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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8-15 11:37:42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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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现就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 500 强(《财富》世界 500强,下同)、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新引进当年度实到外资 3000 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 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00 万元人民币;对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鼓励落户地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奖励政策。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充实招商队伍。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积极开展“云上”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个人),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和全市“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项目建立专班制,加强统筹协调,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 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 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加快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鼓励引进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本地新设“高尖精特”创新载体。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展会(展会目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给予展位费

     100%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进出口额 4.3 亿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对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涉美贸易参展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全力打造“数字化外贸”,支持网上展览,对上年度出口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参加由我市商务部门组织的网上交易会(线上参展平台),给予企业 50%参展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 2 万(其中市级承担30%,所在地区、县<市>承担 70%)。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对经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备案同意,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 3 个)10 个以上展位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给予组织方每个展位补助 0.5 万元(实际费用低于 0.5 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八)鼓励企业开拓境外营销渠道。对企业经批准设立以推广自有品牌为目的,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经商务部门认定,实际投资额在2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在境外开设营销我市特色产品专业市场且投资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支持。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 3000万元至 3 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 3 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新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平均增速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新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新达到 1500 万元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获得相关认定的,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获得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 3 万元。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参加进博会。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和省资助的,给予 1:1 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扶持重点进口平台和展贸一体的进口展会。

     (十四)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企业开展营销,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15 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企业,对整年度跨境 B2C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总量首次达 100 笔或金额达 1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当年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向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注册费、服务费、推广费等支出费用5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 万元。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入驻有实绩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 家、40家、60 家及以上,且年在线交易总额达到 2 亿元、4 亿元、6 亿元及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50 万、100 万、150 万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七)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对新列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经认定达到市级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40%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建在“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的公共海外仓,奖励额度再增加10 万元。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 30 人的在绍高校,给予3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新设立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 800 人的在绍高校,给予 8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九)支持社会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支持社会培训机构(含高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每期培训不低于3 天或24 个课时,且每班不少于15 人,培训项目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 100 元/人•天(或 8 课时)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每个培训机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24 万元。

     (二十)支持招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年交易额达 3000 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每新增 1 家年交易额达 50 万美元的企业在该平台上开展业务,给予平台企业 2 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平台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100 万元。

     (二十一)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新零售(进口商品O2O 线下体验店)。对经认定的开设进口跨境电子商务 O2O线下体验店,经营满一年,营业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2000 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 20 家以上,跨境 B2C 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 3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或跨境 B2B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二十三)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 30 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 EMS、UPS、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物流费用的1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 万。

     (二十四)完善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制度。对重

     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骨干企业,由各区、县(市)结合各自实际,完善招引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五)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进出口贸易平台,年度服务中小企业达到 100 家且进出口额达到 2 亿元以上的,给予资助 50 万元。鼓励企业设立海外仓、海外运营中心等境外外经贸综合服务平台,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公用型海外仓、海外运营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对自用型海外仓等给予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 100 万美元资助 5 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鼓励企业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跨国并购,对并购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跨国并购回归项目、技术,按回归投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八)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 300 万美金及以下出口企业实现全覆盖,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 50%给予补助。其中,对美出口 1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给予对美贸易部分保费 80%补助。对企

     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 50%补助。为企业提供应收款信保业务和境外客户资信调查评估服务,适当放宽承保理赔条件,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的出险理赔。各地推进“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和商务运行调监测系统有关工作,为提高填报率、响应率,保障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产生的费用,可在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九)支持应对贸易摩擦。针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保障措施、美国 337 调查、贸易摩擦案件后续法院诉讼、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美国 301、302 调查网上评议、产品排除、申请豁免、参加听证会、列入美国“黑名单”企业维权移除、主动对进口产品提起双反调查并获商务部立案等贸易摩擦案件发生的法律费给予补助;对企业律师费给予不超过 50%的补助,涉及美国的案件再提高 20 个百分点,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额外给予 20%的奖励。涉美案件总额最高不超过 700 万元,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本意见适用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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