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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促进建筑产业加快发展意见

    时间:2020-09-11 11:36:27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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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优化产业结构、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培育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5〕42 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漳政综〔2016〕1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建筑企业资质晋级奖励 对晋级总承包一级资质且工商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市政府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我区再奖励 35 万元;晋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工商注册地在我区的企业,在市政府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我区再奖励 20 万元。

     二、积极鼓励外地建筑企业到我区落户 对芗城区外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迁入当年在我区年度建筑业产值(以下简称产值)达到 15 亿元且当年在我区纳税达到 1500 万元以上的,在市政府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我区再奖励 80 万元。企业自注册地迁入我区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区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三、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 对注册地在我区年产值 5 亿元以上(含)且纳税 1000 万元以上(含)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给予安排企业基地建设用地: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 40 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 25 亩。

     四、保障建筑企业办公场所 1.优惠购买 对没有享受用地优惠且企业注册地在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漳政综〔2015〕42 号文的有关规定,可在我区指定片区内购置按成本价优惠的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在此基础上,对年产值 3 亿元以上(含)且在我区纳税 800 万元以上(含)的总承包二级企业可购置不超过 500 平方米。

     2.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对没有享受用地和购买办公场所优惠且企业注册地在我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施

     工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对于当年产值 3 亿元以上(含)且在我区当年纳税 500万元以上(含)的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其中总承包特级企业当年给予 15 万元办公用房补贴,总承包一级企业当年给予 10 万元办公用房补贴,总承包二级企业当年给予6 万元办公用房补贴。对于年产值 1 亿元以上(含)且在我区当年纳税 400 万元以上(含)的专业承包一级施工企业,当年给予 5 万元办公用房补贴。

     五、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本区建筑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当年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年产值每增加 10 亿元且纳税每增加 800 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 30 万元。

     1.本区总承包特级企业完成建筑业年产值 30 亿元且纳税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含); 2.本区总承包一级企业完成建筑业年产值 10 亿元且在我区纳税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含); 3.本区其他施工企业完成建筑业年产值 8 亿元且在我区纳税达到 800 万元以上的(含)。

     六、支持本区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 对 2017 年起由本区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区辖区内建筑工程: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每项奖励 35 万元;获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的项目,每项奖励 20 万元。对2017 年起由本区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区建筑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每项由市政府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我区再奖励 50 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和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市政府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 5 万元。

     对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七、支持本区企业优先承接本区内工程 1.限额以下工程可设定为区内企业招标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概算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总承包、依法单独发包的概算 1000 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概算 1000 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

     2.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我区施工企

     业。

     八、注重人文关怀 1.对我区产值和税收贡献大,履行公益慈善、抢险救灾等社会责任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宣传褒奖。对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加大培育非公经济组织党建示范点的工作力度。

     2.对总部设在我区的建筑企业中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可纳入我区人才公用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优先安排房源,帮助解决其子女就学等生活问题。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必须是在我区,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按规定向统计部门申报产值,年度产值以区统计局提供为准,年纳税额以税务部门提供为准。获得区级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区级税收贡献,享受上述奖励优惠政策之日起 5 年内若将注册地迁离本区,将被追回全部奖励及补贴资金、土地及优惠购买的办公场所增值收益。

     本实施意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芗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条件及相关规定》

     芗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条件及相关规定 一、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关系在漳州芗城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按规定向统计部门申报产值,其年度统计产值以区统计局提供为准。

     2.承诺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并且五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3.符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建筑业企业。

     二、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芗城区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区城建局牵头税务、统计及人社等部门负责初审,区财政局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

     1.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 2.

     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非法印制(使用)发票、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4.

     不依法履行合同等义务的。

     三、其他事项 1.享受本优惠、奖励政策的建筑企业,在五年内不得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在本区统计产值和税收与资质相匹配且没有人为调减。若享受本优惠、奖励政策的建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将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利息及土地增值收益。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芗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审批表

     申报事项及条件 (申报单位填写)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初 审 意 芗城区 统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见 计局 芗城区 国税分局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芗城区 地税分局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初 审 意 见

     芗城区 人社局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芗城区 城建局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芗城区 财政局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芗城区 人民政府

      (盖章) _____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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