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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同级监督调研报告与殡葬改革工作调研(共)

    时间:2020-09-02 11:38:4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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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级监督的调研报告三篇 与 殡葬改革工作调研(共四 篇)

      关于同级监督的调研报告三篇

     【篇一】

     一、开展同级监督的困难和问题 (一)监督主体尚未明确。**年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没有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表述。《党章》第 44、45 条,对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虽然分别作出了纪律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但在现实层面上,通行是上级纪委审查。同时,纪律审查仅仅是监督工作一部分,不能代替同级监督的全部内涵。

     (二)监督对象地位特殊。在现在纪检体制下,各级纪委主要职责是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纪委与同级党委合作共事,聚焦对下监督,落实同级监督往往碍于情面。尤为重要的,对“一把手”监督的是个难题,对主要领导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问题较为突出。在现实层面上,发现“一把手”有小问题的时候,

     一般也无人敢及时提醒和警戒,当问题到了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只能是上级纪委立案审查。

     (三)监督工作不便开展。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纪委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财、物权归同级党委掌控,事权归上级纪委掌握。对于同级党委没有认可和支持的事情,纪委一般难有作为。在现实层面上讲,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面临诸多不便。何况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依纪依规、依照程序,否则,要么难以施展,要么没有效果。

     二、确立同级监督的依据和地位 (一)明晰党委的职责和权力。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明确权力的边界,列出权力清单,明确每项权力的基本内容,出台各级党委会组成人员岗位职责、党代会职责、全委会职责、党委常委会职责,严格落实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真正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健全完善监督检查规则。制定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职责的监督意见、履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调整决策职责的监督意见、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职责的监督意见等监督检查规则,实现对同级党委权力运行监督的全覆盖。通过确权、

     限权、监权、晒权,建立健全规范党委权力运行和加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工作制度体系。

     (三)导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权力运行规则,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和公开制度、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办法和公开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全程记实和重要人事任免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失误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廉洁性审查、备案制度等。

     三、突出同级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一)突出选人用人监督。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改革,坚持民主推荐,健全推荐程序,真正把初始提名权交给干部群众。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人事任免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建立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干部任免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大决策监督。把监督融入党委决策全过程,健全民主集中制配套制度,特别是党委常委会决策前调研、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等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逐步健全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为重大事项决策设置程序“保障墙”,做到不证不决、不议不决、不谋不决。

     (三)突出关键领域监督。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

     四、规范同级监督的程序和路径 (一)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公开权力本身内容,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让干部群众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公开权力运行情况,特别要推动党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公开透明,逐步把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事项纳入公开范畴,让干部群众知道权力是否规范运行。公开权力行使者信息,稳步推进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一定范围公示,强化抽查核实,进一步健全拒报、瞒报、虚报行为的发现和惩处机制,通过公开个人真实信息,厘清领导干部公私利益界线,通过推进公开透明倒逼权力规范运行。

     (二)依规保障监督程序。纪委发现同级党委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同时报告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上级纪委必要时可与下级纪委共同开展初核。纪委认为同级党委作出重要决定或出台重要政策,存在

     有重大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党委应暂缓实施并认真研究。对同级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纪委掌握有确实违纪行为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上可以行使否决权,干部酝酿推荐考察程序终止。

     (三)全面压实监督责任。把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作为纪委监督责任重要内容,纳入上级对下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切实推动纪委同级监督工作,对履责不力的,失责追责。主要路径有:通过纪委对同级党委讨论和票决“三重一大”事项过程建立档案,实行备案制度,确保民主集中制的执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常态”,对发现同级党委及其成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在个人有关婚丧嫁娶等事项,实行谈话提醒制度,采取不定期约谈方式,防止小过错变成大问题。

     最后,加强对同级党委监督,必须改革双重领导体制,实施统一的集中分区、分口派驻改革,全面落实“两个为主”,特别是下级纪委的干部人事由上级纪委提名和任命,直接对同级党委实施监督。同时,必须打破不合时宜的惯例做法,真正把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篇二】

     如何强化纪委同级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是各级纪委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对如何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作一些思考。

