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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许经营合同签约文本

    时间:2020-09-25 10:02:14 来源:蒲公英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蒲公英阅读网手机站

    相关热词搜索:特许经营 签约 文本

     ******* 污水处理厂 T BOT 项目签约文本

     特许经营合同

      ************************ ************************

     ***** 年** 月

     目 目

     录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签署:

     甲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 中国”)***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下称“******”)。

     乙方:***********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项目公司”)。

     鉴于:

     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投资[****]****号),为改善****环境质量,******决定建设本项目,工程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4万吨,本期实施一期工程1万吨/日; 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采取BOT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项目,该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尾水排放管道,并通过邀请招商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由中选人在*****成立项目公司;  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最终选择的投资人;  *********有限公司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以现金出资,于*****年**月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  *****市政府授权*******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并授予项目公司独家的特许经营权,以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项目,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将处理达标的污水排入污水厂附近的***河。并在特许期满后将污水处理项目无偿、完整移交给***。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 第 1 条 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备用水样” 指按规定采集并保存的备用水样。

     “本合同” 指*******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合同,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13,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本项目” 指***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 “不可抗力事件” 指所规定的事件。

     “出水” 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出水。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水质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质量标准” 指中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i) 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ii) 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项目公司的资本性

     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iii) 或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变化使得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建设期” 指从生效日起至商业运行日止的期间。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根据本合同,按和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根据本合同和就超额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基本水量” 运营期第一年至第四年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0.6、0.7、0.8、0.9 万立方米计算的月处理基本水量;运营期第五年起至运营期结束,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1 万立方米计算的月处理基本水量。

     “项目工程” 指***污水处理厂厂内工程及尾水排入***河工程。

     “项目合同” 指***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 指项目公司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水质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进水质量标准” 指中规定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

     “商业试运行日” 指根据确定的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商业运行日” 指根据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履约保函” 指项目公司按照向***提供的保函。

     “缺陷责任期” 指根据第 16.9 条款确定的项目公司对所移交的污水处理厂承担缺陷责任保证的期间。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 项目公司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项目公司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公司的验资报告;以及 (b) 项目公司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与贷款人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旨在为取得项目融资而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同意函等文件,但不包括:

     (a) 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和 (b) 履约保函。

     “生效日” 指***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实际处理水量” 指根据在污水处理厂出水计量点确定的水量。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特许期” 指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间。

     “投资保证金/投资保函” 指投资人于***年 8 月 22 日向***提交的金额为48 万元的保证金或 80 万元的投资保函。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违约利率” 指违约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两个百分点。

     “污水处理厂” 指******污水处理 BOT 项目一期工程。污水处理厂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尾水排放工程。

     “日设计能力” 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每日处理污水的能力,按照规划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的处理能力为 1 万立方米/日。

     “污水处理厂场地” 指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图/平面图】范围内的用地。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根据本合同,***就项目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

     服务向其支付的价款。

     “污水处理价格” 指本合同中所述的以元/立方米表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移交日” 指特许期结束之日的次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污水处理厂的其他日期。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至该年度的 12 月 31 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 1 月 1 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 1 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

     指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行维护手册” 指根据编制的运行维护手册。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指根据发出的通知。

     “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发出的通知。

     “专家小组” 指根据由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政府部门” 指 (i)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ii) ***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iii) ***市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济******及其下辖的行政管理部门。

     “预计商业试运行日” 指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另一日期。

     “预计商业运行日” 指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运行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的另一日期。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

     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本合同项下的“日”均指自然天,“月”、“年”均指公历的月、年; (b)

     “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

     任何条款、项、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项、附表或附件。

     1.2.2 标题仅供参考之便而设。

     第 第 2 条 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2.1.1 ***依照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

     (a)

     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b)

     在特许期终止时,将污水处理厂一并无偿移交给***或其指定机构; (c)

     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1.2 项目公司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合同第2.1.1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设计与建设;自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以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并在特许期终止时无偿、完整地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给***或其指定机构。

     2.1.3 除非依据本合同提前终止,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2.2 特许期 除非依据本合同或延长或根据而终止,项目特许期为二十八(28)年,自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商业运行日止,运营期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期最后一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建设期以一年为限。

