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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策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时间:2020-07-16 16:20:45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 纳税筹划

     新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自 1980 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正,其中 2018 年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迎来了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彻底改变了我国原有的个税税制基础和计税方法,对原有的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势必造成深远的影响。本文立足于新政策下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之上,结合新个税的特点与企业的实际,为合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思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益最大化 新个税的实施,有利于调节劳动者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科学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有利于减少劳动者税负,增加收入;有利于间接增加对劳动者的激励,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照实施细则规范纳税行为;如何结合企业和个人的实际,作出科学而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如何在降低税收风险的情况下,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一、新个税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本次改革将由原来的分类征税方式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由原来个人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分为 11 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改革为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 4 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实施统一的税收制度;对经营所得等其他分类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提高综合所得免征额及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新个税法通过提高“免征额”和优化调整“税率”减税,实行双重减税措施,综合考虑了劳动者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一是对原有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统一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免征额”3500 元/月提高到 6 万元/年,从按月计税变更为累计预扣制。二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以原有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 45%的 7 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三)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在提高个税综合所得“免征额”的基础上,明确原有的个人基本社保等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等 6 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方面,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有助于规范纳税行为,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狭义来说,如果企业想要留住高层次人才,高收入个人想要实现减少纳税支出的目标,均需熟悉及掌握当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在熟悉和掌握的过程中,纳税人会不断地研读税法,结合自身,规范纳税行为,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工作。广义来说,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纳税风气,从而规范税收行为,为国家的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良好的基础支撑作用。

     (二)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最大化新个税政策的制定,旨在更加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进一步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发展。在政策范围内缴纳税收的同时,也应时刻关注相关的优惠政策,根据不同的个人适用情况不同,量身定制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例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残疾人优惠政策、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减免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从表面上看仅仅是有利于纳税人减少纳税支出,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平,但同时也有利于企业间接激励人才,留住人才,促进生产力;有利于国家通过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申报行为,不断规范和修正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使得税收法律、法规等国家制度得到逐步完善,进而推进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所以,纳税人应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照实施细则规范纳税行为并结合自身实际,作出科学而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既能保证国家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又能实现企业生产力的提高或个人价值的提升,让企业或个人均能得到实惠,充分实现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最大化。

     三、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研究与探讨 (一)减少名义收入,工资薪金福利化由于个税对综合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计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相应提高。因此,在没有影响纳税人实际收入和生活待遇的前提下,可与企业达成协议,把原本是工资薪金的那部分收入转为提供非货币性福利(如学费、提供住所等),通过将名义收入转化为具体福利,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例1(因 2019 年起个税执行累计预扣法,故本文按年累计收入测算):假设曾某年收入为 17 万元,免征额 6 万元/年,专项扣除 1.32 万元/年,专项附加扣除 2.4 万元/年,CFO 学费 2 万元/年。即曾某年应纳税额为:(170000-60000-13200-24000)×10%-2520=4760 元。若改为企业为其报销学费,工资总额调整为 150000 元/年。则曾某年应纳税额为(150000-60000-13200-24000)×10%-2520=2760 元。这样在没有影响曾某总收入的前提下,就可以节税 2000 元。

     (二)增大税前扣减项目金额在减少名义收入的基础上,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增大税前扣减项目金额(如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及国家现有制度可扣除项目的上限标准等)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例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 号),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且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公积金政策,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员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机制,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同时也能降低企业和员工的税负水平。曾某年收入为 12 万元,免征额 6 万元/年,目前公积金计提比例为 7%,暂不考虑其他税前扣除因素。曾某应纳税额为(120000-60000-120000×7%)×10%-2520=2640 元,曾某实际收入为 120000+120000×7%-2640=125760 元。企业实际负担为 120000+120000×7%=128400元。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若把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到 12%,则员工工资 A 需满足以下公式:120000+120000×7%=12%A+A,即 A=114642.86。故曾某应纳税额为(114642.86-60000-114642.86×12%)×10%-2520=1568.57 元,曾某实际收入为114642.86+114642.86×12%-1568.57=126831.43 元。企业实际负担为114642.86+114642.86×12%=128400 元。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后,曾某应纳税额1568.57-2640=-1071.43 元,实际收入提高 126831.43-125760=1071.43 元。可见,企业应尽可能在国家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足“四金”。这样,既减少了税款缴纳,又让员工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年底考核奖金纳税筹划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中明确,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 个月,按照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个税的政策给予 3 年过渡期,延续到 2021年 12 月 31 日。在过渡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那么,在过渡期间,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应选择“单独计税”OR“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呢?例 3:1.中等收入者假设曾某年收入为6 万元,年终奖金 2 万元,免征额 6 万元/年,专项扣除 1.32 万元/年,假定曾某无其他综合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方法一:单独计税①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000/12=1666.67 元,确定适用税率为 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20000×3%=600 元。②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应纳所得额=(60000-60000-13200)=-13200 元,故 2019 年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③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600 元方法二:并入当

     年综合所得计税曾某 2019 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20000-60000-13200)×3%=204 元。显然,曾某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划算,可以省下 600-204=396 元个税。2.高等收入者延用中等收入者例子,把曾某年收入改为 17 万元,年度奖金改为 8 万。其他数据不变。方法一:单独计税①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80000/12=6666.67 元,确定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10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80000×10%-210=7790 元。②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应纳所得额=(170000-60000-13200)=96800 元,确定适用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为 2520 元。不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70000-60000-13200)×10%-2520=7160 元。③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790+7160=14950 元。方法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曾某 2019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70000+80000-60000-13200)×20%-16920=18440 元。显然,曾某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更划算,可以省下 18440-14950=3490 元个税。因此,纳税人在选择年终奖计算方法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如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高低,员工工资水平的比例等,分别计算比较,选择最优的可行方案。

     四、结束语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新个税的政策之下,企业一方面要做到积极响应,切实依法纳税,以保障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另一方面需要在新政策规定之下,充分结合企业实际,深入细致研究税收政策,实现减少与消除相关不必要的支出,以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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