     一、当前现状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地方就纪委如何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了创新实践,特别是一些纪检组织按照党章的要求,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在加强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有效发挥了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能。比如:有的纪检组织抓住对班子成员权力运行监督这一重点,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实行班子成员负责制,明确职责权限、用权程序等,促使其规范行使权力;有的纪检组织通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增强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监督的实效性;有的纪检组织推行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制度,为纪委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提供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

     从**区情况看,区纪委监察局注重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强化对党(工)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制定出台《**区党政正职监督办法(试行)》和《**区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建立和完善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任职回避、党风巡

     查、勤廉公示和任前廉政考试等制度规范,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年全面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厘清区委全会权力 6 项、区委常委会权力 18 项,区委常委班子成员职责权力 78 项,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年建立并实施区纪委常委班子专题听取或约谈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制度;**年以来,深入实施“一述两谈”制度,先后组织 28 名区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会述廉,接受纪委委员的现场提问及现场测评等。

     二、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是:

     一是监督意愿不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视纪委为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导致纪委自身处于“自刀难削自把”的尴尬境地。纪委抓监督检查时,往往只盯着下属单位和一般党员干部,难以理直气壮地履行同级监督职责,面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仍是薄弱环节,造成新的“灯下黑”。

     二是监督体制不顺。一方面,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纪检

     监察机关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又是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者,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加之目前对党政正职人事管理上提,使对其的监督权与管理权脱节,导致了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一把手”。最终形成党内监督体制局限,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弱,群众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晚”。

     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督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各级纪委在开展同级监督中,普遍感到有心无力,非常困难。尽管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已有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在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何时监督等问题上未作出明确规定,自身在设计一些新的工作载体和抓手上又存在畏难情绪和本领恐慌,导致同级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的路径思考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有效监督的路径思考:

     (一)以推行权力清单为基础,完善党委权力运行机制。一是科学规权。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厘清党委的职责和权力,划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

     权力的边界,详列权力清单。根据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步骤、责任和监督,并合理分解权力和责任,将党委权力配置到具体的常委会成员,确保行使职权时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规定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强化常委会成员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二是公开晒权。以党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三是完善民主决策。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常委会一把手或参会排名最前的常委会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时不提前表态和定调,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二)以改革纪检体制为契机,保障纪委监督的独立性。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

     新举措,出台“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初步调查处理机制。探索改革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和案件查办的模式,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查处理机制。试行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三)以转方式为切入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一是注重体现“监督的再监督”。

     要重塑监督的理念,将履职切入点从“配合”党委或政府开展督查,转移到对其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的“督查”上来。改变以往过多直接参与有关部门业务检查,大包大揽、

     事事牵头、样样主抓的监督方式,从“全程参与”向“执纪监督”转变,从“一线参与”向“监督推动”转变,强化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二是注重体现执纪监督。结合执纪办案实施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要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办违纪案件线索等途径,发现工作上、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修正失误,改进工作。三是注重体现抓早抓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抓早抓小,围绕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重点问题,抓住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关键节点和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出入私人会所等重要、敏感活动,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跟踪督查与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等方式,建立动态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采取约谈、函询、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行政问责、通报曝光等方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有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

     (四)以监督重大事项为重点,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一是抓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界定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相关议事规则,规范流程,对重点监督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二是抓监督程序

     建设。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常委会议事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检查程序,不搞临时动议;健全完善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制定监督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纪委介入监督的程序。制定纪委对涉案党委常委会成员处置规则,最大限度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保障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确保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都能按照程序行使权力。三是抓执行中的监督。将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常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纪委按照有关监督程序和规定,对党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具体分管的党委成员必须进行答复和解释。通过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五)以严肃问责追究为手段,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一是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如果

     本地区本部门出现严重党风廉政问题,包括本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出现了严重的党风廉政问题,党委都要承担主体责任,最后还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和常委会成员问责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实情况,需要问责的,可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如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也要倒查并追究责任,问责纪委主要负责人。三是有序导入社会监督。纪委的同级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彻底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搭建开放的监督平台,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既要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的监督力量,也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培育公共监督的客观精神和理性表达,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公信力。要确立社会监督的结果导向,将群众的监督诉求与党政机关的治理绩效相衔接,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