     第 第 3 条 条

     声明和保证 3.1 项目 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3.1.1 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批准文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 3.1.2 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3 项目公司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1.4 本合同不限制***的法定权力,***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1.5 如果项目公司在本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2 *** 的声明和保证 ***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3.2.1 本项目已经***发改委批准立项,且项目规划定点已经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负责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并保证用地的合法性; 3.2.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

     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3 本合同不限制***的法定权力,***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2.4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已批准列明于附件和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及调价公式; 3.2.5 如果***在本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 第 4 条 条

     *** 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先决条件 4.1 *** 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先决条件 4.1.1 项目公司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下述事项:

     (a)

     按照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b)

     按照的规定完成融资交割; (c)

     按照的规定支付前期费用; (d)

     按照第9.2.5条款的规定取得***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

     4.1.2 项目公司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提交如下文件:

     (a)

     项目公司设立的全套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发改委的批准文件、徐州(***)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外汇登记证(如有)、海关登记证(如有); (b)

     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融资文件的副本; (c)

     所规定的同项目设计、建设、竣工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批文、批准证书以及设备资料等资料的复印件; (d)

     要求的所有保险单副本。

     4.2 履约保函 4.2.1 生效日起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应向***提交按照1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金额为48万元,并在项目移交前的第十二个月将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增加到300万元。如项目公司延期递交履约保函,则应根据履约保函的金额按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2.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保函开立日起至项目公司终止后的第十二(12)月底止。

     4.2.3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4.2.4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项目公司应在履约保函被提取之日起的一(1)个月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4.2.1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

     4.2.5 ***在收到按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应退还投资人于***年8月22日递交的80万元投资保函 。

     4.3 融资交割 4.3.1 生效日之日起六十(6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4.3.2 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应向***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4.3.3 为完成本项目的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取得***的书面同意后,将其在本合同项下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权进行质押。

     第 第 5 条 条

     土地使用权 5.1 土地使用权 5.1.1 ***应确保项目公司在整个特许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和合法出入污水处理厂场地;污水处理厂场地四至图见。

     5.1.2 如特许期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延长,则***府应安排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5.2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5.2.1 项目公司仅能将第5.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5.2.2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5.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5.3.1 项目公司已察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项目公司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污水处理厂场地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5.3.2 ***确认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对生效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的除外。

     5.4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5.4.1 项目公司已审查和核实了由***提供的,对有关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5.4.2 项目公司确认***对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对《岩土工程勘探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该《岩土工程勘探报告》无任何重大遗漏和/或虚假陈述。

     第 第 6 条 条

     前期工作 6.1 前期工作 6.1.1 为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开展,***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a)

     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地质灾害评估、岩土工程勘探; (b)

     污水处理厂所有地上物拆迁与地下埋藏物的搬迁; (c)

     土地平整工作。

     6.1.2 ***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场地外建有满足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所需的供水、电力、道路三项永久性市政设施。

     6.1.3 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第6.1.1条款和6.1.2条款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6.2 前期工作的费用承担 6.2.1 项目公司应在生效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前期费用,作为完成规定的前期工作的费用:

     6.2.2 完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征地拆迁、补偿、补助、附着(属)物赔偿、青苗费及土地平整的费用合计为6.5万元/亩,该费用按照投资建议书设计使用土地面积22亩计算。该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6.2.3 除第6.2.2条款项下的费用外,***完成其它前期工作的费用总计为70万元。因任何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实际需要的费用超支,***应当自行补足差额部分。

     6.2.4 项目公司施工期间临时用电工程费用、运营期间外供电工程费用以污水处理厂配电房围墙为界,以外的费用为30万元(含施工用电变压器)由项目公司承担、***包干实施。

     6.2.5 截至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初步分析及投资人确定后环评报告形成与报批,其后所有与项目报批有关的工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初步

     设计及其审批、建设工程报建、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审批等)以及为完成该等工作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均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不属于应由***完成的前期工作,应由项目公司自行完成,项目公司并承担因完成该等工作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第 第 7 条 条

     地质勘察和设计 7.1 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7.1.1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详细勘察和出具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7.1.2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3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3规定的技术方案以及适用法律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7.1.3 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成必须接受***监管,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最终认定。项目公司应在得到***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审批,并取得其同意。

     7.1.4 项目公司应将和项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和补充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送交***备份,并确保该等备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7.1.5 项目公司应将经***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

