     学者王丹(2008)研究了城市污水的 BOT 处理模式的应用,BOT(建设一经营一移交)是全新的融资手段,从上 80 年代开始活跃在我国市场领域,另一方面则是在城市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建设方面得到了较快增长。而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不断强化的过程中,BOT 也成为大多数使用者的首选。BOT 这种融资手段的特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来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开发,而且这些项目的特许权实现了从政府手中到投资者手中的转变,是政府与投资商进行合作的典型代表之一,有利于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展。

     现在,我国在投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方面有较多选择,例如不但有国家财政资金、银行资金、利用外资等形式,还可以通过发行国债、实行 BOT、股票市场融资等多种方法进行融资。尤其在最近几年,BOT 方式的污水处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5 年 6 月,建设部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确认改革方式的项目数量达到200 个,其中 BOT 项目接近一半。发挥 BOT 模式的作用加速污水处理市场化进程,同时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主要以社会资金,私人资本为资金保障,已经成为我国大多数地区发展该领域的首选方式。

     城市污水治理 BOT 模式在大城市的应用学者韩东刚(2012)对此以天津为例进行了研究,天津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最开始的资金是由政府提供,典型的有纪庄子污水处理厂。但是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速阶段,加之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有关政策也纷纷制定并颁布,为天津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更多选

     择,例如采用 BOT、TOT 等融资渠道。以天津市水务改革为标志,该地区已纳入全国城市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的 23 座污水处理厂中有 11 座实施了特许经营(BOT)。

     BOT 模式是目前我国城市污水治理中主要采取的市场化模式,但是 BOT 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具有项目前期时间长,费用高,风险分配不均等问题。因此学界还提出了 BT 即建设—移交模式,减少了运营环节。TOT(收购—经营—转让)模式,政府回收资金但是要严格和科学的资产评估,否则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除此之外海鸥 ROT 模式,即修复—经营—转让模式,这种模式主要是应用在污水治理项目设施出现损坏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 RO(改造—运营)模式、BO(建设—经营)模式、融资租赁模糊和托管模式等。

     以上是国内学界对城市污水治理的性质及模式研究大体程度,可以看出学界对城市污水治理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对于准公共物品的城市污水治理无论从学者们提出的理论模型还是政府实际的实施,国内都有了比较全面的研究,随着研究和实践的深入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

     王春兰,罗玉林(2008)认为我国目前污水处理收费偏低,难以保证污水治理项目的盈利和正常运营。私人部门的趋利性和政府部门采取“一卖了之”的态度导致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市场失灵”。政府管制缺乏专门的管理实体和管理队伍,出现公共责任的缺失。

     在对黑龙江省城镇污水治理的研究中学者汪超(2012)提出,黑省在治理城镇污水方面的整体水平有限,还存在着诸多缺陷,排水系统功能单一、政府投入资金不足,配套技术设施落后以及企业管理经费不足,缺少长效运行机制等问题。

     机制体制不够科学,虽然现阶段还是存在不少协调机制,例如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可是这些机构往往形同虚设,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统筹规划水环境治理方面还缺乏说服力,与此同时也没有整体水平较高得协调机构,所以大家都对现在的协调机构难以信服,因此不少部门缺乏了统一的领导,管理混乱,犹如一盘散沙,在实际的工作中并没有做到齐心协力,而是只顾自己,将集体利益置若罔闻,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现象的实现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至于治理工具,一些管制手段持续性较差,市场手段的刺激力度相对不足,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不够。污水治理的政策体系不是很完善,政策手段保障不足,相关融资体制建设滞后。

     总体上来说学术界对城镇污水治理的政策,体制等上层建筑的系统研究还是比较少的,总的来说是对现有机制体制的评价与完善。学者聂健锋(2013)对我国城镇污水治理资金筹集保障机制与体制、城镇污水治理效用保障机制与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我国现行的小城镇污水治理资金筹集管理制度主要是沿

     袭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成果,所以该制度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特点,投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政府机构,因此它具有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首先,政府职能模糊,在出现问题时不好追究;第二,投资主体单一,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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