     【篇三】

     如何加强乡镇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这一问题,本人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根源作了梳理汇总,进行了分析与探讨,现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现存状况 从调研情况看,乡镇纪委如何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工作做了创新实践,有的纪检组织抓住对班子成员权力运行监督这一重点,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实行班子成员负责制,明确职责权限、用权程序等,促使其规范行使权力。有的纪检组织通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增强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监督的实效性。有的推行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制度,为乡镇纪委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提供了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监督的机制不畅。乡镇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对同级行使监督权。乡镇纪检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都由同级党委会研究决定,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和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解决。这在客观上导致了乡镇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政主要领导。

     二是监督的意识不强。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乡镇党委视乡镇纪委为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班子成员作为党委的重要领导,这造

     成了纪检干部心存敬畏心理,怕得罪部门、得罪领导,难以有效的开展对同级党委成员的监督工作。

     三是监督的权威不足。乡镇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就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在一些重大问题决策上,当乡镇纪委与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时,按照现行领导体制,纪委必须服从党委,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委实施党内监督的权威性。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乡镇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中存在的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制度不多、刚性不足等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以探索和改进。

     (一)增强监督能力,保障纪委监督的独立性。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新举措,增强纪委监督能力。二是健全乡镇纪委对同级党委决策干预机制。党委作出重要决策和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时,应征求乡镇纪委意见。三是认真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强化上下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促使纪委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

     (二)创新监督机制,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一是建立《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工作制度》,明确纪委在职权范围内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途径。二是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完善述廉内容,注重对结果的运用,强化对同级班子成员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三是探索实行谈话提醒警示制度。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于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同级党委成员的问题,要求同级党委就所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二是健全党务公开制度。以党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三是完善民主集中制。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策,落实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探索实行党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四)抓住关键环节,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乡镇纪委要督促同级党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二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

     向同级纪委备案制度,乡镇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与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共同接受同级纪委监督。三是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拓展审计范围,在党委成员任期内,根据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离任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突出重点内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一是突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乡镇纪委全程参与干部推荐考察,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的监督。强化同级乡镇纪委在研究决策阶段的监督作用。三是抓执行中的监督。将乡镇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党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殡葬改革工作调研(共 四 篇)

     (篇一)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通新、改、扩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堂、扩大惠民殡葬范围、号召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丧、文明祭扫”等措施,不断推进我市殡葬改革。目前我市拥有市级公益性骨灰堂 1 个,镇级公益性骨灰堂 23 个,村级公益性骨灰堂 168 个,共有

     穴位 20 余万个,目前仅安放 9 万余个;自**年在全市实施殡葬惠民政策以来,截至**年年底共有 15000 余人享受了 2233 余万元的基本丧葬费减免,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

     二、存在的问题

      (一)旧坟复垒、私埋乱葬

      近年来,我市虽大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但部分镇(街道)的许多地方旧坟复垒、骨灰土葬的现象仍然存在,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三低、三高、一个不平衡”。“三低”即:1.骨灰入公墓安葬率低。**年,我市全年火化数为 6216 具,观音山公墓安葬数 432 具,骨灰入公墓安置率仅为 6.9%,去年下降到 6%;2.骨灰入骨灰堂安置率低。**年,各骨灰堂总安葬数 3751,骨灰堂安置率只有 60%,去年下降为 55.9%;3.不保留骨灰和遗体捐献率低。近三年以来,我市总共仅有 3 例遗体捐献及 4 例骨灰撒江。三高即:1.骨灰土葬率高。**年全市共有 2079 具骨灰土葬比例高达 33%,去年,骨灰土葬比例增加到 38%,开发区居民任保金多次向我局举报开发区大泊存在超豪华大墓、家族墓;2.旧坟复垒率高。全市自 1998 年平坟还田以来,旧坟复垒数达到了 4213 座。平坟还田阶段性成果正遭受严重侵蚀;3.坟墓硬质化率高。我市丹导路及导皇线两侧随处可见硬质化豪华墓地,丹北镇丹东公路边腰通山下及山上,私