     7.1.6 项目公司应当在相关决定作出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向***通知其选定的本项目的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

     7.1.7 项目公司应当自行承担项下地质勘察项下设计的全部费用。

     7.1.8 除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外,项目公司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本项目地质勘察和设计中的一切事宜。

     7.2 *** 的权利和义务 7.2.1 ***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技术标准和的技术方案对项目公司选择设计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7.2.2 ***有权及时知晓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任何重大事项,包括:

     (a)

     勘察单位和/或设计单位的变更; (b)

     对勘察文件和/或设计文件的变更、修改和补充。

     7.3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7.3.1 项目公司确认已经审阅并无保留地接受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项目公司确保项目工程的勘察和设计符合适用法律和以上技术要求及设计、建设标准。

     7.3.2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3和3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7.3.3 项目公司对3的技术标准和3的技术方案有审查义务,如该等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案中存在任何错误、不明确或遗漏,项目公司应当立即告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均应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7.3.4 项目公司应就项目工程地质勘察结果和项目工程的设计对***承担全部责任,***职能部门对本项目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批和备案不应被视为解除项目公司的该等义务。

     第 第 8 条 条

      建 设 8.1 建设总承包 8.1.1 项目工程的建设可采用建设总承包的形式进行。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担任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投资人具有建设总承包资质的除外。

     8.1.2 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不得将项目工程的主体部分(包括污水处理厂构筑物、泵站的构筑物)对外转包或分包。

     8.1.3 项目工程的对外分包须依法通过招标程序选择分包商,并须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招标程序中的评标。

     8.2 设备采购 8.2.1 项目公司必须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设备供应商。投资人具备设备供应能力的除外。

     8.3 项目 公司的主要义务 8.3.1 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3.2 确保项目工程的施工方案符合和3的要求,并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

     8.3.3 除规定的前期工作以外,项目公司应负责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土建施工,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

     8.3.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3和3要求的设备和妥善安装、调试该等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8.4 *** 的主要义务 8.4.1 在建设期内协助项目公司协调项目公司与***市相关部门的关系;

     8.4.2 根据本合同第 6 条的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在完成后尽快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8.4.3 确保污水处理厂建设场地建有满足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求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需接通至污水处理厂建设场地围墙边,但***不承担项目公司使用水、电所发生的费用。

     8.5 项目 进度 8.5.1 预计的进度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5.2 预计的建设延误的通知 (a)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任何事项将导致所规定的某一项目进度不能如期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

     明确何种事项将导致项目进度无法如期完成; (ii)

     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重大事项 进度日期 向市发改委提交可研报告备案 生效日 ***交付污水厂场地 生效日 3 日内 ***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及市政接入条件 可研备案日起 5 日 项目公司向***提交初步设计 可研备案日起 30 日 项目公司向***提交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日起 30 日 项目公司开始建设工程 可研备案日起 70 日 预定商业试运行日 生效日起 300 日 预定商业运行日 生效日起 365 日

     (iii)

     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 (iv)

     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c)

     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该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8.5.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

     不可抗力事件; (b)

     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及配套管网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

     由于***部门在受理项目公司或***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限造成的延误; (d)

     由于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8.5.4 进度日期的延长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

     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和 (b)

     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和 (c)

     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d)

     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第二方对延期要求的同意不解除第一方违约情况下其根据本合同第10.1条款或第10.2条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e)

     第8.5.3(a)、(b)与(c)条款导致的项目进度延长或修改,项目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相关费用。

     8.6 施工 8.6.1 项目公司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

     (a)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 (b)

     3列明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c)

     3列明的技术方案; (d)

     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的要求; (e)

     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

     8.6.2 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8.6.3 项目公司和/或总承包商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和本合同第9.5.2条款的规定向***提交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

     8.7 监理 8.7.1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7.2 项目公司应当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监理单位的评审和评标。

     8.7.3 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提交上个月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8.8 *** 的监督和检查 8.8.1 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的选用、设计和采购标准应当符合本合同2技术方案所列的标准,并须经***最终认可。

     8.8.2 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文件的复印件报送***备案:

     (a)

     委托设计合同; (b)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 (c)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的修改; (d)

     招标选择总承包商的招标文件(如有); (e)

     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和详细的工程建设计划; (f)

     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招标文件(如有); (g)