     自新建超面积硬质化墓穴现象日益严重,且有蔓延趋势。一个不平衡即:骨灰安葬入堂发展不平衡。据统计,我市云阳街道、开发区、丹北镇、访仙镇、界牌镇、吕城镇以及司徒镇原老司徒片区,群众火化后基本选择骨灰堂安葬,而其余镇群众较为抵制骨灰堂安葬,大多选择在以前的祖坟地上,或者在自家田地里进行骨灰土葬,更有一些修建豪华墓地,家族墓地的现象,部分骨灰堂甚至几年都没有一个骨灰存放进去。

     (二)殡葬服务设施落后

      1.基础设施陈旧。我市现有殡仪馆三所,始建于 70、80 年代,主要服务功能仅限于遗体告别和火化,基础设施建设远落后于现代殡葬需求,虽然云阳馆于**年 5月新建了守灵室,但因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未能跟进,至今难以为丧户接受。2.镇级公益性骨灰堂推进缓慢。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推进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力度,但仍有镇未建成镇级公益性骨灰堂,有的乡镇虽然建了,但数量、规模都达满足不了辖区内群众的骨灰安葬需求。3.村级公益性骨灰堂亟待改造。全市目前 168 个村级骨灰堂,半数以上由于建造时间长、平时缺乏维修等原因破烂不堪,有的漏雨,有的甚至连窗户和门都没有。4.骨灰堂配套设施缺乏。现代的殡葬服务方向是殡葬祭“一条龙”,我市除云阳“追思园”提供集中守灵服务外,大部分骨灰堂功能基本局限于骨灰存

     放,另外骨灰堂附近有停车场的很少,每遇集中祭扫日,极易造成交通拥堵。5.骨灰堂管理存在问题。我市除部分镇级骨灰堂有专门人员管理外,村级骨灰堂基本都是附近人员临时代管,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也不方便群众安葬和平常祭扫。

      (三)惠民殡葬未实行全民惠民

      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市目前的惠民殡葬政策仅包含全市十类对象,只惠及 2/3 的群体,至今未实行全民惠民,与上级精神和现代民政示范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不利于殡葬改革的全面推进。

      三、与周边县市的差距

      (一)殡仪服务设施简陋。我市目前殡仪馆由于建设年代长远,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全已远落后周边县市水平,常熟、张家港等地在建设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设施的时候,统筹兴建了守灵室、告别厅、祭祀台、焚烧炉以及停车场等方便群众殡仪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既方便了群众办丧又避免了在居民区办丧、送葬等扰民行为。

      (二)节地生态葬法单调。我市目前骨灰安葬只有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两种方式,扬中、镇江新区、常熟、张家港等周边地区早已清理所有骨灰、遗骨私埋乱葬现象,所有骨灰、遗骨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集中安葬在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对新发生的骨灰也全部安置进骨灰堂安葬或采用花坛葬、树葬、草坪葬以及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

      (三)祭扫形式落后。我市目前采用的还是传统焚烧纸钱、冥币方式祭扫先人,周边县市已陆续推出了鲜花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等多种低碳环保祭扫方式,在各个骨灰堂也修建了专业焚烧炉,冥币、纸钱一律统一焚烧,既方便群众又保护环境。

      (四)市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市财政对新建骨灰堂补贴为 25 万,对扩建骨灰堂补贴为 20 万,已远落后于周边地区。镇江新区区财政投资 6000 万集中兴建区级公墓 1 个、安息堂 4 个、散坟集中点 2 个;常熟市市财政前后投资 3 亿元,完成 1 处市级骨灰堂和 21 处镇级骨灰堂建设;张家港市对已完成的镇级骨灰堂、公益性遗骨埋葬地按审计认定的工程造价 30%给予奖励。

     四、主要原因分析

      (一)农民“入土为安”思想根深蒂固。“尘归尘,土归土”,入土为安,这一传统观念影响了农民数千

     年之久,似乎只有这样,祖先的灵魂才能得到安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遗体火化已经不容易,再要骨灰不入土埋葬,部分农民从思想上还不能彻底接受。因此,偷偷摸摸,私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

      (二)领导重视程度有所弱化。殡葬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在部分镇(街道)主要领导身上或多或少都有体现,一些镇(街道)未能将殡葬工作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殡葬改革落实上存在着应付、走过场现象,未能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将殡葬工作很好贯彻落实;未能将殡葬法规、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使群众对丧葬理念一知半解,误以为遗体火化就是执行殡改政策,在葬法上要求不是很严,建大坟、造大墓也无人过问,更谈不上谁来制止。殡葬整治查处力度不够,各镇(街道)普遍存在着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声势,轻实效”、“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真正得到治理的墓穴屈指可数。

      (三)现有法规造成管理缺失。《殡葬管理条例》赋予民政部门直接强制执行的事项比较少,大多事项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特别是《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民政部门的强制执法权,尤其是颇受争议的河南周口平坟历时数月,200 余万坟头被平掉,国家出台新规(**年

     起民政部门不能再强制平坟),一夜之间恢复百万座坟墓,在全国引起了轰动效应。这无疑造成了观念上的模糊和管理上的缺失,加大了殡葬改革的难度。

      (四)部门缺乏配合协作。殡葬管理涉及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公安等主要责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就民政一家在管理,因此,执法力度远远不够,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各级均未将殡葬改革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此,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五、我市殡葬改革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浓厚氛围。“入土为安”的传统丧葬方式在广大农村和农民中经过了多年的历史沉淀,要让村民从思想上自觉接受新的殡葬方式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要改变二次土葬现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实行丧葬改革的深刻意义。在宣传中广泛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工具,深入宣传实行殡葬改革的长远意义,做到电视有形象,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村中有标语。要广泛宣传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江葬等多种节地、环保、生态丧葬方式,从思想上改变“入土为安”的几千年传统丧葬思想,革除陋习,崇尚厚养薄葬文明新风,自觉杜绝二次土葬现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殡葬改革的强大合力。殡葬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难度大,单靠民政部门很难推动,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镇政府(街道)在殡葬改革工作中作为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并增设对各镇殡葬改革工作的目标考核分值和加大考评力度。建议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市纪委、法院、财政、公安、国土、城管、民政、农委、建设、市场监督、交运、人社等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殡葬改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制和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同时纳入部门考核。同时,引导各镇(街道)、村成立民间红白事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引导群众在殡葬改革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促进殡葬改革在基层的落实。

      (三)注重加大财政投入,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二次土葬、旧坟复垒现象蔓延泛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部分镇、村的骨灰堂建设和维护管理以及周边环境打造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市政府应将骨灰堂、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市财

     政预算,加大投入,抓紧完善殡葬基础设施为殡葬改革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建议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以市财政投入为主,镇(街道)、村为补充。另外在殡葬设施建设上要做好三件事:1.在新建镇级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的时候,要全市统一规格、规划,新建设施除具有存放骨灰功能外,还应当配备守灵室、告别厅、祭祀台、焚烧炉以及停车场等方便群众殡仪活动的设施和场地。2.加大对村级骨灰堂的维修改造力度,以方便群众为目的,通过资源整合、改建扩建等手段,彻底改变村级骨灰堂年久失修、失管、设施陈旧荒废的现状从根本上改善骨灰存放的软硬环境。3.加强对现有骨灰堂的跟踪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区(街道)要分别与各行政村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骨灰堂、骨灰存放室必须要有专人日常负责管理,要严明制度,遵章操作,做好台帐、服务等工作,并以规范化的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二次土葬。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最关键是要不留死角地坚决杜绝骨灰二次土葬。各镇(街道)要在市政府的领导及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强巡查,加大对骨灰二次土葬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对非法占地建坟的骨灰二次土葬行为,有关职能

     部门要在法院的支持下加大打击力度,平坟后要快速跟进复垦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平坟还田的工作成果。

     (五)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推动者和引领者。建议市政府及纪委制定相关规定,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这一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给予严肃处理。