     同监理机构签订的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8.8.3 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a)

     ***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派代表陪同。若项目公司未能派代表参加,***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b)

     ***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项目公司有关检查的事宜。

     (c)

     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总承包商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及管网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d)

     ***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e)

     ***应当自行承担进入项目工程施工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

     8.8.4 有关检查的资料 (a)

     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b)

     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的保密规定。

     8.8.5 在项目的设计和建设阶段,***有权在商业运行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8.8.6 如果项目公司认为***书面通知存在错误,其有权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如项目公司不能证明***的书面通知存在错误,项目公司应在***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

     8.9 不可免除 ***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

     第 第 9 条 条

     验收和完工 9.1 验收

     9.1.1 单项验收 (a)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而组织的验收。

     (b)

     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9.1.1条款项下的验收,项目公司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

     9.1.2 验收通知 (a)

     项目公司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向***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

     (b)

     ***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

     9.1.3 验收合格报告 项目公司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备案。

     9.2 调试和商业试运行 9.2.1 项目工程通过第9.1.1条款的单项验收后,项目公司应根据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

     9.2.2 商业试运行开始前,项目公司和***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根据项目公司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适量污水。

     9.2.3 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稳定运行二十(20)日后,项目公司可向***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建议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

     9.2.4 ***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于项目公司建议的日期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项目公司在收到***不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如果***在规定时间未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则视为***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

     9.2.5 ***有关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最终确认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即为项目协议项下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9.2.6 自商业试运行日(含当日)起,***有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并按照6第1段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9.2.7 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本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六十(60)日,项目公司应在该六十(60)日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9.3 完工和商业运行 9.3.1 商业运行日

      项目工程根据完成商业试运行,且通过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当向***申请确认项目工程完工及开始商业运行,商业运行日以***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9.3.2 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 (a)

     项目工程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

     (b)

     出水水质自收到通过环保验收通知之日起连续七(7)日满足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 (c)

     项目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

     ( ( d )

      如果实际进水量不足是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通过环保验收的唯一因素,***应确认项目公司完工及开始商业运行。

     9.3.3 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

     (a)

     在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项目公司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并建议开始商业运行的日期。

     (b)

     ***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项目公司自其建议的日期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

     (c)

     如果***不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项目公司在收到***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运行。

     前述日期届满,如果***未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

     (d)

     ***有关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最终确认的开始商业

      试运行日即为项目协议项下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e)

      从商业运行日起,***应按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并按照6第2段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9.4 *** 对提前开始商业试运行和商业运行的权利 9.4.1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商业试运行不应在项目进度预定的商业试运行日之前开始。

     9.4.2 若***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于预定商业试运行日之前开始商业试运行,双方应协商约定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

     9.4.3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商业运行不应在项目进度预定的商业运行日之前开始。

     9.4.4

     若***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于预定商业运行日之前开始商业运行,双方应协商约定开始商业运行的日期,自该日起***应按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如果***未发出此等通知,视为***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正式运行。

     9.4.5

     若提前开始商业试运行和/或商业运行导致***须增加费用或开支的,届时该等实际增加的费用或开支由项目公司承担。

     9.5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编制竣工资料,并确保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在商业运行日起两(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提交下述资料:

     9.5.1 招标选择项目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资文件、与中标人的澄清等招投资文件(如有); 9.5.2 项目设施的施工文件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和 9.5.3 所有污水处理厂设施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和 9.5.4 ***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9.6 不予免责 ***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确认项目工程完工的行为均不解除项目公司就项目工程的缺陷或项目工程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

     权利。

     第 第 10 条 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0.1 *** 导致的延误 10.1.1 由于***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适当延长,***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项目公司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10.1.2 除的规定外,***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10.2 项目 公司导致的延误 10.2.1 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适当延长,项目公司除继续承担项下项目公司的义务外,还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10.2.2 除的规定外,项目公司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10.3 放弃 10.3.1 如果除不可抗力或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a)

     书面通知***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

     未能在规定的开始建设工程日期(该日期可按推迟)后六十(60)日内开始建设工程; (c)

     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规定的情况结束后三十(3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d)

     在商业运行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更换建设承包商导致撤走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人员的除外,但该等更换应当自建设工程停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完成;或

     (e)