     (篇二)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管理条例》在我市的正确实施,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建议要求,市人大内司委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调研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安排,4 月下旬至 5 月初,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阳建民的带领下,由市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对我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一条例一办法”)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采取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集中听取汇报等方式,考察了市殡仪馆、部分经营性公墓及湘潭县、雨湖区、岳塘区的部分乡(镇)、村;集中听取了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行政执法局及部分县市区、园区的情况汇报。现将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的整体情况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是 1997 年颁布实施的,2002年进行了修订,**年再次进行了修订。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于 2002 年 5 月起施行。通过调查,我市“一条例一办法”的贯彻实施总体较好,体现在殡葬改革不断推进,殡葬新观念新风尚不断树立,基础设施不断改善,服务质量逐步提升,殡葬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殡葬改革稳步推进。“一条例一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民政部门牵头,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年《条例》修订后,又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精神以及湖南省《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联合市委办公室成立专题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座谈讨论、问卷调查、外出学习考察等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湘潭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1+X 政策文件体系正在制定中,修订后,将为殡改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政策支撑。同时,深入开展“一条例一办法”宣传教育,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勤俭节约的新风尚。

     (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针对我市殡仪馆和火葬场设施陈旧、场馆狭小的现状,**年,市人民政府将市殡仪馆改扩建列入重点民生服务项目,规划投入 1.3 亿元,重建殡仪馆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1 万个公益性公墓。目前,已经启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建成后,可极大地提升我市殡葬服

     务条件。同时,对韶山市公墓建设和湘潭县湘水缘公墓建设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三)殡葬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一是丧葬服务系列项目收费标准均通过物价部门定价,基本符合当地消费水平;二是服务项目和价格公开。殡葬服务项目都在殡仪馆上墙公开,做到让消费者明白放心;三是狠抓惠民政策落实。大力推行殡葬惠民,对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施基本殡葬费用全免制度。**年,对办丧困难群众共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463 人,57.83 万元。四是服务档次多样化。殡葬服务为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权,为丧户提供不同档次的丧葬用品和墓穴;五是规范服务。殡仪服务真正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高效。

     (四)殡葬管理和监督依法(规)进行。民政部门及国土、林业、工商、卫生、行政执法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查处了一些违反殡葬条例的行为,加大了对殡葬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年-**年,市国土局查处了非法建筑陵园 2 处,建坟 120 处,占地 32.36 亩。**年市民政局接受 110 指令和群众举报 72 起,执法 38 次,查处非法从事殡仪服务宣传 10 余起,处理医院殡葬违法案件 10 余起。市林业局**年来,共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案件 23 宗,327 亩。**年市林公安局查处了高新区法华山毁林建墓案。

     通过调查,调研组认为,目前我市在实施“一条例一办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殡葬管理没有到位。突出表现在存在“两低两多”现象,即火化率低和集中治丧率低。我市殡葬遗体火化数量近三年持续下滑,**年全市火化遗体 4637 具,火化率为 26.7%,**年减少 105 具,火化率为 25.17%,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尤其是湘潭县和湘乡市,火化率仅为 7.07%和 4.23%。我市每年在集中治丧场所办丧次数仅 1500 多场次,集中治丧率不到 10%。相当一部分群众治丧采用在路边或小区内搭灵棚方式,严重扰民。“两多”具体体现为非法墓地多和非法殡仪服务多。村民在自留地、自留山上建墓更是比比皆是,青山白化现象严重,如地处绿心保护区的岳塘区荷塘村,近年来猛增新坟 2000 多座,95%以上为非本村对象。非法殡仪服务可以说是乱象丛生,有些经营者随意收取各种名目的服务费,欺骗、坑害丧户,违规销售丧葬用品和骨灰容器,非法运输遗体等。

     (二)殡葬服务条件差。市殡仪馆是全市唯一的一个殡葬管理、服务单位,设施陈旧,交通拥堵。到目前为止,各县(市)区都没有殡仪馆,没有公益性公墓,没有一家正规的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等,殡葬设施严重缺乏,无法满足群众集中治丧的要求。即使在市殡仪馆,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

     群众反映,依然存在部分殡仪服务价格偏高,服务态度不佳,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

     (三)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不顺。殡葬管理还没有实现从行政管理向依法治理转变,习惯于行政措施,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对“一条例一办法”没有组织经常性的学习和宣传,有些部门根本不清楚自身的职责,大部分群众对《殡葬管理条例》的内容知之甚少;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对企业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的领取不要凭火化证后,部分群众认为政府放松了对殡葬的管理。目前全市上下还没有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的领导机制,没有形成部门联动机制,部分部门没有主动履职。基层没有执法权,在遇到问题向相关部门报告争取执法支持时,各相关部门或推诿、或没有回应。全市有一个执法编制为 12 人的市殡葬执法大队,但设置在市殡仪馆,设置不合理。此外,各县市区既没有协调统一的殡葬联合执法机制,也没有专门的殡葬执法机构。

     (四)殡葬改革行动较慢。现行的“一条例一办法”对殡葬改革和管理的规定内容很多没有落实,中办【**】23 号文件,湘办发【**】26 号文件下发后,我市殡葬改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关于殡葬改革的相关文件等仍在调查起草阶段,没有出台,殡葬改革工作落后于周边市。

     二、实施“一条例一办法”,推动殡葬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困难和问题,调查组经过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一条例一办法”的宣传,营造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单位部门、各级组织都应组织好对“一条例一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要特别发挥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基层组织的作用,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和理解。要采取多种形式倡导文明殡葬新风。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阵地宣传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殡葬的新观念。要在党员干部中认真深入开展《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学习。要做到让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接受和支持殡葬改革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要把殡葬管理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由政府领导牵头,建立一个由民政为主,公安、城管、国土、工商、物价、林业、卫生、环保、交通部门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联合执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牵头的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行为;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等

     行为的治理;质检、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实行监督管理。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对不实行火化、乱埋乱葬、乱搭灵棚、乱建公墓、封建迷信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治理。

     (三)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出台相关政策规划。殡葬改革事关国计民生,事关湘潭长远经济发展,事关湘潭城市文明形象,市政府一定要进一步重视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实现从行政管理向依法治理的转变。加快制定《湘潭市殡葬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依法治理提供规章、政策支持。要认真研究,对湘潭的殡葬改革事业进行顶层设计、长远规划,围绕“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安全、服务便捷”的总体要求,规划我市殡葬事业发展的长远目标任务和“十三五”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要确保执法人员编制,加大财政投入,切实解决市殡仪馆靠创收解决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状况,并把殡葬工作列入政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创建等内容。

     (四)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殡仪服务要与时俱进,要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供人性化、亲情化和个性化服务项目,充分挖掘殡葬消费的文化内涵,探索出一条集物质、文化、精神消费为一体的殡葬服务体系。要做到丧葬服务项目、价格合规合法,公开透明;要提供热情周到,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要提供多层次,多档次的服务

     项目,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快市殡仪馆的改扩建项目,解决好设施陈旧和交通拥堵的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一条例一办法”,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殡仪馆的选址和建设,切实解决好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以及其他殡葬设施的建设等问题,满足群众集中治丧的需求。同时,要在落实已有惠民殡葬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惠民范围,增加服务项目,提高保障标准。

     (篇三)

     没有人能够相信,仅仅不到 30 万一年的工作经费和仅由 8 个人来担当的工作,就能够担当起这么沉重而艰难的改革重任,对于一个地级市而言,这么少的经费和人员,在全国也或是“绝无仅有”,即使是相比娄底所属县而言,也只相当一个县的三分之一。相对一个正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城市而言,殡葬设施建设己经“严重滞后”,很难满足老百姓对殡葬市场“供给侧”的需求,而且由于“经费、人员紧缺”,加之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备,殡葬执法难问题也日益突出,或将成为制约娄底殡葬改革工作向前发展的主要壁垒。古人云,死生二大矣!一个人的最好的归宿就是融入自然,因此他们从事的是一个艰巨的改革和造福人类的事业。

     因此在娄底殡葬改革方面,我想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对策建议,供娄底当地及相关部门参考。

     一、国家层面的殡葬改革政策 民政部等 16 部门曾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到 2020 年,实现火葬区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逐步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殡葬改革的成就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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