     未能在获得***书面确认的商业运行日(根据规定可予以延长)后九十(90)日内开始商业运行。

     10.3.2 如果项目公司与***按(a)、(b)、(d)条款就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项目公司可以提出放弃。

     10.3.3 除第10.3.1条款提及的情形,如项目公司未能根据本合同完成融资交割;未能根据本合同支付前期费、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被提取完且项目公司未在规定时间补足,项目公司按违约利率计付违约利息。

     10.3.4 如果项目公司放弃,则已建成的在建工程全部无偿归***所有,且***无须向项目公司作出任何补偿。

     第 第 11 条 条

      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 11.1 项目 公司的主要义务 11.1.1 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处理厂持续保证1万立方米/日的处理能力。

     11.1.2 从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并在项下的进水水量范围内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但项下的计划内暂停期间除外。

     11.1.3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必须经脱水后送至指定的弃置场所,产生的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须运往指定地点统一处理。***负责落实弃置场所接受污泥,并且不收取受理费用。运输距离不超过 20 公里的运输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给予补偿。

     11.1.4 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

     (a)

     适用法律; (b)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与污水处理厂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c)

     本合同的约定; (d)

     谨慎运营惯例。

     11.1.5 自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五(5)日前向***提交按9格式填写的污水处理厂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5)日内提交。

     11.1.6 项目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a)

     每年4月30日之前,提交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b)

     每年1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个年度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表(包括电力成本、人工、能源及化学品消耗量说明);以及 (c)

     ***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的有关项目公司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11.1.7 除非取得***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或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

     11.1.8 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行年维护计划,将污水处理厂其下一年度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计划书面通知***。

     11.1.9 项目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筑物、住宅区的干扰和损害,积极履行相关环境保护义务。

     11.2 *** 的主要义务 ***应确保整个运营期内:

     11.2.1 为项目公司在接收点提供符合规定的进水;并在交付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 11.2.2 在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足额、达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后,按的规定及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1.2.3 在特许期内协助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及社区进行沟通。

     11.3 公共安全 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营。

     11.4 未履行维护义务 11.4.1 对项目公司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义务,造成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和/或实际处理水量不足,***有权依职权向项目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项目公司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11.4.2 如果因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导致连续七(7)天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每月累计十(10)天以上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和/或实际处理水量不足,且项目公司未在***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项目公司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11.4.3 ***采取上述纠正措施时,项目公司应允许***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

     11.4.4 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向项目公司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

     11.5 *** 进入污水处理厂 11.5.1 ***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以检查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

     11.5.2 ***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项目公司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项目公司应对***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

     11.6 运行维护手册 11.6.1 在商业运行日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手册(下称“手册”),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对该手册进行修改和完善。

     11.6.2 手册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定期检查和年度检查、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

     11.6.3 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名称和所需要的数量、质量要求。

     11.6.4 项目公司应及时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任何修改报送***备案。

     11.7 暂停服务 11.7.1 计划内暂停服务 (a)

     在每一运营年开始前三十(30)日,项目公司应向***申报该年度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表。每一运营年度内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不得超过十五(15)日。***应在该运营年开始前七(7)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项目公司应根据***对计划内暂停时间表的意见修改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直至取得***的批准。

     (b)

     项目公司根据上述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实施暂停服务时,应提前十五(15)日向***提交暂停服务的书面申请和预定的暂停服务起止时间,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如项目公司所申请的计划内暂停服务起止时间与经批准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一致,***应当批准项目公司的暂停服务申请。

     (c)

     如项目公司因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之目的,需要修改经***批准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项目公司应当在向环保部门备案后,提前三十(30)日向***提交暂停服务的书面申请和预定的暂停服务起止时间。如项目公司申请的暂停服务计划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环保部门同意,***应当批准项目公司的暂停服务申请,但项目公司应采纳***有关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d)

     项目公司提交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i)

     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ii)

     暂停服务的时间; (iii)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污水水量;和 (iv)

     恢复服务的大约时间。

     (e)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第3段规定的公式计算。

     11.7.2 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暂停服务发生后两(2)小时内立即通知***,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报告暂停服务可能持续的时间并提出更正暂停服务的建议。项目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服务暂停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b)

     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项目公司应考虑***关于处理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c)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项目公司应通知***,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d)

     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应按6第3段中的公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且项目公司应按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

     第 第 12 条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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